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算是挺经典的意思表示问题了,个人认为贾玲的言论在法律上属于「戏谑行为」。
戏谑行为,用大白话来说就是开玩笑、吹牛逼,严谨一点来说,可以参考王利明教授领衔起草的《民法典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第134条:
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实意思作出意思表示,并期待对方会了解该意思表示并非出自真实意思,法律行为无效。但行为人应当赔偿对方因合理信赖产生的损失。
结合采访的背景来看,贾玲在谈笑风生的环境中,用夸张的语言表达对票房数字的期待,并且有理由期待对方将相关言论理解为一种美好的祝愿,符合上述对戏谑行为的定义。
虽然民法典最终没有明确对戏谑表示作出规定,只是相对笼统地在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上述建议稿至少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相关概念。
因为贾玲的言论并不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自然也不会产生履约的责任。至于是否会导致因合理信赖产生的损失,机会也不大(最离谱的可能性,就是有编剧专门投入资源准备拍一部以贾玲为主角的减肥励志题材电影,但这不太可能被认为是合理的信赖。)
法律没这么机械,吹牛的自由还是要有一点的。。。(比如九月份的日韩大片)。
另一种解释,参考 @明·涛 老师的回答,或者可以理解为单方允诺:
但即便如此,也似乎没啥理由认为能够形成债的效力==
不需要,压根没有形成真实意思表示。
也没有形成合同。
另外,⚡️很胖的,自行搜索球状闪电和各类闪电的直径。
生活中很多言论,包括卢本伟还欠2吨奥利给没食,包括你通过法考我就请你吃饭(好意施惠),其实都是没有形成真实意思,更没有存在的第二方当事人,对承诺的内容也没有具体地指明,到底要请多少价款的饭,到底要吃多少吨的奥利给,何时何地何种方式履行义务,瘦成闪电到底是瘦多少公斤?等等等等。
所以很多时候说话不算话,不违法。
就算贾玲没有瘦身成功,需要承担赔偿(?到底是赔偿还是赠予)一定数额的价款,我们假定赔偿或赠予的对象存在,那么赠与合同的违约除非涉及社会公益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赠予方可以随时撤销合同。
如果是合同违约需要赔偿,那么那个存在第二方对于贾玲究竟负有何种义务?监督贾玲不发胖的义务吗?每天微博上班私信喊一句,贾玲,别胖啊!瘦成闪电⚡️!赚钱真简单啊!健身房教练直呼内行!
唉,说到这里,都快帮贾玲把这个不存在的合同都给补完了。
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贾玲在接受采访时用达成票房30亿将会瘦成一道闪电。
那么这个可以理解成为一种单方允诺行为。而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一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不需要任何人的任何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正常的理解看,瘦成一道闪电的含义应该是一种减肥行为,而不应该把这个真正的和闪电进行挂钩。
因为闪电也有球形的闪电(没有任何贬义的表示)。
至于违约赔偿给谁?见证者都有份。
当然这个也可以理解成是一种调侃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只是一种自身调侃,电影营销的一种手段而已。
闪电有很多种。。。。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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