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固始村民哄抢 33 吨预制下水道水泥盖板,当地警方认为不构成犯罪?

回答
固始村民哄抢 33 吨预制下水道水泥盖板,而当地警方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事件,确实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要理解这一事件,我们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剖析,包括事件本身、法律认定以及社会影响。

事件回顾与描述:

首先,让我们来梳理一下事件的大致经过。根据报道,河南省固始县的一些村民在某个时间点,哄抢了数量惊人的 33 吨预制下水道水泥盖板。这些盖板通常是用于市政建设或排水工程的公共财物。村民们似乎是集体行动,将这些盖板搬走,并带回各自家中或用于其他用途。数量如此庞大,显示了这不是一两次零星的盗窃行为,而是一种集中的、有组织性的哄抢。

为何当地警方认为不构成犯罪? 这是事件中最核心也最令人困惑的一点。要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深入探讨法律的适用和警方认定的依据。

财物性质的认定: 警方可能首先需要认定这些盖板的“所有权”和“性质”。
是否为公共财物? 这些下水道水泥盖板通常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的一部分。按理说,它们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
财物是否已经“交付”或“投入使用”? 这是一个关键的可能解释方向。如果这些盖板还只是堆放在施工现场,尚未被安装、验收,或者处于一种“保管状态”而非“使用状态”,那么其被哄抢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与已经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设施有所不同。
是否存在“遗失”或“无人看管”的情形? 理论上,如果财物被合法地置于特定地点,并且有明确的所有权人或管理者,那么其被非法拿走就构成侵占或盗窃。然而,如果这些盖板确实是处于一种极度缺乏管理、无人看管、且可能处于被废弃状态的边缘,警方的判断可能会受到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无人看管”就可以随意拿走。

法律条文的适用: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盗窃罪通常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侵占罪是指将自己职务上、工作上或者生活上管理、支配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罪的门槛: 盗窃罪需要满足“数额较大”的门槛。根据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 1000 元至 3000 元以上,就可能构成盗窃罪(不同地区标准不同)。33 吨水泥盖板,即便每吨价值不高,总价值也可能远超这个数额。
“哄抢”行为的界定: “哄抢”往往带有集体性的特征,可能与单独的盗窃行为在定性上有所不同。但其本质依然是未经同意非法获取他人财物。
警方的“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解释:
证据不足? 警方可能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支撑盗窃罪或侵占罪的指控。例如,无法明确锁定具体的嫌疑人,或者无法准确评估被哄抢财物的实际价值(尽管 33 吨这个数字本身就暗示了价值不菲)。
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但书”条款:“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警方认为这些盖板虽然数量大,但在当时的情境下,并未对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的、重大的损害,或者村民们拿走这些盖板是为了某种“朴素的用途”(比如自己修路、盖房,而非转卖牟利),且价值评估低于法定标准,理论上可能作出“情节显著轻微”的判断。但这非常罕见,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基础设施的情况下。
对财物性质的争议? 警方可能在调查中发现这些盖板的所有权并不那么明确,或者其被放置的位置确实极度缺乏管理,存在某种“历史遗留问题”或“权属模糊”。但这仍然无法从根本上否定非法获取的行为。
基层执法的考量? 有时,基层执法单位在处理涉及大量民众的群体性事件时,会考虑到社会稳定因素。如果强制采取刑事措施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或者处理的成本过高,可能会倾向于通过其他方式(如批评教育、要求归还等)来解决。但这同样是一种对法律精神的模糊和对原则的妥协。

法律专家和公众的质疑: 正是因为警方“不构成犯罪”的结论与常理和法律原则存在较大的偏差,所以引发了广泛质疑。
对公共财物的保护: 公共财物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财产,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未经许可的侵占和哄抢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
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哄抢行为本身就是对社会秩序的挑战,如果能够以“不构成犯罪”为由被轻易放过,会传递一个错误的信号,鼓励类似行为的发生,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损害。
法律解释的合理性: 公众和法律专家普遍认为,无论这些盖板当时是否安装,其作为公共工程项目的一部分,都有明确的权属和用途,村民集体哄抢的行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应当属于盗窃或侵占等犯罪行为,而非“情节显著轻微”。

事件可能引发的深层思考:

1. 基层治理和法律执行的问题: 这起事件暴露了基层在公共财物管理、社会治安维护以及法律执行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为何如此大量的财物能够被轻易哄抢?警方为何会做出如此令人费解的判断?
2. 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村民集体哄抢行为,反映出部分村民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在面对集体利益时,对个人行为边界的模糊。
3. 对公共财物管理的审视: 事件也应该促使相关部门反思对市政工程材料等公共财物的管理和看护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漏洞,导致了此类事件的发生。
4. 法律解释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界定,需要有更加清晰和统一的标准,避免执法过程中出现随意性和不公。警方对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也应该更加透明地向公众解释,以增进理解。

总结:

固始村民哄抢 33 吨预制下水道水泥盖板而当地警方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事件,是一个复杂且极具争议的案例。从普遍的法律常识和对公共财物保护原则来看,村民的集体哄抢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警方“不构成犯罪”的结论,除非有极其特殊且能被法律充分解释的理由(例如财物性质已确认是废弃物且无明确归属,或者证据链完全断裂),否则很难让公众信服,并引发了对其执法公正性和法律适用准确性的质疑。这起事件不仅仅是关于一起具体的财物哄抢案,更是对基层治理、法律执行以及公众法律意识的一次深刻反思。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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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学室友说河南的传统文化不能丢。(微笑脸)

老子一直注意着不能给河南人的形象抹黑,偶尔自黑偷井盖,一夜之间发现偷井盖的传说成了实锤?

补充一点想说的:

固始由于自身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位于三省交界处,与郑州信阳距离较远,当地风俗习惯与河南差别很大)对河南政府来说是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角色。而当地人民对于河南也没有什么认同感。结果这次事发地点偏偏是固始?

心情实在是很复杂。


利益相关:河南固始人

再补充几张图,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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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是河南固始发生这种事情?

其中不能不说巧合。

司机中间离开过一段时间,他以为这些又沉又笨井盖一般人不会觉得有用,但这里是固始。

固始人在北京从事过废品产业的足足有几十万人,基本上村村都有人从事这一行业,最高占据了从业人口的90%。为什么要干这个?一是本来就穷,第二是就算是仅存的种地收入也越来越少……

但井盖这个生意不是想收就能收到,因为收这种公共设施物品是非法的,很多都是要砸烂了才能要,只有这一行业的老油条们才敢冒险去干,不是熟人也不好脱手。

有人收才有人偷,这是关键。

能找到单个偷井盖最高记录案例是哪?不是河南,而是山东。(再三解释:真不是黑山东,只是找到了这个最高记录。)

但为什么河南人被打上“偷井盖”烙印呢?

因为北京从事废品收购的河南人多,收井盖的也自然是河南人多。不管哪个地方人偷的,最终往往与收废品河南人脱不了不关系,甚至成为行业里的灰色黑色地带。

又因为是北京,全国人都聚集在这里,舆论发达,北京一发生全国都传遍了。无论其他地方情况如何,河南人与井盖的关系也就被默认了。

废品回收产业是辛苦的底层行业,又是不可或缺的“城市静脉”,但因为环境污染和城市建设问题,围绕城市的废品村一次次被驱赶,固始的废品从业者也就一点点远离城市,最后当成低端人口彻底从北京退出。

废品行业不是没有挣钱的,有些人有钱了想转型进入上下游,但知识水平不够(读了书有出路谁干这个?),北京地方经济政策也不允许。有些人想回家投资,结果还被因为地方政策项目不行黄了。但大多数真的是钱也没挣多少,只是底层劳动力,勉强辛苦维持生活,偶尔也铤而走险。

现在固始本地经济也慢慢好起来了,加之经济环境下行,在北京废品行业更加敏感,赚不了多少钱,很多人主动或者被迫也从北京等地回来了。但一起回来的还有从事这行业带来的陋习。

怒其不争,哀其不幸。

一个从八十年代开始就在北京生存的群体,到今天依旧处于小作坊阶段,难免乱象重生;一个不断被驱逐、常年弃置于边缘的产业,难免将其中刨食的人逼入绝路,逼出人性之恶。

怪谁呢?骂老百姓?地域黑?哄抢哪都有,只不过固始很多人知道井盖的黑市价值而已。

几十万从业者,在丢人与污染之间,两地管理者就没有想正规化、产业升级的打算?其中的不作为,远远不是警察和稀泥而已。

废品回收产业的正规化能将多少人拉出野蛮与蒙昧、卖苦力命运与污染的童年,“垃圾分类”政策强制落地执行的意义就有多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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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都在帮助网上被黑的河南同胞摘掉偷井盖贼这个大帽子。

然后这个村的村民忙不迭的用三轮车,摩托车,肩扛手搬的把这个33吨的帽子抢了回去,然后当地公安局看了看,嗯,帽子歪了,来,扶正,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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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不是河南一个地方的锅,

好的管理者把鬼整出人样,

坏的管理者把人变成鬼样;

这几年我跟不少机关单位打过交道,

感觉有部分基层治安单位的人,

法治意识淡薄得令人发指。

可以这样总结,

我们日常能接触到的公职人员当中,

基层治安人员是轻微违法频率最高的。

不说呼格吉勒图这样的命案,

就拿我在华中科技大学发生的小事来说说。

去年暑假我朋友的包丢在了学校的操场,

里面还有几件我的东西。

我转头回去找就不见了。

去查监控,发现包被同学捡到交公了,

然后被一个老师给顺走了,

一路的监控都看得清清楚楚,


当时我跟我朋友自己跑过去,

甚至找到了赃物。

可以说是捉贼拿赃了吧~~


当时我朋友心软,报告给学校保卫处

我当时就说没用~、

果真保卫处拖了几个月都没处理。

我就直接告到派出所。


一开始派出所还很重视,

然后一听说是学校老师拿的,

就各种不想管,

还说什么老师帮我们代为保管~~~

真是幽默,

要是我没看监控是不是还要代为使用啊?

我寻思着执法者怎么跟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似的。

这事到现在也没个说法,

要是换学生拿老师的东西试试?

这次河南那警察估计也是这调调。

要加强法制化,

首先要从基层执法人员做起,

毕竟,平反一起冤案要倾举国之力,

而制造冤案只要一名基层所长就够了。

还好河南那边处理了,

这说明不管怎么样,

固始的管理者还是希望自己的地皮变好的。

所以大家不要再黑河南了~~

当然,当事责任人还是要严肃处理的!




补充一点情况:

有同学说老师是在操场捡的不算偷,

实际的情况不是这样的。

当时是有同学把包捡到给了失物招领处,、

然后我们去拿的时候,

失物招领处没找到东西,

值班的工作人员知道包被拿过来,

但是不知道谁拿走的。

简单的说

那个老师是把包从失物招领处偷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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