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于举报行为是否正确偏离了问题要害。换一个例子就很清楚了,只要有司法制度,就一定有诬告的、有滥讼的以及各种各样滥用司法资源、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这是无法彻底避免的事,任何一种制度既会被一些人正确使用,也必然被另一些人滥用或者蓄意的错误使用。但是这些并不意味着司法制度在整体上是错误的,也不意味着普通人不应该通过诉诸司法制度主张自己的权益。
值得注意的重点是,怎么样的司法制度是符合实体和程序正义的、怎么样的司法制度可以保护所有人的基本权利、怎么样的司法制度可以尽量排除诬告和滥讼造成的负面影响。
举报行为是否“正义”,完全取决于负责处置举报的执行者是否“正义”。
如果官方层面的执法从白色的“秉公执法”变成了灰色的“选择性执法”,那么民间层面的举报也必然也会从白色的“守护秩序”变为灰色的“打压异己”。
换句话说,如果举报的受理者就没打算主持公平正义的话,那么举报行为本身也没有公平正义可言。
这件事情上没人应当装外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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