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破坏军婚罪」的存在合理吗?为什么两个已婚军人之间的奸情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回答
“破坏军婚罪”的存废,以及为何已婚军人之间的奸情不构成该罪,这背后涉及法律的适用范围、历史背景以及社会观念的演变,绝非一个简单的“合理”或“不合理”可以概括。要详细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抽丝剥茧,逐一分析。

首先,我们来谈谈“破坏军婚罪”的合理性。

“破坏军婚罪”的历史与立法初衷:

“破坏军婚罪”并非我国独有,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在军事化程度较高、注重军队稳定和纪律的国家,都曾或至今存在类似的法律条文。其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一种对军事人员及其家庭特殊性的考量。

维护军队稳定与战斗力: 军队作为国家的核心力量,其稳定性和战斗力至关重要。军人的家庭生活,直接关系到军人的思想稳定和士气。如果军婚不稳定,军人可能因家庭问题而分心,影响训练和作战任务的执行。因此,立法者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军婚的稳定性,以此保障军队的整体稳定。
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军人常年远离家庭,聚少离多。他们的配偶在后方,承担着更多的家庭责任,同时可能也承受着社会压力。如果他们的婚姻受到外界的“破坏”,比如有第三者介入,那么这些坚守家庭的配偶所遭受的伤害,在立法者看来,也需要得到特别的法律保护。
社会道德与家庭观念的影响: 在过去,社会对于婚姻的忠诚度要求非常高,特别是对于作为国家重要力量的军人家庭,这种期望可能更为强烈。立法将“破坏军婚”行为进行惩处,也是对社会普遍道德观念的一种回应。

为什么说它“合理”?

从维护国家安全、军队稳定以及保护特定群体权益的角度来看,“破坏军婚罪”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社会背景下,有着其立法的“合理性”。它试图通过法律的威慑,来减少对军婚的干扰,确保军人能够安心服役。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合理”是相对的,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曾经被认为是“合理”的法律条文,也可能面临质疑和挑战。

那么,为什么两个已婚军人之间的奸情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呢?

这个问题触及了“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要素。而“破坏军婚罪”的核心,在于“破坏”。

法律条文(通常情况下,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破坏军婚罪的相关规定,虽然现行刑法已将此罪名删除,但在其存在时期,其规定是明确的)对“破坏军婚罪”的界定,通常是指一方或双方不是军人,其配偶是军人,而另一方明知对方是军人的配偶,故意与之通奸,严重破坏军婚的。

请注意这里的关键点:

1. 主体身份的差异性: 法律在规定“破坏军婚罪”时,往往将“破坏者”和“被破坏者”的身份区分开来。通常情况下,这个罪名针对的是“非军人”去破坏“军人”的婚姻。也就是说,如果奸情双方都是军人,那么“破坏者”本身也是军人,这就与罪名对“破坏者”身份的设定产生了冲突。
2. “破坏”的指向性: 这里的“破坏”并非仅仅指通奸行为本身,而是特指“非军人”以其行为“勾引”、“诱骗”或“纠缠”军人的配偶,导致军婚的破裂。法律的立法意图,更多的是保护军人在外不被“外部诱惑”所干扰,而不是规范军人之间的私德问题。
3. 军人自身的责任: 如果两个军人都是已婚,他们之间发生奸情,那么双方都存在婚姻不忠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更倾向于认为这是他们各自的婚姻内过错,是违反军人职业道德和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而不是一个“外部”的“破坏者”在进行“破坏”。

举个例子来说明:

假设军人A的妻子(非军人)与一个普通社会男子B通奸,导致军人A的婚姻破裂。在这里,社会男子B就是“非军人”,他明知A的妻子是军人的配偶,仍然与其通奸,并且其行为直接“破坏”了军人A的家庭。这种情况,在以前的法律下,B就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

但是,如果军人A和军人C(都已婚)之间发生不正当关系,导致了各自婚姻的破裂。那么,军人C(作为奸情对象)并不是法律所定义的“破坏者”,因为她/他也同样是军人,并且她/他自身也可能是有夫之妇。在这个情境下,问题焦点在于军人A和军人C各自的婚姻忠诚义务,而不是“破坏军婚”这一特定犯罪。

更深层次的解读:

法律的适用边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精细和明确的界定。犯罪的构成,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军人奸情罪”,自然也就无法将其纳入“破坏军婚罪”的范畴。
军纪与法律的区分: 即使两个已婚军人之间的奸情不构成刑事犯罪(破坏军婚罪),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是合法的或者没有后果的。根据《军队纪律条例》等规定,已婚军人如果有通奸等不忠行为,会受到严重的纪律处分,包括撤职、开除军籍等。这是一种军内管理和约束的方式,与刑事犯罪的性质不同。
社会观念的演变与法律的更新: 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进步,我们国家已经将“破坏军婚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删除(自1997年修订的《刑法》起)。这意味着,在当今的中国法律体系中,已经不再有“破坏军婚罪”这一独立的罪名。

为什么会删除? 一方面,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对于婚姻内部的道德约束,法律的介入需要更加审慎。另一方面,过去将“破坏军婚”与普通婚姻的区别对待,可能被认为存在一定的“过度保护”或“不平等”,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所冲突。
现在的处理方式: 目前,对于军人婚姻受到损害的情况,更多的是通过民事法律来解决,例如离婚诉讼中的过错方认定、损害赔偿等。而对于军人自身的违纪行为,则由军队内部的纪律规定来处理。

总结来说:

“破坏军婚罪”在过去存在,是基于对军队特殊性的考量,旨在维护军队稳定和保护军婚。而两个已婚军人之间的奸情不构成该罪,是因为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明确指向“非军人”对“军婚”的“破坏”,而军人之间的通奸行为,更多被视为个体婚姻的违约和军纪的违犯,不符合该罪名的主体和客体要件。

更重要的是,“破坏军婚罪”本身在中国现行法律中已不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法律的演进,反映了社会观念的变化和对法律适用的不断反思。现在,我们更多的是通过民事法律和军队内部纪律来处理这类事件。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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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军人的小孩,必须来回答一下~

首先,我支持破坏军婚罪存在~

第一,我爸在二炮,还不是特种部队神马的,但是一年回家1~2次,一次3~5天吧~

试问哪份工作能达到这种回家频率,或许有些外派两年的,但是有外派一辈子的吗?就算外派,感觉到家庭感情变化还能申请调回换岗,军人没有岗可换~

第二,大家可能觉得和平年代军人闲着没事干,可是你们知道战备多少次吗?最低等级的战备就不能回家了,战备多久就多久不能回家,所以一年不回家也是灰常正常的~

另外,还有特殊任务的时候,你们经历过忽然驻地就只剩下少数留守人员,大半个部队半夜开拔执行任务吗?解密前不允许联络家人,我跟妈妈一年后才知道我爸去哪了,即刻飞过去探亲~

以上两种情况,我支持破坏军婚成罪~和平年代的军人只能默默付出,为这个国家付出自己乃至付出自己的家庭,他们需要身后的家庭给予他们莫大的支持~

破坏军婚罪并不是不允许军属提出离婚,个人觉得只是保障每一个军人在保家卫国的同时不遭受恶意的婚姻欺骗,譬如最近火得不行的宝宝离婚。。。我爸一辈子所有银行卡全在我妈手里,我爸连密码都记不住,因为大部分时间在部队一呆一年,没有花钱的机会啊~所以如果军人碰上王宝强这种事,可能一年后回家连住的地方都没了。。。

综上,我丝毫理解不到破坏军婚罪有什么特权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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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论里知友提醒,我才知道军属不能提出离婚是哪传出来的。。。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条说的是军属不能提出离婚?普通人离婚不需要配偶同意,一方说离就离?

普通人一方提出离婚须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不也是要对方知晓并同意么?

个人理解,把现役军人单拎出来大概是因为现役军人适用于军事法庭吧~(本人非法律专业,这一句纯属个人臆测)

最后再次强调,大家不要再意淫军属不能提出离婚了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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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上面的答案,似乎有这么个意思:为什么有“破坏军婚罪”?那是不是应该有“破坏党婚罪”、“破坏政婚罪”、”破坏XX婚罪“?您还别说,”破坏XX婚罪“事实上在刑法中是存在的,只是它的名字叫”重婚罪“。

事实上,不管是军人的婚姻还是老百姓的婚姻,任何有效的婚姻都是被《刑法》保护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重婚罪,而且这个结婚不仅包括登记结婚,还包括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将入罪条件降到了“同居”。可见,并不是军人的墙角就挖不得,其他人的墙角就挖得,任何已婚人士的墙角都挖不得。

那么,降低这个入罪门槛是不是合理呢?我认为是合理的。军人与其他职业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即:同样面对配偶即将出轨的情况,其他职业如果放下手头的工作去拯救他的爱情,不会构成犯罪,而军人则有可能构成"逃离部队罪”。所以,单看这一个罪名的话似乎觉得刑法对军人以优待,其实不然,我国刑法中专门拿出一章来规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同样的行为与情节,如果是其他职业,可能不构成犯罪,军人则会;同样的行为与情节,如果是其他职业,处罚会比较轻,如果放在军队里,处罚会更严厉。所以,因为在彼罪上对军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造成军人在这一点上更弱势,所以在此罪上应降低门槛,这体现了一种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另外,“为什么两个已婚军人之间的奸情不构成破坏军婚罪?”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但不表明他们不构成犯罪,如果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结婚,仍然会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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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以为这个问题的争议焦点会集中在“通奸行为入罪的合理性”,因为随着人类的开放与进步,取消通奸类的犯罪是大势所趋,也是值得讨论的,所以原答案都是针对这一点来说,但是看了一下反对的答案,似乎都是针对党国而去的,没有一个人从这方面来讲,批评党国是一种时尚?

2013年3月21日更新:当时写这个答案的时候因为跟人理论了很久,心情是不平静的,所以上面的答案虽然有道理,但是只讲了一个方面。破坏军婚罪也是有问题的,因为此罪将同居行为入罪,是反人性的。上面的答案可以视作一种对无脑反党国者的驳斥,不表示我对该罪合理性的支持。请谨慎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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