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否会比「判例法」更优越?

回答
探讨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否比“判例法”更优越,这是一个复杂且涉及深层法律哲学的问题。两者各有其优势和局限性,不能简单地说谁更优越,而在于它们在不同法系下的适用性和效率。下面我将详细阐述两者的概念、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的特点以及它与判例法的比较,并尝试分析其可能的优劣势。

一、 判例法(Common Law)

判例法,又称普通法或英美法系,其核心特点是:

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先前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决(即先例)。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同级法院的判决通常也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法官造法: 判例法允许法官在没有明确成文法规定时,通过审理具体案件来创设新的法律原则或解释现有法律。法律随着个案的判决不断发展和完善。
经验主义和归纳法: 法律的形成更多地依赖于司法实践的积累,通过对大量个案的分析和比较,归纳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
灵活性和适应性: 判例法体系能够更快速地适应社会变化和新型法律问题,因为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不确定性(潜在): 另一方面,遵循先例也可能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对先例的解释和适用可能存在争议,而且新案件的处理可能需要大量检索和分析既有判例。

二、 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中国实行的是大陆法系(Civil Law)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然而,为了弥补大陆法系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和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方面的一些不足,中国近年来大力发展了“案例指导制度”。

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定期从全国各地的法院挑选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将其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
非强制性但具有高度说服力: 指导性案例并非像判例法中的先例那样具有直接的、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这意味着法官在裁判时,有义务认真考虑指导性案例,但理论上存在不遵循的可能(虽然实际操作中很少见,且需要充分说明理由)。
统一法律适用: 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全国范围内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引导下级法院依法裁判。
解释和补充成文法: 指导性案例是对现有成文法的解释和具体化,而不是创设新的法律。它们帮助法院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填补法律空白。
有限的范围: 指导性案例的数量有限,且主要针对的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并非所有类型的案件都会有指导性案例。
人治色彩的考量: 相较于判例法中的“法官造法”,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国家对司法审判过程的宏观指导和控制的意图。

三、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与判例法的比较与优劣分析

现在,我们来具体分析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否比判例法“更优越”。

1. 优越性(或潜在优势)的方面:

兼顾成文法的权威与司法经验的价值: 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在保留大陆法系成文法为核心的基础上,借鉴了判例法通过司法实践解决具体问题的优势。它没有完全打破大陆法系的框架,而是试图在框架内汲取判例法的养分,实现“成文法国家中的判例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比完全独立的判例法体系更易于中国社会接受和理解,也避免了完全依赖法官自由裁量的潜在弊端。
提升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判例法本身旨在统一法律适用,但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不同地区、不同法官的理解和适用仍然可能存在差异。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最高法院的权威发布,能够更直接、更有效地将某种统一的裁判思路和法律解释推广到全国,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问题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降低法律的不确定性(相对于完全的判例法): 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和内容是经过最高法院精选和审核的,相较于判例法中海量的、可能相互冲突的先例,指导性案例的选择和发布过程更加集中和权威,其指向性更明确,理论上能为法官提供更清晰的指引,从而降低不确定性。
针对性强,效率更高: 最高法院可以有针对性地发布指导性案例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例如在新兴领域或法律模糊地带。这比等待大量普通案件积累自然形成先例的效率更高。
更易于进行法律培训和学习: 指导性案例的明确发布,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年轻律师以及基层法官提供了宝贵的学习材料和操作范本,有助于提升整体法律素养和司法能力。

2. 局限性(或劣势)的方面:

非强制性带来的潜在不确定性: 如前所述,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并非强制性的“遵循先例”。如果法官不遵循,且理由不充分,可能面临来自上级的压力,但理论上仍有解释空间。这种“说服力”而非“约束力”的性质,可能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统一性不如判例法中的严格遵循先例。
“量身定制”的风险与立法者的角色: 指导性案例是最高法院从现有案件中挑选,其性质更像是对已有法律的“解释”或“补充”,而非“造法”。这与判例法中法官在无明确成文法时直接创设法律原则的权力有所不同。这可能限制了司法在应对全新法律挑战时的创造性,也可能导致案例的筛选和发布存在某种程度上的“选择性”或“人为性”。
案例数量与范围的局限: 指导性案例的数量毕竟有限,无法覆盖所有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案件类型。对于未被指导性案例涵盖的领域,法院仍需依靠传统的成文法条文进行裁判,此时的指导作用便相对减弱。
对法官主动性的潜在影响: 过度依赖指导性案例,可能削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独立思考和主动判断能力。一些法官可能倾向于简单套用案例,而忽略案件的个别特殊性,这不利于司法公正。
演进速度可能不如判例法: 判例法通过海量司法判决不断累积和演进,能够快速反映社会发展。而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布过程相对集中和缓慢,可能无法像判例法那样及时有效地应对快速变化的社会需求。
“指导”与“法律”的界定模糊: 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边界,以及如何界定其“指导”的程度,仍然是学术界和实践界讨论的焦点。这可能导致在具体应用中产生一些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

四、 结论:是否“更优越”?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是否比“判例法”更优越,这个问题难以一概而论,因为它取决于评价标准和法律体系的背景。

从法律体系的兼容性来看: 对于中国这样以成文法为基础的国家,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过渡性”或“融合性”的制度设计。它在保留大陆法系传统的同时,吸收了判例法的优点,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难题,提高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这是其“优越性”所在。
从效率和针对性来看: 在处理特定、突出的司法难题时,案例指导制度的效率可能高于等待自然形成先例的判例法。
但从法律创设的广度与深度、以及法官独立性而言: 判例法体系允许法官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在法律空白处直接创设法律原则,其法律演进的动力更强,灵活性也更高。而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在这一点上可能有所限制。

因此,更准确的说法是:

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在中国大陆法系背景下,为解决司法统一性问题、提升法律适用效率而进行的创新性尝试,它借鉴了判例法的某些机制,并在特定方面(如统一法律适用、快速回应问题)展现出其独特的优势。但它并非完全等同于判例法,其“非强制性”和“解释性”的特征也决定了它与判例法在法律渊源和法官角色上存在本质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它“更优越”,而应理解为一种在特定法系下具有重要意义且不断发展的制度安排。

最终,一个国家选择何种法律制度,是其历史文化、社会发展阶段和政治体制共同作用的结果。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公平正义而进行的探索,其发展前景和实际效果还需要时间来检验。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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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胡言乱语的:

“判例法“可以类比一下知乎,知乎早期的时候,一个问题下面,可以迅速产生二三十个答案,可以迅速填补空白,这是优点。然而到了现在,一个问题下面,动辄上千个答案,已经让人产生阅读困难了。这就反而成了缺点。

现在的知乎更需要大范围的编辑推荐,这是更适合现在体量的“案例指导制度”的。

判例法优势的前提是“多比少好“。而到了“多不如精“的时候,判例法的劣势就明显的体现出来了。而不是简单的a一定好于b或者b一定好于a。我认为比较理想的方式是新领域判例法先行,成熟领域案例指导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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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基本上可以说是一种非常差的制度。

判例法导致法律层层叠叠,浩如烟海。在中国,一部法律可能只是一本薄薄的册子,薄到你会怀疑它是街边派发的小广告;而在美国,这部法律理论上包含所有可以援引的判例——而这些判例可能可以填满一个书架,甚至一座图书馆。

读硕士的时候,我有一个从美国留学回来的老师,教授法律实务课程,每节课必大谈特谈法律检索。估计是她在美国养成的思维定势。但是我不好意思告诉她,在中国,法律检索真的没那么重要。

在美国,法律检索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判例茫茫多,你要先从中找到与你的案情相同、相似或者相反的案例,这就需要一定的检索技巧。但在中国则不然。绝大多数既往判决对法院和法庭没有任何指导意义(即法官只考虑成文法,对在先判决可以置之不理),这就导致,你的判例检索仅仅是供自己参考之用的。

这样的后果就是,美国的法律“很大”,普通人对法律“所知甚少”,根本无法“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利益,而是只能聘请律师“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他的利益。加上普通法程序的繁杂和冗长,普通家庭根本难以支持一场诉讼。根据一份报告,美国家庭每年在法律事务上的开销是收入的17%左右。反观中国,许多当事人听完律师报价之后,直接起立走人:“报价太贵,这官司我自己打吧。”尽管自己打一场诉讼的路上会有很多坑,但在中国并非不可尝试。

在美剧《suits》中,主角mike的双亲死于车祸,由于家贫,无力支持诉讼,mike被迫接受对方律师提出的区区?万美元的赔偿(可能是2-4,具体数值忘了)。虽然有一定的戏剧色彩,但基本写实。

这样的判例制度,事实上是最有利于法律精英的制度;或者说,在这样的制度下,法律从业者才有可能被尊称为“精英”,形成所谓的“法律精英圈子”。它更大的危害在于事实上助长了社会的阶层割裂: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而判例法还在维护富者的利益。

你问我希不希望中国变成判例法?从职业角度来看,当然是希望的;但作为一个中国人,考虑国家整体利益,当然是不希望的。中国人的部分,毕竟还是大于职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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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吧,我只说下一步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方向。

这一届以周强院长为首的最高院,一开始推的方向是司法公开,大家原本以为是最高院打算以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但是实践证明,大家想得都太简单了。

最高院在下一盘大棋,一盘足以改变整个法治社会运行规则的大棋。

司法公开的几年以来,最高院建立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大数据平台,并逐步推动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破产重整信息网等十几个法律信息公开与整理的网站。

然后,就是一剑封喉。

以大数据总结裁判规律,并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尺度。

比如最高院出台的法信平台,碾压了北大法宝与威科先行,我试用了一个月以后就毫不犹豫的买了一整年,2200软妹币我一点都不心疼。

法信太好用了,简单输入一段案情,就能看最权威的案例,显示在前排的都是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人民司法案例等最权威的案例,而且显示出的案例和我输入的案情完全一样,属于可以直接照抄的那种。案例后面还会有大量的理论文章与法律文件作为支撑。

我用了一段时间以后,忽然想明白最高院要做什么了。

最高院通过几年的数据收集,总结了所有一般案件的裁判规律,并通过自身办的杂志与数据平台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让全国法院的法官都可以按照最高院的思路审判。

当事人和律师都必须注意,庭审中你面对的不是一个法官,而是全国各级法院总结出的裁判规律。

那特别的案子呢?最高院采取了设立特别法庭的方法,比如上海的金融法院、杭州的互联网法院、北京的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的巡回法庭等等。

接下来的案例指导制度应该是这样的。

由各类特别法庭冲在第一线解决重大疑难案件并总结审判规律,而普通的法院只需要通过数据平台学习审判规律并运用于审判。

最高院,很有可能在接下来的五年实现完全的全国同案同判。

当然,如果有人情或者政治因素介入,那就不属于本文的论述内容了,那种先决定结果再找理由的案例永远不会少,我亲身碰到的就十几个了。

所以,我的结论是,我国在未来十年将要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和西方的判例法根本是两种维度的东西,一个是信息时代的产物,一个是前工业时代的产物,不具有可比性。

立个flag,法治的进程是会反复的,这几年的确走在了正确的方向上,将来会不会倒退虽不好说,但只要现在的方向持续不变,我国有可能在法治水平上超越任何一个国家。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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