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问题我是这么处理的。我女儿开车出去打电话给我说,物业不抬杆把她车堵在小区门口,我立即从家里拿了两个板手去到小区门口直接把扞给拆掉。这两个保安一起蹚在我车前面的地上,一个打电话报警一个打电话给他们老板,警察到现场问谁报的警,保安说,指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把杆给拆掉了。警察问我什么情况把道杆拆了,我答,我是这个小区业主,这两个王八蛋故意不抬道杆把我的车堵在这里。警察问你们为什么把业主的车堵在这里,这时候他们老板也来到现场说,他,指我既不交物业费也不交停车费。警察问我,你怎么不交停车费,我答,这个小区是我和其他业主用了两亿八千多万买下来的私人物业,这是他们的地方吗,谁授权他们向我收费。警察,你们关于停车费的问题我们管不了,如果这位业主不交停车费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他主张停车费,但是没有权利以此为由阻止业主车辆进出小区。他们老板说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警察,指我,这个杆你装上去,有问题报警处理,然后各自散去,从此再没有堵我的车事情发生。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物业有没有收取停车费的收费权,二、物业可不以此为由阻止业主车辆进出小区的权利。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第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首先要搞清楚物业小区是谁的小区,小区的权利人是谁,小区是全体业主的小区而不是物业公司的小区,小区的权利人是业主而不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只不过是开发商出让物业小区前临时选聘而来的服务人,未经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授权,显然物业无权收取停车费这是一,其次业主不交费物业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主张,但是没有权利以此为由阻止业主的车辆进出小区,这属于协迫交易寻衅滋事的侵权行为。
对于这种侵害我权益的行为,我是从来不容忍,敢阻我的车就把道闸给拆掉。
为了以证视听,我的这个小区是不是评论区好事者所说的垃圾小区,不妨也把你认为不垃圾的小区拍下来看看好在什么地方,以下图片是本小区的常态环境。
本小区任何车辆都可以不受限制进出地下停车场,外来车辆1小时以内免费。
这个理由够不够充分?辖区派出所就有我这个法院判决书也都知道我是不交停车费的业主,也知道敢堵我车就拆扞的业主,不要以为我不交费是法盲无赖,问我要停费谁给物业的权力。
在我的地盘同我耍流氓我是不吃这一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