需要注意的是,在民间借贷之外,修订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有向外拓展到金融机构的趋势(传导到银行信贷产品)。
我们来看规定将原先的24%法律保护条款修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CFETS发布的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最新LPR利率3.85%的 4 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仅为15.4%。
由于规定本身“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间订立”,所针对的并非是持牌金融机构,所以金融业应松一口气。
然而近来(2020)浙0304 民初3808 号判决则悄悄开了一个口子,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洪辉道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
现合同已到期,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 年5 月5 日至2020年7 月5 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本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计52744.27 元。
关于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已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限度,本院酌情调整为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这将意味着4倍LPR向外拓展到金融机构,这必将导致银行贷款利率下调。或好或坏见仁见智,但是能感受到的趋势或许是若针对金融机构适用4倍LPR的裁判规则普遍适用,这将对金融机构未来展业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