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来看,风向依然没有变化。
中国人民决不允许“外来”势力剥削我们!罚得好!
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超时加班罚款是每人100元~500元。
这个数额,在17年后的今天,对企业已经没有任何惩戒作用了。而且其本身没有把超时加班时长和罚款数额匹配起来,造成了单个工人超时加班时间越长对企业来说罚款成本越低的情况。
应该考虑修改,例如改为每人每小时100元~500元。
这就是鼓励公司强制加班啊!
1.29万?哈哈哈哈哈!
@深圳
一般来说,这种性质的罚款都是双方合作的结果。
局领导搞了个“行动”,取个名字,比如叫“落实劳动法百日无违法加班行动”,手下人就得去办,把工作汇报上来,根据领导的要求,要有调查,有处罚,有成效。具体办事的人就得动脑子,要是随便逮个企业硬上,恐怕既调查不动,也处罚不动。那就得采取些“沟通、教育”的措施。
选西门子,是因为西门子有钱,而且西门子管理层和局里关系比较好。于是就去沟通,让对方配合一下,主动把自己违法加班的情况写成材料,这叫自查自纠,然后局里根据材料下个处罚,西门子象征性得交点罚款,这事就办好了。西门子管理层应该非常配合,因为需要麻烦局里的事太多了。说实话,真不是怕了这么个小局。
局领导有没有工作能力,主要还是看局长能不能和老板们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同理,公司管理层有没有能力,也要考察一下其与政府部门协调关系的能力。
至于这笔罚款有什么现实意义,我认为一是树立了政府部门良好形象;二是树立了企业知错就改服从政府管理的好形象。没了。
处罚太轻,罚1290万还差不多。
不给加班费,就不算加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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