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但我想起一个经济学小故事。
史蒂夫·莱维特在《魔鬼经济学》里面记载过一个有趣的现象:一家幼儿园不满于家长接孩子时经常迟到,于是想了一个办法,对迟到的家长进行罚款。本以为,理性人肯定会锱铢必较趋利避害,谁知,这下迟到的家长更多了,各个满心欢喜地缴纳罚款。
莱维特在书中提出了自己的解释:督促很多家长按时接孩子的,不是几块钱的惩罚,而是作为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在设置惩罚后,部分人产生了一种心态:只要我接受惩罚,就算是“两不相欠”了,也不再有什么负罪感。
对于刑罚来说也是如此啊。
请大家扪心自问,阻止你偷窃,诈骗,纵火,杀人的,除了刑罚之外还有什么,是不是还有一个尖尖的东西,就在心里面,每当动了邪念时就会扎你一下?
网上有个说法,“三年血赚,死刑不亏”,我希望这只是一句调侃 -- 如果大部分人都将刑罚作为作恶的“价码”,认为付出了几年的时间就能给自己买一张犯罪执照,那这个社会未免也太可怕了。
我在美国的时候就注意到,近年来政府设立了很多“halfway house”之类的公共房屋,供刑满释放者集体生活,重新学会适应社会。在刑罚制度的设计上,很多国家都有假释制度,就是强调一个过渡的过程,离开监狱并不是终点,而是重新开始一段新的规训,重塑作为一名社会成员的价值判断能力。
监狱的大门不是超市的收银台,想要两清,没有这么容易。
因为犯罪是有成本的,出狱之后的被查属于犯罪之后社会惩处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部国家的刑法,实际上就是该国的犯罪价目表,上面详尽地列举了各种犯罪行为的价格(将要受到的法律惩处),杀人、放火、盗窃、强奸、诈骗等犯罪行为将会受到何种惩处,价目表上一目了然。触犯刑法是要付出代价的,这是每一个成年公民都知道的,但“价目表”上列举的法律惩处只是犯罪成本里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犯罪成本由三部分组成,除法律惩处之外,还有社会惩处和良心惩处,可以以下式表示:
C=(L+S)*H*P
按:C表示犯罪成本, L表示法律惩处 ,S表示社会惩处, H表示良心惩处, P表示定罪概率
可参见《刑法学与犯罪学: 问题点与文献源》中郭星华教授的《当代中国犯罪现象的一种社会学探讨——“犯罪成本”与“犯罪获利”》一文。
郭教授举过一个人上世纪80年代因犯罪后被社会惩处的例子:
1.被开除公职(如厂籍、干籍等),刑满释放后(以前有一个专有名词,称之为刑满释放犯,仍然是“犯”),他将失去稳定的就业机会,经济收入会下降很多,甚至有可能陷入生活困境。如果原籍在农村,有可能会被取消城市户口,遣送回原籍。
2.失去许多人生的机遇。由于他有过“前科”,他被提干、晋级、升职的可能性几乎等于零。
3.承受沉重的社会压力,这种压力来自家庭也来自他生活圈子中的人,被人议论、遭人白眼,因此对他本人来说,实际上已很难谈得上做人的尊严和健全的人格。
4.家人会因此而受到牵连,他的儿女会遭人歧视,他的近亲会因此而在“主要社会关系”一栏中留下不光彩的一笔。
上面所说的社会惩处虽颇为夸张,但是其实至今仍有延续,题主的描述乘坐交通工具会被叫去单独重点排查即为典型的例子,同时如果有心注意的话,将来结婚生子之后,如果孩子入学入党评优等时候可能会被要求开具“父母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延伸至民商事领域,有人想过为什么DD(尽职调查)要调查目的公司近三年的重大诉讼、仲裁以及行政处罚吗?其实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一种上述“社会惩处”的延伸——如果某企业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多发,该企业在交易中将处于不利位置!
有几个人私信来问,为什么企业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多发会导致企业在交易中处于不利位置?合并回答一下,原因很简单,与企业有关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会折射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同时也会影响对未来企业的声誉、经营、前景造成影响。
送给题主一句话吧,世界的运行是根据过去之经验或规律推断未来的,过去虽已浑浊不堪,但现在未尝不是未来的过去,所以请做好当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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