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可能。确切的来说,这样的企业已经存在了。
可能很多人看到这个结论会大吃一惊:“什么?!中国存在工人合作社?”“不可能吧?这种企业我们怎么没听说过?”“在中国成立工人合作社,法律允许吗?”
可能不少人对这个问题都存在诸如上述这般疑虑,尤其是最后一个问题——法律是否允许存在合作社?恐怕不少人第一反应给出的回答就是否定的。然而今天,我得告诉各位,这种企业不仅在中国存在,而且已经存在了好久了!
首先呢,类似于工人合作社的企业,在中国被称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形成的新型企业的组织形式。——摘自百度百科
股份合作制诞生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当时,面对包产到户、分田单干的局面,如何处理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资产,成了一个老大难的问题。为此,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长行村的村民,将集体资产折股到劳,按股分红,民主管理,创造性的发明了一种被称之为“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村民人人都是村集体的股东,人人都享有表决权。在此之后,这种制度逐渐发展壮大,遍地开花,并受到了官方的重视,成了当年中小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80年代火爆一时的乡镇企业的改制方向。可惜好景不长,90年代疯狂涌入的外资一下子挤垮了处于萌芽期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这种充满活力的制度也随之走了下坡路。官方不仅搁置了该制度的全国性立法,同时还为了市场化改革,积极督促这类企业改制为传统公司。到2019年,全国只有700多家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在苟延残喘。
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全国性的立法,因而这种企业也就没有全国性法规可依。根据《最高法院类案裁判规则》规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相关纠纷只能参照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和企业章程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有人希望去成立一家这样的企业,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得注意的(换句话说你得把企业章程给订好,免得到时候被人钻了空子搞事情)。
另外该企业形态虽然没有全国性的立法,但也存在不少各个地方性的规定可供参照,比如:
所以如果有志之士想要去成立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建议先去当地工商局咨询一下相关政策。
根据我个人的尝试,上海、杭州、宁波、武汉四地可以通过网络申请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如果有人对这个事情感兴趣的话可以去各地工商局相关网站试试。
同时,正是因为没有全国性法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内部结构、管理体系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企业章程制定相对随意。我个人根据一些资料,总结出了几点章程制定时的原则,以供各位参考:
一、以公司制为框架,嵌入“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内核
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也和传统公司那样,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一些较小的企业也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而只设立几名执行监事,甚至不设立董事会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当然如果规模实在是小,也可能完全没有董事和监事,股东和经理无缝对接。
二、全员相对均衡持股
这里的“全员相对均衡持股”,包含了两点:一是“全员持股”,几乎每个职工都持有股票,不持股的职工要么没有,要么数量受到严格限制;二是“相对均衡持股”,每个人的持股额度相对均衡,不至于差别太大。一般而言,限定最高持股额度不超过平均持股额度的5~10倍为佳。
三、民主管理
股份合作制企业奉行民主管理原则,一般有一人一票,一股一票,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给大股东加权票数三种。如果实行一股一票,一般规定最高持股额度不超过平均持股额度的5倍,以达到近似于一人一票的表决效果。
四、股票设立原则
在发行股票上,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发行三种股票:职工个人股,社会个人股和法人股,有些旧国企、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能还会有国家股,集体股,乡村股等其他种类的股份。在性质上,一般设定职工个人股为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社会个人股和法人股为无表决权的优先股。当职工离开企业时,一般要求其所持有的股份要么转让给其他职工,要么继续持有,但必须转为优先股。
最后,帮我的朋友 @WoFVi1 君推一下他建的一个程序员合作社的群(群号:546187553),希望参加、建设合作社的程序员同志,乃至希望帮助合作社建设的朋友都可以来加下群。也可以关注合作社官网http://rcit.org.cn/(虽然合作社还没建起来),官网上会不定期更新一些有关合作社的内容。最后,愿祝中国的合作社事业能形成星火燎原之势,发展壮大,为改善广大劳动者的待遇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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