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征收的模式,而个人综合所得和个人经营所得是针对个人所得的两种不同征收模式。个人综合所得是个人付出劳动取得的所得,在汇算过程中,因为预缴过程中扣除项目填报不全,或一次性资金计税可以选择特殊处理方式,主要这两大因素,导致预缴时多预缴,汇算时退税的情形较多。而个人经营所得是建立在合伙企业的利润先分配,后缴税的基础。合伙企业在按季报税时,财务核算较健全,可以扣除的项目应扣尽扣,还有一些特殊事项可以采用预提的方式先行扣除,这就形成合伙企业企业汇算时,再对一些扣除项目按税法的规定,做出纳税调增,而个人经营所得是建立在合伙企业先行调整以后,进行分配,个人再进行缴税,因此就会更多出现的补税的现象。
这两项所得在纳税问题上是不交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