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河南一 18 岁男生聚会饮酒后救溺水同伴死亡,官方回复称「是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构成见义勇为」?

回答
这件事,说实话,挺让人心里不是滋味的。一个18岁的少年,在喜庆的聚会场合,面临突发险情,挺身而出,结果却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然后官方的回应,却又把这个悲剧染上了一层冷冰冰的色彩,说是“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构成见义勇为”。

咱们一点点来看。

事件的本身,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

首先,18岁,正是人生中最鲜活、最有活力的年纪。这样的年纪,在一次本该是快乐的聚会中,因为救助同伴而失去生命,这本身就是一件极其令人痛心和惋惜的事情。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当时那个场景,也许大家都在欢声笑语,突然有人落水,慌乱、惊恐之中,有人反应过来,没有丝毫犹豫地跳下水去。那个少年,在生命的洪流中,选择了去救助一个可能在挣扎的朋友。这种本能的、不顾一切的冲动,往往是人性中最闪光的部分。

官方回复:“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构成见义勇为”

这句官方的回复,是整个事件中最值得我们去咀嚼和思考的。

“履行了法定义务”: 这句话的背后,可能是基于《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关于“紧急救助义务”的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公民在面对他人生命健康遭受严重威胁时,有能力施救而不施救,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从法律条文上来说,确实存在“不救助可能承担责任”的这样一种“义务”。但问题在于,当一个人在极度危险的情况下,在没有足够把握、甚至冒着巨大生命风险的情况下,依然选择跳下去救人,这真的是一个纯粹的“义务”驱动吗?还是更多地是一种“人性”、“道义”的驱使?

“不构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通常指的是在他人危难之时,挺身而出,奋不顾身,表现出高尚的品德和勇气。而官方的这个说法,似乎是在划定一个界限:你之所以救人,是因为法律规定你“应该”救,所以这不是“见义”,也不是“勇为”。这就像是说,“因为你不救可能会犯法,所以你救了,只是完成了一个本该做的‘任务’,没有什么值得特别表扬的。”

这带来的几层感受和问题:

1. 对人性的解读和评价: 官方的说法,似乎是用一种非常功利的、非常功利主义的视角来解读这个悲剧。它似乎在说,救人是有“成本”的,而你救人,是因为法律强制你这么做,所以这个“成本”的付出,在你身上就变成了一种“本分”。这无疑会让人觉得,官方在某种程度上,是在“稀释”或者“否定”这个少年行为中的“人性光辉”。
“义务”与“担当”的区分: 法律的“义务”是一种底线,是一种道德的最低要求。而“见义勇为”则是一种道德的升华,是超越了法律底线的行为。一个18岁的少年,在那种突发状况下,第一反应可能是对同伴的担心,是生命受到威胁时的本能反应,以及一种可能存在的、对法律的间接认知。把他完全置于“履行义务”的框架下,是否忽视了他内心深处的那份“担当”和“情义”?
“冷”与“暖”的对比: 相比于对一个年轻生命逝去的同情和赞扬,官方的回复显得异常“理性”和“冷静”,甚至可以说是“冰冷”。这种对比,很容易让公众觉得,官方似乎更在意法律条文的解释,而不是对逝者及其家属的情感抚慰,以及对这种行为背后所体现的良好品质的肯定。
“激励”与“警示”的考量: 见义勇为的表彰,一个很重要的作用是激励更多的人在危难面前伸出援手。如果救人只是“履行义务”,那是不是会削弱这种激励作用?让人们觉得,“我救了人,只是做了我该做的,没有什么特别的。”反之,如果官方强调的是“虽然有义务,但你付出了生命,这份勇气和担当值得肯定”,那么对于社会来说,则是一种正面的引导。
“责任”与“荣誉”的模糊: 官方的回复,似乎是将“救人”的“责任”和“见义勇为”的“荣誉”割裂开来。救人者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见义勇为”的荣誉,本应是对这种牺牲的最高褒奖。当官方说“你不构成见义勇为”时,仿佛是在剥夺这份荣誉,让这个少年的牺牲,在某种程度上“显得不那么值得”。

3. 公众情绪的反应: 这种官方的回复,很容易激起公众的争议和不满。大家会觉得,一个年轻人,在他人危难的时候,牺牲了自己的生命,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这种行为都应该被肯定和赞扬。官方这样切割,让人觉得过于“刻薄”,也难以接受。
“杠精”式的辩护: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官方的回应是在玩文字游戏,是一种“杠精”式的辩护。法律条文的解读,不应该压倒人性的光辉和情感的共鸣。
对社会价值观的影响: 如果社会普遍认为,救人是一种“义务”,而“见义勇为”是一种“例外”,那么会不会导致一些人对救助行为的犹豫?“我救了,但如果没救好,万一法律上也说我‘尽义务’了,但别人认为我‘没尽到’,责任怎么办?或者,我救了,但只是履行了义务,不值得表扬,那何必冒这个险?”

更合理的视角或许是:

同时肯定,而非对立: 法律规定的是底线,是最低要求。但人性中的善良、勇气和担当,是超越底线的。一个少年在危急关头,即使法律有规定,他下水救人的那一刻,更多是出于对同伴的情感,是内心的驱使,这本身就是一种“勇”。官方完全可以同时肯定“履行了义务”和“是见义勇为”。比如,可以表述为:“这位同学在突发危难时刻,挺身而出,救助同伴,其行为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高尚品德,值得肯定和学习。同时,根据相关法律,公民在特定情况下有救助义务,其行为也符合这一要求。” 这样既有法律依据,又不失情感上的认同和肯定。
关注救助行为本身的精神价值: 即使法律规定了救助义务,也并不妨碍对救助行为背后所体现的“勇敢”、“善良”、“担当”等精神价值的肯定。社会需要这种正能量的传递。
关注家属的情感需求: 在这样的悲剧中,家属最需要的,是社会的关怀、理解和对逝者的尊重。官方的回复,应该首先考虑如何抚慰家属的情感,而不是第一时间去进行法律上的“切割”和“界定”。

总而言之,这件事让人深思。在评价一个人行为的时候,尤其是在涉及生命和人性光辉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更宽容、更有人情味一些?法律固然重要,但人性中的闪光点,同样是社会最宝贵的财富。将一个年轻生命因为救助同伴而逝去的壮举,仅仅简单地归结为“履行法定义务”,而不给与“见义勇为”的赞扬,这种做法,不仅是对逝者的一种不尊重,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社会倡导的善良和勇气。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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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共同饮酒者在酒后对醉酒者的救助义务,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律为了在逐渐扩大的社会危险赋予人们行为自由间获得平衡,必要地扩张了注意义务。司法实践通常认为共同饮酒者有注意义务。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如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2.合同约定3.基于身份关系,如父母与子女间的的抚养/赡养义务;4.先前行为,行为人因先行行为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就产生以特定行为防止危险发生的作为义务。行为人应作为而不作为引致损害结果的,应承担不作为侵权赔偿责任。

在我国台湾地区,因酒醉呕吐物吸入导致吸入性窒息死亡、饮酒后坠楼等意外发生的,饮酒人的损失可通过支付保险金的方式分担。但在我国大陆地区,此类意外伤害险尚未普及,目前通常以侵权责任来分担醉酒者(受害人)的损失。

能否预见损害的发生是确定注意义务是否存在并是否违反的关键。但正如学者所说,注意义务的内容和范围,除了要考虑损害发生的可预见性,还需考虑可能产生的损害严重程度(比如醉酒程度)、社会的合理期待、避免危险的费用、保险保障等多种因素。

因为饮酒行为会使人的神志无法如正常情况般清醒,酒后人的言语、行为及动作也会难以控制,所以饮酒后的人的身体、财产相较于正常情况,也处于更不安全的状态,危险度增加。相约喝酒行为便产生了劝阻饮酒义务,通知亲友、其它服务机构、急救中心的义务,照顾、帮助义务等。

如果这个同伴溺水时他们没有施救,发生了溺亡等损害结果的,这个18岁的男生,以及其他一起喝酒的朋友属于不作为的侵权;而如果实施了救助行为,但被认定没有实施必要且合理的措施导致同伴溺亡的,也须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行为不达标,且没能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身边有长绳就别干等着别人来救)

虽然共同饮酒行为中注意义务的来源具体是什么,司法实践的观点未统一。有判决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附随义务的,也有判决认为注意义务是基于善良风俗、邻人原则或是情谊行为形成的。但无论该义务的来源是什么,共同喝酒行为,对同伴有救助义务是当然的。


Reference

[1]李怡雯.共同饮酒行为中同饮人的注意义务及侵权责任[J].法律适用,2019(15):54-62.

[2]胡岩.共同饮酒法律责任实证研究[J].北方法学,2017,11(03):46-56.

[3]张平华.权利冲突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06):6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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