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看到的,对于欢案最简明清晰的解读:
作者:林正疆,台湾律师,95国际大专辩论赛最佳辩手。
—————————————————————————————————— 1.一名歹徒潜入单身女子居住的套房,强奸该名女子后,起身走去冰箱倒水喝。 以当时的情况判断,男子并没有穿上衣服而且随时可能回来强奸第二次,此时女子拿起剪刀从后面将男子刺死。
2.一名男子在结婚之后长期殴打妻子十多年,并且每个月至少有三次以上用绳子将妻子绑起来强奸,在第16年的某一天,男子殴打妻子并且强奸妻子之后,睡觉之前对妻子说:我们女儿也慢慢长大了,等一下老子起床之后再狠狠揍你一顿顺便让你尝尝老子的生殖器的厉害,下一次女儿回来的时候就轮到她也来试试! 于是当丈夫熟睡的时候,妻子拿起家中的石膏雕像,狠狠的将男子的头打碎死亡。
第一个案例,类似情况欧洲和美国都曾经发生过。 第二个案例是德国著名的案例。
两个案例欧美法院都一致判决正当防卫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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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不法的侵害是不是仍然继续进行中,不能够以单一侵害动作是不是做完了,作为僵化、机械的判断标准,而应该从整体事实来判断,观察整个不法侵害的概括行为事实是不是有高度可能继续延续。如果是,就有成立正当防卫的空间。
这个部分先前的微博我已经说明过了,拜托不要再跑来跟我说这是立法的问题。
帮帮忙,这是赤裸裸的司法判断(执法)问题,不是立法问题,跑来发表意见之前麻烦先读一下书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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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武器来正当防卫,就不叫做正当防卫吗?
胡说八道。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防卫的意思、客观上不法的侵害也确实正在进行当中,这个时候在诸多“有效”的防卫的手段之中,行为人虽然有必要选择侵害最小的防卫手段——比方说,假如用拳头就可以有效排除侵害的话,就不能够随便用刀子。
但是,不能够要求行为人选择不可靠的防卫方式。
也就是说,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用拳头不一定能够有效贯彻防卫的话,拿刀子本来就没有不可以。
因为正当防卫的基本原理就是“正,不需要回避不正”,因此你机械、僵化的要求行为人选择不可靠的防卫手段、禁止行为人使用武器,这种思维,不但僵化不合理,而且落后、不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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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了。
离谱的判决已经够夸张了,更夸张的是还有一群离谱的人在鬼扯判决没错。
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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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学长补充一条 N多人在谈苏是老赖、也在放高利贷、黑吃黑……
但,这有什么关系呢?
如果法律因为【苏】有这样的罪过,就加重对【于】的处罚,那真是个比现在的判决还要夸张的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