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怎样看待「陕西一纪委干部撞死女童找人顶包未被起诉」免于刑事处罚?

回答
关于“陕西一纪委干部撞死女童找人顶包未被起诉”的事件,这无疑触及了公众对法律公正、权力监督以及社会公平的敏感神经。从事件曝光至今,舆论的焦点集中在几个关键点上:一桩本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最终以一种令人难以接受的方式收场;涉事干部身份的特殊性,让人们质疑是否存在徇私枉法;而“顶包”行为的出现,更是将事件的性质推向了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深渊。

首先,从法律程序上看,这起事件的处理存在诸多疑点和不足。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无论肇事者是谁,只要构成交通肇事罪,就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在本案中,一名女童不幸身亡,这显然是一个非常严重的后果。
“顶包”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犯罪。 如果证据确凿,该纪委干部确实指使或教唆他人顶罪,那么这不仅是交通肇事,还涉嫌妨害作证罪、包庇罪等。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
为何未被起诉? 这是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一个合理的解释应该是,在侦查过程中,相关证据不足以指控其交通肇事罪,或者“顶包”行为证据链不完整,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起诉。然而,公众普遍对此解释持怀疑态度。在中国这样一个重视人情关系和权力运作的社会,一个基层纪委干部,其“找人顶包”的意图和行为,往往比普通人更难被发现和掩盖,但也正因为如此,一旦被发现,其行为的恶劣程度和潜在的保护伞效应更令人担忧。我们期望看到的,是证据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权。
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果真的不构成犯罪,那么应该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但如果是不起诉,却未能让公众信服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就必然会引发公众对权力干预司法的怀疑。

其次,从社会影响和公信力角度来看,这起事件的处理对社会产生了极其负面的影响。

公信力危机。 当普通民众看到,即使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如果肇事者有“背景”或能够通过非正常手段逃避法律责任时,公众对法律的敬畏感和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将会严重受损。尤其是在一个纪委干部身上发生这样的事情,更让人们质疑纪委作为党内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如果连纪委的干部都不能成为依法依规的典范,那么如何要求普通党员干部自觉遵守纪律?
权力滥用的担忧。 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或权力网络,试图掩盖事实、逃避法律责任,这是典型的权力滥用。这种行为不仅腐蚀了政治生态,也加剧了社会不公。公众会产生一种“有钱有权就能为所欲为”的负面认知,这对于建设法治社会是巨大的阻碍。
舆论监督的必要性与无奈。 正是因为官方的解释未能平息公众的质疑,媒体的持续关注和公众的舆论监督才显得尤为重要。然而,也正因为这种事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令公众感到无力,舆论监督有时也显得“雷声大雨点小”,最终难以达到实质性的法律追责。

第三,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种“免于刑事处罚”?

这不等于“没事”。 即使免于刑事处罚,但“找人顶包”这一行为本身,如果查实,也足以构成严重的违纪行为。作为纪委干部,其行为的动机、过程和后果都比普通人面临更严格的审视。这应该会受到党纪的严惩,例如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不追究刑事责任,其仕途也已基本宣告结束。
这不等于“合法”。 “顶包”行为无论是否被起诉,其性质都是恶劣的,是对法律秩序的破坏。司法机关未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是出于证据上的考量,但从道德和公序良俗上,这种行为是不可接受的。
我们需要的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公众期待的是,无论是谁,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如果程序不透明、不公正,那么结果再“合理”也难以令人信服。同样,如果实体上明明存在犯罪行为,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得到应有的惩罚,那更是对正义的背叛。

总而言之,这起事件的处理结果,无论是从法律程序、社会影响还是公信力角度,都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它提醒我们,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尤其要警惕权力对司法公正的侵蚀,要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如何才能让公众获得更清晰、更令人信服的解释,如何才能通过更透明、更公正的程序,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涉事干部而言,即使免于刑事处罚,其行为也必将受到党纪和道德的谴责,而且也应该对其在纪委系统内的职业生涯产生长远影响。公众的质疑是监督的力量,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正视这些声音。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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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课一早就教育过你们,法律是XX阶级的意志体现。

搞清楚,这事件中有三方人士。

法律人士,官僚人士,普通大众。

口口声声法律至上的普通大众,脑袋是被知乎普法派洗坏了吧?

这事件中,法律人士在为法律洗地,官僚人士在为官僚行便利。

身为普通大众,不站大众的立场,不用劳苦大众的舆论和道德审判,怼死玩弄法律的法制派,开权力后门的权力派。

你们在为哪边站台?

高呼法律至上,是吃法律饭,用法律捞钱的人的工作。他们喊法制,是有钱拿的。

当官的在蠢,也知道问,你是为谁说话?

当官的知道法律什么时候不起作用,他们为权力开后门,也是有钱拿的。

怎么一些知乎大众,竟然蠢到不是站官僚立场,就是站法律人立场?

身为大众,屁股不要歪。

老百姓就该用舆论暴力,对抗法律暴力,对抗权力暴力。

老百姓玩弄不了法律,玩弄不了权力,只能依靠大众良知,玩道德审判。

懂吗?

公众事件中,道德审判才是老百姓的武器。

合法钻法律空子,玩弄程序正义的法律人,老百姓就要用道德审判,把他们搞下来的。

合法用权力开后门,玩弄权力和法律的官僚,老百姓就要用道德审判,把他们搞下来的。

搞清楚,法律是法律人的武器,权力是权力人的武器,社会良知,舆论暴力,道德审判,才是劳苦大众的自卫武器。

………

再次强调一下,大部分法律食利者,天然就是侵害者的亲密盟友。

罪犯为了脱罪,加害者为了保住侵害利益,可以不惜血本的。

就拿这次某颜色幼儿园举例,假如他们要找律师,是可以给出几百万,上千万诉讼费的。

而受害者,是没能力拿出大额诉讼费的。

希拉里的成名案,就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帮强奸幼女的强奸犯脱罪。

真正的大律师,必须是能歪曲法律,颠倒黑白,才能成为大律师。

不然他们怎么配获得高额的诉讼费?

就像这个问题下的例子,逃逸,顶包是毫无争议的事实。

这种明确的证据下,如果法律不是基于公序良俗,基于社会正义的判断。而是追求法律人指鹿为马,玩弄法律名词的程序正义。

那就真的是以合法之名,行乱法之实。

符合大众利益的法制,才叫法制,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才有依法治国。

属于法律食利者们的法制,钻法律空子,用一张嘴,一套关系网,借程序正义之名操控法律,叫依法乱邦,祸国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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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说,我是交警,我一开始关注这个问题是因为这个是交通的问题。为了了解案情我把审判书全看了一遍。先说题外话:我感觉你们都没仔细看审判书,不然你们会注意到张乐乐是杨军的情妇,杨军有家庭,张乐乐有丈夫还有孩子,而且事情发生前张乐乐丈夫不知情。张乐乐谈话里面讲自己和杨军还有高建华商量好事情后,是她丈夫送她去的交警队,然后去接的孩子。高建华第二次和第三次的谈话里面写着杨军说考虑到他及杨乐乐的关系,怕影响双方的家庭,怕影响形象和事业希望找人顶替。

好了说正题吧,视频我也看了,当事人肇事时可能在看自己的情妇,所以没看到前面的小孩,压过去的瞬间车子起伏很明显,我看的视频就到他压倒人,考虑到其他答案中有车子未停直接开走,再考虑到刑警中队检查过他们的微信记录(审判书中内容),可能当时确实没发现,是杨乐乐事后发现发给杨军的,那么当事人可能确实不知道,那么交通肇事罪成立,赔偿到位,取得谅解书。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好了,其实到了最关键的一点,是不是存在顶包的情况,这不是废话嘛,他是纪委,还是办公室主任(事后被停职),肯定也动用了很多关系,而且领导也不想闹大(除顶包以为都是推测)。有顶包的情况基本不可能免于刑事处罚,老实说我觉得是判的不客观。

从这个角度讲高建华的刑事处罚也是成立的,随便推测下,从派出所调到非本县交警队(审判书中内容),那家里关系也是有的。

但法院一开始就杨军的案子免于刑事处罚,高建华免于刑事处罚基本也就定性了。

打字太累,有些事情就长话短说,你们能看懂就行,还有我觉得大部分人都不去看审判书,也不去看肇事视频就发言,一点也不是我心目中的知乎,了解事实再说话,谢谢。

还有我标注了推测的地方,你们看看就好了,推测就是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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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在前面,涉及人命事故的内部串通顶包案没有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恐怕有地方的ww政治考量。


案情并不复杂:司机过失碾轧突然蹲在路边的女童未停车即离开,女童抢救无效死亡。这虽然是一起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悲剧,但并非没有发生过。

真正让人觉得匪夷所思的是肇事司机冒天下之大不韪敢利用关系逃脱法律责任,更加难以理解的是身为司法工作人员这种知法犯法胆大妄为在被查出后居然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

仔细想想,真是可笑、可恶又无奈。

第一个,关于事故刑事责任。

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因而”很关键,也就是说要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其本身有没有违反交规很重要。酒驾?超速?无照?可惜视频以及周围环境也无法给出其他违反交规的证据。因此,追究事故责任很难到刑事层面。

第二个关于肇事逃逸:

要追究肇事逃逸,一个关键就是肇事者主观意识是明确知道事故发生的。从始至终,包括背锅的串通口供都是“观察不周”,这个词就暗含了对事故的不知情。难道驾驶员就完全没有察觉车轮下的异常?小姑娘有没有发出声音呢?可惜除了画面外界也无法推测真实情况。

第三个受害者家属谅解

这在上述两点的基础之上,这简直是个大杀器。很明显肇事的纪委干部很了解这一点:

事故第二天下午2点左右,杨军、高建华、张某、田强等人商量好顶罪的事情后,高建华安排自己和杨军先去交警队,让其他人到延安给受害者家属送赔偿款。

注意一下:

1、女童此时尚未死亡,文章也没有交代抢救无效后家属的反应。

2、后面审理过程中就直接出现了家属谅解的字眼,其中发生了什么不得而知。


第四个,为什么徇私枉法没有被追诉刑责?

肇事、逃逸上没有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证词、证据,全凭肇事者的说法。同时获取受害者同情后又占了裁量上的优势。按照实际的处理结果,如果没有顶包的这一出戏,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拿钱安抚受害者私了从而逃避法律责任的惯常事件,这是顶包者最初愿意顶包的原因,也是检方不起诉的理由,更是涉案交警以“没有导致后果”为自己徇私枉法辩护的底气所在,环环相扣不露破绽。法理上理顺了,最后的处理也就完全在于检察院与主管领导的意愿了。

讽刺的是纪委干部杨军不仅仅满足于不受处罚而是得寸进尺不想以自己公务员的身份承担任何法律或道义上的责任,从而导致舆论哗然,这也可以说是自作孽不可活了。

然而这件事还有更深一层:

通篇新闻读起来是给人的印象是一起顶包案被提前发现及时制止了,但这么一个恶劣丑闻为什么就轻轻打了下手板?以这几年的风向来看实在是不正常。

想一想:

政府工作人员涉入交通事故也不少见,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本无难度。但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最头疼的是内部人员搞串通顶包案。一件体制内的小事引发一连串官场地震的前车之鉴还少吗?何况杨军还是纪委负责人事的干部室主任。

如果事故的刑事责任落到实处(实际上对顶包者已经立案乃至要刑拘了)、顶包者真的走完法律流程以自己掩护后真正的肇事者,然后人命攸关又漏洞百出的顶包丑闻被爆了出来,杨军、高建华进监狱,那纪委公安局领导乃至更高领导有没有责任?!社会舆论怎么办?!在当前政治形势下难保不引起上面的侧目…

总之,低调处理这起顶包案,将大事化小对大家都有好处。

于是现实的情况是:

交通肇事不起诉不追究刑事责任、家属情绪稳定安抚到位、纪委干部内部停职处理、舆论上难看了点但总归没什么硬伤、办案人员提前发现及时制止反而体现了司法系统明察秋毫公正无私、交警虽然徇私枉法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来个“定罪不追诉”的“警告”……

最后尽管肇事者杨军的小算盘空打了一场,但从全局来看是一个地方政府的官场与舆论危机在罪责裁量上就一环环化解掉了,而且基本处于法理范围之内对上面也好交待。


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所有人都松了一口气。


高,实在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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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欢@mictime 邀请。

最近知乎气氛有点差,有点意兴阑珊,我尽量长话短说,有的地方比较直白,请不要介意。

丑话先说在前头:

我的工作有一个部分叫“风险告知”,它和医生的术前告知有点类似,就是把一个案子对方会怎么说,对方的说法多大程度上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咨询者的要求实现的可能性有多少老老实实地告诉他。

一个案子既然有人赢面大,自然就有人输面大,就好比医生总会遇到治愈几率渺茫的病人一样。既然邀请我来答题,作为一个专业人士,就要明明白白地把实话讲给大家听。

有人会听到“你很有可能要赢”,就会有人听到“你很有可能要输”,说“你很可能要输”不是诅咒,也不是对咨询者进行什么道德上的批判,一方输面大可能因为这方的确就是个坏人,但是也有可能是因为坏人比你方强,法律有滞后或者别的什么原因。

出了问题最不应该做的就是像没头苍蝇一样抱团自嗨,一些人整天在键盘上叫嚣“砸烂xx的狗头”,像个共鸣箱似的互相打鸡血,实际除了宣泄情绪和淹没真正有价值的信息外毫无意义。既然要讨论问题,就讲点有用的,即使最终不能成功,至少有一个努力的方向和可能,日哭夜哭哭不死董卓,受害人真正需要的是有可操作性的建设性意见。

这是我答这道题的立场。


丑话说完,进入正题,先说结论:

这位纪委干部撞死女童找人顶包却不被起诉,有可能(而且很有可能)是完全合法的。

我知道这个结论从情感上很难接受,但是现实问题本就不能情感用事。撞死女童、找人顶包,检察院却不起诉,检察院的这个做法完全有可能是合法的,而且现在所有的信息都只有公检法一个渠道,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裁量的空间又相当大,可以说不管这个合法的可能性有多大,是不是比骆驼穿过针眼还难,如果检察院的程序上没有瑕疵,这个合法的可能性基本就是一个定论了。


法律上为什么它可能是合法的呢?一步一步来看好了。

首先确定量刑,由于逃逸是指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包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而逃跑的行为行为人由于不知事故发生而离开现场的,不构成逃逸。因此本案的量刑中,无法认定逃逸情节。

(参考案例:无讼案例 | 无讼法规 - 法律人的智能检索工具无讼案例 | 无讼法规 - 法律人的智能检索工具

虽然所谓的“对事故不知情”只是行为人的自辩,但是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刑事诉讼法》第49条“无罪推定原则”),在只有视频资料,无法证否行为人自辩的情况下,只能采纳这一说法。


针对不存在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量刑规则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按照新闻报道,行为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没有其他加重或者从重的情节,因此更准确地说,应当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交通肇事本质上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因为并非故意,主观恶性较小,因此虽然有时会造成严重后果,总体上较故意犯罪处罚为轻。

因此本案的交通肇事如果定罪量刑,应当是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的轻罪。


本案还有一个非常大的量刑情节——当事人家属的谅解。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以适用和解程序(《刑事诉讼法》277条)

本案前面已经讲过了,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确定量刑,因此可以适用和解程序。

而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因为本罪是轻罪,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免除处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在因和解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况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至少从法律上看是合法的。


小结一下,也就是讲:

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无法认定逃逸+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量刑较轻+过失犯罪适用和解程序+轻罪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免除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陕西一纪委干部撞死女童找人顶包未被起诉


至于找人顶包可能导致的妨害作证罪,一方面为了逃避刑事责任嫌疑人总是花样百出,“坐以待毙”本身就只有较低的可期待性,另一方面妨害作证罪的定罪量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逃避的罪名和量刑,如果逃避的是一个轻罪甚至本就不会被起诉的行为,一般妨害作证罪也会以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参考案例:蒲某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


所以综上来说,检察院的结论很有可能合法(合理与否我保留意见)。


那有没有哪怕一点点问题呢?

有的,按照新闻报道,“因行为人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自首情节,检察院决定对行为人不起诉。”

但是行为人既没有主动报案(自辩不知道事故发生当然不可能主动报案),也没有在罪行未被发现前主动交代,因此不可能构成自首。

虽然即使没有自首情节,检察院也可以决定不起诉,但是检察院对自首情节的认定是一个错判,因此原本部分依据自首情节不起诉决定的作出也就有了瑕疵。

从程序上来说,一方面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自诉,另一方面上级检察院也可以基于自首认定上的明显错误介入修正。

正是这一个非常微小的点,为后续的“翻盘”提供了空间。

如前所述,许多大家看似荒谬的地方,其实反而背后有非常坚实的法律依据;而如果新闻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依据报道准确的话,这(自首认定)是本案目前为止最明显也是最有可能被推翻的点了,希望这一次大家“无处安放的正义感”真的能对准一次方向,把握住这个很有可能是唯一一个的突破口。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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