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不想回答这一波八卦帖,奈何看了一些自诩法律人的回答实在忍不住。就只提几点:
1. 为什么想当然的就拿中国著作权法来说事儿?
星辩可是在马来西亚举办的比赛,按筹委会的说法,星辩筹委会也是在马来西亚成立的社会团体,不管怎么说这都是个涉外纠纷。这也是某学长提醒我我才发现的,我开始直接想到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里规定的,知识产权纠纷,适用寻求保护地法律。但是谁说星辩组委会一定要在大陆寻求保护了?在马来西亚法院起诉再请求大陆认可可不可以呢?真要是所谓“法律人”,碰到涉外纠纷,脑子里第一根弦肯定是管辖权和适用法律,连这想都不想,就开始说实体问题,用张卫平老师的话说,非常不专业。
2. 即便适用中国法,辩论比赛到底是不是作品?
某些法律人动辄说辩论赛著作权归这,著作权归那,我就问一句,辩论赛到底是不是作品?有没有著作权?作者是谁?
随便百度一下体育比赛的著作权,很容易就能找到法院的判决:
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可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从赛事转播、制作的整体层面上看,赛事在转播、制作时通过设置数量不确定的多台录制设备作为基础进行拍摄录制,形成用户、观众看到的最终画面,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画面,是一种创作型劳动,且该创作型劳动通过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即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构成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
中国版权网,
体育赛事转播有了著作权保护路径体育比赛本身是无所谓著作权的,只有对体育比赛的转播,在具有“对赛事录制镜头对选择、编排”,“构成创造性劳动的时候”,才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一点某学长的回答是比较靠谱的,
如何评价恐龙复生与活泼老僵尸在星辩4.0中的比赛视频? - 知乎用户的回答,这里产生纠纷的是录制者权,是一种邻接权,当然也可以说是广义的著作权啦。但是如果非得说辩论比赛是作品,八位辩手是作者,对不起,我只能说你没学过著作权法。
有人提到口述作品的概念,说辩论赛的发言是辩手的口述作品,这个就靠谱多了。如果把表述修改成,辩论赛录像作为口述作品的承载体,复制、发行侵犯了辩手对其口述作品的著作权,我觉得问题不大。但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口述作品保护的是口述的“表达内容”,辩词的著作权归辩手没什么问题,但是说到整场比赛,恐怕还得再考虑考虑。
3. 你们法律人?
建议所有自称“法律人”的先去读读苏力老师写的法律人思维一文。严格意义上来讲,中国并没有形成德国美国那种法官、律师、法学家同气连枝互相扶持的法律人群体。搁五年前,你乐意去跟首席大法官套近乎说都是法律人,人家大法官可能回你一句“我一天法律没学过。”
哪怕就是律师内部,也是隔行如隔山。我是做涉外非诉业务的,当年就学不懂刑法,除了共用律师的名号,我也从来没觉得和刑辩律师是一个群体。当然我也没权力禁止别人自称法律人啥的,反正就是个声明,说法律人什么什么的,别把我算进去,我可不是。
话说回来,我也不是搞知产的,对于版权的尖端问题也没啥研究。但我知道,遇到法律问题,一要查法条,二要查案例,好歹搜搜百度,看有没有专家公论,免得贻笑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