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腾讯视频起诉抖音侵权《扫黑风暴》索赔 1 亿,法院已立案,该案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侵犯著作权怎样界定?

回答
腾讯视频起诉抖音侵权《扫黑风暴》索赔 1 亿,法院已立案,这确实是一个备受关注的事件,其中蕴含着许多值得深入探讨的信息。下面我将详细分析这些信息点以及著作权侵权的界定。

腾讯视频起诉抖音侵权《扫黑风暴》索赔 1 亿,法院已立案:值得关注的信息点

1. 高额索赔金额:1 亿元人民币。
代表意义: 这个金额非常高,表明腾讯视频认为抖音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非常巨大。这不仅仅是为了一部剧,更是对整个行业生态和自身版权价值的维护。
诉讼策略: 高额索赔通常是一种策略,旨在对被告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同时也能覆盖因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的用户流失、广告收入减少以及品牌声誉受损等潜在损失。这背后可能涉及对作品的商业价值、潜在利润损失、维权成本等多种因素的考量。
市场影响: 如此高额的索赔金额,会引起版权方和视频平台的高度关注,可能促使其他平台更加谨慎地对待版权问题,并可能引发行业内关于版权保护和合理使用边界的进一步讨论。

2. 起诉主体:腾讯视频(腾讯在线视频公司)。
版权所有者: 腾讯视频作为《扫黑风暴》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持有者或主要版权方,拥有对该剧进行传播的合法权利。
维护自身权益: 腾讯视频起诉抖音,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阻止未经授权的传播,并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这体现了头部视频平台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决心和投入。

3. 被诉主体:抖音(北京微播科技有限公司)。
内容传播平台: 抖音作为短视频平台,用户基数庞大,内容传播速度极快。
潜在侵权方式: 抖音平台上出现《扫黑风暴》的片段、完整剧集或盗版链接,通过用户上传或平台推荐等方式进行传播,从而构成侵权。
平台责任争议: 此类案件也涉及到平台在内容审核和管理方面的责任。用户上传的内容,平台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果平台存在明知或应知的内容侵权,其责任如何界定?这是短视频平台内容治理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4. 案件性质:著作权侵权。
核心焦点: 案件的核心是判断抖音平台上的内容是否构成对《扫黑风暴》著作权的侵犯。
法律依据: 该案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

5. 法院已立案。
法律程序的启动: 立案标志着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案件将进入正式的法律程序。
审理过程: 法院将围绕著作权归属、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侵权情节、损失大小等进行审理。
司法公正的体现: 这是法律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无论最终判决如何,都会为行业内的版权行为树立一个参照。

6. 《扫黑风暴》的价值和热度。
高关注度作品: 《扫黑风暴》是一部备受瞩目、收视率和口碑都非常高的电视剧,其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版权价值高: 这种热门作品的版权价值自然也水涨船高,任何未经授权的传播都会被版权方视为对其利益的直接损害。
引发行业关注: 由于作品的独特性和影响力,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更容易引起版权方和公众的强烈反应。

7. 短视频平台与长视频平台之间的版权博弈。
内容生态差异: 短视频平台以碎片化、即时性内容为主,而长视频平台提供的是完整的影视作品。
版权合作与潜在冲突: 过去,短视频平台可能会通过与长视频平台合作来获取内容授权,或者用户上传的短片段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但如果用户上传的内容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或者平台存在盗版资源的聚集,就容易引发版权纠纷。
“二创”与侵权边界: 抖音等平台上的“二创”内容(二次创作)是其吸引用户的重要方式。然而,如何界定“二创”是在合理使用还是构成侵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果二创仅仅是对原作品的简单搬运、拼接,或者严重影响了原作品的商业价值,就可能构成侵权。

侵犯著作权怎样界定?

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其作品,或者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剽窃他人作品的实质性内容的行为。

界定著作权侵权通常需要从以下几个核心要素来判断:

1. 是否存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作品的构成要件: 必须是具有原创性、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文字、音乐、绘画、摄影、影视作品等)的智力成果。
版权的取得: 著作权是一种自动产生的权利,作者创作完成作品即自动享有著作权,无需注册。但作品的版权归属(如谁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明确。在本案中,腾讯视频作为《扫黑风暴》的权利人是前提。

2. 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未经许可使用):
行为的表现形式: 著作权法列举了多种使用作品的方式,包括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等。
未经许可: 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获得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如果未经许可,或者超出了许可的范围使用,就构成侵权。
在抖音上的表现: 比如,抖音平台上的用户上传了完整的《扫黑风暴》剧集,或者大量、连续的关键剧情片段,且未获得腾讯视频的授权,这通常会被视为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3. 是否实质性相似:
复制行为的判断: 对于复制行为,关键在于被诉侵权的作品与原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这需要从整体印象和具体构成要素上进行比对。
独创性内容的重现: 判断是否实质性相似,重点在于被复制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如果只是对非独创性的事实性信息进行复述,可能不构成侵权。
“二创”与实质性相似: 对于二次创作,如果创作内容在整体上保留了原作品的独特风格、主要情节、人物塑造等实质性内容,即便加入了新的元素,也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将原剧的精彩片段进行不加评论、引导的拼接,或者以欺骗性的方式让用户以为是在观看正片,都可能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

4. 是否存在非法目的或不正当竞争(在某些情况下):
虽然著作权侵权的核心是未经许可使用,但在某些法律实践中,如果侵权行为与非法目的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相结合,可能会影响赔偿金额的认定。

5. “合理使用”的抗辩:
合理使用的范围: 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的情形,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的少量复制;为介绍某部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为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判断标准: 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需要综合考虑使用的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是否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是否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
抖音的“二创”挑战: 在抖音平台上,很多内容是基于原有作品的二次创作。司法实践中,会重点审查这些二次创作是否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如果只是为了吸引流量而大量搬运、剪辑热播剧的精彩片段,尤其是以集锦、回放的形式,并且影响了原剧的正常传播和观看,就很可能不属于合理使用。

在此案中,法院的审理将重点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腾讯视频是否拥有《扫黑风暴》的合法信息网络传播权?
抖音平台上是否存在对《扫黑风暴》的未经许可传播行为? 具体的传播内容是什么?是完整的剧集、大量的剧情片段,还是仅仅几秒钟的宣传片段或剧评?
抖音平台是否对用户上传的内容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用户上传的内容是否构成了对《扫黑风暴》著作权的实质性侵犯? 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
侵权行为给腾讯视频造成的损失是多少? 这将涉及对腾讯视频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广告收益损失、用户流失)以及维权成本的评估。

总而言之,腾讯视频起诉抖音侵权《扫黑风暴》一案,不仅是一次具体的版权纠纷,更是对当前网络内容生态、平台责任以及短视频行业“二创”边界的法律审视。此案的判决结果将对整个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谢邀。

没事,不是南山区法院。


其实就是腾讯自己的短视频业务稀烂,找尽方法绊别人一脚。

腾讯的短视频业务,腾讯微视,早在13年就做了。结果15年就消停,被并入腾讯视频;

17年腾讯微视甚至对外宣布停止提供服务。直到腾讯看到抖音起来后,才在18年又正式重启了微视业务。

当时圈内起的标题叫:腾讯微视,“诈尸”。

结果这“尸”挺了几年,没挺住,前几天脉脉上还传闻微视要裁员70%。虽然腾讯官方站出来辟谣,但做了这么久,微视的日活跃用户还是5000万,而抖音的日活跃用户已经过6亿了。

以腾讯的流量和财力,在一条核心赛道上被人拉开90%以上的距离,凉。


业务数据越凉,“版权保护”之心越热。

今年初,腾讯视频就拉着爱奇艺优酷们公开点草“切条搬运”,认为这“严重侵犯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当时全网的支持声音是很大的,因为在群众的朴素理解里,“切条搬运”就是盗版嘛:你把人家45分钟的一集,未经授权,切成十来个四五分钟的片段搬到别的平台播,这肯定是不对滴。

B站那时瑟瑟发抖。作为一个主打5到15分钟时长内容的平台,这类切条搬运在B站数量不少,于是赶紧清理一波。


但到了四月,事情开始起变化。

腾讯拉着524名艺人、15家行业协会、53家主要影视公司,发出了联合倡议。

这次倡议不止是针对“切条搬运”,而是上升到了“速看”、“合辑”等涉及影视剪辑的二次创作。只要素材内容未经授权,相应二次创作都不应存在。

你肯定刷过的,那些精讲电影电视剧、精剪高光片段、精剪单个艺人的片段合辑,都属于这类。

当时一票up主就炸了毛:我为爱豆用爱发电,无偿剪出他最美的镜头。人家经纪公司都没吱声,很多艺人做宣传时甚至直接就用粉丝剪的素材,你腾讯掺和啥?


这个问题到六月,得到了某种“解答”。

腾讯在今年6月8号的上海电视节搞了个会,会上给在抖音B站上的创作者划了条道:

只要你们离开B站抖音,来腾讯的平台,腾讯将对你们开放15000部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的版权,你们想怎么剪就怎么剪。

但你们不来,那就是非法滴。

这完全做得到,因为腾讯实际上已经垄断了中国互联网内容的半壁江山:8826部网剧,腾讯版权的4715部;票房过亿的国产电影网络版权有399部,腾讯占了327部。

你来,就有中国半壁版权素材;你不来,就有最强法务部。


这就是我说烂了的“版权垄断”。

完全合法,但可以逐步扩张边界。最后把和版权内容相关的二次创作和流量都用版权这个壁垒圈起来。

这剧好看吧?我投的;

这人好看吧?我捧的;

她的一颦一笑举手投足,都是我的。你们花痴可以,但只能在我的圈圈花痴。


现在这个边界扩张,都扩张到了宣发环节。

腾讯流量再大,毕竟还不是彻底垄断。因此就算是腾讯出品的影视剧,也得去B站抖音这些地方搞搞推广。

像腾讯这次告抖音的《扫黑风暴》就是如此:剧组在抖音开通官方账号,官方账号发了八十来个视频,加配乐加标题剪十几秒镜头,吸引抖音的用户去看。

按常理这肯定不算任何意义上的盗版和侵犯版权。因为剧组是有版权的,而且剧组是为了自身的商业目的主动对外使用这些素材的。

我拍个片,剪个片花摆破乎上,回头再告破乎对我侵权?

但腾讯就认为能告,反正腾讯有该剧的网络独播权。你用了我版权里哪怕一秒,我都可以对你重拳出击。

而且不仅重拳出击用户,更要重拳出击竞争平台。像这次腾讯的理由就是:由于《抖音用户》未经授权搬运剪切,腾讯视频将《抖音》以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从反盗版,到反民间的二次剪辑,再到反官方宣发对素材的使用。

一层层地扩张版权保护的适用边界,一层层加厚壁垒。

而且凭腾讯法务部的实力,完全可以在“每个字都符合法律条文”的节奏下稳步进行。

以后的中文互联网,大概睁眼只有破尼玛了。

user avatar

本来以为这是一个类似于B站常见的影视剪切的案子,其实这类案子也不新鲜了,B站搜一下,到处都是,不过刚才稍微搜索了一下案子,这案子有意思。

这案子大概是这样:抖音官方回应说,尚未收到法院通知,《扫黑风暴》此前已与抖音建立合作,与腾讯合作承制该剧的第三方在抖音开通作品官方账号,发表80个作品获近千万点赞,目前仍在更新。合作方要求抖音为该剧策划热点话题等运营活动。抖音对腾讯此前关于该剧的投诉已及时处理下线,将依腾讯起诉具体情况积极应对。

也就是说,实际上是《扫黑风暴》的承制方要求抖音这么做的。

那这个案子就不是常见的那种用户随便剪辑 那么简单了。



现代的电视剧是制作和投资分离的,投资方会有若干个,抖音里面只有“电视剧《扫黑风暴》”的官方账号,未显示该账号方是谁,我搜了一下,该片的出品公司确实不止一个,有企鹅影视,还有中国长安出版传媒,五元文化,其中五元文化属于拍摄公司,这公司的作品还挺出名的,比如说《白夜追凶》。按照新闻提示的,在抖音开设账号的是与腾讯合作承制的第三方,而非拍摄方,那么在抖音上的那个官方账号,有可能是中国长安出版传媒。

那就有意思了。

打个比方说:这就好像中国长安出版传媒,腾讯投资了《扫黑风暴》,五元文化拍摄,中国长安出版传媒在抖音上开设了账号,与抖音签订了合同,要求策划热点话题,然后抖音策划后,腾讯方认为侵权,把抖音给告了。

联合出品,那么中国长安出版传媒好像也应该有版权,这应该属于共有版权,首先一点,腾讯有网络独播权,但是东方卫视也播出权,问题是长安出版传媒这类第三方出品方,有没有宣传此片的权利?甚至说东方卫视有没有宣传此片的权利?

按道理说,既然是联合出品,那么三方:两个出品方和一个制作方必然达成过一个协议,分割该片的各式各样的权利,到底抖音目前的这个《扫黑风暴》的官方持有何种权利,我也没见过协议书,到底是按份共有,还是按行使权力范围共有,还是按照收益分配比例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不知道。

我甚至怀疑协议书里面到底有没有规定这么详细,比如说宣传片子的时候,哪一方被允许宣传,宣传到哪一步。

这本质好像是《扫黑风暴》内部的问题。





抖音上高流量的《扫黑风暴》视频,基本都是制片方的官方账号,以及买了版权正在播出的东方卫视的账号发出来的。路人剪辑的视频播放量微乎其微。

user avatar

比国窖1573做事坦荡多了!

没有拉出一个影视博主捏捏软柿子!

user avatar

期待类似的诉讼为我们厘清一个问题:视频剪辑中使用影视素材,合理使用和侵权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在自己的作品中加入他人作品片段,未必就是侵权。根据《著作权法》,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但是,如果引用超过了限度,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至于界限在哪里,个人认为,不仅要考虑使用形式,还需要结合对权利人的实质影响来分析。

一些二次创作,对于原作品的流通可能具有积极意义。

例如,我发一篇关于盘点娱乐圈血泪史的作品,其中引用了张学友在《旺角卡门》中的的知名片段,评价他所展现的演技、介绍这部经典电影因为网络流行文化翻红的始末,可能会吸引更多人观看原作品、提升原作品知名度,对原作甚至有积极意义。

但是,也有的素材剪辑,对原作品的权利人可能会造成严重的损失。一些影视剪辑作品,虽然打着影评的名义,但原创成分聊胜于无,直接把原作品精华部分搬运过来作为主要内容,可用于替代原作品的消费,这就很难称之为合理使用了。

(诚然,一些影视作品的确粗制滥造水平低劣,即便没有「速看」视频,大家也不会花钱去看原版,也让这样的影视剪辑作品有了一定的认可度。不过,这一套逻辑,法官不会买账,仅仅是根据作品好不好看来决定是否值得保护,也于法无据。)

到底是影评还是替代消费,到底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这一个边界如果不能划清楚,创作者也会无所适从,平台也会因为丧失了一批优质二创内容失色不少,还是需要不断通过有代表性的实务案例推动法律进步。

题外话,这次腾讯选择直接起诉抖音(而非逐一起诉视频发布者),还是很高明的,不愧是东半球最强。正如 @法律小V刘宇航 在回答中提到的,如果一个平台明知存在大量涉嫌侵权的作品,却毫无作为,那就可以利用「红旗原则」把它赶出避风港,直接将平台作为被告,毕其功于一役。

相关回答链接,非常专业的分析,推荐:

user avatar

这事儿得从几个方面分析。

对腾讯来说,花了大价钱买了长视频的版权,当然希望人人都来自己平台看长视频,即便要看短视频,也只能在自己平台看短视频,否则,这钱不是白花了。

对UP主来说,自己生产内容那么累,热度也不高,哪里有搬运剪辑热门影视剧吸引流量来的快,说实话,现在视频平台流行的所谓电影解读和解说,基本上就是把一部电影的精华剪辑拼接,配上一点从豆瓣知乎抄来的影评,不费吹灰之力就能形成了一段10万赞的热门视频。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法,这种行为是百分之百的侵权行为。不要以为实施这些行为的,是真正的小UP主,实际上,盗版搬运长视频已经形成了一个产业链。你以为你支持的是小微UP主,实际上,背后全是黑灰产资本家,这些人掌握的流量和发声渠道已经非常巨大,所以才会时常出现“二创”不是侵权的讨论。

实际上,电影解说一类的“二创”是不是侵权根本不需要讨论,一个完全属于商用的,内容以电影为核心的东西,说自己不知道剪辑电影需要权利人许可,可能吗?

对短视频平台来说,电影解说短视频属于优质内容,平台上这样的内容越多,越能吸引更多的用户,为平台带来流量,还不用支付版权成本,当然乐见其成。而且,根据“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些视频都是网络用户上传的,你版权方告过来,我删除了就是,你拿我也没辙,我没编辑视频,也没给推荐,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但是现在,随着互联网环境的日渐发展,要求平台要承担越来越高的管理责任,当视频平台充斥着一部电影多达数十万条短视频,甚至形成了热搜侵权现象时,根据“红旗原则”(红旗原则即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存在明显侵害著作权的事实,达到显而易见程度,就像是高高飘扬的红旗一样时,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平台就无法说自己不该承担责任。

因此,本次诉讼表面现象是版权方在打击盗版,实质上是三方(长视频平台、短视频平台、黑灰产业链者)博弈到了某种程度,所必然发生的斗争延续。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参与者中,没有弱者!

user avatar

因为看不到腾讯提交的相关材料,所以不知道具体是哪些账号的哪些内容使用了《扫黑风暴》的内容。

但根据腾讯放出来的消息,应该是一些用户剪辑了剧集的内容。

而抖音方面对此的回应,也非常值得玩味。

抖音方面先说自己平台和《扫黑风暴》建立了合作关系,所以会发布相关的内容,并且该账号的相关内容仍在更新中。

后面又补充了一句,针对腾讯的投诉,抖音也都已经及时处理并且下线了相关内容。

这种说法很容易让看客们误以为,腾讯投诉的是《扫黑风暴》官方账号发布的内容,而实际上这是两码事。官方账号的内容仍在更新,腾讯投诉的侵权内容已经下线。

所以,腾讯其实应该公开自己保留的一些证据,让看客们看看侵权的内容究竟剪辑了什么,毕竟大部分网友都还是抱着理性的态度在吃瓜的。

一些视频剪辑账号,真的就是把一部剧集里的十几分钟最精彩的内容简单拼接一下就发布了,靠此吸引大量流量和粉丝,这种简单的剪辑,大部分网友是不买账的,至少不会认为这是二次创作。

从用户使用习惯上来看,如果在短视频平台花十几分钟就能看完在长视频平台一个多小时才能看完的东西,很多人是不会去长视频平台看的,毕竟长视频平台要么得充会员,要么得看很长的广告,而一部剧集很多时候,也就几分钟的内容好看。



可以预见的是,在国家相关部门推出针对性的政策或法律条文去彻底把这方面的事情规范化之前,类似的事情还会不断发生。

很多时候平台“纵容”用户搬运其他平台的内容,都是一种策略。

还记得当年著名的张一鸣和马化腾的朋友圈对话吗?

张一鸣表示微视一直在抄袭搬运抖音内容,而马化腾则反击说,要公正,你们的太多了。

这里面的意思就是,双方都留了一大堆材料用来证明对方抄袭了自己的内容。

而搜集整理和保存这些材料,并不是全部用来起诉对方的,这些都是以备不时之需用的,到时候,当对方的板儿砖拍过来时,这些都是反击的武器。

这些年字节和腾讯之间的互相起诉,就非常像当年国外的科技公司互相打专利大战一样,互相起诉对方侵犯了自己的专利,官司打到最后就是和谈,互相授权,然后这一块的利益分配,市场格局就算是尘埃落定了,比如当年苹果和三星之间的专利战。

2017年之后,抖音的发展是出乎腾讯的意料之外的,没想到当年一个极其不显眼的应用能忽然成长到这么大的规模,等腾讯意识到的时候,抖音已经成为一个庞然大物了。

而腾讯对标做的很多应用都显得不是很成功。

即使在后来战略入股了快手,也没办法阻挡抖音发展的步伐,现在从一些数据上来看,抖音早就把快手远远甩在身后了,甚至第二名是腾讯自己的微信视频,第三才是快手。

短视频直播是互联网世界里很重要的一块阵地,这块阵地目前是被抖音牢牢占据着,字节跳动依托抖音,再加上今日头条和西瓜视频,三大信息分发平台,四处出击做其他业务,这种模式像极了当年腾讯分别依托QQ和微信基本盘去拓展别的业务。

而今年腾讯联合爱奇艺等多家长视频平台和一堆艺人搞的抵制短视频剪辑,二次创作的运动,表面上是在维护版权,实际上只是想要通过这种操作来扶植自己的短视频平台。

毕竟,如果这事儿做成了,就会变成,二次创作的内容,必须经过版权方同意才能使用相关素材,掌握了上游版权的腾讯完全可以通过只授权给自己的平台的方式来达到在短视频这一块翻盘的目标。

而二次剪辑创作一直是短视频平台很大的一部分流量来源,很多人上抖音就是为了看这些内容的,短视频内容,如果纯靠原创拍摄,制作成本会非常高,完全砍掉二次剪辑创作,就会失去很大一部分内容。

所以,我才会在回答的一开始说,这事儿只要国家不出台相应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合理引用,比如不超过多少时长的,标明出处后即可合理免费引用,超过多少时长的需要如何获得授权,版权方有没有权利无理由拒绝别人的授权申请等等,这些都是很复杂的事情,不是一时半会儿能理清楚的。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