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男子为吸引粉丝做特效炸收费站视频被抓,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这一行为?

回答
这位男子为了哗众取宠,在收费站制造爆炸特效,结果被逮个正着。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事儿可不是小事,背后牵扯的可不只是一两个罪名,而是一系列严峻的法律后果。

首先,最直接的触碰就是扰乱公共秩序罪。收费站是重要的交通枢纽,人员密集,车辆往来不断。他在收费站搞出爆炸特效,哪怕是假的,也会瞬间引发恐慌,导致交通瘫痪,人们出于安全考虑会避开或滞留,这无疑是对公共交通秩序的严重干扰。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百元以下罚款。这位仁兄的“特效”显然不是“情节较轻”,而是赤裸裸地在制造混乱。

更进一步,如果他的行为被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罪,那性质就更严重了。虽然他声称是“特效”,但收费站的建筑结构、岗亭等都属于交通设施的范畴。如果他的“爆炸特效”对收费站的设施造成了实际损害,哪怕是轻微的,也可能触犯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或者交通设施,足以造成严重危险或者严重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就算没有造成“严重危险”或“严重损失”,但如果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同样是刑事责任。

再者,他的行为很可能触犯了非法制造、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爆炸物罪。即便他使用的“爆炸物”只是道具,但如果其制作或使用的方式、规模,或者其中包含的某些化学物质达到了法定爆炸物的标准,并且未经许可,这就可能构成此罪。刑法对此类行为的惩罚是极为严厉的,因为它直接威胁公共安全。例如,《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当然,具体是否构成此罪,需要司法机关对他使用的“特效”进行专业鉴定。

此外,在如今网络信息传播的时代,这种行为还可能触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他录制视频上传到网络,是为了吸引粉丝,扩大影响。如果他传播的视频内容,特别是关于“爆炸”的部分,被公众误认为是真实的,从而引起社会恐慌、谣言传播,他就可能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后,我们还得考虑寻衅滋事罪。这位男子的行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充满了恶意挑衅和无理取闹的意味。他在公共场所制造恐慌,无端挑衅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其目的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博取关注。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没事找事”,给社会添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总而言之,这位男子为了吸引粉丝,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在收费站上演“爆炸大戏”,这行为绝非“创意”或“博眼球”那么简单。从法律的视角审视,这是一种对公共秩序的漠视,对公共安全的挑衅,对法律的无视。他将面临的不仅是拘留或罚款,很可能还会涉及刑事处罚,并且处罚的力度将取决于他行为的具体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法律对相关罪名的具体认定。这无疑是一次用法律代价来换取短暂网络关注的愚蠢行为。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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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他炸了哪里吗?

答:没有,他这是做的视频。

问:他对哪里造成了伤害吗?

答:他这是哗众取宠!是恶性事件。

问:艺术加工不行吗?

答:分情况。


拍电影炸死军犬,相安无事。

做视频无人伤亡,锒铛入狱。


包括还有所谓的侮辱。

骂全国男生普信男的人至今还在台上。

人家发一张表情包,就被大家恶意解读。

当年那些批斗老同志的,是不是该关起来?

骂过孔子的,能不能直接扬了?

这年头骂人的主播有多少?我随便看直播,三分钟刷到18个主播在喷人。

网暴他人的小号,躲在背后的小人,孤立他人的人渣,恃强凌弱的恶霸。都没人管。

反而是,那些普通人,因为一张图一段视频而毁掉了人生。

我tm手机里自己拍的视频一堆,要是哪天我去修手机了,怕是我直接上路。


美国电影里,自由女神可以被炸。但现实中的自由女神永不会被炸。

日本电影里,东京树可以倒。但是现实中的东京树永不倒。

到咱们这儿,电影里也就只能刨坟了,啥都不能炸。能炸狗,能欺负好人。

老实人因为绝望开始复仇,会被绳之以法。逮捕时候还被人啐一口唾沫:你这人已经不是我认识的那个人了。

恶人坏事干尽,多半年老才被清算。并且他的后人安心过日子,因为好人不能诛别人九族。并且除恶的好人八成也是会没了的。

我第一次看窦娥冤,我难受啊。看霸王别姬,我难受啊。看骆驼祥子,我难受啊。看三毛,我难受啊。看活着,我难受啊。

唉,苏三不要哭!


我想去南洋群岛,怀抱琵琶一块跑,

我想到哈尔滨去找那亲亲小娇娇。

起身时雨真不小,可恨天气太干燥。

给那雪风吹的热难熬。苏三呐,你别这么号。

嘿,苏三呐,别哭号啕。

你跟我到山东去吧,怀抱琵琶一块跑。


我爬上电线杆儿,随着顺风向前流,

谁料飞机突然掉下打伤八百小黑狗,

火车翻,马都吓走,我的性命不能留,

我忙掩上嘴唇大声吼,苏三呐,你别这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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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支持塘岸民警依法办事!”

“坚决支持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该收费站是世界上最伟大的收费站,北流市公安局塘岸派出所民警是世界上最尽职尽责的民警。

让我们先从该收费站说起。

自古以来,收费站都履行着相关职能。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新时代,收费站的职能变得越来越正确、越来越不朽了。收费站用来做什么?收费站是用来收钱的。收钱用来做什么?收钱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所谓为人民服务,就是越来越好的社会保障,越来越公正包容的文化氛围以及越来越和谐美好的百姓生活。

那么,北流市公安局塘岸派出所民警与收费站又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

我们知道,社会是一个四通八达的道路网,而北流市公安局塘岸派出所民警和收费站,就像这道路网上的两盏象征着光明、希望、平等、纯洁的灯。而道路网里的一个个建筑之间都有着紧密的关联,在此之下,人们也就拥有了结实可靠的安全网——在派出所、收费站等官方机构的关怀之下,人们不用担心危险,人们生活安全。

北流市公安局塘岸派出所民警拘留该男子,是为了给予该男子良好而安全的教育,而将相关消息公开到网上,也能够扩大教育面,将良好而安全的教育再加入一个积极属性,那就是:高效率。这就是说,北流市公安局塘岸派出所民警等官方机构,不但具有保护人们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能,而且还无私地教育大众。我们感激这些教育。我们相信,该男子会端正思想,改正错误,并对民警的正义举措、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满感恩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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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倒车违反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高速公路上倒车违法驾驶员将被处以200元罚款、记12分的处罚。但是在高速公路上倒车是非常危险的,如果是因为对不熟悉高速路况或疏忽大意错过了出口,应该在下一个高速出口调头,切不可倒车或调头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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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都是为了吸粉,为什么不特效炸白宫,那样就不会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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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有点像指环王里的魔戒,戴习惯了,就不容易摘下来。

当地警方的做法,可能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官方通报说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构成寻衅滋事,却对于二十五条中的可能更加贴切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视而不见。

要是用第二十六条吧,拘留十天,可能罚的太轻了,依法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先放个狗头在这,大家听我说)。

为什么呢?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一)》,「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六条「情节较重」的行为,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既然玉林公安认为炸收费站的特效扰乱了社会秩序,为什么不根据指导意见依法进行裁量,是不是对不法分子姑息纵容?

狗头部分完毕,说正经的。

从相关新闻报道来看,该视频是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的,并非接到群众举报,也不是针对已经发生的社会混乱现象调查而找到的,难以确定这一视频如何扰乱了社会秩序:是让当地居民误以为发生了恶性事件,让收费员心生恐惧,还是教唆他人效仿?

试想一下,如果我看到一则视频,有人展示了土制炸弹、汽油桶,扬言要炸掉我所在的办公楼,肯定吓得我当场抱头鼠窜;但如果看到视频里有个人对着我所在的大楼做了个「弹指神通」的动作,伴随着 biu 一声带有 MIDI 气息的拙劣音效,系统自带的大火球笼罩了办公楼,我可能不为所动,甚至有些想笑。

要是能在对公众解释处罚理由的时候,结合具体事实依据,谈谈该视频究竟对社会造成了哪些影响,会更加有说服力。同时,也需要考虑一般公众会不会因此而产生恐惧,不能主观臆测。

综合上文来看,可能当地警方对于法律理解还不够准确、对于做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也缺乏必要的说明。也许,是因为「寻衅滋事」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太方便了,大家都在用、无所不包,因此也不需要太多解释,拿起来就用,很顺手。

希望国家工作人员能抵制这种诱惑,正如抵制魔戒中传来的低语声一样:虽然戴上之后能够成为暂时的神,无所不能,但它会侵蚀人的理性,让人产生依赖,最终被惯性所奴役。

另外,别忘了还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如果在实施拘留前,能够给予批评教育,给予当事人改正错误、消除影响的机会,更有助于建设良好的警民关系,也能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

始终要记得,法律的目的不仅有惩罚,也有引导和教化的意义,同样地,执行法律不是为了制造更多的不法分子,而是为了让社会更加安全。虽然行政拘留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但同样有可能让人失去工作、面临「社死」,乃至因此滋生对社会的仇视,成为不稳定因素。(一些公司员工手册将受到行政处罚作为违纪行为,公司可以据此开除员工)。

惩罚一个人很容易,但如何真正让社会更安全、法律更有尊严,那就不是草率进行惩罚能实现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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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很多事情,都属于大是大非范畴,无法从法律角度解读,但是总有人提问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你们是谁?谁派你们来的?你们是什么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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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题主,我只能在路上碰见你的时候给个眼神,你自己领会。好像这有个成语?五千年的文化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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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政府,我要自首,我用了这个图做屏保

另外,我要立功,我检举揭发《流浪地球》剧组,他们居然说太阳要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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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看所谓“高知高收入”人群聚集的知乎,又翻了翻被知乎各种嘲讽low的抖音


哈哈哈哈哈, @知乎小管家 你们这是要改微博或者百度贴吧吗?平台氛围就是这么构建的是吗?

真是感谢知乎的美国上市,让我在2021年又体验了一把校内网。


很神奇,知乎众现在连别人说的是什么意思都理解困难了吗?我就怕有人觉得我是专门挺警方的,发了两个视频链接,第一个说的是处罚值得商榷,第二个视频相对确定地说处罚没问题。

然后评论区某位上来直接说什么两个视频都是说处罚有问题的。

我能怎么办,再发两个链接呗。


这事吐槽在哪?就在于抖音上的视频,基本都在讨论这件事到底触犯了哪条法律,越线关键点在哪,是不是所有爆炸镜头都是违法的等等。

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该行为触犯了《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内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触犯的关键点,在于原视频明确写出了“炸掉XX收费站”,构成了扬言实施爆炸。争议点在于这个行为到底是轻还是重,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扰乱的程度是怎样的。

这叫什么?这叫水平。起码说这些视频是在那探讨问题。

你在看这个问题下的某些回答:“我要举报《流浪地球》,他们说太阳要爆炸!”

这种话在抖音,也就是评论区的水平,知乎现在堕落至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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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关键争议点罗列一下:

1、“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绝对不是行政拘留的法定理由

警方公关人员称:“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肯定要处理。”后面有补充了一句:“这只代表我个人理解,不代表官方。”但从行政拘留的法律责任结果来看,警方的理解与公关回应人员的回应应当是一致的。

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绝对不是行政拘留的法定理由,只有“造成了一定恶劣的社会影响”才是行政拘留可能的法定理由。如果行为人造成的是一定良好的社会影响,又怎么可以拘留呢?如果行为人造成的是一点恶劣社会影响,也绝对不是行政拘留的法定理由。

所以说,警方在处理本案件的公关回应行为看来,并不专业,且给人以口实。

2、是否造成负面社会影响主要应当看行为人暴炸特效所针对的是政府建筑还是一般建筑。

是否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应当从行为人恶搞特效所针对的对象来看。如果本案中行为人暴炸特效所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军队、司法机关等特殊意义的建筑,那么该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没有任何问题,如果行为人针对的是一般建筑,如道路、商业建筑等,虽然其行为可能有不良的存在,但应当不会上升上违法层面,对其可以批评教育即可,本案中的加油站应当不属于政府司法机关及特殊建筑范围,对其上升到行政拘留是否恰当,还值得商榷。

3、应当本着法律的谦抑性原则办理案件

寻衅滋事行为在法律评价中有行政法与刑法两个位阶,但这个罪名的存在本身在法律界中争议就很大,因为他一直被认为是口袋罪。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的警方在适用寻衅滋事对行为人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罚时,应当本着法律的谦抑性原则办理案件,能批评教育处理的,绝不上法律手段,能进行行政处罚的,绝不进行刑事问责。

4、本案中如果行为人对寻衅滋事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5、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奉劝网友们谨言慎行,绝不可为一时之流量,而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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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送锦旗的新闻还记得吗?不仅把送锦旗的人抓了,制作锦旗的公司也被罚款了。

这次应该把制作特效的公司也罚了啊!不然今天他炸一下,明天你炸一下,防不胜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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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此举不当。要抓人必须讲清楚处罚依据,这个视频到底有什么问题,造成了什么影响,不向老百姓讲清楚就随便抓人只会让老百姓人人自危。

收费站既不能代表党政机关,也不涉及侮辱革命先烈和民族感情,这个特效视频我相信正常人也不会和恐怖主义联想在一起。只是一种戏谑行为。

按照此种抓捕方式,拍电影的一个也逃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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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感觉应该是治安管理处罚法25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证明基层民警还是需要多学习一下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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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执法部门都挺厉害的,而且各有各的厉害,厉害的迥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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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是让你抓这个的吗?抓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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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说的话,我举报B站UP主特效小哥studio。他为了流量,发布了基洛夫入侵广州,还有美国大兵在广州部署,光棱塔都建起来了,狂兽人在广州横行,连磁爆人都在给大楼充电。


这广州警方还在等什么?这不学学玉林警方?

【基洛夫空艇惊现广州上空,该清蒸还是煲汤?急,在线等@特效小哥-哔哩哔哩】b23.tv/t83Yc7

视频链接,感兴趣的话可以看看,

我记得前些年还有人发虫族入侵的视频,建议一并清理,双手双脚支持,净化网络环境,重铸法律荣光,我辈义不容辞。

简直就是离大谱。闹着玩一样。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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