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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微博中关于江歌案内容下的评论?

回答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微博在发布与江歌案相关内容时,评论区往往会引发大量关注和讨论。对于这些评论的看法,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因为它们反映了公众对案件的理解、情感反应、法律认知以及社会情绪的复杂交织。

一、 评论的主要内容和倾向

在分析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评论区可能出现的几种主要内容和倾向:

1. 支持刘鑫(或陈世峰)一方的评论(相对较少,但存在):
质疑江歌妈妈的动机或行为: 可能会有人认为江歌妈妈在法律之外追求“正义”,甚至有些行为“过激”。
为刘鑫辩护或开脱: 可能会有人认为刘鑫在案件中也是受害者,或者对她的遭遇表示同情,甚至认为她的行为情有可原。
质疑判决的公正性(少数): 极少数评论可能会对中国法院的判决提出疑问,尽管案件发生在国外,但有时也会联想到国内的司法公正问题。

2. 支持江歌妈妈一方的评论(占多数):
声援和同情江歌妈妈: 这是最普遍的评论类型,表达对江歌不幸遇害的悲痛,以及对江歌妈妈承受巨大痛苦的同情和支持。
谴责刘鑫(江歌案中的“刘暖曦”)的行为: 大部分评论会强烈谴责刘鑫在事件中的角色,包括其谎言、不配合调查以及后续对江歌妈妈的态度。
呼吁公正和法律制裁: 评论会表达对正义得到伸张的强烈愿望,并认为对凶手(陈世峰)的判决以及对刘鑫的民事判决是正义的体现。
批评刘鑫的后续行为: 对于刘鑫在事后的种种表现,如直播带货、使用“江歌”名字等,评论区会涌现大量的批评和谴责。
表达对社会良知和道德的呼唤: 有评论会借此案引申到社会公德、人情冷暖、以及对弱者的保护等更广泛的社会议题。
对法律程序的关注和解读: 一些评论会讨论案件的法律细节,如中日两国法律的区别、民事诉讼的意义等。

3. 关于法律和司法程序的讨论:
对法院判决的理解和认可: 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支持和尊重。
讨论法律的局限性或社会影响: 有时也会讨论法律在解决道德困境或恢复受害者家属情感上的局限性。
对司法公开的评价: 有评论可能就法院通过微博发布信息的方式进行讨论。

4. 情感宣泄和网络暴力倾向:
极端言论和人身攻击: 难免会出现针对刘鑫、甚至江歌妈妈的不理智的、带有侮辱性和攻击性的言论,尽管后一种情况相对较少。
情绪化的表达: 很多评论是基于强烈的情感反应,不一定有严谨的逻辑或事实依据。

二、 如何看待这些评论?

要全面看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微博下关于江歌案的评论,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分析:

1. 公众情绪的晴雨表:
情感共鸣的表达: 江歌案是一个极具悲剧色彩的事件,触及了公众对于生命安全、友情背叛、母子亲情等敏感话题的关注。评论区是公众情感宣泄和共鸣的重要平台。大多数支持江歌妈妈的评论,体现了公众对弱者和受害者的同情,以及对不公现象的愤怒。
社会情绪的投射: 评论中出现的对道德沦丧、法律公正等问题的担忧,也是社会整体情绪的一种反映。

2. 对法律和正义的理解与追求:
法律作为底线的体现: 尽管案件发生在日本,但中国法院对刘鑫(陈世峰之女友)的民事判决(尽管在中国执行的判决不直接涉及日本凶手的审判,但涉及刘鑫在中国境内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公众对相关法律程序的关注,都表明了公众对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正义的工具的认可。
“正义”的多重解读: 评论中的“正义”既包括法律层面的正义(如判决),也包含道德层面的正义(如刘鑫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公众对江歌妈妈维权的声援,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呼唤一种超越法律但符合道德的“正义”。

3. 信息传播与舆论影响:
信息扩散渠道: 官方微博的发布,使得案件信息得以再次传播,也为公众提供了表达观点的平台。
形成舆论导向: 大量的评论会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场,影响社会对该事件的认知和评价,甚至可能对相关人员(如刘鑫)的社会评价产生巨大影响。

4. 网络生态的复杂性:
理性与非理性并存: 在评论区,既有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对事件的理性分析,也有大量情绪化、非理性的攻击和谩骂。
网络暴力的风险: 尤其是在一些涉及人名和具体行为的评论中,容易出现人身攻击和网络暴力。这既反映了部分网民的冲动,也考验着平台的管理能力。
信息茧房效应: 不同的评论者可能处于不同的信息茧房中,对事件的理解和立场也可能因此而差异巨大。

5. 对司法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思考:
司法透明度的体现: 法院通过微博发布信息,是一种司法公开的尝试,便于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案件进展。
公众监督与参与: 评论区也构成了一种形式的公众监督和参与,表达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然而,如何引导公众理性参与,避免评论区沦为情绪宣泄或网络暴力的场所,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 对待这些评论应持的态度

1. 理性看待,区分事实与情绪: 认识到评论区是公众情绪的集合,其中既有事实陈述,也有个人观点和情感宣泄。应尽量从中辨别出有价值的信息和观点,同时也要警惕极端和非理性的言论。
2. 理解但非全盘接受: 理解公众因同情、愤怒等情绪产生的评论,但并不意味着要全盘接受其观点,尤其是那些含有偏见、歧视或攻击性的言论。
3. 关注事件本身和法律公正: 将讨论的焦点放在案件的事实、法律的适用和判决的公正性上,而非陷入无谓的个人攻击或情感纠缠。
4. 警惕网络暴力,倡导文明表达: 认识到网络暴力对当事人和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积极倡导理性、友善的网络交流环境。
5. 司法机构的角色: 对于司法机构而言,在处理此类评论时,需要平衡司法权威、信息公开与舆论引导。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不实之处,并引导公众关注法律程序和事实真相。

总而言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微博中关于江歌案的评论,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社会现象。它既是公众对一起悲剧的深切哀悼和对公平正义的渴望,也是网络信息传播和社会情绪交互的生动体现。理解这些评论,需要深入分析其背后所折射出的公众情感、法律认知以及社会生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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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话叫“舆论不能影响司法”,实际上这话半对半不对,是有点问题的。

因为其实,这句话表面上看是对舆论提出的要求。它要求舆论不要去提出干预司法的东西。

可是很显然,你不能以这句话为理由,一遇到社会热点案件,就封禁舆论,不允许任何人讨论和关注案件。这非但在逻辑上不合理,讨论社会事件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天生权利;而且在事实上也做不到,管得了骆宾王,管不了天下悠悠众口。一个社会热点案件既然能成为社会热点,就必然有讨论的价值,对于平民百姓而言也需要从这些独特的案件中吸取法律经验。

如果不让讨论案件,人们无法凭借热度将案件口口相传,又如何从司法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呢?难道指望平民百姓自己去阅读厚厚的案例汇编吗?现实吗?

法理学上之所以说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有指引作用,一个默认的前提就是普通人作为社会成员会自发地关注和讨论司法案例,尤其是那些足够具有话题性的案例;他们能够对其中犯了错、受到惩罚的行为引以为戒,对其中得到司法肯定、受到嘉奖的行为加以效仿,从而,法律才能够指引和规范人的行为。这里面少不了整个过程的持续讨论、关注和传播,无论是古老时代的口口相传,还是新时代的社交媒体,这种对司法案例的持续讨论、持续传播都是人民遵纪守法、受法律指引和规劝的前提。

正确的说法其实很接近,只需要把主语换一下,改写句子。应该是:司法不能被舆论所影响。因为舆论是自由的,司法则不然。

也就是说,实际上这句话说的是: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们必须足够理性,能够超脱舆论观点,客观、中立地看待案件,不惧怕舆论、不迎合舆论、不对抗舆论,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判。

所谓不惧怕舆论:就是法官不应该畏惧获得“不认同”。比如,裁判者可能会担心,我这样判决,人民群众不认同怎么办。这个情绪上来了,审判就会变得畏首畏尾,依照法律明显是A,但是群众不答应,那么就硬着头皮判B。

所谓不迎合舆论:就是法官不应该为了博取舆论口中的美名,故意作出舆论所希望的判决。有时候,一些法院的工作就具有这个倾向,比如给涉外案件或者大型案件判得又快又好,期待当事人或其他媒体的赞扬;或者一旦当事人送来锦旗,法院公众号就会赶快刊登收到锦旗的“喜报”。这其实是迎合舆论的一种体现。

所谓不对抗舆论:就是法官不应该故意和舆论对着干,舆论说东,我偏要判西。舆论说的东西未必是错的,很多舆论意见其实包含着很朴素又天然的正义感,值得裁判者参考,或者至少值得思考。好的裁判者完全可以广泛听取舆论意见、理性分析判断,独立作出自己的判决。

如果借“舆论不能干涉司法”的名义,一遇到有影响力的案件就禁止人们讨论,或者想方设法不让人们讨论起来,那么这实际上恰恰是惧怕舆论的一种体现,长远来看会是非常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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