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破坏军婚罪到底是怎么回事?立法和实践中是否出现过不合理的案例?

回答
破坏军婚罪:立法缘由、条文解析与实践中的争议

破坏军婚罪,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属于刑法范畴内的一个罪名。它旨在保护国家安全和军队的稳定,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将从立法缘由、条文解析以及实践中的争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 立法缘由:为何要设立破坏军婚罪?

设立破坏军婚罪并非无的放矢,其背后有着深厚的历史和现实考量:

维护军队稳定与战斗力: 军人是保家卫国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家庭状况直接影响着其精神状态和工作表现。军婚的稳定,意味着军人能够安心服役,无后顾之忧,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一旦军婚被破坏,可能导致军人精神不振、注意力分散,甚至影响其作战能力,对军队的整体稳定和战斗力构成潜在威胁。
保护军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 军人在履行国家赋予的特殊使命时,其家庭生活往往也承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压力。军婚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承载着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庭的特殊关怀和保障。破坏军婚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军人及其配偶的合法婚姻关系,剥夺了他们本应享有的家庭幸福和情感支持。
体现国家对军人的特殊关怀和保护: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都对军人及其家属给予了特殊地位和保护。破坏军婚罪的设立,是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庭的一种特殊人文关怀和法律保障,也是一种对国家安全和军队建设的战略性投资。
历史传承与法律发展: 我国自建国以来,就高度重视军队建设和军人权益的保护。在历次刑法修订中,对破坏军婚行为的规制也一直存在,反映了国家法律政策的连续性和对军队特殊性的认识。

二、 条文解析: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该军人配偶同居的,或者采劝引诱或者其他方法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构成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军人家庭离散、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来看,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必须是非军人。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本身也是现役军人,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军人之间破坏军婚的行为,可能会构成重婚罪等其他罪名。
2.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军婚的保护以及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
3. 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下两种行为之一: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同居:
“明知”是关键,要求行为人清楚地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同居”是指非法的一方或双方长期共同居住,形成类似婚姻的状态,但并不要求正式的结婚登记。
采取、引诱或者其他方法破坏军人婚姻家庭:
“采取”是指诱骗、欺骗等手段。
“引诱”是指用不正当的语言、行动、赠予财物等方式诱使军人的配偶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采取、引诱之外,其他一切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手段,例如散布谣言、进行纠缠、利用职权威胁等,导致军人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4.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其军婚被破坏。
5. 结果加重情节: 如果犯罪行为导致了军人家庭离散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则会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军人家庭离散”可以理解为军人与其配偶正式离婚或分居;“其他严重后果”则可以包括对军人工作、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部队造成恶劣影响等。

三、 立法和实践中是否出现过不合理的案例?

任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而实践中总会遇到各种复杂的情况,法律的适用也可能引发争议。破坏军婚罪在立法和实践中,确实出现过一些引发讨论甚至被认为不合理的案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知”的认定难度和可能存在的误伤:

事实认定困难: 在实际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往往是案件审理的焦点。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信息不对称或者行为人有意隐瞒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证明“明知”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误判的可能性: 如果在“明知”这一点上存在证据不足或误判,无辜的公民可能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适用中极力避免的。例如,一些人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军人的配偶发生了关系,但事后被告知真相,这种情况下如果强行定罪,就显得不合理。
“知情人”的界定: 什么是“知情人”的范围?是直系亲属、朋友还是普通同事?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界定,这为实践中的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也可能导致标准不一。

2. 破坏军婚罪的适用范围与“感情破裂”之间的界限模糊:

军婚的特殊性与普通婚姻的界限: 法律对军婚的保护旨在维护军队稳定。然而,当军人一方本身就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甚至已经达到离婚或分居状态时,第三者介入是否就一定构成犯罪?这引发了一些争议。
“破坏”行为的界定: 对于“破坏”行为的界定,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一些轻微的介入行为,是否足以构成犯罪?尤其是在军人长期不在家,夫妻之间存在沟通障碍,导致感情疏远的情况下,第三者的介入有时可能只是填补了情感的空白,而并非主动去“破坏”。
因果关系的认定: 如果军婚本身已经濒临破裂,第三者介入后,军婚最终以离婚告终,那么这个离婚是否完全是第三者造成的?还是军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是主因,第三者只是加速了这一进程?因果关系的认定也会影响到对罪与非罪的判断。

3. 惩罚性过重与比例原则的考量: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 对于初犯、情节较轻的破坏军婚行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于某些并非主观恶意极强、或者对军婚造成实际严重后果的案例来说,可能显得惩罚性过重,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对普通公民权益的潜在影响: 过度的强调对军婚的保护,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普通公民的婚姻自由,在特定情况下形成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4. 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情有可原”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冲突:

情感的复杂性: 人类的情感是复杂的,有时会因为一时冲动或者情感的纠葛而做出某些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并非完全出于恶意,而是被情感所驱使。此时,法律的严厉惩处可能会显得不近人情。
法律的普适性: 然而,法律的首要原则是公平和正义,任何人都应在法律面前平等。不能因为个人的情感原因,而放松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如何在个案的处理中平衡情感因素和法律的严肃性,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挑战。

5. 实践中存在的“选择性执法”和案例的不透明性:

社会关注度: 由于军婚的特殊性,破坏军婚的案件在社会上往往会引起较大的关注。这也可能导致在某些情况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过程受到舆论的影响,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可能性。
案例公开度不高: 破坏军婚罪的案例公开度相对较低,这使得公众难以全面了解法律的实际适用情况,也难以有效监督司法过程。

四、 对不合理案例的思考与建议

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不合理案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

细化“明知”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解释或相关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明知”的判断标准和证据要求,减少主观臆断的空间。
区分不同情节,慎用刑罚: 对于破坏军婚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对军婚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以及军婚本身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进行区分处理。对于情节轻微、非主观恶意,且对军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考虑适用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等替代性措施。
加强对军人配偶忠诚度的审查和教育: 在保护军婚的同时,也应关注军人配偶自身的行为规范,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引导,从源头上减少破坏军婚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提高案例公开透明度: 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适当公开破坏军婚罪的典型案例,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规范司法行为。
关注社会发展和情感变化: 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与时俱进,关注社会发展的变化和人们情感观念的演变,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军队稳定的前提下,更人性化地处理相关案件。

结论

破坏军婚罪的设立,体现了国家对军队和军人及其家庭的特殊保护。然而,在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犯罪构成要件,避免误伤,以及如何在个案处理中平衡法律的严肃性与人情世故,是需要持续关注和探讨的问题。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解释,提升办案水平,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正与社会效益。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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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回答都是在完全不了解军人的情况下得出的,想当然的成分太多,以至于讲了很多完全没有干货。

所以我修改了问题,希望大家用案例说话,不要关起门来讲道理。

大部分人的假操心是看得出来的,比如说有人认为有了这个罪名,姑娘就不愿意嫁给军人了。

看起来是帮操心,其实还是觉得,军人怎么可以如此特殊化。

拿我接触的军人家庭来说吧。

一次任务出去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这不是给多休假能解决问题的。各种任务一个萝卜一个坑,就算休假也是说取消马上就取消的。何况部队休假也不算少。

其实不要说军人了,警察医生你见过几个不加班,能安心带小孩的?

军嫂大部分都是随军的,换句话说是有组织关照的,不是有些人想得那么惨。而且目前我身边转业的军官挺多,还真没有那么多奇怪的事,就是因为部队有不错的保障。

至于有人说这是影响了婚姻自由云云。

拜托,这种事婚姻法写得清清楚楚,有的婚姻登记处领证时还要跟你解释,军婚是个啥不用来知乎上问吧。如果结婚都这么稀里糊涂,那怪谁?

很多人哭爹喊娘把军嫂当了祥林嫂,其实军人服役的时间并不长。呆得久的一般30多岁也就转业了。更不用说服役三年就出来的义务兵了。大部分军人不会一辈子呆在部队的。

当然,海空军确实有一部分技术兵种会呆一辈子,这部分人一是不多,二是很重要。如果结婚之前没想清楚,就不能怪谁了。

毕竟军嫂有军嫂的待遇,军属无论在什么领域都享有一定的优先权。自然也不会是白给的。权力和义务总要对等吧。

很多人假关心,说这样会没人嫁给军人。呵呵,这样的想法真是让各位老人家多虑啦,我在单位里帮忙组织过多次军人相亲活动,说实话比地方上的活动成功率高多了。有不少女孩从小就立志嫁给军人,当然了,主要是嫁给军官,因为军官在部队呆得久,待遇也高。

最后,强调一下保护军婚的重要性。

想象一下,军人在前方打仗,回来老婆全跑了,以后谁还去当兵打仗?这事前面有高赞回答的案例。

某些圣母婊不要在和平年代端碗吃肉,放碗讲法律了。

太平世道就是矫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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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军眼里中国军婚保障法是美军需要的,可惜没有。。。

我们连队05-06年遇到了史无前例的15个月的大海外任务(空军海军陆战队都是6个月算一个tour, 陆军一般12个月,而05年左右美军打伊拉克缺人严重,于是搞了15个月试点,我们连是试点单位之一)。

结果呢。。。15个月回到美国后,我们连离婚率高达75%。。。无数出轨啊,和自己好兄弟上床啊等等。。。

美国没有立法保护军婚的。 于是各种私刑就呵呵了。 例如我们某士官P,走前拜托最好的哥们照顾媳妇,结果回来发现媳妇肚子里有了哥们的娃。。。

离婚是肯定的,女方是过错方,财产也是有利于士官P分割的。 (当然,美国离婚都是伤筋动骨的,律师费都贵的要死),士官P仍然很郁闷。

然后那个“哥们”在某天里被几个人一棍打到,套上麻袋后一通好打。 最后也就是肋骨,手脚都有骨折到骨裂,故意避开了所有要害,大面积软组织挫伤。 顺便下体重伤。。。

警察来调查,士官P是第一嫌疑,结果那晚他正好在VFW(老兵酒吧)被一帮战友拉着喝酒,玩到很晚,有充足的不在场证据。 而美国警察也多是老兵出身,了解到这事情的原委后就没继续追查。

到今天士官P都不知道谁下的手。 但他离开连队时还是觉得和这帮弟兄走一次战场值。

谁干的。。。我也不知道。。。

顺便说一句,07年试点结束后,美陆军再也没搞过类似的SB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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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新闻里把破坏军婚罪都写出来了,题主还是不愿意动动手指搜一下?

1,虽然女方属于婚内出轨,但同居是双方自愿的,非男方逼迫,那么已婚人士自愿同居犯法吗?

单纯的婚内同居当然违反婚姻法,因为婚姻法要求夫妻彼此忠诚啊,但是刑法不管╮(╯_╰)╭单纯的婚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此处概念区别于“同居”,暂无明文区分标准,个人观点在出轨的程度上有所区别)涉嫌重婚罪;明知他人是军属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涉嫌破坏军婚罪。

2,这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有法律规定同军嫂同居犯法?如果军人同他人妻子同居是否要犯法判刑?
破坏军婚罪_百度百科

在适用刑法上,军人和普通人一样:同他人配偶(非军属)同居,不触犯刑法;婚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涉嫌重婚罪;明知他人是军属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涉嫌破坏军婚罪。

3,国家(其实是政府)这样做的目的是不是为了提高军人地位,给他们一点特权,让他们更加死心塌地的卖命?

对呀。

4,从人之常情来说,军人长期服役,家属长期独守空房。。。判刑能否减少军人家属(军嫂)的出轨率?能否保护军人的婚姻?

军属不是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撩军属并与之同居或结婚的人才是。从人之常情来说,法律不让我干的事情我一般不会干,理智人在大多数时候都不会这么勇于触犯刑法。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破坏军婚罪确实能够减少军属出轨率。

但是任何婚姻都不单纯靠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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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答一回,高票答案

@求解

@TEDCJK

基本说得差不多了,而且也很准确。

  1. 法律规定如此,这一判罚不属于滥用司法,相反恰恰是法律意志的体现;
  2. 我也赞同对军婚的保护,这条法律有其合理性存在;(删除部分原文,因为搜索了网络并没有找到军嫂实质性的经济利益)

对于这道问题的回答就此结束。

真正让我质疑的是另一条法律: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作为军人的配偶一旦踏上了这条船,能不能下船就不是自己说的算了,就算想放弃作为军属的权益,你的想法也不作数。(而且在很多实操中,评估军人是否有重大过错,也是一个举证艰难的工作)——在我个人看来,这有违婚姻自由的理念(不管配偶是男性还是女性)。

引用

@骆伟倩

如何看待广东最新的 178 天产假?你的感想是什么?

的回答(也欢迎大家去给这位答主这篇出色的回答点赞,我已点赞+感谢):

Anything looks like a favor to women would be used against them."——任何看起来像是对女性的特别优待最终都会反过来制约她们。


同样的道理,任何看起来像是对军人的优待最终会反过来制约TA们(无论男女,没兴趣被捆上男权女权的争论中):

一旦人们意识到作为军人的配偶,自己无法享受到自由选择的权利,那么人们就会自然滴用脚投票,不跟军人结婚,不建议自己的亲属儿女与军人结婚。最后保家卫国的军人们无可奈何的发现:制约军人谈婚论嫁的因素,居然不是自己长期驻外无法和家人团聚,而恰恰是这一条保护TA们权益的法律

真正要保护军人的婚姻,我觉得可以在以下方面创造条件:

  1. 给予军人更灵活的假期安排,或者提供旅费安排军属来访;
  2. 给军属更多的经济利益,安抚军人和军属,特别是怀孕的军属或者独力抚养年幼子女的军属;
  3. 在特殊情况下,给予军属更多的资源支持,例如当军人的妻子或子女高烧不退时,军人除了微信回复“多喝热水”外,军队还能直接安排当地安排军队医院上门就诊,这样的福利不仅让军人感恩国家和军队,更会让军属感动满意。
  4. 对于有矛盾的军人家庭,安排心理咨询,如感情无法挽回,不强留,但时常安排军人相亲活动,向社会介绍成为军属的好处,以及军队如何帮助军属改善成为军属带来的不便。
  5. 定期给军人提供心理咨询和培训,教他们如何处理家庭关系,如何应对夫妻问题,甚至是如何哄男/女朋友开心。

(好吧,我承认这些都是我们咨询顾问为企业设计落地过的一些福利方案,对于军队来说,采纳一些现代企业的员工福利,提供给军人未尝不可。)

不错,军人保家卫国,为我们老百姓的安全牺牲很大。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回报TA们?

  1. 是应该多想手段方法, 改善他们的婚姻状况?
  2. 还是应该拍脑袋,懒惰的整出一个法律了事?

多想办法多花精力和资源,为军人营造一个更好的家庭氛围,显然比一条冷冰冰的法律条款更有效果,虽然更花时间和精力,但也必须这么做。不能将对军人的一番好意演变成让军人哭笑不得的障碍。

12月21日更:

如今想在知乎心平气和的说话真是难啊。评论区多少人把你当包菜给撕了。我也不挂人了,简单撕几句:

1. 那些反复强调“军婚离婚不难,只要有决心闹一闹一年也就搞定”的各位,您诉诸个人经验也罢了。我就假设现在全国各地军婚离婚真的没那么难,军人小伙子一个倔脾气都没有,完全服从组织,但各位真的需要说服的是那些妹子和妹子们的家属。老百姓听说了这条法律,有了这个印象,各位得花多大力气去消除这个负面印象

2.说没结婚就想着离婚不可能的玛丽苏小朋友们,醒一醒,欢迎回到真实世界。我相信有军人军属爱得死去活来,山无棱天地合才敢与君别。但事实上,不是所有军人都有个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有个东西叫相亲啊,相亲的时候听说是军人很可能被筛掉好不好?

3.很多键盘侠,在知乎上高呼“军人伟大,法条合理”,却根本不在乎军人的利益。他们捍卫的只是法条本身,只是国家的脸面而已。军人找不找得到对象,他才不关心呢,你指望他会站出来献上菊花吗?没准,大侠在现实生活中,还会给妹子们提建议:军人有什么好?以后家暴,你都不能离婚的,不信?你看法条,还是跟我吧,我真心爱你的。


4.我希望职业军人们站出来说说,以下两项你更想要哪一种?

  • 保护军婚的法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当军人异地执勤,家属遇急病,军队直接安排当地安排军队医院的医生上门就诊,护士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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