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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恐龙复生与活泼老僵尸在星辩4.0中的比赛视频? 第1页

  

user avatar   herolandis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评论比赛,只评论视频,不知道算不算偏题?

首先,感谢题主把视频传到微云,让吃瓜群众终于可以对纷争源头的诸神之战一窥究竟。这种感谢,和感谢民间字幕组、感谢游戏汉化组织是类似的。

其次,旗帜鲜明地支持对与辩论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这一方面我圈群众掉队太多,急需改进。前面的一些回答虽然涉及到视频的“版权”问题,但基本都没有展开,或者可能引起误解。所以这里单就视频的相关权利和侵权问题做一个回答,也希望借此加强大家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1、星辩的比赛视频有“版权”吗?

比较准确地说,版权这个概念是属于英美法系的,大陆法系一般用著作权这个概念。版权的概念更强调知识产品的经济属性,而著作权更强调其人格属性。

无论从哪一种权利保护体系来说,视频制作者(星辩主办方)对这个视频都是具有权利的,因为这个视频的制作过程包含了创造性的劳动。在著作权体系下(本答案仅以我国法律为基础),我们一般称之为录像制作者权利。这种权利属于邻接权,因为他以所录制的原作品(辩词)权利和表演者(辩手)权利为基础。

如果把辩论比赛变得更具有设计性,改成接近于奇葩说那样的节目,那它也可以归为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制作的作品,那样的话视频制作者就可以直接取得著作权而非仅仅享有邻接权,因为此等情况下他的创造性劳动更多、产生的视频作品更具有原创性和独立性。

目前绝大多数辩论比赛的视频,都属于前述录像制品,作者享有邻接权,只有极少数电视台或媒体机构等设计制作的辩论比赛视频,可以直接取得著作权。

2、不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比赛视频,也会构成侵权吗?

很遗憾,答案是“会的”。

在涉及使用肖像、姓名、知识产品等“无形财产”时,大家普遍有一种我不营利我就不违法的误解。而事实上,这些方面的侵权在大多数情况下与是否营利并无直接关系,营利与否往往只影响具体的责任形式和是否涉及到违法性升级的问题(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可能构成犯罪)。

构成侵权,有很多可能的责任承担形式,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消除影响等等。不是所有传播比赛视频的行为都会被要求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全部责任,但也不是反过来只要觉得自己在传播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小就必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会”不等于“是”,也就是说,有“不是”的情况。辩论赛视频作为一类比较特殊的录像作品,在大部分情况下无论参赛辩手还是比赛录制者,都不会特别关注发表权和复制权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常常采用一种更“默契”的方式来处理这个问题。如果辩手对权利问题有所介意,会要求不录像,或要求录制者不发布视频;视频录制者如果介意权利问题,会选择不发布。因此,在惯例上,如果一场比赛有录像、录像被发到公开的网络空间,我们一般认为这里存在一种默示的许可他人传播、使用视频的意思表示(但不包括允许抄袭辩词、不尊重署名、随意改编等)。

但上述这种默示的许可实际上导致了一种法律状态的不稳定,实践中他会对无论认定侵权还是排除侵权构成一定的障碍。

3、著作权当中有合理使用的说法,那传播辩论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呢?

关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有两个角度。一是在TRIPS协议里被上升为一般原则的“三步检验法”,二是《著作权法》二十二条列举的12种保护例外的情况(都请自行百度,这里不复制了)。

就我所了解的司法实务来说,我国一般不通过抽象性原则来认定合理使用,而更倾向于根据具体的符合合理使用情况的规定(即前述12种保护例外),结合不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这样的基本要求来判断合理使用。

综合来说,私下传播视频有可能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而在公开渠道向不特定人传播视频,则很难构成合理使用。

4、我如果是当场比赛的辩手,我自己有复制和传播视频的权利吗?

这个问题就相对复杂一点了。

前面有说过,录像制作者权利(此处为主办方,所以以下称为主办方权利)作为邻接权,是以作品权利和表演者权利(在辩论比赛中常常是混同的,所以以下并称为辩手权利)为基础的,因此就这个视频来说,它实际上包含了数个主体的权利。主办方在使用视频的时候,涉及到辩手权利,所以按理来说应当事先取得辩手的许可,用于商业使用的情况下还应当支付费用;而辩手在使用视频的时候,涉及到主办方的权利,所以按理来说也应事先取得主办方的许可。

而前面第2点又谈到过,辩论视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在很长时间内我们并没有注重他的某些权利属性,导致了一种评价上的困难。

比较合理的情况,是主办方和辩手大家事前就这个问题约定清楚,尤其是涉及到商业利用的场合。如果缺乏了事前约定,那么就只能通过事后达成一致来解决,否则各自都面临尴尬——如果主办方在辩手不同意的情况下出让视频相关的权利,构成对辩手的侵权;而如果辩手在主办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对视频加以使用,则又可能构成对主办方的侵权,而这就变成僵局了。

5、对于星辩的比赛视频,应当怎么对待

建议严格按照老恐龙一方目前的要求来处理。

已经看到视频的,请闷声发大财就好了,不要再进一步传播,尤其不要公开传播。

已经把视频放到公开渠道的,请删掉相关文件、种子。

如果知道确切的公开传播的渠道,请告知老恐龙或其他相关人士,便于他们善后。

6、怎么评价主办方为此遭受的损失

在我国,就损害赔偿而言一般只认可实际损失和确定发生的预期利益损失,因侵权行为导致签约失败而遭受的合同利益损失,恐怕无法认定,因为合同利益损失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但主办方可以举证证明举办比赛的各项成本开支,只要有理有据的话,是可以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来酌情认定具体的损失金额的(当然话说回来这个数额一般不会特别高)。

星辩成为有一个有巨大影响力的比赛,主办方的辛勤付出不容抹杀。包括颜如晶、老僵尸、老恐龙以及其他很多参与者在内,都是放弃了很多其他的经济利益来推动这个比赛的举办和发展的,没有理由让主办方在一毛钱不挣之外再倒贴个十几万。

路一鸣大哥说他来出这个钱,这显示了老一辈辩手的担当。但这么做肯定是不合适的(相信大家都这么认为)。

所以这里给主办方出一个(馊)主意外加给所有吃瓜群众提一个倡议:

如果这次星辩主办方最后的损失确实无法弥补,建议在专业的网络平台上发起一个众筹,以星辩的影响力和他对整个辩论圈带来的帮助,相信相当多的辩手会愿意买账的。而如果能同时做好相关的财务公开,这甚至可以成为我圈一个具有典型性的公益项目,从而帮助各层级的赛事主办方在解决资金来源旧靠财政新靠资本这个难题上寻找新的出路。

这不是捐款,只是让大家为那些年看过的学长学姐(的片儿)买单

当然,我也支持主办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因为目前看来法律上还有一定障碍)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侵权者的侵权责任。毕竟辩论圈在这方面的意识还很淡薄,通过这次的事件帮助大家增强法律意识也是好的。

不过考虑到辩论圈对待视频方面的惯例,在缺乏足够事前约定和声明的情况下,让视频的传播者承担过高责任,即使法律上可行,也略悖情理。因此,如果最后哪位朋友不幸成了这次事件的反面教材,也不要太难过,你不妨也发起一个众筹,让所有看过星辩比赛视频的人帮你一起买单。但为了和前述对于星辩主办方的支持相区别,我只能给你五毛,不能更多了:P

最后的最后,希望大家以此事为鉴,加强法律意识,尊重知识产权,今后在举办、参与辩论活动、享受辩论资源的时候,认真对待、提前处理好相关的事宜,不要等着出了矛盾才意识到原来那些学法律的不光是瞎BB。

我跟你们说,这样naive的当事人,我见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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