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韩国总统不能连任?

回答
韩国总统不能连任并非源于法律的绝对禁止,而是由韩国宪法中关于总统任期的规定所决定。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深入了解韩国政治体制的形成、宪法设计以及其背后的历史考量。

核心原因:韩国宪法规定的总统单任制

韩国现行的《大韩民国宪法》第70条明确规定:“大韩民国总统的任期为五年,不得连任。” 这是韩国总统不能连任的根本原因。

历史背景与宪法设计考量

韩国总统单任制的设定,并非偶然,而是深深植根于其近代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在韩国民主化之前,韩国曾经历过长期的威权统治,其中总统的长期执政甚至终身执政对国家发展和民主进步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1. 摆脱威权统治的决心:
李承晚时期(19481960): 韩国第一任总统李承晚在任期间,通过修宪等方式延长了自己的任期,并试图巩固其权力,这引起了民众的不满,最终导致了“四月革命”。
朴正熙时期(19611979): 朴正熙通过军事政变上台,在任期间实行了强力统治,并通过多次修宪延长了自己的总统任期,甚至修改了宪法允许他终身执政。这时期虽然经济有所发展,但民主权利受到了严重压制,最终朴正熙被暗杀。
全斗焕时期(19801988): 全斗焕也是通过军事政变上台,其统治同样带有威权色彩,并且总统任期也被设计为七年制,且不得连任(但其上台后为自己量身定做了任期)。

这些长期的威权统治经验,使得韩国社会对总统权力过度集中和长期执政充满了警惕。在1987年民主化运动爆发后,新宪法制定委员会和国民都希望通过宪法设计来防止历史的重演。

2. 防止权力腐败与僵化:
权力腐蚀: 任何权力如果长期不接受监督和制衡,都可能导致腐败。单任制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总统滥用职权、为个人或政党谋取私利的可能性。
促进政治新陈代谢: 固定的任期有助于保证政治权力的新陈代谢,为新的领导人提供机会,引入新的思想和政策,避免政治僵化和保守。

3. 强化权力分立与制衡:
韩国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总统作为行政首脑,其权力受到国会(立法)、法院(司法)以及民意的制约。单任制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制衡机制,它避免了总统凭借连任优势对其他两权进行过度影响。

4. 参考他国经验:
在制定宪法时,韩国也参考了其他民主国家的经验。例如,美国总统也实行单任制(罗斯福时期之后,国会通过了第二十二修正案,将总统任期限制为两届)。虽然不是所有国家的总统都实行单任制(例如法国、俄罗斯总统可以连任一次),但单任制在一些国家被视为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

宪法解释与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韩国宪法关于总统任期的规定是可以被修改的。然而,修宪程序在韩国非常严格,需要国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并经过国民公投。考虑到韩国社会对防止总统长期执政的强烈共识,任何试图修改宪法允许总统连任的提案,都将面临巨大的政治阻力和民意挑战。

结论

韩国总统不能连任,最直接的原因是现行宪法的明确规定。而这一规定的背后,是韩国人民对过去威权统治的深刻反思和对民主制度的坚定追求。单任制的设计旨在防止权力腐败、促进政治新陈代谢,并强化权力分立与制衡,从而保障韩国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虽然宪法条文可以修改,但鉴于其历史背景和国民共识,总统单任制在可预见的未来仍然是韩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特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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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共和国本身就是“协议式民主化”的产物,其宪法自然也是对于形式上已经确立代议制自由民主主义体制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大幅度修正——注意是修宪,而不是完全另起炉灶重新制定新宪法[1]——新宪法(六共宪法)修改了原宪法(五共宪法)37%的条款并且在前言部分原“3.1”运动的法统上增加“4.19”民主理念(原来在朴正熙的三共、四共宪法[2]前言都有“4.19”精神与“5.16”革命理念[3],但是全斗焕政权颁布的与四共宪法有较大差异[4]的五共宪法其前言部分仅仅保留“继承'3.1'运动崇高的独立精神”[5]),但是对于传统的总统集权主义的国家权力结构又有所保留。那么我们就要把目光又回溯到1981年颁布的第五共和国宪法。

全斗焕吸取了朴正熙独揽大权18年最终在民众的声讨声中惨死于安全设施的教训,决定自己干满任期之后就会像一个男子汉一样毫无眷恋的从总统位置上退下(大嘘),所以修改了任期制度:四共宪法第46条规定的“总统任期为六年”在五共宪法这儿变成了“总统任期七年,不得连任”(第45条)——至于为什么是7年看了《五共》就知道这是学习戴高乐政权于1958年颁布的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的结果,而且全斗焕认为实际上总统刚上任熟悉业务以及临近卸任交班都得花上一年时间,6年对他来说是不够的,7年(在全斗焕眼中实际跟5年差不多)才足够总统干出政绩来。

而在修宪程序上,维新宪法第124条仅仅规定在统一主体国民会议[6]确定宪法修正案之后总统要立即公布,五共宪法则除却恢复由国民投票确定宪法修正案通过与否的原则之外(第131条),还在第129条第二款中规定“为延长总统任期或重大变更的宪法修正案对当时的总统无效”,这一条款最后被六共宪法继承了下来。

当然全小将并不是那么高风亮节的人,众所周知除却他当初一度试图效仿缅甸的吴奈温将军,以执政党民主正义党总裁的身份退居幕后“监国”到2000年之外,他在五共宪法里头留了一个后门——即“国政咨询会议”,第66条规定:

(1)为接受总统对有关国政重要事项的咨询,可设立由国家元老组成的国政咨询会议。
(2)国政咨询会议议长由前一届总统担任。若没有前一届总统,由总统提名。
(3)国政咨询会议组织、职权范围及其他必要事项以法律规定

然而神奇的是六共宪法出台后这一条款中的内容居然原封不动的被保留下来,仅仅把原来的“第66条”换成了“第92条”(拜托你们民主系野党跟与党就修宪谈判谈了两个月[7]连这个条款设置的目的都看不出来么?尤其是YS与DJ,活该你们大半辈子都当不上总统),而且由于六共宪法之后韩国就没有修宪过[8],所以这个条款也就被保留下来了。不过自从卢泰愚抓捕全斗焕的弟弟全敬焕迫使全斗焕放弃以“国政咨询会议议长”当幕后老板的想法之后,这个条款似乎被朝野各党、韩国民众乃至深谙“宪政常道”的宪法学者给“遗忘”了,此后的大总统们也没听说有人打过启动这一条款的主意,国政咨询会议也就从来没开过会。说不定等这个条款启动的时候,汉拿山又迎来了一位万民专拥戴的天降伟人。

参考

  1. ^ 韩国自从1948年“单政建国”后颁布的每部宪法前言里都会说自己是“现经过国民投票修改于1948年7月12日制定”
  2. ^ 即“维新宪法”
  3. ^ “维新宪法”的原文为:......继承“3.1”运动崇高的独立精神、“4.19”抗拒不义精神及“5.16”革命理念,基于和平统一祖国的历史使命......
  4. ^ 按照韩国学者许营在《韩国宪法论》的说法,韩国学界实际上很多人把五共宪法视作新宪法
  5. ^ 原文为:......继承“3.1”运动崇高的独立精神、基于和平统一祖国和民族中兴使命的第五共和国开始之际......
  6. ^ ”十月维新“后由取代旧国务会议与就国会职能的超宪法机关“非常国务会议”炮制的《维新宪法》第三章新设立的机关,根据《维新宪法》第35条:“统一主体国民会议是依据全体国民推进祖国和平统一意愿设立的国民组织体,是具有祖国统一神圣使命的国民主权受任机关”;第36条规定总统是该机关的议长、其代议员人数在2000—5000人之间、代议员由国民直选;第37条则规定代议员当选时必须年满30岁且不得加入政党以及坚韧国会议员和法律规定的公职(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方便让朴正熙政权控制该机关),其任期为6年;第38条规定在决定或者变更统一问题的重要政策时该机关的审议权与决定权;第39条与第40条分别规定统一主体国民会议有权选举总统与1/3的国会议员(这些人由总统提名),第41条规定其有权最终议决、确定国会提议、表决的修宪案。
  7. ^ 1987年7月22日启动“八人政治会谈”标志朝野的修宪协商机制启动,9月16日就修宪问题达成协议。六共宪法草案分别在10月22日与27日在国会与国民投票上通过
  8. ^ 实际上韩国一共修宪九次,除却做为那几个“共和国”分界线的几部宪法之外,韩国还在1952年、1954年、1969年修宪过,像1952年修宪就是把总统改成直选以摆脱议会与内阁的掣肘,1954与1969年修宪干脆就是取消了总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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