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果 A 拿着枪逼着 B 杀死了 C,那么 A 和 B 分别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回答
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情况,涉及到刑法中关于教唆、胁迫以及共同犯罪的原则。简单来说,A 的行为属于严重的犯罪,而 B 的行为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但通常情况下,B 的责任会比 A 轻,但也并非完全没有责任。

我们先来分析 A 的责任。A 拿枪逼迫 B 杀死 C,这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 教唆犯 和 胁迫犯。

教唆犯(又称教唆他人犯罪):A 的行为是明知 B 并不情愿,但通过直接的威胁、恐吓,甚至施加暴力(用枪指着 B),促使 B 产生了实施犯罪的意图,并最终实施了犯罪。A 并不是直接动手杀死 C 的那个人,但他却是整个犯罪链条的起点和主导者。他的目的是让 B 去完成他想做的事情,但他自己不便或不想直接出面。法律上,教唆他人犯罪,其责任与直接实施犯罪的人相当,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教唆犯可能比直接实施者承担更重的责任,因为他是在幕后操纵,扰乱了社会秩序。

胁迫犯(又称胁迫他人犯罪):A 使用枪支这种致命武器来逼迫 B,这是一种非常直接和严重的胁迫手段。法律上,如果胁迫达到了让被胁迫者失去自由意志、不得不按照胁迫者意愿行事的程度,那么实施被胁迫行为的人(B)在法律上可能会被视为一种“工具人”,而真正的犯罪主使(A)则承担主要的刑事责任。然而,胁迫的程度是判断的关键。如果 B 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仍有一定程度的自由选择空间,或者他能够采取合理的方式反抗或求救,而没有这样做,那么他的责任也会相应增加。但在此案例中,“拿着枪逼着”这个表述,已经足够说明胁迫的严重性,很可能已经达到了让 B 难以拒绝的程度。

所以,A 作为整个犯罪的策划者和实施者(通过胁迫 B),他很可能需要承担 故意杀人罪 的刑事责任。虽然他没有亲自动手,但他通过自己的行为,制造了 B 杀人的条件,并直接导致了 C 的死亡。他的罪名可能被定性为 故意杀人罪(教唆、胁迫),或者根据不同司法体系的规定,可能被视为 直接故意杀人罪,因为他的意图就是让 C 死亡,并且他直接促成了这个结果。

接下来我们看看 B 的责任。B 在 A 的胁迫下杀死了 C。

胁迫下的行为:B 的行为是在极度的恐惧和威胁下发生的。法律上,对于在严重胁迫下实施的行为,会有一个“胁迫免责”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这个原则的出发点是,当一个人的生命、身体受到直接威胁时,他的自由意志会受到严重干扰。如果 B 确实是因为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无法反抗,才被迫杀死了 C,那么他可能可以主张 胁迫的抗辩。

关键点在于“程度”:我们需要考察 B 是否有任何合理的机会逃跑、反抗、报警,或者以其他方式避免杀人。如果 A 的枪口一直对着 B,且 B 没有任何其他选择,那么 B 的责任可能非常轻微,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负刑事责任(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有些体系会认为生命威胁达到一定程度可以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
如果 B 有选择,但未选择:假设 B 有一些微弱的机会可以避免杀人,比如 A momentarily 分神,B 可以尝试推开枪或者逃跑,但他没有,而是选择了执行 A 的命令,那么 B 的责任就会增加。他可能仍然会因为是被胁迫而获得减刑,但不太可能完全免责。
B 的动机:如果 B 本来就对 C 有仇恨,只是借着 A 的胁迫找到了“合理”的杀人理由,那么他的责任也会相应增加。法律会尽量区分是纯粹的被胁迫,还是利用胁迫来满足自己的犯罪意图。

可能的罪名:
如果 B 被认定为完全是被胁迫,且没有逃避或反抗的可能性,他可能 不负刑事责任,或者承担非常轻微的责任。
如果 B 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选择性的,或者其行为超出了A的直接胁迫范围,他可能被认定为 故意杀人罪(被胁迫),但会因胁迫情节而获得 大幅度减刑。

总而言之,A 在这个案件中扮演着主导和操纵的角色,他的罪责会非常重,很可能直接承担杀人罪的后果。B 的责任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取决于他被胁迫的具体程度以及他是否存在任何逃避或反抗的可能性。法律会考虑 B 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来判定他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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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成立胁从犯。

如高票回答所说,完全失去自由意志的情况下,B只是A的工具,不成立胁从犯。

但是如果是一个现实案件,还是会作为胁从犯处理。因为在证据上,很难证实“完全失去自由意志”。


2、不成立紧急避险。

高票回答这里是非主流的。

虽然在牺牲一个生命以保全另外一个生命的问题上是否成立紧急避险,有很大争议。但是通说认为,生命是无价的,因此无法比较人与人之间的生命价值,法的秩序也不能支持这种生命有价的功利想法。

因此,牺牲一个生命以保全X个生命的情况,不属于紧急避险。这是很容易反证的:

如果生命有价,可作紧急避险的价值大小判断,则1个生命的价值小于2个生命的价值。

在此情况下,如果A强迫B杀死2个人,则因B的1个生命价值更小,不得以牺牲更大价值的方式进行紧急避险,成立故意杀人罪。这显然不合理。因此,生命无价,不得进行价值大小的评价。一般人认为的“1个生命小于2个生命”,其实是指生命对于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创造的价值大小,但不是生命本身的价值。

理论上应该是以缺乏期待可能性或者不可抗力作为B的无责理由,实际案件中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十三条的“情节显著轻微”。


3、C反杀B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是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的防卫当然是正当防卫。

但如果认为B是紧急避险的情况下,C的反杀行为就变成假想防卫了,这样明显是不合理的,这也是反对认为B可以紧急避险的原因之一。


4、A对B被C反杀的结果承担故意杀人

A胁迫B从事犯罪行为,自然应对B从事该行为的结果承担后果。

——————

有些人不明白为什么,给出我的大概推论过程吧:

首先要确定的基础是,A有两个杀人的故意内容,一个是杀B,一个是杀C。后者无争议。

对于前者,如果A没有杀B的故意内容,则B不受生命威胁,不成立“完全失去自由意志”,只能算胁从犯。在此情况下,A与B是共同犯罪,A自然不对B被反杀的结果承担责任。

但如果认为B已在死亡威胁下失去自由意志,则A应当具备杀B的故意内容。

在此基础上,A以杀B的故意强迫B实施X行为导致B死亡,主观上是杀人故意,客观行为与B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应对B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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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几天之间这个小答案得到这么多赞和评论,深感惶恐。

正好有点时间,再回答一下题主关于C正当防卫造成B死亡,A应该对B的死亡结果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这个问题要分不同情况来分析。1.如果B的武力水准远高于C的话,A逼迫B杀C时,A基本上是不会预期到B的死亡(以下均排除公权力的介入)。A对B的死亡根本没有预期,所以B的死亡对A而言只是意外事件。这种结论可能大众无法接受,这是因为我国刑法没有强制罪,德日刑法中的规定只要强制他人行为,无论合法非法,均构成犯罪,典型的行为犯。这样A强迫B杀人,自然要对B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B比C的武力水准只是较高,A对B在杀害C时会引起B的反杀有一定的预期,但是轻信可以避免,这种主观认识,可以认为A对B的死亡是过失致人死亡。

3.如果A认识到B和C的武力水准相当或相差不大,B在行为会引起C的反杀可能性较大,A放任了这种行为,这是间接故意的杀人。

4.如果B的武力水准远低于C,A认识到B去杀C必然会引起C的反杀而造成B的死亡,则A对B的死亡主观上是积极的追求,是一种直接故意,则构成故意杀人。

总结一下,在评论里我已经说过,如果C正当防卫造成B死亡,对C而言,A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如果在A需要对B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时,A一个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原答案:

A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且逼迫B达到了杀人的目的,故意杀人罪既遂。刑法理论上这叫间接正犯。

B在遭受A死亡胁迫时,已经没有选择的自由,他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虽然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但是主客观不一致,不能认定故意杀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说的直白一点,B杀人的时候,他只不过是A的杀人的工具而已。

看了很多朋友的评论,我不知道他们是不是学法的。我一直以为法律是理性又冷冰冰的,没想到有些人的想法既非理性又排除人性,看得我心寒。

回答一下评论里提及胁从犯的问题,通说认为,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或者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实施了某种行为,不构成胁从犯。B被A拿枪逼着杀人,这种情况下,如果B还能有选择权,如果他宁愿自己死或者冒着生命危险奋起反击,那他是英雄他是圣人,但法律不是以英雄圣人的标准制定的,法律知道大多数普通人都是像你我一样的怂蛋。如果我要为我在完全没有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做出来的事负责,这部法就是恶法。这也就回归到我们都知道那句法律谚语——法不强人所难。

至于还有朋友说B不一定是被A拿着枪逼迫的,这个就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了。案件的事实问题,自然需要侦查机关归纳案情来认定。但是题主的问题很简单,就是A拿枪逼B杀人 ,我也仅从纯理论角度分析,不涉及实践。

有些朋友讲到紧急避险法益大小的问题,实际上紧急避险的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注意不是只有较小法益,还有同等法益。法律问题往往谬以毫厘差之千里。与大家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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