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第二级价格歧视需要阻止消费者之间的转卖吗?

回答
价格歧视,尤其是第二级价格歧视,其核心在于“数量”这个关键词。它不是简单地对不同消费者收取不同价格,而是基于消费者购买数量的不同来定价。那么,要实现有效的第二级价格歧视,是否需要阻止消费者之间的转卖呢?答案是:是的,非常需要,而且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我们来深入探讨一下为什么。

什么是第二级价格歧视?

首先,我们得明确一下第二级价格歧视的机制。它的本质是:企业向购买数量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但同等数量的购买者支付相同的价格。 典型的例子就是“买得越多,单价越便宜”的策略,比如:

批量折扣: 一瓶水 5 元,三瓶水 12 元。
套餐优惠: 一个套餐比单独购买所有物品的总价要便宜。
阶梯电价/水价: 用电/水越多,单位价格越高(这是负向的第二级价格歧视,目的是节约资源)。

这种定价策略的目的是为了区分不同需求弹性的消费者。那些对价格更敏感、购买量更大的消费者(通常意味着他们对该商品的需求弹性更大),会因为购买量大而获得更低的单位价格。而那些对价格不那么敏感、购买量较小的消费者,则支付更高的单位价格。通过这种方式,企业能够榨取更多的消费者剩余,提高总利润。

为什么转卖会破坏第二级价格歧视?

现在,想象一下,如果允许消费者之间的转卖,会发生什么?

1. “低价购入者”的套利机会: 购买量大的消费者(通常是价格敏感者)以较低的平均价格购入了商品。如果他们可以将这些商品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购买量小、对价格不那么敏感的消费者,那么这两类消费者之间的价格差异就消失了,甚至可能出现扭曲。

2. 瓦解“数量”作为区隔工具: 第二级价格歧视依赖于“购买数量”这个信号来区分消费者。当低价购买者可以将商品转卖给高价购买者时,购买数量这个信号的有效性就大打折扣了。原本应该支付高价的消费者,现在可以通过购买量大的“中间人”来获得低价。

3. 利润损失: 假设商品成本是 2 元。
没有转卖:
消费者 A 购买 10 件,每件 3 元,总价 30 元,利润 10 元。
消费者 B 购买 1 件,每件 5 元,总价 5 元,利润 3 元。
企业总利润 = 13 元。
允许转卖:
消费者 A 仍然购买 10 件,每件 3 元,总价 30 元。
消费者 B 看到 A 以 3 元/件的价格买,就联系 A,提出以 4.5 元/件的价格购买 1 件。
消费者 A 乐意以 4.5 元/件卖出,因为他原价是 3 元/件,净赚 1.5 元。
消费者 B 也乐意以 4.5 元/件购买,因为他原本只能以 5 元/件购买,省了 0.5 元。
企业 A 赚到了 30 元,利润 10 元。
但企业 B 并没有从企业那里购买,所以企业 B 的 4.5 元并没有流入企业。
企业总利润 = 10 元。 相比之下,企业损失了原本可以从消费者 B 那里获得的 3 元利润。

4. 消费者类型识别失真: 企业希望通过购买数量来“识别”不同价格敏感度的消费者。但如果转卖盛行,那么看起来购买量小的消费者,可能只是通过转卖渠道获得了商品。反之,购买量大的消费者,也可能包含了一些其实对价格并不那么敏感,只是为了转卖获利而批量购买的“投机者”。这种识别失真会导致企业定价策略的失效。

如何阻止消费者之间的转卖?

为了维护第二级价格歧视的有效性,企业需要采取措施来阻止或至少是显著减少消费者之间的转卖:

个性化定价/识别: 最直接的方法是,让企业能够识别出具体是哪个消费者购买了多少。如果购买记录与个人身份绑定,且转卖行为容易被追踪,消费者就会有所顾忌。例如,一些服务(如软件许可、会员资格)通常与个人账户绑定,难以进行大规模转卖。
不可转让的权利: 很多第二级价格歧视的应用,本身就建立在“不可转让”的基础上。例如,航空公司在特定时段或特定座位上提供折扣票,这些票通常是实名制,不允许转让。会员制商店的优惠也往往绑定个人信息。
商品本身的特性: 一些商品由于其性质,转卖的成本很高或不切实际。例如,新鲜食品、需要安装调试的商品、个人定制化的商品。
限制购买量: 有时企业会设置更严格的购买数量上限,或者对购买量大的消费者进行额外的验证,增加他们囤货转卖的难度。
法律和合同约定: 在某些情况下,购买协议中会明确禁止商品用于转售。

举个例子:

想想电影票。一家电影院可能会推出“早鸟票”或“学生票”,价格比普通票便宜。如果允许购买者将早鸟票转卖给那些不符合早鸟票资格但愿意支付略高于早鸟票、低于普通票价格的人,那么电影院就损失了本可以获得的更高收入。因此,电影票通常是实名制或有购买限制,以防止转卖。

总结:

是的,第二级价格歧视的有效实施,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确实需要企业采取措施阻止或限制消费者之间的转卖。 转卖行为会破坏企业基于购买数量进行的消费者区分,使得原本愿意支付更高价格的消费者能够通过低价购买者获得便宜货,从而侵蚀企业的利润。因此,像身份验证、合同限制、商品特性选择等措施,都是维护第二级价格歧视的关键手段。没有了对转卖的控制,第二级价格歧视很可能就会变成一种“集体优惠”,让所有人都以最低的单位价格购买,而企业也因此损失惨重。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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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需要考虑转卖,那么为什么我们会有「拼团」这个商业模式呢?想想看在没有官方拼团的时候,私下里拼团的本质是什么呢?是不是一个人出面冒充自己需求量很大,然后获得一个很大的折扣,然后拿过来和大家分呢?

比如说只存在两个类型的时候,低效用消费者完全可以冒充自己是高效用消费者,然后用折扣价买来商品之后私下里和其他的低效用消费者来分。小的经销商们也有动机把所有的销量合并在一起,来获得厂商的返点……这些其实都可以看作是转卖。

看到这个问题,如果第一反应是不需要考虑,一般来说是想到了教科书上简化的例子:商家差异化销售不同质量的商品,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根据商家指定的价格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商品。这里面之所以不存在转卖,是因为商品的「质量」是商品的固定属性,无法拆分和整合,但是如果考虑数量歧视的话,其实转卖还是可能发生的。

本题问的非常讨巧,很适合做本科期末试卷的热身题。类似于「是不是只有无限期的重复博弈才能找到合作均衡」。

当考虑最简单的四个小方格式囚徒困境时,显然只有无限期的重复博弈才能让博弈者达成合作;然而当单次博弈有多于两个策略存在,从而导致单次博弈也存在不止一个均衡的时候,有限次重复博弈也一样能找到合作均衡——因为博弈者总可以用一个「坏」均衡来惩罚不合作的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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