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叫什么逻辑?
从事间谍活动的一国驻联合国代表团成员为什么不能被东道国驱逐出境?
你的字里行间体现着这样一种逻辑:只要你是一个国家驻联合国的代表团成员,你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从事了犯罪活动也不会被追究,更不会被驱逐。
世界上有这么好的工作么?
那我告诉你一个你更加无法理解的史实:1986年,FBI说前苏联驻联合国代表团里的间谍实在太多,FBI纽约分局监视不过来。于是美国要求前苏联在两年内撤走100名驻联合国代表团成员,第一批25人必须在1986年10月1日前被撤走。
前苏联没答应,结果美国直接驱逐了25名以前苏联驻联合国代表团成员身份为掩护的前苏联间谍,就是这80名前苏联间谍中的:
驱逐的依据有两个:一个是美国的Espionage Act(《间谍法》),一个是《联合国与美国关于联合国总部的协定》的第13条b款----美国有关外国人居住权的法律和法规的执行不应当干涉各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外交官为履行职责而做出的任何行动;但如果这种特权被滥用,那么该人员将不能在美国法律法规面前得到豁免。
其中《联合国与美国关于联合国总部的协定》的第13条b款使从事间谍活动的前苏联驻联合国代表团成员不能在美国的《间谍法》面前得到豁免。
所以,只要美国掌握了前苏联驻联合国代表团成员从事间谍活动的证据,自然可以依法将其驱逐。
反过来讲,如果联合国总部设在前苏联,而美国驻联合国代表团成员在前苏联从事了间谍活动,也一样会被前苏联驱逐出境。
这就是间谍活动的游戏规则----Thou shalt not get caught----你愿意怎么搞都可以,但别被抓住。你被抓住了,自然就会被驱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