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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婴儿」案贺建奎已释放,曾获刑三年,这件事给科学研究带来哪些警示?基因研究的边界在哪儿?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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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给中国的生命科学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远不是这么简单能够抹平的。

当时他被判刑三年是因为实在没有合适的罪责,最后只能选了个非法行医,现在国家的生物安全法出台了,就没这么简单了。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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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贺建奎算得上间接推动了立法进步,他用疯狂的、违背伦理的实验,让社会意识到了对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立法空白。

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增加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堵上了在法律边缘试探的路子:

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贺建奎本人,是根据当时《刑法》三百三十六条中的「非法行医罪」判的: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贺建奎等三被告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进行人类辅助生殖医疗行为,擅自采用未经国家批准且极具风险的技术,其对医疗秩序的破坏显而易见。然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有没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呢?这个问题不好回答。

对人类进行基因编辑,会对「治疗」对象的健康造成怎样的影响,缺乏可参照的实例,举证相当困难。对人类基因进行编辑的潜在影响,可能需要几年、几十年的时间才能逐步显现,不管是从法律还是科学的角度,对于是否「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都很难作出定论。

三年刑期,很微妙的一个判罚,根据《刑法》九十九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三年以上」,「三年以下」,都可以是三年。不管是一般的「情节严重」情形(三年以下),还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三年以上),在判决书没有公布的情况下,两种解释似乎都能说得通。

至于说给科学研究带来的警示,大概就是一方面要鼓励科学探索,另一方面,对于披着科学外衣进行的,有违伦理、风险巨大的违规人体试验,也要设置更有效的制约机制。

生物和医学我是门外汉,就说一个小细节:贺建奎团队基因编辑项目的「知情同意书」,就存在明显的无效条款。

该协议提到,项目团队并不承担造成母亲或者婴儿感染 HIV 病毒的责任,母亲感染 HIV 的风险完全由志愿者自身承担。而根据当时的法律(《民法典》还没实施,要看《合同法》),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说得直白些,这一实验建立在了一份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基础上。

而实验本身,也违背了由科技部与原卫生部颁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

第六条 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
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 14 天。
(二)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
(三)不得将人的生殖细胞与其他物种的生殖细胞结合

贺建奎团队将进行基因编辑后的人体胚胎干细胞植入人的生殖系统、把孩子生了下来,显然也违背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

贺建奎案,也在对立法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们无法对完全未知的事物立法,但至少可以思考,如何避免科学研究创造出人类所承受不起的未知,这也正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基因编辑进行立法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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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太轻,犯罪成本太低,那未来层出不穷的研究可能会继续。

一、贺建奎的操作前提不存在

至今仍然看到有人在为贺建奎抱屈,把他说的是普罗米修斯一样。

可是这些人,但凡了解一下基因编辑的大佬们,了解下当年贺建奎做的研究,我想多少也不会如此离谱。

咱就不说贺建奎半路出家,在这个领域可以说是稍微学习了下就开始实操了,他的操作本来就是没必要,实验前提不存在。

1,小孩不是天生的艾滋病患者

这是个根本问题。

这对婴儿的父亲是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母亲为HIV病毒阴性,而在现有技术下,可以通过对精液进行洗筛办法,直接获得不带病毒的精液(这是非常成熟的技术)。

接下来通过试管婴儿的办法来进行生产。

由于母亲未感染病毒所以接下来这孩子根本不会得艾滋病

整个过程不仅安全可靠,技术成熟,而且成本更低。

所以,给这对婴儿编辑基因的目的在哪里???必要性在哪里?

如果他选择的是父亲阴性、母亲阳性的,还多少有点道理,因为阻断HIV难度要超过了上面(但是依然可以阻断)


2,CCR5基因不只是艾滋病。

CCR5基因是人体内的正常基因,而不是导致疾病的缺陷基因。

目前有不少研究证实CCR5本身对于免疫系统、神经系统都有作用,一旦被敲除,可能影响人体的诸多功能,带来更多风险。

而且,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敲除了CCR5,也不意味着和艾滋病绝缘,依然有感染风险,

事实上,目前发现CCR5Delta 32主要是针对HIV-1的R5-strain(看这个命名你就知道不止这一种),但是即便是HIV-1,受体还有CXCR4呢

HIV-1 most commonly uses the chemokine receptors CCR5 and/orCXCR4 as co-receptors to enter target immunological cells【1】.

甚至,缺了这俩,HIV依然可以感染(真是逆天了)

Even without the availability of either co-receptor (even CCR5), the virus can still invade cells if gp41 were to go through an alteration (including its cytoplasmic tail) that resulted in the independence of CD4 without the need of CCR5 and/or CXCR4 as a doorway【2】


那这图了个啥?



3,这对婴儿还有编辑脱靶问题,他们出现问题怎么办?

目前基因编辑技术并不成熟,依然存在诸如脱靶、效率等问题,因此目前生物医学领域对于基因编辑限制非常严格。

把一项不成熟的技术应用到现实中,而且是在非必要的情形下,是非常可怕的。

不能把所有失败的人都当做代价,那样,这些代价怎么办?

事实上,当初的报道中,这对婴儿就出现了基因编辑不完全成功的现象,也就意味着,这对婴儿可能是有基因缺陷的。

请问,我们如何处理这对婴儿?

至今不清楚她们的现状如何,是被处死了?是被终身监禁了?还是释放到人群中了??


二、处理太轻,无法阻挡效仿者

贺建奎是一个外行半路出家

他是做物理芯片的

贺建奎来自湖南娄底,从小迷恋物理学。他本科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在美国莱斯大学取得博士学位,在美国斯坦福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师从微流控基因芯片鼻祖斯蒂文·奎克。

但是,就是这样一个人,却摇身一变,成为了基因编辑技术研究人员。

可以想象,这项技术的门槛有多低。

现在制约人类乱用它的主要是伦理和法律,各国都有相应法律。

但是,现在贺建奎的处理,太弱了。

那这样就是一个潘多拉魔盒被打开。

可以想象,对于一些对法律和生命缺乏敬畏的人来说,那还做什么动物实验,直接批量上人类呗。

反正生物医学研究,只要有足够的样本量,按比例就行。实验一贯如此,N个样本,一个成功,那就很厉害了。

但是从实验到临床到应用需要经历漫长的周期。

如果对人类直接进行操作代价小,那未来就是大量的效仿者呗。

有一种礼崩乐坏的感觉。


大量的基因编辑婴儿出生,有缺陷的该如何处理?这将极大地考验社会。

而更深一步,这是否会导致全人类这个物种的根本性改变?


顺便,有些人非常期待基因编辑,可以理解,但是,能用基因编辑的迫切需求还多着呢,很多单基因遗传病才是最必须的群体。

因为单基因病是直接针对基因变异,是直接治病。、

而像为了防病毒敲除人类基因,相当于为了防贼装防盗门,咱就不说这病毒还会开锁,人家还会翻窗子呢。


对了,你真的想夸基因编辑,想表彰那些做出突出贡献的,我给你列个list,要拜也得拜真神啊

2020年诺贝尔奖揭晓,法国科学家Emmanuelle Charpentier(埃马纽埃尔·卡彭蒂耶)和美国科学家詹妮弗·杜德纳(Jennifer A. Doudna)获奖,以表彰她们“开发出一种基因组编辑方法”。

church也可以

喜欢华人的话,张锋

刘如谦(David Liu)

国内的话,其实杨辉非常厉害,只是大家对他评价毁誉参半

1 Murphy PM (February 2001)."Viral exploitation and subversion of the immune system through chemokine mimicry".Nature Immunology.2(2): 116–122

2 Taylor BM, Foulke JS, Flinko R, Heredia A, DeVico A, Reitz M (June 2008)."An alteration of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gp41 leads to reduced CCR5 dependence and CD4 independence".Journal of Virology.82(11): 5460–5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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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我对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实验的评价

事件刚发生的时候我就在知乎写了相关回答,是我目前最高赞的回答。然而因为问题被解散,所以在我主页的回答列表里看不到。

当时我对这个事情提出了三点质疑和批判:

1.这样做对两个孩子非常不负责任:

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在动物身上做实验就经常因为脱靶效应(没有修改想要修改的基因,反而把其他有重要作用的基因给损伤了)造成动物胚胎无法发育,有时候就算生下来,也有先天缺陷,无法作为基因编辑动物进行医学实验。那些精确编辑了目标基因还能健康生活的动物真的算是凤毛麟角。之前有个师兄做这种基因编辑小鼠,整整搞了2年,期间很多小鼠生下来没多久就夭折了。就这样的技术直接应用于人类,我认为是对人权的极度蔑视。

除了基因编辑潜在的脱靶效应有可能对孩子造成未知伤害(后续通过测序已经证实两个孩子的基因编辑都没有取得成功)之外,如果说那两个孩子的父亲作为HIV携带者担心孩子出生后会感染病毒,其实完全可以通过更加成熟的精子洗脱筛选加体外受精,让HIV阴性的配偶生下健康的孩子。这个技术已经非常成熟了,而且目前已经是很多HIV携带者的选择[1]

精液离心和精子洗筛原理图

这种技术不仅能把HIV传播的概率降至极低,同时还可以对精子进行筛选,从优生学的角度都是有益的。然而贺建奎还是把这对夫妇给忽悠了,选择了相对没有那么稳定的技术,编辑了这两颗受精卵。

2.为什么说这样做对整个人类群体非常危险:

前面提到了,CRISPR技术有一定的脱靶概率,可能看似健康的两个宝宝——露露和娜娜,基因中存在我们目前未知的缺陷。这些缺陷基因是可以稳定遗传的。因为我们不可能剥夺两个孩子的生存权、隐私权和生育权,所以这种我们人类根本完全未知的缺陷基因很有可能进入整个人类的基因库中,造成目前我们无法想象也不敢想象的严重问题。

3.为什么说这不是中国人打破西方技术封锁:

上世纪六十年代,我们国家在西方的严密技术封锁和苏联断奶的情况下,勒紧裤腰带搞出原子弹,从此中国人挺直了腰杆子,不再惧怕任何敌人的核讹诈,这叫打破技术封锁。前提是人家会搞你不会,而且禁止你搞。新闻中的这种事情不是人家搞不出来,其实最早做CRISPR基因编辑动物就是西方人。转到人体只是一层不许捅破的人性窗户纸而已。人家不搞是为了不去践踏人性,不去给人类使用一种技术虽然成熟但效果尚不稳定的技术。这不像核武器技术那样人家会搞不让你搞的天顶星科技。事实上很多中国学者正是从国外实验室学会了CRISPR基因编辑技术,人家技术是开放的。而且医学伦理的要求不是只要求中国人,西方人同时用医学伦理进行高度自律。毕竟不遵守医学伦理的魔鬼,我们地球上出现过两家:西方的纳粹,东方的731,殷鉴不远啊。

基因编辑相关立法

事情刚发生的时候我国还没有就违反医学伦理的人类基因编辑立法,所以当时并没有相应法律依据对贺建奎进行依法惩处。好在贺建奎并非临床医学专业,也没有得到医师资格,所以起诉他非法行医,他这三年的有期徒刑就是非法行医定的。

为了更好的指导基因编辑技术未来在医学伦理框架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人体试验,相关立法一定要完善,避免某些为了沽名钓誉或者图谋非法财产的个人或组织在法律边缘试探。

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其实已经应在治疗疾病治疗领域崭露头角,但前提一定是编辑成体细胞或者多能干细胞,而不是编辑受精卵或者胚胎干细胞。前者意味着仅仅修改人体内的一部分细胞,而后者将使编辑过的基因有可能出现在全身,尤其是生殖细胞,可能会污染人类基因库。

基于这些考虑,2020年12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业界也普遍将相关规定称为“贺建奎法条”。

新增的第三十九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因编辑技术该怎么用

同样是针对艾滋病的基因编辑治疗技术探索,这个就更靠谱: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生命科学联合中心的邓宏魁等人于2019年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发表了题为CRISPR-Edited Stem Cells in a Patient with HIV and Acute Lymphocytic Leukemia的论文[2]

该研究就是利用CRISPR/Cas9技术敲除了CD34阳性造血干/祖细胞(hematopoietic stem and progenitor cells ,HSPCs)的CCR5基因,使这些干细胞/祖细胞分化产生的淋巴细胞不存在CCR5分子,也就不会被HIV攻击。

虽然不能够清除体内HIV病毒,但可通过基因编辑,让新产生的淋巴细胞不被HIV侵染和裂解。这无疑是一种有效控制艾滋病进展,维持患者/携带者健康的好方法。

而且该实验从立项到实施完全遵守医学伦理学规范,进行了国内外的正规临床试验注册,相关论文成果进行了严谨的同行评议,最后也发表在既有影响力的高水平学术期刊。

所以学术界对这种不针对胚胎、受精卵的基因编辑不仅是包容的,甚至是鼓励探索的。因为编辑成体细胞/成体干细胞并不会造成可遗传的基因编辑,而且这些基因编辑可以在植入人体之前先进行验证,看看有没有成功编辑目标基因、有没有造成脱靶。确认安全后再把编辑好基因的细胞移植入人体。

参考

  1. ^ Zafer M, Horvath H, Mmeje O, van der Poel S, Semprini AE, Rutherford G, Brown J. Effectiveness of semen washing to prevent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transmission and assist pregnancy in HIV-discordant couples: a systematic review and meta-analysis. Fertil Steril. 2016 Mar;105(3):645-655.e2.
  2. ^ Xu L, Wang J, Liu Y, Xie L, Su B, Mou D, Wang L, Liu T, Wang X, Zhang B, Zhao L, Hu L, Ning H, Zhang Y, Deng K, Liu L, Lu X, Zhang T, Xu J, Li C, Wu H, Deng H, Chen H. CRISPR-Edited Stem Cells in a Patient with HIV and Acute Lymphocytic Leukemia. N Engl J Med. 2019 Sep 26;381(13):1240-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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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这次的抗疫整体就不说了。

单说舆论宣传阵地,表现就十分奇怪。

你说上海宣传管理不严,百花齐放,但它又能做到评论区精准清零。

你说上海舆论管制,有口难言,又隔三差五会有“内部录音”、“内部截图”之类的传遍全网。

其实就我个人来说,不管是严控舆论,还是彻底放开。

在现在这个非常时期,我都不反对。

前者短期内有助于加速结束疫情,后者长期看有助于形成一个好的舆论氛围。

但是,现在这种“上面收紧下面混乱”的舆论现状,就是典型的两边不讨好。

既造成了恐慌气氛,又助长了谣言的诞生。

这种整体上的矛盾和混乱,就是这次上海整体抗疫形势的一个侧写。

至于各种“乱象”,都只不过是这种整体上的矛盾和混乱下的细节表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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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sxc

邀请。非常非常感谢。

为了防止邀请我的sxc老师撤销邀请,我不得不截图。


@朱峰女士,你的答案,为了防止你进行修改,我已经截图了。没错,如你问题当中所说,礼貌是不是软弱?

当然不是。

我自问是一个普通人,在知乎得到关注多,也只是因为我勤勤恳恳,一个字一个字写得多,仅此而已。

我去咕咚网之前,当过记者,做过公关,我也不是什么名校毕业,但是我深深知道,原创是品德,是节操。做记者,报道要如实,要客观,要中立,要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

我为什么要在微信群“红包体育”里面和你抬杠,为什么要质问你,想必你已经不记得了,然而我记得清清楚楚。


我不关注你的微信号,那是有非常重要的原因的。朱峰女士,你说你没做过亏心事,那么想必在你看来,未经他人许可引用、转载他人原创的内容,不算是亏心事了。


你不记得的事情,我一点一点帮你回忆起来吧。事情当然没有这么简单。

当你加入“红包体育”的时候,我对群主说了一句话。【我很高兴,我有不删除任何聊天软件当中聊天记录的好习惯。】


这里截图当中的日期是一直就存在的。至今我的iPhone 4S也一直在用呢,不可能改掉。


你为什么和我说抱歉,你忘了?2015年3月3日你所说的,是真的都不记得了?


当时我的反应,算是很克制的了,毕竟当着“红包体育”群里这么多人的面。

为什么我过了这么久,才再次在“红包体育”群里质问你,我想你应该明白。我知道每个人做自媒体不容易,想靠着才华变现,更加不容易,当时你肯道歉,说你会改,那么我也就得过且过了。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改了吗?如果你改了,你就不会不经过

@式微

同意,转载她的答案,而且还将她列为“第二作者”。

你的所谓声明,夹杂在你的正文内容当中,而不是正式开辟一个子栏目道歉,被诸多的信息噪声遮盖着,这就是你的诚意?

上述三张截图,是2015年6月17日早上8:43时截的。我现在还很怕诸多水军说我图片造假呢。下面两张图,是2015年3月3日晚上20:49时截的。那个时候,你的微信ID还没有“太阳表情”。

这个总不能说我作假了吧?



而你在面对我的质疑的时候,说了些什么话,你还记得吗?这就是我为什么要截图的原因。

二次编辑加了些东西,就可以等同于你自己的原创,是吗?


事实证明我当初心一软得过且过,才是真的错误。


你说了“最初开时,格式内容混乱,但转载内容标明了作者”——我还是那句话:用了我的东西,问过我吗?

你说了“微信对于转载格式有了新要求后,我们也跟着学习,把之前来源不明的全部删除。之后再也没有出现不合规的转载“——来源不明?请看看截图,你自己说过的话,怎么就这么快忘了呢?”是从虎扑、知乎、直播吧很多来源的文章“,这还算是来源不明?

你说了“暴力行为冠以道德名义,缺又恰恰选择了一个认真做事的自媒体下手,无论是出于要稿费,还是炒作涨粉,都不会实现的”——暴力冠以道德的名义?我质问你,就是暴力,你不告而拿,拿了我的答案,也拿了知乎上别人的答案,这种偷窃行为,就是道德的?


另外,请弄清楚,到底谁在炒作?我只是把原文作者式微老师带到了“体育红包”群,让她自己和你说清楚,这就是炒作?式微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没有成功,自己写了篇专栏,以正视听,这叫炒作?

你说了“另外。。。您在背后诽谤我的许多聊天截图我已经给了律师。我们没做亏心事,我们礼貌但不软弱,真的,用法律途径解决,只对我们单方面有利啊。但您若真的要这样苦苦相逼,请也不吝给我一个您的地址,给您去一封律师函”。


我在背后诽谤你?请把截图放出来,让知乎用户都看看,我到底怎么诽谤你了。


你没做亏心事?没做亏心事我会质问你为什么不经过我允许转载了我的内容?


说我苦苦相逼?到底谁逼谁?“咕咚-李旸”是我在“红包体育”群里的ID,那是因为之前说过要标清楚所在的企业、媒体和姓名,所以我这样写。


我再说一次:质问你,是因为你在知乎未经我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了我的内容;我质问你,是因为你在知乎未经式微老师的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了式微老师的内容。


知乎上的回答问题,是我业余时间所为,工作忙的时候我只能下班回答问题,晚上写公众号内容,或者把知乎的答案放到我自己的公众号上去。关于足球篮球的内容,和咕咚网没有一点关系,全部是我自己的业余创作。


而你,直接找到了咕咚创始人、CEO申波先生,也就是我的最高领导,去质问我的行为是代表咕咚,还是代表个人。


我在知乎的ID和个人说明写得清清楚楚,没有和咕咚有任何的关联。你没有经过我个人的允许,转载引用我在知乎的内容,被我质疑你转载了别人的内容,居然好意思说是“法律层面的诽谤”?居然还去和我供职的企业对质?


到底是谁苦苦相逼?


所谓认真做事的自媒体,是把知乎用户的文字答案,变成自己的声音和话语,放到视频当中去,是吗?


所谓认真做事的自媒体,是未经他人许可,擅自转载、引用他人在知乎的原创答案,是吗?



最后我很想问一句:你既然深知自媒体人的成长有多么不易,为什么你还要去做“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其他自媒体人的内容”这样的事情?


最后,是我放出的所有截图的具体信息。



我在这里声明:我是知乎用户李暘,在知乎的每一个答案,在知乎的每一篇专栏文章,不敢保证完美无缺,逻辑严密,没有错别字,但全部是我自己的原创内容,任何人未经我许可,转载、引用、抄袭我的答案,即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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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上:光刻机的制造和使用工艺。

金融上:打破美元的霸权。

军事上:台湾问题。


别的问题(房产绑架经济、老龄化、东西部平衡等)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都是可能通过发展来解决的。

上面列的3个问题是当前面临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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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

第一点,你要知道,许多上了年纪的大人和老人,尤其是五六十岁,六七十岁的人,他们是不会普通话的,即便是普通话,音调啥的也特别怪,听起来有点怪里怪气的。比如我堂妹,今年17岁,从深圳回山东老家,她从小就在深圳长大,所以她的话是普通话,但是我妈就只会用山东话跟她聊天,所幸山东话跟普通话差距算是比较小的,所以我妹妹可以听懂。

第二点,大多数人都是容易忽视自己存在的问题的,包括我自己,很多时候都容易只顾及自己的感受,并且忽视自己存在的问题,用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就是从人的视角来看,老鼠是在偷东西,但是从老鼠的视角来看,它是为了自己生存而获取食物。所以说,你男朋友家里的亲戚并不一定是排斥你,只是他们可能没有意识到你不懂潮汕话,外加他们也有可能不懂普通话,所以造成了这种情况。

第三个,有很多问题都是缺乏沟通交流引起的,当你觉得尴尬的时候,你一定要向你男朋友表达你的感受,因为你是客人,尤其是你的这种情况,讲究主随客便。你是因为你男朋友才跟他们一家人产生联系的,所以说你男朋友是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有不舒服的地方,一定要跟你男朋友说,如果跟他说了,他依旧不在乎你的感受,或者说他们家人依旧不改变,那就说明他或者他们家人没有把你放眼里,反之,如果他们主动跟你聊天,或者你男朋友帮你翻译,说明他们家里人可能只是一时疏忽,对你还是挺在意的

在我们这里有个说法,家庭和不和睦,主要看男人,一个好男人是可以有效沟通婆媳矛盾的,帮助婆媳之间化解矛盾,让婆媳更加和睦,所以,结合上面几点来看,你需要做的是跟你男朋友说,看你男朋友的态度和行动,还有你男朋友行动之后他的家人的做法,记住,好的关系,一定要少想多说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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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岛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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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这个问题很简单:如果知道各个号码的中奖概率一样,他们还会成为彩民吗?

***** ***** *****

上面这句话是调侃。如果要认真回答这个问题,得从两个方向回答:

  • (1)“1,2,3,4……” 这样的号码买的人真的少吗?

以双色球(红球 33 选 6,蓝球 16 选 1)为例,在 2015-11-17 的开奖中,全国投注量为 323,653,256 元,即 161,826,628 注,而不同的投注数 共有 17,721,088 种,所以平均每种组合大概有 9 个人投注。那么, 1,2,3,4,5,6,7 这样的组合是否有 9 个人投注呢? 还真的挺有可能呢。全国那么多人玩双色球,有 9 个人次投注了这个充满规律的号还真不奇怪。

所以,题主的命题看起来好像不太成立。

当然了,一定有很多人觉得觉得这个号绝无可能中奖,那么我们来看看近 300 期双色球的开奖情况:

根据计算,四等奖的中奖概率大约为 1 / 2303, 但在最近 300 期里,它中了 1 次四等奖,中奖率还高于平均值呢。

  • (2)为什么有些彩民会觉得 “1,2,3,4……” 这样的号码不容易中奖?

用我自己创造的词语来说:他们被 “归类假象” 蒙蔽了。

什么叫 “归类假象” 呢?

就是看似有意义的归类,在我们所关心的维度下没有意义,反而对我们的判断造成了干扰。

就概率而言,似乎可以用一种很有意义的方式将所有情形进行归类,而看上去不同类别的发生概率差别很大,然而实际上,这个差别只是由于它们在总数上的差异造成的。从任何一个类别中抽取相同个数的例子,其发生的概率或期望并无任何不同。

就本题的来说,我们不难理解彩民们的想法:

他们不自觉地把彩票中奖号码归类成了 “有规律组” 和 “无规律组”。

以双色球为例:“有规律组”的情形可能包括: 7个数呈等差数列,7个数都小于10,7个数都是偶数,7个数包含了两个等比数列等等……其他的都为 “无规律组"。

彩民们研究了一下以往的中奖号码,发现过去好像极少开出”有规律组“ 的情形,所以他们认为:

  • 【买无规律的号码组比买有规律的号码组中奖概率更大】

这个推论有道理吗?看起来好像很像回事呢。

但实际上,上面的那句话是不对的,正确的说法是:

  • 【中奖结果是无规律的号码组比有规律的号码组概率更大】

这两句话有什么不同呢?简单地说,后者是 有规律组 和 无规律组的 等比例抽样,而前者是 有规律组 和 无规律组的 1:1 抽样,样本大小就不一样,概率分布又怎么会一样呢。

举个例子,假设有 100000 个号码组合,其中有规律的有 1000 组,无规律的有 99000 组。

假如彩票中心抽奖了 100 次,每次中奖 1 个号码组合

  • 那平均来讲,只有 1 次是有规律组的, 99 次是无规律组的。无规律组的中奖结果占了 99%。

然而,对彩民来说,

中彩票的平均次数= 买彩票的次数 * 中奖号码属于这个分类的概率 * 买的彩票数在该分类中的比例

如果买了 100 次彩票,每次 1 注,

  • 如果 100 次都是买有规律组,那他的平均中奖次数 E1= 100* (1/100) * (1/1000)=0.001
  • 如果 100 次都是买无规律组,那他的平均中奖次数 E2= 100* (99/100) * (1/99000)=0.001

毫无差异

以上的推导非常简单,连小学生都很容易理解吧?

但是在生活中,这种看似简单的 “归类假象” 可骗了不少人哦。

举个例子,这是一个古老的故事:

曾经有一个女子学院,有一天校长提议道,为了活跃学院的气氛,建议招一部分男生。董事会的成员坚决反对:千万不能这样,否则的话,一年后会有一半的女生退学的!
在最终的妥协下,校长决定,当年招收 1% 的男生做试验。
一年后,校长宣布:“招收男生的计划取得了圆满成功。诚然,学院的女生数量确实有所减少,但一年后她们在该届全体学生中的比例仅仅下降了 1 %”。

你发现问题在哪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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