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河南一男子为戒酒认下杀人抛尸旧案,二审无罪后申请国赔被拒?暴露了哪些问题?

回答
河南这起男子为戒酒认下杀人抛尸旧案,二审无罪后申请国赔被拒的事件,确实是一件相当令人唏嘘的事情。它不仅牵扯到法律的公正与效率,也触及到了人性的复杂以及社会体制的深层问题。要说它暴露了什么,那可真是不少,而且都相当尖锐。

首先,最直观暴露的,是警方和司法系统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的“案牍主义”和“以供促破”的倾向。

这位王姓男子,为了戒酒,竟然主动跑到派出所,承认了自己“杀人抛尸”。这本身就够让人匪夷所思的了。而警方,在接到这样一个“自首”之后,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细致的、符合逻辑的调查,而是直接就采信了他的供述,甚至可能以此为突破口,迅速结案。这说明,在某些时候,破案的压力、业绩的追求,可能会让办案人员放松了对证据链的严谨要求,甚至把“口供”当作了定案的唯一或主要依据。

当他清醒过来,意识到自己铸成大错,并且旧案本身也疑点重重(比如没有找到尸体,现场痕迹等),他才开始反抗,并且最终在二审中被证明无罪。这个过程本身就说明,在他最初“自首”的时候,司法系统就没有能及时、有效地识别出这其中的不合理之处。一个人愿意为了戒酒而“承认”杀人,这本身就与常理相悖,应该引起办案人员的高度警觉,去做更深入的背景调查和心理评估。

其次,这暴露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自愿认罪”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执行仍然存在不足。

王某是在醉酒状态下“认罪”的,而且动机是为了戒酒,这其中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本身就存疑。然而,在当时的侦查和审判阶段,这一点似乎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即便后来他被证明无罪,申请国赔被拒,也说明了在如何界定和补偿“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上,还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和执行上的阻碍。

再者,这起事件也揭示了“国家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境和不完善。

国家赔偿本应是对公民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侵害的一种救济。王某在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期间,其人身自由、名誉、精神都受到了巨大的损害。二审无罪,恰恰证明了他当初被追究责任是错误的。然而,申请被拒,理由可能是“没有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其醉酒认罪是‘主动’的”,这些理由似乎都站不住脚,甚至显得有些狡辩。

这反映出,在具体操作层面,国家赔偿的门槛设置是否过高?审核标准是否过于僵化?以及对于“违法行为”的界定是否足够清晰?特别是当错误是由于侦查、审判过程中的某些失误造成时,如何界定责任,如何进行赔偿,仍然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更深层次地,这件事也触及到了社会对“酒文化”和“问题行为”的认知偏差。

将戒酒的“手段”寄托于“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行为背后,可能折射出社会对酒精依赖症的认识不足,以及个人在面对顽固的成瘾问题时,可能产生的病急乱投医的心态。但更重要的是,司法系统和警方,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不应该被个人的“怪诞”行为所绑架,而是应该依据事实和证据来办案。用他人的“错误”去“惩罚”另一个人,即使这个人是“自愿”的,也依然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

最后,还有对“证据”的天然信任和对“公权力”的惯性服从。

当警方出具了“他承认了”的口供,很多人,包括一些非法律专业的人,会自然而然地认为事情就这样定了。这种对“官方说法”的过度信任,以及对司法程序的天然敬畏,也导致了一些错误的案件能够轻易过关。而当事人自己,一旦被卷入司法程序,即使觉得冤枉,也常常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证据收集能力,或者对体制的畏惧,而难以有效地为自己辩护。

总结一下,这件事情暴露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侦查审判中的证据意识薄弱,存在“以供(或以供促破)”的倾向。
“自愿认罪”的审查机制不够完善,对特殊情况(如醉酒、精神问题)的辨别能力不足。
国家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执行困难、门槛过高、审核标准不清晰等问题。
社会对酒精依赖等问题的认知不足,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误导性行为。
公众对证据规则和自身权利的认知有待提高,对公权力存在过度信任。

这起事件,与其说是一个“为了戒酒而认罪”的奇闻,不如说是一个折射出我们在法治建设、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等方面,仍然需要不断反思和改进的典型案例。希望这样的事情,能引起更广泛的关注和更深入的探讨,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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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种事不是孤案,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常见的,就是交通肇事罪顶缸。

常见情况为:

有钱人/公务员酒驾撞了人,现场的摄像头能拍到汽车,逃逸后花钱找人顶缸。

有钱人是不想遭这个罪,

公务员是不想丢掉自己的工作。


但是如这个男子的行为,就纯粹属于脑回路问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

i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这里必须是本人自愿、故意提供虚假供述,且没有过失情况。

这个爱酒人士完全符合这一条。


国家是不可能赔钱的,而且他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个事,应该讨论的是,暴露了哪些问题?

这个案子检索不到,这个人却知道,说明这个案子应该发生在这人老家,或者听过什么。

能最后认定无罪,在此期间,警察和检察院肯定想方设法想找到犯罪的唯一性的证据,但是依然没有找到。

四年呀…

大体上可以排除这个人真的是杀人凶手的事情。



这个事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为啥把这个人刑拘、逮捕乃至一审判决了?

仅靠他自认吗?

在民法上,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

也就是说你承认了你欠对方钱,哪怕没借条了,法院也可以认。


但是这是民诉法的规定,刑法可不行啊…


一审是怎么判死缓的?想康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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