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浙江男子不服判决向法院送「浑浑噩噩乱用法律」锦旗,被司法拘留 10 日,如何看待这种行为及法院的处置?

回答
这则新闻涉及了公民对司法判决的不满表达、个人权利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张力,以及法院在维护司法权威和处理公民情绪方面的复杂考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解读:

一、 男子行为的动机与表达方式:

动机: 该男子不服判决,认为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存在问题,甚至可能是“浑浑噩噩乱用法律”。这种想法可能源于他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不满,对法律适用的质疑,或是对判决结果的极度失望和不解。他可能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但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如上诉)未能达到预期目的,于是寻求一种更具象征意义和冲击力的方式来表达内心的愤懑和抗议。
表达方式: 送锦旗是一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较为常见的表达敬意或不满的方式。当锦旗上的字句是带有负面含义、讽刺意味时,其目的很可能是为了公开指责、羞辱对方,同时吸引公众的关注,以期引起社会舆论的介入,从而达到“施压”或“唤醒”法院的目的。
“浑浑噩噩”:这个词语带有强烈的贬义,形容人头脑不清醒、没有主见、糊里糊涂。用在这里,是对法院审判人员和整个司法过程的直接否定和人格侮辱。
“乱用法律”:这是对法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根本性质疑,认为法院没有依照法律的真实意图和精神来行事,而是随意滥用、曲解法律。
整体来看: 这面锦旗并非单纯的表达对判决结果的不满,而是包含对司法过程和司法人员的严重指责和人格攻击,具有很强的煽动性和侮辱性。

二、 法院处置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考量:

法院对该男子的行为进行了司法拘留10日。这种处置通常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关于妨害司法秩序、扰乱诉讼秩序的规定。

1. 合法性:
妨害诉讼秩序: 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承担着审理案件、维护法律秩序的职责。公民虽然享有表达意见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以妨害司法秩序的方式行使。在法院门口赠送带有侮辱性、攻击性字样的锦旗,可能被认定为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或者试图通过制造事端来影响司法公正(例如,引发公众舆论干扰正在进行的审判程序)。
侮辱、诽谤: 如果该男子的行为被认定为对法院或其工作人员的侮辱、诽谤,则可能触犯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
司法拘留的法律依据: 法院有权对扰乱法庭秩序、侮辱司法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等行为进行训诫、罚款或司法拘留。10日的司法拘留属于法院在法律框架内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

2. 合理性分析:
维护司法权威: 法院必须维护自身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如果对这种公开且带有侮辱性的攻击行为不予制止,可能会让其他有不满情绪的人效仿,导致司法机关的权威受到损害,甚至引发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普遍怀疑。
保障正常审判秩序: 司法程序的顺畅进行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任何可能干扰正常审判的干扰行为,都需要被有效制止。
区分表达不满与违法行为的界限: 法律允许公民对判决结果不满,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等合法途径解决。但通过公开羞辱、诽谤等方式表达,就越过了法律允许的界限。
是否“罪有应得”的讨论: 尽管法院的处置有法律依据,但公众对此事的看法可能会存在分歧。
支持者: 认为男子的行为逾越了底线,是对司法尊严的挑战,法院的处置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必要手段。他们会强调公民依法维权的义务,而不是通过煽动性的方式表达不满。
质疑者: 可能认为10日的拘留过重,尤其是在中国公民表达自由和监督权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他们可能会认为,法院应该更侧重于倾听和化解公民的不满,而不是简单地用强制手段压制。他们可能会认为,锦旗虽然言辞激烈,但也是一种表达,法院可以先进行劝诫、警告,而不是直接采取拘留措施。他们可能会认为,男子的出发点可能是对法律的“误用”感到困惑,而不是故意挑衅。

三、 事件的深层启示:

1. 公民依法维权意识的提升与表达方式的困境: 这类事件反映了部分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理解的差异或维权途径的不顺畅,可能会产生不满情绪,并寻求“非常规”的表达方式。这提示我们,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公民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
2. 司法公开与回应机制的完善: 司法机关如何更有效地公开审判过程,解释法律适用,以及如何建立更畅通的渠道回应公民对判决的合理质疑,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当公民感到“浑浑噩噩乱用法律”时,可能意味着司法解释和沟通存在不足。
3. “度”的把握: 法院在处理此类事件时,需要在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司法拘留是否是最佳或唯一选项?是否可以有更具教育意义或和解性质的介入方式?这涉及到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具体情境的判断。
4.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公众舆论对司法事件的关注,既可以是推动司法进步的动力,也可能成为干扰司法独立的因素。如何在允许舆论监督的同时,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需要面对的挑战。

总结来说:

该男子赠送“浑浑噩噩乱用法律”锦旗的行为,是一种将对判决不满上升到对司法过程和人员侮辱的表达方式,越过了公民合法表达意见的界限。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10日的处置,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旨在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

然而,此事也引发了对以下问题的反思:

公民对法律和判决的不理解或不满,是否需要更有效的沟通和解释机制?
法院在处理类似事件时,是否能更侧重于教育和引导,而非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如何在保障司法公正独立的前提下,允许公民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对司法过程的监督和质疑?

这既是对个体行为的法律审视,也是对整个司法体系运作效能和公信力建设的提醒。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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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天天学:

1941年仲夏的一天,延安公安保卫部门向毛泽东汇报了这样一个情况:清涧县有位农村妇女的丈夫被雷电击死,于是骂“世道不好”、共产党“黑暗”、毛泽东领导下的地区“官僚横行”等等。那位妇女被当地执法部门抓起来送到延安,司法部门准备审查后严加惩处。毛泽东听完汇报后当即指出:“不能这样做嘛,这是一个教育问题。”


  第二天,毛泽东让人把那位妇女找来,态度和蔼地招待她,那位妇女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骂了共产党、毛主席,却还受到毛主席热情的接待!她感到内疚,不断地责备自己,还跪在毛泽东身前。毛泽东见状急忙扶起她,并亲切说:“妹子,你不要这样,要对我讲心里话:究竟因什么困难才骂政府?说心里话,我们才叫一条心啊!”毛泽东的这番话触动了那位妇女的心,她一边擦着眼泪,一边对毛泽东说:“共产党来后,开始有了咱的五亩地,头两年还好。这两年,村里的官,乡里的官,县里的官,都不管咱的死活嘛!要公粮还骂咱男人,连老娘也骂哩!”


  毛泽东听罢,马上让军委总部保卫部部长钱益民派人护送这位妇女回家,还把自己的口粮拿出来送给她。随后,毛泽东从实际出发,把边区政府下达的公粮任务由20万担减少到16万担。


  这以后,毛泽东尊重群众、关心群众和善听诤言、知错就改的动人故事,伴随着陕北农民李有源创作的《东方红》颂歌传遍了祖国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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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老师新年快乐,乔迁之喜,父子团圆……走,杀头去吧!

我都快把这茬给忘了,因为什么就杀头啊?

快走快走!

你得给我个理由啊!

还要什么理由啊,就是拿你解释钝刀杀人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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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属于当官当久了不知道自己几斤几两,脱离基层工作太久了,这么简单的事情都不会办。

人家来送锦旗,你就收下,然后跟人家聊两句,说自己也有难处,要是愿意再上诉我个人一定支持,相信正义绝对能得到伸张,我还在开会,一会儿我会上就把这锦旗给领导看,替你出出气。人家一看态度挺好,你也是有难处,心一软也替你着想一下,这事情就结了。

用不了你半小时,这事就算压下去了,再上诉也就跟你没关系了,真找媒体曝光,也没你这法院事情了。而且说实话,这案件要不是把人家因为锦旗给拘了,我写报纸头条这案件都未必有人关注。

这下好了,全国都知道你这法院浑浑噩噩了,到时候人家顺势再一上诉,你还不好拒绝了,拒绝得把所有事情都摆平了,还不如开庭再审来的快。全国都看着时候,一点搞不定的小事都容易出大节奏。

拘留人家这决定肯定也不是一般员工下的,明显就是法院领导飘了,脑子一热就给人家拘了。现在是爽了,将来基本就完了。就算你领导关系硬,真就把这事情压下去了,直接全网删除了。将来提干时候举报的人可都记着呢,被人拿出来一说怎么也有点滥用职权倾向,本身顺风顺水的事情就坎坷起来了。

所以为什么现在一再强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方面是跟党走,一方面也是要保持平常心,不然就会出这种幺蛾子。

然后回到问题,如何看待。没啥好看的,飘了的领导多了去了,pua的、瞎指挥的、搞个人崇拜的,啥样子的都有,无非这个傻了点。

至于法院的处置,那是相当的没经验。这法院好歹也是个基层部门,一点工作经验都没有。那怕你真骨子里看不起人家小老板,装着点嘛,请人家进来坐坐,倒个茶,然后安排个年轻同志假装记记意见嘛。搞不好拍两张照片,写个贴近群众的稿子,还能出一个系列的新闻稿,给自己涨涨脸。现在就是把头一扭,就不,就非要硬撑着,现在给自己撑进去了。

大概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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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浑浑噩噩乱用法律】这句话到底是评价性的话还是侮辱性的话,不同的立场会有不同的解读。

在我看来,如果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尽心尽责,查清事实,谨慎适用法律,那么这个锦旗可以按照侮辱理解,但也可以认为是当事人没有充分理解法院的审判,所以作出了错误的评价。

如果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确实没有尽心尽责,未查明事实,草草下判,适用法律也不正确,那么当事人这个锦旗就是中肯的评价。

但我还是希望人民法院适当宽容,对于能不理解为侮辱的,尽量别理解为侮辱了吧。毕竟法院前面的两个字是人民。

司法的威严是靠强制力保证的,这没错,但强制力要用在正确的地方,人民群众才会自发拥护,否则只会口服心不服。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可以动用强制力做好财产保全,别因为嫌麻烦就轻易驳回财产保全申请,将来造成执行困难;法院对该搞清楚的事实,动用强制力去搞现场勘察、调查;执行阶段,法院可以动用强制力推进财产执行,该拘的拘,该罚的罚,该按拒执罪处理的及时移送。这些都比拘留一个对法院不满的当事人更能体现司法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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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以“扰乱政府办公场所正常工作秩序”为由,将曾向长沙市政府赠送“截访先进单位”锦旗的当地市民浣铁军行政拘留9天。


为此中共党刊“半月谈”撰写了文章:

《送讽刺锦旗该被拘留吗?》

发表时间:2012年4月25日

发表刊物:《半月谈》官方网站

《半月谈》是中共中央宣传部根据新时期加强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需要,委托新华社主办的、面向基层读者的党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自考办指定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政参考读物,被誉为“中华第一刊”。

以下为文章正文节选:

长沙市民给长沙市信访局送"截访先进单位"的锦旗,或许里边儿有戏谑讽刺的意思,但是因为这个就被行政拘留,显得当地的主管部门肚量太小,并不是此类事情最好的处理方法。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说过:"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批评政府,充分听取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水平。"而仅仅因为送了一面讽刺性的锦旗,就被拘留,显然和温总理的这一讲话精神是背道而驰。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群众许多批评的意见值得我们深思,而政府重视和决定的许多重大问题,经常是从群众'拍砖'里头得到的。我甚至考虑,把一些经常批评政府的代表人士请到中南海,面对面地听取他们意见。"这是温家宝总理14日在记者会上的表态。
 相比较温总理的态度,长沙市有关部门的做法,是多么地狭窄,器量是多么地局促。


  也许,长沙市有关部门也知道这样的打击方式不妥,故炮制出了一个"引起围观、扰乱秩序"的罪名。但当事人的行为,前后不超过五分钟,怎么就"扰乱秩序"了?试想,如果他们送的不是批评的锦旗,而是诸如"铁肩道义,服务为民"之类的锦旗,因此而导致四五分钟的围观,那是不是也要拘留呢?答案显然是否认的。
长沙这两位市民被行政拘留的理由是"引起围观、扰乱办公秩序",实际上,我相信"锦旗哥"并不是为了"给政府添乱"或者抹黑政府形象,而是一种另类的批评,或者说是一种权利诉求的表达。对于这样的公民个性行为,如何应对和处置,其实考验着公权力的"公关"能力。


就算是一企业,还有专门的客服来处理投诉问题;如果我们的政府部门连这点度量也没有,我们打造"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又从何实现?不去想市民提意见、送讽刺性锦旗的原因,而是报警抓人,这样的事情一开先例,估计以后再想让大家开口"提意见",也就很难了。
而如此这般动用司法公器将之"绳之以法"--虽有"杀一儆百"的权力意志,却终归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导致公信力和权力形象双重受损。法律法规是一条底线,政府部门对待民众,还有诸多远远超越法律制度之上的东西。这就涉及到权力道德和权力伦理--政府以什么态度和意识与市民相处的问题。


一面锦旗测出了民情冷暖,也将一些政府部门听不得批评、不知如何面对公民表达的慌不择路,表露得淋漓尽致。送锦旗也是一种公民表达,如何应对这一颇有行为艺术风格的"突发状况",考验的是政府权力的起码雅量:是否有雅量把批评接下来,是否有胆量把批评的锦旗挂起来,是否有足够的反省能力,从公民送锦旗的行为反思自身工作的种种不足。当然,不能一味寄希望于这种雅量的自发生成,需要有对权力的根本约束与制衡,倒逼出权力的谦卑。
  因此温家宝总理三番五次强调,"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其要义就是倡导接受公共监督的权力伦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社会的成熟,"送锦旗"之类的公民批评现象会越来越多。对此,政府部门应该有几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雅量和消弭行政威权的幽默感。倘若失去了这份雅量,也就失去了民心。




各位兄弟,评论需谨慎,

我今天已经被小管家刷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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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是否有其他严重扰乱法院秩序的行为,如果只送一面锦旗的话,我认为不至于被司法拘留。从锦旗的字面意思来说,并不能被认定为“侮辱”,或许锦旗内容是当事人对法官的真实看法,对关乎当事人权益的判决结果及审判法官表达看法是一个人的权力和自由。并不能因为说了负面的看法,就要被处罚甚至拘留,这违背公平正义。当然,如果当事人确实有辱骂、侮辱等其他行为的,另当别论。

对广告公司的罚款于法无据。

以下是相关法条及立法解释,请大家根据法条做出判断,在评论区里无脑谩骂的,有空多看看书,欢迎你发表有价值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与适用

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保障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行政诉讼过程,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在行政诉讼开始前或者结束后实施的违法行为,例如在起诉前或者执行完毕后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不属于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有主观上的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三是客观上妨害了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只有妨害诉讼的意图而未实施的,不构成妨害诉讼的行为。

7.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这类行为主要是出于阻止调查和执行、打击报复等目的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等有关的个人实施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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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遭遇证明他送的锦旗上写的东西都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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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闻内容,诉讼过程已经结束,裁判结果已经生效,该男子送锦旗的行为已无任何可能干扰诉讼秩序,因而不能认定为破坏诉讼秩序,更何谈严重?

按照事件性质来看,该男子是在对司法法院行使宪法规定的批评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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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值诱捕器了属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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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民工给河南平顶山政府部门送“不作为奖”锦旗被拘留

陕西男子送交警“以权谋私”锦旗 被行政拘留5日

@八云社 这位答主提供的信息可以看看,原文半月谈《送讽刺锦旗该被拘留吗》

应该说,人民群众批评政府的权利,是法律所保障的。这种批评,只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怎么能对其问罪!温家宝总理一直强调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提出意见批评政府的高度。

因为,“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群众许多批评的意见值得我们深思,而政府重视和决定的许多重大问题,经常是从群众‘拍砖’里头得到的。我甚至考虑,把一些经常批评政府的代表人士请到中南海,面对面地听取他们意见。”这是温家宝总理14日在记者会上的表态。

相比较温总理的态度,长沙市有关部门的做法,是多么地狭窄,器量是多么地局促。

也许,长沙市有关部门也知道这样的打击方式不妥,故炮制出了一个“引起围观、扰乱秩序”的罪名。但当事人的行为,前后不超过五分钟,怎么就“扰乱秩序”了?试想,如果他们送的不是批评的锦旗,而是诸如“铁肩道义,服务为民”之类的锦旗,因此而导致四五分钟的围观,那是不是也要拘留呢?答案显然是否认的。

当下中国处于矛盾的多发期,这需要互动和沟通。一些极端的批评,多是沟通不到位的结果。上访者,除了极少数的偏执者之外,多数是有着合理诉求的。因为缺少有效的表达路径和解决渠道,才无奈走上上访的道路。

但是,因为维稳和秩序的需要,一些单位不得不花大力气进行劝阻,为此付出巨大成本。信访部门可谓里外不是人,所以对所谓的“闹访者”颇为头痛。

但不管怎么样,我们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切都要依法行事,如果公民依法表达不满,甚至像这样以“送锦旗”批评的方式,政府部门能做的,只是完善法律,而不能屈解法律,随意祭起法律的大棒,对公民进行处罚。

接受公民的批评,是政府的义务,而不是所谓的雅量。对于批评,甚至是令人难堪的调侃,可以反批评。但唯独不能以欲加之罪的方式来对待公民!这样做,看起来,是显示了政府部门的威严,但损害的,则是政府部门的公信,以及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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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故事里,最蔑视司法权威的恰恰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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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用自己的行为坐实人家锦旗上的话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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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波节奏带得挺清晰。

首先是将“浑浑噩噩”定义为中性词。

然后,锦旗就不具备侮辱性了。

接着,处罚不具备侮辱性的锦旗,就成了违法。

最后,处罚印刷“浑浑噩噩”的公司,更是违法。

当然,如果我把“浑浑噩噩”四个字带给诸君,估计大家至少也不会乐意吧。

所以你说这是中性词,恐怕也浑浑噩噩了吧。

这个刀把子是业务素质不过关的宣传人员给出来的。

寄送锦旗这样的事情,前后有没有各种语言侮辱或者挑衅,有没有其他行为?

都是一笔带过。

你自己春秋笔法,就别怪别人也来个断章取义。

其实如果是真的只寄了一个锦旗,没别的事儿,你丢垃圾堆就是了,来这么多多余动作没有意义。

如果不止寄一面锦旗,还有电话侮辱威胁之类,把事情讲清楚,把稿子也写清楚。

从我长期的舆情经验来看,应该不止是一面锦旗这么简单,这一点后期可能会有反转。

搞出这种舆情,本质上就是宣传口浑浑噩噩。

当然,如果继续浑浑噩噩,恐怕也不敢写后续出来了。


题外话啊,这个案子判得应该是没多大问题的。至于送锦旗,也属于可罚可不罚的范畴。

罚你是本分,不罚你是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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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下何人,何事状告本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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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天过去了,被嘲笑了这么久

请问更正自己的行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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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波啊,

这波是狼人夜刀预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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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全 国 刀 具 生 产 商 即 日 停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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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

经过这次,我深刻体会到为什么大陆中文互联网充满了阴阳怪气。

建议锦旗内容改为

“判的漂亮”,并配语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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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看法:

1,这种送锦旗不属于善意批评,属于贴标签骂街,以批评权来支持该男子是站不住脚的。就像如果有女的给男生送锦旗,写“正宗牙签”,这不可能是善意批评。

2,法院的处理是否过当,这个度很难评价,以过程正义的角度而言,其处理是有瑕疵的,“扰乱诉讼秩序”,但诉讼已经结束了。

3,对他人(或某机构)的仪式化言语式攻击,实际上除了增加困扰没什么正面意义,这种攻击往往是在规则之外的灰色地带游走,动机除了出气和恶心对方以外,也有“骗廷杖”“碰瓷”以获取公众同情的成分,因此从社会良序的角度,对这种行为不应关注和支持。

4,从个人的社会博弈角度,在程序博弈上,自己是失利方不服,应该从程序上去继续博弈,比如申诉,程序玩不过了,搞这种小手腕攻击,这种小聪明在真实规则中带来的后患,比拘留几天要严重的多。

5,有时间建议看看《韩非子》,很多规则没有显现,但一直有效,公平和正义是一个灰度值,不是绝对值。

以上。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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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拆信件是违法行为(以下省略100个字)

2执法瑕疵不容忽视(以下省略200字)

3程序正义应当大于实体正义(以下50字)

4诛锦旗九族实属行为艺术大师(以下100字)

5已屏蔽,内容自行想象zhihu.com/answer/219117

zhihu.com/answer/21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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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想,只是在想啊,如果给法院送个锦旗,上款下款齐全,中间留空,会不会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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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是特许专营的,罚你3000算什么?你要多寄几箱的话,这日子可有判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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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终审判决作出前,如果方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制作侮辱性锦旗寄往法院,方某某尚存在扰乱诉讼程序之可能。

而在终审判决作出后,诉讼程序已经终结,本案诉讼法律关系已经全部因诉讼程序终结而消灭。此时,此案已无诉讼秩序需要维持,更无诉讼秩序被扰乱之可能。

因此此时,方某某制作锦旗寄往法院的行为仅系对法院已终结的诉讼的一个评价行为,无论其评价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对诉讼秩序均已不可能构成任何的干扰,故显然不构成扰乱诉讼秩序。

相反,在诉讼程序终结后,对法院的诉讼行为和诉讼结果做出评价(无论是正面还是负面评价)是每一个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法院作为被评价的对象,应当对当事人对自己的负面评价具有足够容忍度。给正面评价的时候你也没法奖金啊。自己对当事人对自己的对负面评价通过拘留方式进行禁止的行为构成渎职和滥用职权构成要件。

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第四个国家机关,有职权和义务对其它几个机关的以上滥用职权行为实施监察并责令纠正。但纠正仅系对以上审判程序终结后的滥用职权行为的纠正,法院做出的判决的效力不受此纠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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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叶白

军转干部真是令人感到惊悚。

你引用的民诉法内容指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诉讼活动中对于破坏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所进行的处罚。

难道审判员走大街上碰上当事人,被当事人一顿三字经辱骂,审判员还能直接呼叫法警进行司法拘留?

那难道不是应该打110叫公安来处理吗?

什么叫做“诉讼参与人”?你打过一次官司,你就一辈子是“诉讼参与人”了?司法警察可以随时来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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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很多人反对法院处罚这名男子,先不评论反对观点的妥当与否。我们先来分析这名男子的行为有哪些:

1、发表了言论“浑浑噩噩乱用法律”;

2、发表了其他侮辱法官的言论,注意下面这一句:

方某某向金华市中院寄送有“浑浑噩噩乱用法律”等侮辱性语言的锦旗,辱骂法院工作人员。

没看到这面锦旗的具体内容,但是猜测新闻报道不好把更刺激的辱骂语言披露出来。比如当事人骂“我艹尼玛”,你说新闻报道的时候,会不会把这句话写进去?按照惯例肯定不会。

所以,我猜测,这名男子的锦旗,内涵远比披露的丰富,肯定不止一句“浑浑噩噩乱用法律”这么简单。

3、向法院赠送带有辱骂内容的锦旗。相当于公然辱骂。

看完我的分析,你觉得法院该不该拘留这名男子?

如果你觉得不该拘留,那么我换个场景,假如这名男子是在中国大陆以外的法域,他会吃到什么样的苦头?

场景1:美国场景。在美国,辱骂法官是非常严重的情节,法院一般先会对该人进行警告,警告无效才会判定对方构成藐视法庭罪。如果辱骂是公开进行的,法官可以不警告直接判。

在2004年的“美国诉马歇尔案”中,法官审查罪犯假释申请时,罪犯对法官说“亲我屁股”,法官直接驳回了他的申请,并且以藐视法庭罪加判1年监禁。[1]

这名男子向法院送辱骂锦旗,算不算公开辱骂法官?算?好,在美国就是1年有期徒刑!

场景2:台湾省场景。

2008年,一名男子在台湾省某地方法庭出庭时,辱骂法官是“菜鸟法官”、检察官是“奶嘴检察官”,被法院以侮辱公署罪判刑8个月。[2]

所以,这么男子在台湾省的下场是8个月有期徒刑。

场景3:英国场景。根据英国1981年《藐视法庭法》,辱骂法官,法院可将藐视法庭的人拘押或罚款,最高可拘禁1个月或罚款2500元或两者并罚。[3]

所以,这名男子在英国最高可拘1个月。

场景4:俄罗斯场景。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藐视法庭,表现为侮辱审判员的,处数额最低劳动报酬200倍至500倍或被判刑人2个月至5个月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1年以上,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处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4]

所以,这名男子如果在俄罗斯,可能被判处4个月以上的拘役。

场景5:法国场景。法国1994刑法典规定,对正在履行职责的法官,以言语、动作或威胁或者以各种未公开的文字或形象、寄送任何物品,对其进行侮辱,旨在侵犯其尊严或侵犯其所担负之职责的尊重的,处1年以下监禁并科10万法郎罚金。[5]

所以,这名男子在法国可以被处1年以下监禁。

...

看来看去,这名男子要感恩投胎在我国,因为我国对辱骂法官的处罚,明显较轻。我国法律对这种行为,最高处罚是15天拘留、1万元罚款。

有人看到这里可能会说,没想到各国法院这么专横。你可以理解为专横,也可以理解为对自由和正义的捍卫。

法院作为自由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任人辱骂不加还手,伤害的并不只有法院本身,伤害的还有其他人对司法的信心,如果法院没有尊严,最终所有人都没有尊严。想想,如果法官这么窝囊,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你还指望他去保护你?做梦吧,他连自己都保护不了。


评论问,罚广告公司又有什么依据?广告公司明知道这名男子是为了侮辱法官、法院,还帮其制作锦旗,这算不算“共犯”?处罚共犯有什么问题?行政诉讼法说过不能处罚诉讼参与人以外的人吗?

当然不是。不知道多少人看过法条原文?不要被带了节奏。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先说被处罚的对象,上述规定除了诉讼参与人,还有其他人,在行政诉讼法上,如果你不是诉讼参与人,那么你就是其他人。广告公司没参与过这个诉讼,但是它是其他人。

这条规定从来没说诉讼结束,就不能罚了。如果是这样,那第七项不就废了?举个例子,当事人在诉讼结束后殴打、打击报复法官,行政诉讼法就干瞪眼?

最后奉劝一句,如果你觉得这种行为不违法,欢迎效仿。

参考

  1. ^ 何帆:《藐视法庭罪的前世今生》,《人民法院报》2015年8月28日
  2. ^ 何帆:《藐视法庭罪的前世今生》,《人民法院报》2015年8月28日
  3. ^ 肖毅立:《英国藐视法庭罪的历史考察》,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4. ^ 颜竞、邹涛:《藐视法庭罪简介及其立法构想》,《改革与开放》2009年6月刊
  5. ^ 颜竞、邹涛:《藐视法庭罪简介及其立法构想》,《改革与开放》2009年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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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吧,其实跟在知乎上网一样。

你要学会阴阳怪气啊。

比如现在这个事已经有一点热度了,法院已经说是侮辱性锦旗,那我再敲锣打鼓送一面阴阳怪气的锦旗,那种说明着赞扬暗着侮辱的。

如果法院再说你侮辱它,你就装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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