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这事,今日说法中演过,90年代左右,某村出现一具高度腐尸,衣服身高和失踪的一男子很像,平时和他有仇的一个村民就被怀疑然后认罪了。十几年后,证据不充分,放了出来。后来那个失踪的人回来了,当年自己是上门女婿,很受气,于是跑到深圳打工去了,心想着将来赚了大钱再衣锦还乡,所以从来没有和家人联系过。回来后才知道这件事。
A坐牢可以获得赔偿,但是如果杀了B,那么还是杀人罪,没办法,世道如此。
有罪
两案独立
之前那个直接申请国家赔偿惩处办错案的人(如有的话)
之后那个妥妥故意杀人死立执
之前冤枉的20年走国家赔偿程序,按照现在的赔偿标准是360元/日左右,赔偿完即完结。
新杀人就是一个故意杀人罪,另算。
我猜测题主是想问:之前的错判刑期可否抵扣之后实罪罪罚,答案是不行
这个B真是到了血霉了。
先是被司法机关无辜认定为凶杀案的死者,然后又被假凶手无辜杀害。真就怎么招都会死呗?
看这意思,B应该生活在法考宇宙。按照法考宇宙刑法题的规律,被害人无论如何都会死。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一个概念,即如果一个人被司法机关误认为已经死亡,那他在法律上就成了尸体吗?
当然不是。
这里举个民法的例子。民法上有宣告死亡制度,一个人如果被法院宣告死亡,但是其实他并未真的死亡,他仍然可以与他人做生意,交易行为仍然有效。这就是民法典第49条的规定的通俗理解。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交易的前提是,这人得仍然是法律上的主体,尸体是不可能与他人交易的。毕竟不是鬼神世界。
被司法机关误认为是凶杀案的死者,其实跟被宣告死亡的人差不多。两者都被认为死了,两者都仍然具有主体地位,通俗地说,仍然是大活人。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A故意将B杀死,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个结论应该是没有争议的。
有评论说,这A也够冤的的,因为一条命坐了两次牢,这不是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吗?
其实不违反。前面一次是冤假错案,应该国家赔偿。后面一次是故意杀人,该咋判就咋判。两者其实是不冲突的。
有争议的可能在于,A出狱以后,有一天B半夜到A家敲门,A开门一看,发现b披头散发,面色在月光下的反衬下惨白如雪,他吓尿了,心想完了,这是冤魂索命来了,虽然我没杀B,但是B的鬼魂信赖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凶手就是我。A于是持刀防卫将B误杀了。
在这种情况下,B是否构成犯罪是值得讨论的。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B有被认定为无罪的可能。
因为司法机关既然已经认定B死亡,A无法预见B仍然存活,在此情况下杀害B,一般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可归于意外事件。
并且在此情况下,A的行为不符合杀人的定义,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当然,现实情况比较魔幻,评论有知友认为A即使认为B是鬼魂,也不可能免罪,我认为也有道理。
举个例子,A虽然认为B是鬼魂,但是一刀下去B痛得满地打滚,还滋滋冒血,这时候一般人都会醒悟过来,认为这是个大活人,进而不会继续下刀。
此时,A有义务将B送医救治,否则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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