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看新闻真的不能看合订本。
搞传销三年营收91.71亿,其中一年缴税21亿,最后盈利不到两千万。
让老板娘迷路的上海八亿豪宅,是下线们捐款买的吧?
第二,赚快钱的方法,真的都写在法律里了。
各种炫富的骚操作,为的就是给想一夜暴富的人下套。
第三,钱也就罢了,自己的脸,千万不要交给这些明星啊。
前面一个偷税女神骗你们一年敷五百片面膜,才过了多久,好多人敷烂的脸才刚刚养好吧。
薇娅被公布偷税后,很快就被处于高额罚款;传销可比偷税漏税恶劣多了,张庭夫妇案发之后,隔了这么久才出来这么轻的处罚。要说背后没有猫腻怕是没人会相信吧。
近35亿获利,被认定合理费用34.58亿,盈利0.19亿,仅占0.55%。
竟然还有追更的?想学是吧?过两个月我开个课,一个课程5W,拉朋友可以拿20%介绍费,朋友拉的朋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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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变相的鼓励,干传销营收近百亿,被发现只需要罚款两千多万,还没见蹲号子,妥妥的致富经。
只不过方法论仅限明星,不适合普通人。
我觉得至少给我这么4个警示,其实也不能说警示,只能说让我写某人长了4个见识。
第一,这两个人都是明星,而且做这个TST这么久,竟然用了这么久才被认定。
这个TST的影响力比张庭本人可大多了,甚至我周围就曾经有人在跟着做,如此明目张胆的传销行为,还能直播?还能拉半个娱乐圈的人给自己宣传?
第二,营收近百亿,但是才罚没2100万,这利润率是不是太低了啊?传销的利润率0.2%啊?
卖煎饼果子也没有这么低的利润率吧?
是都找财务做成了支出么,还是资产进行了转移?
第三,发展会员超700万人,700万人,我滴妈,一个青海省的人口数了吧?
不好意思我查了查,青海省人口数还不到600万。
这竟然还是不用判刑的么?
把一个省的人口数都发展成会员了,竟然还是不用判?
第四,之前传出消息说张庭夫妇花了17.6亿在上海买了一栋豪宅,现在又说这俩人每天蹦蹦跳跳的直播三年半才赚了2000万。
那你算算这笔账就觉得这俩人挺有意思哈,买了一栋需要蹦300年才能买得起这豪宅?
房地产真牛逼??
本人文盲,以上纯属我胡说八道。
传销营收百亿仅盈利两千万,那微商「教母」在上海的豪宅、写字楼是怎么来的?「教母」视频里穷奢极欲的生活怎么来的?
如果传销百亿才赚两千万,那就不是「教母」而是「圣母」了,得多有慈悲心才能坚持免费干下去呀。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你说「教母」夫妇不是组织者,同样是受害者?嗯,这受害者待遇也太好了,幕后组织者这回亏大了。
不过,很快,传闻被「教母」友人否认,指出这对好夫妇俩仍在大陆,9家公司是因为没有经营,所以依照程序注销。(话说,大批注销公司,不是偷逃税款,躲避检查的必备技能之一吗?参考薇娅夫妻)
2021年9月18日晚,这对夫妻出现在直播间,带领大批人员(或者是横店待业人员),参观旗下的微商仓库,直播画面上写「张庭40亿仓库放粮」。
镜头徐徐拉开后,大伙发现这仓库空间确实阔绰,一排排的货架上摆满了货品。
这时候「教母」老公出场了?毕竟是昔日「琼瑶剧第一小生」,出场就把演技拉满,在镜头前用力将产品倒出,高高举起空箱示众 。
「参观40亿仓库」的效果相当不错,谣言很快就平息了。
P.S.这对夫妻还在上海吗?现在全城封控,找起来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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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常理,回归常识
营收共91.71亿元,获利1927.99万元?
这会不会早就将资产进行了洗白和转移啊?毕竟干得是传销,很难相信他们会安心的将资产留在境内。
100亿 vs 2100万?
所以是不是告诉大家,即使传销,统战价值仍然在起作用?
因为是二手消息,我不能确保消息的真实性。
但是如果该信息真实的话,那么这个营利数额真还挺低的,但是营业额已经相当高了。、
站在更大的角度上来说,涉嫌传销可能受到的处罚是两类的,第一类是行政处罚,第二类就是刑事处罚。
以行政处罚来说,那么常见的就是拉人头了,管理这种行为,实习行政处罚的就是市场监管局。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刑事处罚而言,那就是另外的途径了。
从另外的想法看,构成刑事的传销为何更可怕,不但在于全是搞拉人头计费,另外就存在在传销活动中涉及其他犯罪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的问题。
上诉人组织、领导以推销虚拟货币维卡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维卡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懂就问,传销的利润率那么低吗,怎么算出来的?“相关公司在涉及传销的主营业务上的营收共91.71亿元,获利1927.99万元”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很久之前网上就一直在传张庭夫妇的微商模式涉嫌传销,但一直没被调查,现在终于实锤,
只是罚这点小钱,实在没看头,是否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