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众地方行为不检(Offensive Conduct in Public Place): 《公安条例》(Public Order Ordinance)第17条规定,在公众地方作出烦扰、冒犯或侮辱行为即属犯罪。围堵、大声叫嚣、辱骂等行为,如果对他人造成滋扰、冒犯或侮辱,都可能构成此罪。 具体表现: 该母女母女在公共场所受到围堵,被言语攻击,已经明显构成对她们人身尊严和精神状态的侵害。
说起香港摄影师 Wing Ka H 在华南师范大学宿舍拍摄的那组照片,我脑子里浮现的画面感还是很强的。那不是那种流水线式、批量生产的青春写照,而是带着一种更个人化、更具探索性的视角。首先,能够深入到大学宿舍这个相对私密的空间本身就说明了摄影师的沟通能力和观察力。宿舍不仅仅是睡觉的地方,它承载着学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