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在国内实现工人合作社可能吗?

回答
在中国实现工人合作社是否可能,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多个层面。简单来说,可能性存在,但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障碍。

以下将从多个角度详细阐述:

一、 中国工人合作社的现实基础与历史渊源

现有实践与萌芽: 尽管“工人合作社”这个词在中国并非主流,但类似工人参与管理、分享利润的模式在一些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中有所体现。例如:
工会组织中的互助性活动: 部分工会组织会开展一些为会员提供福利、互助支持的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作社的互助色彩。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部分特征: 一些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理论上虽然不直接等同于工人合作社,但在所有权和管理上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工人参与。
新兴的平台经济中的共享模式: 一些平台经济中的劳动者,如网约车司机、外卖员,虽然面临被平台剥削的困境,但也有一些组织尝试通过合作社模式来保障自身权益,这被认为是现代工人合作社的一种可能探索。
基层民主实践中的探索: 一些地方的基层治理改革中,也会尝试鼓励居民或特定群体通过民主协商来管理公共事务或资源,这与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则有契合之处。

历史渊源与理论支持:
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历史: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曾提倡“劳动者翻身解放”,并借鉴了苏联的集体经济模式。虽然这些模式与现代工人合作社不完全一致,但强调了劳动者的地位和集体经济的优越性。
改革开放后的理论反思: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传统集体经济模式的弊端和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反思,也为探索新的劳动组织形式提供了理论空间。一些学者和活动家开始关注和研究西方的工人合作社模式。

二、 实现工人合作社的有利条件与潜在优势

强大的国家动员能力和政策导向: 如果国家层面认可并推动工人合作社的发展,可以提供政策支持、法律框架和资金援助,迅速推广。
巨大的劳动者群体和市场需求: 中国拥有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他们在市场经济中普遍面临劳动权益保障不足、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对更公平、更民主的劳动组织模式有潜在需求。
集体主义的文化基因: 虽然个体主义在中国也在发展,但集体主义文化仍然有一定影响,这可能有助于人们接受合作共赢的理念。
对资本主义弊端的反思: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也暴露了资本逐利本性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如贫富差距扩大、劳资冲突加剧等,这为推广更具社会责任感的工人合作社提供了契机。
技术发展的支持: 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方便劳动者之间的沟通协作,为管理和运营合作社提供技术支持。

三、 实现工人合作社面临的重大挑战与障碍

这是最核心也是最复杂的部分,也是决定其可能性高低的关键:

1. 政治体制与意识形态的制约:
国家对经济的强力管控: 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有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工人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形式,其运作可能与现有的由国家主导或控制的经济秩序产生摩擦。
对独立工会和劳工组织的敏感性: 现代工人合作社通常拥有自主的民主管理和决策机制,这可能被视为挑战现有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垄断地位,或者被解读为不受控的组织形式。
意识形态的考量: “工人合作社”的提法本身可能触及“阶级斗争”等敏感话题,在当前的意识形态环境下,如何将其纳入主流话语体系需要谨慎处理。
利益集团的阻力: 现有体制下的一些既得利益者,例如部分国有企业管理层,或者享受资本优势的企业主,可能不希望看到工人力量的增强和利润分配模式的改变。

2. 法律法规的缺失与不完善:
缺乏专门的合作社法律: 目前中国对合作社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合作社法》上,但该法案主要针对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对工人合作社的定义、设立、运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完善,缺乏专门针对劳动者作为所有者和管理者的法律框架。
现有公司法体系的限制: 现有的公司法等法律体系是围绕资本所有权构建的,工人合作社的股东是劳动者,其治理结构、利润分配等与传统公司有本质区别,可能需要修改或补充法律以适应其特殊性。
劳动法与公司法的衔接问题: 如何界定合作社成员的劳动关系、管理权、所有权,以及在遇到纠纷时如何适用法律,都需要清晰的法律界定。

3. 经济和市场环境的挑战:
资本的压力和竞争: 在一个以资本为主要驱动力的市场经济中,工人合作社需要与拥有强大资本和资源的传统企业竞争。合作社的启动资金、规模扩张、市场营销等方面可能面临巨大困难。
管理和运营能力: 工人合作社需要成员具备专业的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等知识和技能。劳动者往往更专注于技术工作,对企业整体运营的管理能力可能不足,需要大量的培训和学习。
融资困难: 合作社通常以劳动者自身的出资或借贷为主,融资渠道相对狭窄,难以获得大规模的外部投资。
风险承担能力: 合作社的成员往往是劳动者,他们的生计与合作社的生存紧密相关,一旦合作社失败,将对成员造成严重打击,这使得他们在承担风险时更加谨慎。

4. 文化和认知障碍:
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张力: 虽然有集体主义文化基础,但市场经济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个人主义。如何在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让成员真正认同并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建设,需要长期的文化培育和教育。
“老板”意识的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劳动者习惯了作为被雇佣者,对于成为“老板”并承担管理和决策的责任可能存在不适应,甚至抗拒。
信任和协作问题: 合作社的成功依赖于成员之间的高度信任和有效协作。在中国社会转型期,人际关系的复杂性以及信息不对称,都可能导致信任危机和协作困难。

5. 现有工会组织的定位与改革:
工会能否支持或改革为工人合作社? 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官方工会组织,其功能主要是维护职工权益、组织职工活动等。如果工人合作社要独立运作,如何与现有工会关系界定是个问题。是否会考虑将工会的部分功能转化为合作社形式,让职工真正掌握生产资料和经营决策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方向。

四、 实现工人合作社的可能性路径与策略

尽管挑战重重,如果中国要推动工人合作社的发展,可以考虑以下路径和策略:

1. 政策和法律的先行:
制定专门的《工人合作社法》: 明确工人合作社的定义、成立条件、治理结构(如一人一票原则)、利润分配机制、成员权利和义务等。
修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 如公司法、劳动法等,使其与工人合作社的模式相衔接。
提供财政和税收支持: 对新成立的工人合作社给予启动资金援助、减税降费等优惠政策。
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或担保机制: 帮助合作社解决融资难题。

2. 试点先行与模式创新:
在特定行业或领域进行试点: 如互联网平台经济、服务业、手工业、传统集体企业改造等,这些领域劳动者权益受损相对严重,且对新模式接受度可能更高。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研究机构进行探索: 提供研究平台和实践机会,总结经验,推广成功模式。
探索多元化的合作社治理模式: 根据不同行业和劳动者特点,设计适应性的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

3. 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
为合作社成员提供管理、财务、法律、营销等方面的培训: 提升其作为所有者和管理者所需的综合素质。
培养专业的合作社指导者和咨询机构: 为合作社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4. 意识形态和文化引导:
将工人合作社纳入“共同富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框架: 强调其促进共同富裕、保障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
加强宣传教育: 普及合作社理念,提升劳动者对自身权利的认知,鼓励其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创建和管理。
支持和赋能现有工会组织: 鼓励工会以更创新的方式服务职工,例如支持职工成立合作社,或将部分工会职能转化为合作社运营模式。

5. 与现有经济体系的融合与互动:
鼓励传统企业进行工人持股或利润分享改革: 使其向合作社模式逐步过渡。
发展为其他企业提供服务的合作社: 如技术支持、营销服务等,形成互助网络。

五、 总结

在中国实现工人合作社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并非易事。 它既有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和一定的历史文化基础,也面临着深层次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市场环境和文化认知等多重挑战。

如果能够克服这些障碍,尤其是在政治意愿、法律保障和制度设计上取得突破,工人合作社将有可能在中国落地生根,成为促进经济公平、保障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反之,如果没有顶层设计和系统性的支持,工人合作社的推广将举步维艰,可能只能零星地出现在某些边缘地带或作为个别尝试。

最终实现的关键在于:国家政策的支持、法律体系的完善、劳动者自身能力的提升以及社会文化观念的转变。 这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的工程,需要耐心、智慧和持续的努力。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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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能。确切的来说,这样的企业已经存在了。

可能很多人看到这个结论会大吃一惊:“什么?!中国存在工人合作社?”“不可能吧?这种企业我们怎么没听说过?”“在中国成立工人合作社,法律允许吗?”

可能不少人对这个问题都存在诸如上述这般疑虑,尤其是最后一个问题——法律是否允许存在合作社?恐怕不少人第一反应给出的回答就是否定的。然而今天,我得告诉各位,这种企业不仅在中国存在,而且已经存在了好久了!

首先呢,类似于工人合作社的企业,在中国被称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形成的新型企业的组织形式。——摘自百度百科

股份合作制诞生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当时,面对包产到户、分田单干的局面,如何处理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资产,成了一个老大难的问题。为此,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长行村的村民,将集体资产折股到劳,按股分红,民主管理,创造性的发明了一种被称之为“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村民人人都是村集体的股东,人人都享有表决权。在此之后,这种制度逐渐发展壮大,遍地开花,并受到了官方的重视,成了当年中小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80年代火爆一时的乡镇企业的改制方向。可惜好景不长,90年代疯狂涌入的外资一下子挤垮了处于萌芽期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这种充满活力的制度也随之走了下坡路。官方不仅搁置了该制度的全国性立法,同时还为了市场化改革,积极督促这类企业改制为传统公司。到2019年,全国只有700多家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在苟延残喘。

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全国性的立法,因而这种企业也就没有全国性法规可依。根据《最高法院类案裁判规则》规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相关纠纷只能参照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和企业章程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有人希望去成立一家这样的企业,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得注意的(换句话说你得把企业章程给订好,免得到时候被人钻了空子搞事情)。

另外该企业形态虽然没有全国性的立法,但也存在不少各个地方性的规定可供参照,比如:

所以如果有志之士想要去成立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建议先去当地工商局咨询一下相关政策。

根据我个人的尝试,上海、杭州、宁波、武汉四地可以通过网络申请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如果有人对这个事情感兴趣的话可以去各地工商局相关网站试试。

同时,正是因为没有全国性法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内部结构、管理体系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企业章程制定相对随意。我个人根据一些资料,总结出了几点章程制定时的原则,以供各位参考:

一、以公司制为框架,嵌入“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内核

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也和传统公司那样,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一些较小的企业也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而只设立几名执行监事,甚至不设立董事会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当然如果规模实在是小,也可能完全没有董事和监事,股东和经理无缝对接。

二、全员相对均衡持股

这里的“全员相对均衡持股”,包含了两点:一是“全员持股”,几乎每个职工都持有股票,不持股的职工要么没有,要么数量受到严格限制;二是“相对均衡持股”,每个人的持股额度相对均衡,不至于差别太大。一般而言,限定最高持股额度不超过平均持股额度的5~10倍为佳。

三、民主管理

股份合作制企业奉行民主管理原则,一般有一人一票,一股一票,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给大股东加权票数三种。如果实行一股一票,一般规定最高持股额度不超过平均持股额度的5倍,以达到近似于一人一票的表决效果。

四、股票设立原则

在发行股票上,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发行三种股票:职工个人股,社会个人股和法人股,有些旧国企、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能还会有国家股,集体股,乡村股等其他种类的股份。在性质上,一般设定职工个人股为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社会个人股和法人股为无表决权的优先股。当职工离开企业时,一般要求其所持有的股份要么转让给其他职工,要么继续持有,但必须转为优先股。

最后,帮我的朋友 @WoFVi1 君推一下他建的一个程序员合作社的群(群号:546187553),希望参加、建设合作社的程序员同志,乃至希望帮助合作社建设的朋友都可以来加下群。也可以关注合作社官网rcit.org.cn/(虽然合作社还没建起来),官网上会不定期更新一些有关合作社的内容。最后,愿祝中国的合作社事业能形成星火燎原之势,发展壮大,为改善广大劳动者的待遇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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