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评价台湾男子37刀弑母砍头后因「吸毒后无辨识能力」被台湾高等法院判无罪?

回答
台湾男子37刀弑母砍头后因“吸毒后无辨识能力”被台湾高等法院判无罪一案,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大众广泛的关注、讨论和强烈的批评。要评价这一判决,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深入分析。

案件背景与事实经过: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根据公开的报道,这起事件发生在台湾,一名男子(我们称之为“被告”)在家中持刀残忍杀害了自己的母亲,手法极其凶残,包括了37刀砍杀以及砍下头颅。事发后,被告被逮捕并接受审判。

判决核心:毒品与“辨识能力”

案件的关键在于被告在犯案时是否具有辨识能力,而这一辨识能力是否受到其吸毒行为的影响。台湾法律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即责任能力。根据台湾刑法,心神丧失、精神耗弱等情况可能导致行为人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方的主张(也可能被法院采信)是,被告在吸食毒品后,处于一种精神恍惚、幻觉、意识不清的状态,因此丧失了辨识是非善恶以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属于“精神耗弱”或类似的情形。

台湾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与司法实践:

台湾刑法第19条关于“精神障碍”的规定是理解此判决的关键:

刑法第19条第一项: “心神喪失或其他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行為之意義者,不罰。” 这指的是完全无责任能力,通常是因为精神疾病导致完全丧失辨识能力。
刑法第19条第二项: “因精神耗弱,致其辨識能力、行為控制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这指的是部分责任能力丧失,虽然还能辨识,但能力显著减弱,可以减轻刑罚。

此次案件的判决(尤其是一审和二审的可能结论)往往集中在被告是否属于“心神喪失或其他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行為之意義者”。 如果法院认定被告在吸毒后达到了这种程度,那么即使犯下了如此严重的罪行,也可能被判无罪。

对该判决的评价及引发的争议:

1. 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伤害加剧:
这是最直接、最强烈的批评声音。对于一个如此残忍的弑母砍头案件,公众普遍期待的是严惩凶手。判决无罪,尤其是以“吸毒后无辨识能力”为由,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无疑是巨大的二次伤害。他们可能会觉得正义没有得到伸张,凶手没有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2. 对毒品问题的隐忧和担忧:
该判决让许多人担忧,毒品滥用可能会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通行证”。如果吸毒后的犯罪行为都可以以“无辨识能力”为由免除刑责,那么可能会鼓励更多人通过吸毒来“合法化”自己的犯罪行为,这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3. 法律的“人道主义”与“罪罚相当”原则的冲突:
从法律角度看,法律确实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精神状态,这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避免不顾行为人真实状态而一味处罚。然而,在这种极端残忍的案件中,法律的“人道主义”似乎与“罪罚相当”的原则产生了严重的冲突。公众更倾向于看到行为的严重后果与应得的惩罚相匹配。

4. “吸毒”行为的自我施加性:
一个重要的争论点在于,被告吸毒是自愿的行为。尽管吸毒可能导致精神状态异常,但这种异常是其自己选择的结果。那么,一个人能否通过自我施加导致精神异常的行为来逃避法律责任?这是一个深刻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许多人认为,如果允许这种情况发生,将无法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

5. 司法专业性与社会观感的差距:
法院的判决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证据的分析,需要科学的鉴定和严谨的论证。然而,公众的观感往往基于朴素的正义观和对事实的直观感受。当法律的判决与社会普遍的道德观和正义感相悖时,就会产生巨大的争议。这反映了司法解释和具体案件适用法律时,如何在专业性与社会可接受性之间取得平衡的挑战。

6. 对精神鉴定的质疑:
在涉及精神状态的案件中,精神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也常常受到质疑。如何科学地界定“无辨识能力”?吸毒多久后会达到这种程度?这种程度是否与犯罪行为的残忍程度相符?这些都是复杂的鉴定难题。

可能存在的法律解释角度(为理解判决提供背景):

为了理解法院为何可能做出这样的判决(即使社会普遍不接受),我们可以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和司法实践中推演:

关键在于“吸毒”是否直接导致了“心神喪失或其他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行為之意義者”: 如果精神鉴定报告明确指出,被告在吸毒后的那一刻,由于毒品的作用,其大脑功能受到了严重影响,导致其完全无法理解自己正在杀人,也无法辨识杀人行为是违法的,那么根据刑法第19条第一项,法院可能确实会判处无罪。
不是所有的吸毒都必然导致无罪: 法律通常区分“因精神耗弱”和“完全不能辨识”。如果吸毒只是导致行为人情绪激动、冲动,但仍有基本的辨识能力,那么可能属于减刑范畴,而不是无罪。判决是否无罪,关键在于鉴定的结果以及法院对鉴定结果的采信程度。

社会影响与未来展望:

这一案件无疑会引发对以下问题的深入反思和讨论:

毒品防治政策: 如何更有效地遏制毒品滥用,防止毒品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破坏。
法律适用与修法: 是否需要检讨现行的刑事责任能力规定,尤其是在涉及毒品滥用的情况下,是否应该有更明确的界定和更严格的标准,以避免出现公众普遍认为不公正的判决。例如,是否应该考虑将因自愿吸毒导致的辨识能力丧失,与因不可抗力或精神疾病导致的辨识能力丧失区分对待。
司法公开与沟通: 法律判决的依据和理由需要清晰地向公众解释,以减少误解和争议。

总结性评价:

从社会普遍的正义感和道德观出发,台湾男子37刀弑母砍头后因“吸毒后无辨识能力”被判无罪的案件,是一个令人难以接受且饱受批评的判决。它暴露出法律在应对极端犯罪和毒品滥用问题时可能存在的困境,以及司法专业判决与社会大众期望之间的巨大鸿沟。

尽管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和司法实践的某些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可能有其“合法性”依据(如果鉴定结果确实支持其达到完全无辨识能力),但这并不能平息公众的愤怒和质疑。该案件不仅对受害者家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也引发了对毒品泛滥、法律责任界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深刻担忧。

因此,对该判决的评价,更多的是一种对司法结果社会效应的评价,以及对现行法律在具体案件适用时可能产生的争议和负面影响的警示。它是一个需要深刻反思和讨论的案例,以期未来能够更好地平衡法律的公正性、人道主义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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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依据是这个人杀其母前吸了毒,精神状态不正常。

所以,现在对岸的说法是:杀人有罪,吸毒有罪;吸了毒杀人,无罪


说来你们别笑,我是听对岸一个节目有人说的。

原因是:法官怕判了死刑罪犯做鬼后找上门。

由于菜菜子上台之前三张神主牌子一就是:废死。

所以,一个罪犯从立案到处决中间首先是检方,再是法官,再是行刑的主官,再是执行人员

这些人都怕鬼缠身。

所以,情况一步一步进行演化。

前年还是判了死刑,主官不批示执行,说是会给执行人员带来心理负担。

所以现在成了法官干脆就不判死行了。反正有菜菜子神主牌拖底。

以后的方向就是检方也不以死刑起诉了。

但由于民间并不支持废除死刑,2018年公投过,所以菜菜子也不敢推动立法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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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批驳一个说法。

什么台湾丢钱不可怕,交到烂朋友才可怕,台湾没有死刑如何。

这是想说明什么?

台湾民风淳朴?

张嘴就来。你有证据吗?

你拿不出来,我拿的出来。

建议每天18点30分观看重庆电视台新闻频道《天天630》这是该频道的王牌节目。

每一期都有个固定专栏“好个重庆城嘿多好心人”

在这个专栏里面,每天都有好人好事,各种拾金不昧。

公交车司机、乘客、清洁工、过路人、本地人、外地人捡到了各种东西,无数的大额现金。从几百元到几万都有。捡到小孩,捡到古董贵金属等等。

这些例子能说明什么?

人类社会本来就有善良和邪恶。

台湾的政权来之不正,民心不服,体现在司法上,就是想办法和稀泥,不敢主持正义。

说到这里,必然有人会问:那么为什么台湾人民抗拒统一,支持分裂?

因为大陆政权被数十年如一日地妖魔化,台湾人民数十年如一日地接受反动教化,以为被大陆统一就是末日来临。

台湾分裂势力背后的支持者美国被数十年如一日地美化,哪怕是美国和台湾断交,台湾人除了悲歌一曲,心中所向往的依然是那个遥远的白人国度。

四面楚歌姑息的剑。

这句歌词唱了几十年,作为一个大陆人,很长一段时间根本听不懂。

什么是四面楚歌?

什么是姑息的剑?

悲悲切切凄凄。

这是台湾统治者内心的悲凉和惶恐。

为了拉拢台湾人民,为了让台湾人民分散成各种小团体,为了五斗米斗来斗去,要多用些下三滥的招数。

你台湾人杀了台湾人,这是老百姓自己的事情。

主持这个正义干什么?

乐见你们自己人杀自己人。

我要的是权力,是酬庸,是背靠大树好乘凉。

杀得好,你们天天议论这些事情是最好的。

台湾政府,台湾司法是不做得罪人的事情的。

不单是台湾司法不得罪人,美国司法、日本司法、大部分的欧美司法都不得罪人。

得罪了人,担心选票不保。

所谓的人权至上,尔等还有何话说?

要想得到正义,你自己去报复好了。

到时候干成了,我也不得罪你。一样免你的死罪。

这和大陆政权怎么比?

得国既正,天生就有正义感,必然严惩一切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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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系學生回答一波...

(下文繁簡轉換可能有錯)

简而言之,此次案件基本可被视为台湾政府司法体制的又一大失败。本案乃是合议庭,而做出此裁判者也就是庭长陈筱珮,便是台湾司法体制的具现化。作为一位审判长(其实就是终身庭长,与庭长权力一样,但终身任期没有限制,资深司法官地位的象征)。

先说明下,台湾司法官(法官、检察官),在台湾拥有得天独厚的地位。在所谓司法独立的原则下,司法官基本掌控整个司法世界。

法官们握有裁判权,在自由心证下,他们可以在法条规定的范围内解释行使裁量而无需得到他人认同。检察官们则掌握公诉程序,办案主导权。再加上司法官是终身职,领有终身俸,公务员级别又非常高(候补法官相当于科长,资深法官基本上都司处长起跳,最高法院法官副部长等级),可以说,台湾地区的司法官们甚至比司法独立概念的起源地欧美国家更高(欧美国家检察官可不是司法官,即使是司法官也没有所谓终身职)。

在加上司法官考试非常严苛的及格率,以及法律界其他人员对司法官毕恭毕敬的态度,更是助长了这点。由于实施代议制度,台湾民众对一般公务员政客并无太多敬畏之心,但由于司法官大多经过严苛考试才通过,又是终身职(一日为法官终身为法官),高昂的薪资以及退休金(因为公务员级别非常高),再加上司法独立赋予在诉讼程序里绝对的权力,导致连天不怕地不怕的民众也对司法官保持敬重。

于是乎,在人们言必称「庭上」、「检座」的尊称里,许多司法官待在法院这个象牙塔里面成为不食人间烟火的晋惠帝。台湾的议员政客们是被选出来的,为了选票哪怕是作秀也必须尊重人民,一般公务员们没有终身职保障,考绩升级都操作在上级手上,所以公务员也多少对人民有点服务意识。

唯有司法官,这批经历艰难考试挑选出来的精英们,在终身职司法独立等光环下,依旧可以以高高在上的态度俯视人民。

诚然,本案争点的确可议。诸如嫌犯本身吸毒后倘若失去辨识能力,以台湾实务经验,以刑法三阶论来观察,哪怕构成要件、违法性都符合,在罪责上都难以相符。但显然至多逃过死刑,但陈筱姵法官却直接以社区辨识能力认定丧失责任能力而判处无罪实在难以服众。

先大致解说下何谓刑法三阶论。

所谓刑法三阶论,指的是评价行为时要检视的三个阶段。第一个是构成要件,通俗的说就是检视行为人在主观上(心里怎么想)客观上(行为人行为),是否符合法条所规范的情况。第二个是违法性,主要是检视行为人有没有什么免除违法事由(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等等)。

当然毫无疑问前两阶段行为人肯定符合,这里也不多说,但在第三阶段,罪责部分里,却产生了问题。罪责阶段,主要探讨的是不法意识、责任能力、可期待能力,而有争议的,便是这所谓的「责任能力」。

行为人因为吸毒,而导致他丧失了辨识能力,也就是不具备责任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尽管杀人了,但出于刑法三阶论学说,行为人杀人的行为并无是他人格上所想,而是出于某种意外状态所做出的行为,以大陆法系的通说来看,行为人杀人行为应该教育而非判刑。(说到这里我也蛮好奇假如此案发生在大陆,同样也是大陆法系并且通说似乎也是刑法三阶论的大陆会如何判刑)。

现在检察官主要可打的地方有两点。

第一,行为人精神鉴定报告效力。

第二,是否牵涉原因自由行为。

第一个大家都知道,第二个所谓的「原因自由行为」简单来说就假如行为人早已预谋犯案,故意事前吸毒使自己丧失责任能力并在丧失责任能力期间犯案,依旧可以论刑。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在行为前出于为自己意识决定以任何手段使自己丧失能力在实施犯案行为,因为他是在自己仍具有行为能力时使用这手段,等于还是出于他的意思,那他自然不具备免除刑责事由。

当然本案当中,法官显然并不认为行为人属于此种状态,自然便会以罪责方面的疑虑判其无罪。

更妙的是,虽然行为人吸毒行为罪证确凿,但由于其吸食毒品等级较低,又接受勒戒,所以检察官直接缓起诉。(检察官在台湾地区也属于司法官,他们基本主导侦查起诉等程序,所有警察都有义务服从检察官)。

于是乎,一个吸毒杀母的人,就这么无罪释放了。从中,我们似乎可看出刑法三阶论的侷限,可看出台湾司法体制由于司法独立造成司法官的傲慢,看出司改会的无用...

......

更新本案判决书,基本上跟我想的差不多,检察官主张死刑与法官撤销原判决的争点在于对原因自由行为的认定。

(因为知乎突然不能用图片,放链接在评论和这里)

law.judicial.gov.tw/LAW

原审法官跟检察官都认为行为人自己吸毒导致杀母发生,本身在于行为人责任。但高等法院的法官却认为除非行为人吸毒时,可预见「自己吸毒后可能会杀死母亲」,否则不能算是过失。

也就是说,检察官跟原审法官都认为行为人只要「可以预见自己吸毒后会丧失辨识能力」便有过失,但陈筱珮认为原因自由行为得是「可以预见自己吸毒丧失辨识能力后可能会杀母」才算可预见(而且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必须是检察官找出证据证明这点)。

原因自由行为基本上包括行为人自己预谋使自己丧失辨识能力犯刑,或是可以归因于自身责任的过失。而本案的争议就在于,「过失与否」的定义,可想而知,这便是最高法院时的双方交锋点。

最后,行为人的指定辩护人是法扶律师,法扶就是法律扶助基金会,是一间名义上的民间单位(但实际资金九成以上都是司法院资助),专门为「没钱付律师费」的人辩护。由于台湾公设辩护人相当稀少,所以通常刑事案件遇到没钱请律师的,几乎都是由法扶律师代劳。

可想而知,免费的律师在资本主义地区里至少不能算是大牌的律师(这里的免费是指申请人免费,法扶会给法扶律师低于市价的委任费)。所以说,个人认为本案的判决应该是出于法官自由心证对于原因自由行为认定而非律师的功力。

P.s 之前在法扶实习过,天天遇到有的没的奇葩案子,基本上法扶算是半官方的慈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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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黑,台湾问题其实挺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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