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中国法律界影响力大的案件有哪些?

回答
中国法律界的影响力案件,那可真是不少,有些案子即便过去很多年,依然在法律实践、理论研究乃至社会大众心中留有深刻的烙印。要说影响力大的,我个人觉得有这么几个,它们之所以有分量,不仅仅是因为结果本身,更在于它们推动了法律的进步,或者折射出那个时代社会思潮的变迁。

一、经济领域:改革开放的先行者——“沈阳陆廷龙合同诈骗案”

这案子现在可能很多人不太熟悉了,但它在当时,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影响力可是相当大。那会儿,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很多法律法规都还在摸索阶段,“合同”这个概念的法律界定和司法实践都比较模糊。陆廷龙就是利用了这一点,做了一些看起来像是“诈骗”的事情。

为什么说它有影响力?首先,它是中国早期审理的一起大规模的合同诈骗案。 这意味着司法机关不得不去面对和处理新的经济犯罪形式。在当时,大家对于“市场经济”、“合同自由”这些概念还没有完全清晰的认识,怎么区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犯罪行为,是个大难题。

其次,这个案子在法律适用和定性上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有人认为这属于经济犯罪,应该按照当时的刑法来处理;也有人认为这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试错”,不应该过于严苛地打击。最后,法院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合同诈骗罪的某些法律边界,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照。

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法律体系如何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这个案子让大家意识到,光有政策不行,得有健全的法律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法权益,惩治非法行为。司法机关在这个案子中的探索,也为日后《合同法》、《刑法》相关内容的完善提供了经验。可以说,这是中国经济法律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佘祥林杀妻案”

这个案子算是“冤假错案”的典型代表了,影响力可以说是惊人的,直接刺痛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神经。佘祥林,一个湖北的农民,因为被怀疑杀害了失踪的妻子,在经历了一系列审讯、羁押之后,被判处了无期徒刑。他坚称自己没有杀人,但证据似乎对他不利。

这个案子之所以震动全国,是因为它暴露了当时司法程序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刑讯逼供的嫌疑: 在审讯过程中,是否存在逼供导致佘祥林在压力下承认?这个问题,是衡量司法公正的关键。
证据的薄弱与形式化: 案件的关键证据,如“尸体”的缺失,以及一些间接证据的认定,是否足以支撑定罪?
侦查与审判的脱节: 在佘祥林被判刑后,其妻子却离奇地出现,并且活得好好的。这说明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是否有关键信息被遗漏、被忽视,或者被错误地解读?
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践踏: 整个过程,似乎更多地是在寻找证明他有罪的证据,而不是他无罪的可能性。

佘祥林案的最终平反,虽然是沉痛的代价,但它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

推动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这个案子之后,大家对提高证据标准、规范审讯程序、保障辩护权等有了更高的要求。相关的法律修改,比如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强化,都与此有关。
提高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度: 媒体的介入和公众的广泛讨论,让更多人开始关注审判是否真正公正,法律程序是否完备。这是一种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促进了“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 虽然这句话说了很久,但佘祥林案让大家明白,如果证据链存在重大疑点,就不能轻易定罪,否则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

这个案子让人们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司法的尊严在于公正。

三、公民权利与政府责任——“孙志刚案”

孙志刚案,也是一个让无数人感到痛心疾首的案件,但它的正面影响力同样巨大。孙志刚是武汉大学的一名应届毕业生,在广州找工作期间,因为没有暂住证,在街头被检查人员殴打,随后因伤势过重死亡。

这个案子之所以影响力如此之大,在于它直接触及了几个核心问题:

公民权利的保障: 孙志刚作为一名公民,在遭遇不公待遇时,他的基本人权受到了怎样的侵害?而造成这一切的,仅仅是因为他没有办理暂住证吗?
政府的行政权力边界: 当时的《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赋予了公安机关对没有暂住证的人进行收容遣送的权力。但这种权力是否可以以如此粗暴的方式行使?它是否符合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
司法审查的重要性: 这个案子最终通过一系列的司法程序和舆论的压力,推动了对《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中一些不合理条款的审查,最终导致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并实质上废止了通过“收容”的方式对无暂住证人员进行处罚的规定。

孙志刚案的意义在于:

推动了行政法规的合宪性审查: 虽然当时没有一个完全独立的宪法法院,但通过司法实践和立法机关的介入,对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意识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强化了公民的权利意识: 这个案子让人们意识到,公民的权利并非政府恩赐,而是宪法赋予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是微不足道的“暂住证”,也不能成为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借口。
对城市管理模式的深刻反思: 它迫使社会和政府开始反思,如何更人道、更文明地管理城市流动人口,而不是简单地用“收容”来解决问题。

四、网络时代的新挑战——“百度魏则西事件”

如果说前面几个案件是传统法律领域的代表,那么魏则西事件则标志着中国法律在应对互联网时代新挑战上的一个重要节点。魏则西是一名年轻的大学生,患有罕见的癌症,在搜索引擎“百度”的推荐下,选择了一种他认为有效的治疗方法,但最终因为无效而去世。

这个事件的爆发,激起了全社会对以下几个问题的强烈关注:

网络信息传播的真实性与责任: 搜索引擎作为信息的入口,其推荐内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推广虚假医疗信息和广告,是否构成欺诈?
医疗广告的监管: 虚假的、误导性的医疗广告如何被有效监管?患者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辨别真伪?
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互联网时代的延伸: 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实现?
莆田系医院与医疗行业的乱象: 这个事件也进一步揭开了某些医疗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和监管漏洞。

魏则西事件带来的影响体现在:

加强了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监管: 监管部门开始更加重视对搜索引擎广告、医疗信息等内容的审查和规范。
推动了《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和完善: 这些法律旨在规范网络行为,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提升了公众对网络信息辨别能力的意识: 人们开始意识到,不能全盘相信网络上的信息,尤其是涉及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内容。
促进了对医疗广告特别是互联网医疗广告的专项整治: 相关部门出台了更严格的规定,试图净化网络医疗信息环境。

这几个案子,各有侧重,但它们共同点是,都引发了社会对特定法律问题、制度缺陷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并最终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它们不仅仅是法律判决,更是中国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的生动注脚。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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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答一个冷门一点吧。原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受贿案。

这个案子的影响力体现在哪里呢?

1.庭审时间:一审24天,二审8天,共计开庭32天,创中国职务犯罪庭审时间最长的记录

2.对律师与公权力的思考:甚至于我觉得这是这个案子在法律界的最大的价值。周文斌的两位辩护律师相互配合,堪称绝配,分别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朱明勇。在这个案子的一审法庭中,朱明勇因为据理力争被四次赶出法庭。在他第一次被赶出法庭的时候,最高院院长周强就在会议上提出了类似的现象。

3.公诉人的被动局面:证人的证词一反再反。这个案子也是在检察院日报上看到的。当时的证人胡彪斌出庭作证,直接否认证言,那些都是刑讯逼供。公诉人当时就是手足无措,显得十分被动。二审又把一审的证词推翻了。检察院其实在这个案子之前就在改革,不再只是单纯地读陈词,还需要在法庭上和被告人进行辩论,这个案子也被检察院拿来做了实例分析。

4.周文斌个人:个人能力还是很强的,自行辩护两天,其中还引经据典,张口就来极限理论、高压锅理论等专业理论为自己辩护。对了,甚至还用了英语。还有一点,他当庭就自行脱去了黄马甲,打破了当时被告人庭审要穿黄马甲的惯例。之后,最高院要求,不得再给听审被告人穿带有犯罪标识的黄马甲。

5.二审重大改判,终审更显程序正义,但离真相可能还有一段距离。二审判决,江西高院认为一审判决的部分挪用公款罪不成立,无期徒刑变为十二年刑期。没收全部财产也变成了罚款一百万元。二审法院否认了一审法院指控的五笔贿赂。

这个案子,透明度低的可怜。

许多有关案子的进展根本就不容律师的插入,辩护人接受采访或者是自己写的总结也揭示了这一个当时的现状。以下是案子的一些其他疑点。

  • 12月25日,下午,周文斌的辩护律师前往看守所履行宣判前的最后一次会见时,南昌中院还有一名法官在与周文斌进行庭审笔录核实。但是这位法官并非是合议庭成员,也不是书记员。庭审早已结束,案件即将宣判,庭审笔录却还未经周文斌核对签字,这也是周文斌案的蹊跷所在。
  • 据周文斌的辩护律师介绍,庭审之后,法院直到通知宣判,也没有要求律师提供书面的辩护意见。尽管法律并未规定法院一定要辩护律师提交书面辩护词,但往常的惯例是法院一般会在合议前催促辩护律师递交书面辩护词,本案这种情况在司法惯例中甚为罕见。

关于一审的五笔贿赂,有的公司在当时压根就没有成立,一审法院没有经过太多的查证就对周文斌下了有罪判决,周文斌当场决定上诉。

关于周文斌本人的报道也比较多,事实真相无从得知也就暂且不提。这个案子给的最大启示就是让公众看到了庭审薛定谔的透明度,并给公检法司敲响程序正义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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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曾经很有影响力: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 简称“齐玉苓案”,又被称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1990年原告齐玉苓参加了中专考试,达到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分数线,

然而同村党支书之女陈晓琪利用家中和滕州八中、济宁市商业学校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的关系,顶替齐玉苓的名义获得了录取,

齐玉苓误以为自己落榜,囿于家庭条件限制,也未能深究此事。

接下来的几年间,齐玉苓来到金属加工厂打工,不久后下岗,靠卖早点糊口,

而陈晓琪毕业后到了中国银行工作。

1998年,齐玉苓偶然发现自己的名字出现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的岗位牌上,进而发现了当年陈晓琪冒名顶替之事。

1999年,齐玉苓以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侵犯为由,起诉陈晓琪、陈晓琪之父陈克政、济宁商业学校、滕州八中、滕州教育委员会,要求赔偿 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一审,法院判定齐玉苓姓名权受到侵犯,但并未认定受教育权受侵犯,齐玉苓仅获得三万五千元赔偿,齐玉苓随后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二审法院做出批复:“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随后,山东省高级法院做出判决,认定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被侵犯,令被告赔偿齐玉苓48045元经济损失,五万元精神损失。

这并不是一场惊天命案,不是上亿元的商界鏖战,没有明星八卦,

但“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这几个字在法学界掀起了惊涛骇浪:

要知道,这可是我国法院第一次直接引用宪法作为判决依据啊!

可能大家在高中政治中都学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在生活中,我们又何尝听说过谁因为“违反了宪法”受到制裁?宪法虽然作为一切法律法规的上位法指导着立法工作,但却并不能直接用于在具体判决中作为维护公民权利的依据。

因此,很多人说宪法是txt格式而不是exe,说宪法的政治性意义强于实践意义,说这并不是一部活的法律。

齐玉苓案,让人们嗅到了一丝变革的味道,

既然有了宪法第一案,什么时候我们会有“宪法第二案”?

15年过去了,我们还没有等到宪法第二案,

昨天,我问一年前刚上过宪法课的一名大二学生,知道齐玉苓案吗?对曰,上课提了一句,没仔细听。

你可知道,在不久前的一个时代,有多少法学鸿儒曾经看着这一纸判决红了眼眶,

赵晓力,朱苏力,强世功等风华绝代的法律人,曾经围绕这一判例有着太多精彩的讨论,

他们以为,那些宪法中许诺的,很多很好很好的权利,都能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他们有的乐观一些,有的悲观一些,但至少都认为宪法司法化已经出现在了地平线。

十五年过后,他们有的已经不再主要研究宪法,有的已经转而醉心于古典文学--现实的引力太沉重了,不如做红楼一梦,

论师承来说,我算是他们其中一位的徒孙了。

最高法院的这一批复,在2008年遭到废止,

对了,当时主要参与撰写这份批复的最高法院法官,大家猜猜他如今在哪里?

十五年过后,一片白茫茫大地,又还剩下多少人凭吊旧战场,荷戟独彷徨。

--

感谢

@逻格斯

的评论,我认为说得很中肯。

我国法律界影响力大的案件有哪些? - 逻格斯的回答

逻各斯提到,在我国抛开具体部门法而直接引用宪法是一种“懒政”,且齐玉苓案在现实中并没有对实践起到太大的指导意义。

我认为这个“懒政”的批评很有道理。

我回头也想了一下:可能我的思维模式还是习惯了与美国作为对比,但是忽略了我国的一个情况:可以用于“解释”宪法的“素材”不够,导致法院在用宪法原则的时候只能像喊出一个大招一样喊出宪法条款,却很难在逻辑上解释为什么应该在具体案件中试用。

的确,齐玉苓案是有些激进了,没有实践基础,一步迈得太大,所以的确如如批评意义所说,在实践上影响有限。但这也并不能否定在学理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嘛,给自己说句公道话。

--

更新:

逻各斯的回答被政治敏感了?! 替他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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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来自网络图片,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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