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最近西方那些经济不如中国的国家神一般的操作,我就觉得这“天赋人权”就是个笑话。
既然是笑话,为什么有人非要问中国干嘛不天赋人权,难道让中国人成笑话吗?
好像被引来一波晦气流量,我说的天赋人权指美国独立宣言开头“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这里的creator是谁是个辩经问题,但是显然一般美国人理解为上帝。后续讨论的是基于这个解释的现实现象,基于文本的辩经问题我就不参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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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人权,准确的翻译是上帝赋人权。
基督教的精髓是把上帝作为中间商,安插到一切人与人的关系之间。
所以中国人吃饭感谢农民伯伯,西方人吃饭感谢上帝。
中国人受到帮助感谢帮手,西方人受到帮助感谢上帝。
中国人助人为乐是修身,西方人帮助教友是为了上天堂。
所以中国人认为人赋人权,西方人认为上帝赋人权。如果人赋人权了,上帝还怎么赚差价?
顺带一提,启蒙运动的社会契约论是有一点人赋人权的味道的,但是启蒙运动同时认为神父吃饭都是浪费粮食。结果北美乡巴佬清教徒学启蒙运动学了一半,然后搞出个上帝赋人权的缝合怪。
因为人权本来就是长期社会博弈下演进出来的准则,不是与生俱来的东西,跟天一点关系都没有。经文里写成天赋,也不改变它是人类社会所保障的事实。
学校对我的教育是:批判个人主义。每一个个人都不重要,只有集体重要。
极端一点,就算把所有政治学理论都砸了它也干预不了当代中国的治理机制。
国内这套玩意我更乐意叫它“社会约束”,或者某种高度具象化的治理术,它根本不涉及什么正当性的主张,它只在意某种现象,某种机制能不能测到
完全不是一条线上的东西……
实名反对该回答。
首先,
“天赋人权,准确的翻译是上帝赋人权。”
稍微查找一下相关背景资料就知道,所谓“天赋人权”的含义是指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分种族、性别、国籍、族裔、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的限制。雅克·马里顿则表述为:“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既然涉及到信仰自由,怎么可能是狭隘的基督教中的上帝所赋予的人权?
其次,
“基督教的精髓是把上帝作为中间商,安插到一切人与人的关系之间。”
了解过路德宗教改革的人都会对这句话嗤之以鼻,因为这句话甚至不能称之为错误。真正“删掉中介”的意思是:信徒皆祭司,即信徒不必通过教会,就可以和耶稣基督直接沟通。教皇或神父不是信徒与神之间的中介。即,人与上帝之间不需要教会这个第三者。
天赋人权兴盛于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当时的法国人受到启蒙思想家的熏陶才阐述了关于人权的概念,这些启蒙思想家无一不是对宗教嗤之以鼻,加倍讽刺,比如伏尔泰把天主教教宗比作“两足禽兽”,传教士是“文明恶棍”,天主教是“一些狡猾的人布置的一个最可耻的骗人罗网”。怎么可能再借上帝之语阐述人权的概念?
再次,
“所以中国人吃饭感谢农民伯伯,西方人吃饭感谢上帝。中国人受到帮助感谢帮手,西方人受到帮助感谢上帝。中国人助人为乐是修身,西方人帮助教友是为了上天堂。”
中国人有求雨、拜龙王、拜妈祖、拜成了神的关羽、甚至有活人祭祀的记录,也有道家修行为了成仙的教义。封建时代,农民是地主集团重点盘剥的对象,何来“感谢”一说,你会不断敲诈你感谢的人??
最后,
“结果北美乡巴佬清教徒学启蒙运动学了一半,然后搞出个上帝赋人权的缝合怪。”
拜托,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发表于1789年,晚于1776年发表的《美国独立宣言》。《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最初的起草人是拉法耶特侯爵,受到了美国人杰斐逊的影响,而不是什么“北美乡巴佬清教徒学启蒙运动”。《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第一article就说:“Human Beings are born and remain free and equal in rights.” 注意是born根本不是created.
此人的论述完全是为了迎合民族主义的叙事,甚至到了扭曲不顾事实的地步。
你如果把人权天赋作为一个公理,那么有如下推论:显然49年前的中国人是基本没有什么人权可言的,侵略者杀完军阀杀,军阀杀完还乡团杀,可是49年之后老百姓突然翻身做主人了。如果人权天赋,那么显然cpc就是天。
那么把人权天赋挂在嘴边的人,显然应该是狂热cpc信徒。应该是把教员当做穆圣崇拜的人。
但是我们都知道,一般来说把人权之类的挂在嘴边的,多少有点反g倾向。那么,可以推得,要么这些人是伪信的异教徒,要么这些人是信伪神的异端。总之烧死总没有什么问题。
念经是这样念的,望周知。
因为天赋人权这种本质主义的观点就是错的。
人类没有任何本质的自然的权利,人的一切权利都是随着社会的演化,在慢慢的历史长河中不断积累又不断推翻,才形成了如今的模样。
我吃的饭是农民种的,所以我的生命权是农民赋予并保障的,不是天赋的。
我用的电是电力工人输送来的,所以我的用电权是电力工人赋予并保障的,不是天赋的。
我几十年来形成的思想,来自对我施予教育的基层教师、科学研究装置和其背后庞大复杂的教育体系,所以我的思想权和言论权是由现代社会赋予并保障的,不是天赋的。
我能过上现在的生活,亏欠了我身边我认识的不认识的无穷无尽的人们太多的恩德。我需要考虑的,是我应该为他们做些什么,来回报他们,回报这一个个具体的人。
你们洋大人不一样了,你们的蔬菜、钢铁和煤炭都是超市货架上长出来的,拜拜神就能有,所以感谢上天就可以了。
中国法律显然包含“天赋人权”的概念,依据是现行宪法的第二条第一款。不理解这个结论的可以继续看下去。
首先题主很敏锐,指出了一个19世纪实证法学派研究者的重要发现:所有的“权利”都是由实体法律所规定和执行的,说“权利”由自然/上帝/理性赋予只不过是一句充满误导的修辞。如果去检索一下法条还会发现,不仅中国宪法没有“天赋人权”的规定,美国宪法、法国宪法、日本宪法也的确都没有“天赋人权”的规定。
那么,我们所说的“天赋人权”还有现实意义吗?“天赋人权”只是一种陈词滥调吗?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我们每一个人所拥有的具体和特定的权利确实是某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但是我们可以再追问一句: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何处?是来自于久远而不可考证的历史吗?是来自于耶稣基督或者天照大神吗?是来自于贵族、绅士和教士吗?不,一个现代国家的权力来自于这个国家的人民,也就是先有人民,后有国家。比如中国现行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如果没有人民,如果人民没有“人权”,那国家的权力又从何而来呢?所以从结果上看,只要是一个承认“人民主权”理论的国家,就必然需要承认“天赋人权”理论。
当然,仅说到“人民主权”理论还不够,“天赋人权”理论另一个成果是中国宪法以及各国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章节。二战后制定宪法的各个国家大都有规定由专章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例如中国宪法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日本宪法第三章权利与义务、德国宪法第一章基本权利、俄罗斯宪法第二章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等等。这并不是孤立和偶然的现象,而是二战后世界各国反思法西斯国家对内迫害本国国民、对外发动战争后在宪法层面所做的发展。具体说来就是把“天赋人权”的具体内容规定在本国宪法中,从而增强对本国国民的保护。当然,每个国家宪法中的权利清单事项和表述各有不同,但主体内容相差不多,无非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拥有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住宅通信不受侵犯等等。这个清单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随着近代政治理论的发展逐一产生的,我们可以把言论自由追溯至弥尔顿、宗教信仰自由追溯至休谟和伏尔泰、男女平等追溯至沃斯通克拉夫特。
每一种具体的权利都有其具体的历史、理论和发展过程,不过站在21世纪,我们会说这些权利是“天赋”的,意思不是说这些权利来自于上帝或者别的神灵;而是说这些权利平等地属于世界上的每一个人,是每一个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其公民的事项。
最后补一些纯技术层面的讨论。之前有好几个答案把“天赋人权”和基督教绑定在一起,认为只有在基督教的语境下才可以理解“天赋人权”这一理论。这完全是缺乏近代政治思想理论的基本知识。
之所以会产生近代自然法理论体系,最重根本的动力之一就是寻找一个有别于古罗马传统和基督教传统的全新论证思路,并且基于这个思路寻找和阐发有关战争与和平,个人与社会的规则。因此近代自然法体系自始就包含了独立于基督教、甚至是反叛基督教的因素。近代自然法之父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最著名的段落是:“上述论断必然会发生,因为我们由此不得不假定——当然,仅仅如此假定已是极大的罪恶——并不存在上帝,或者说上帝对人类事务毫不在意。”我们现在所熟悉的自然法理论是建立在“原始状态—社会契约”框架之上的,这个框架显然和基督教教义不一致。想出这个框架的霍布斯长久来被视为邪恶的无神论者,而不是虔诚的基督教徒。
当然,基督教传统为自然法理论提供了不少素材,到20世纪还在坚持自然法理论的人通常也具有基督教,但是这并不表明只能从基督教立场理解自然法理论,或者只有基督徒才适用“天赋人权”理论。
如果要再引申一下,之所以很多中国人把基督教传统和“天赋人权”等近代政治理论联系在一起,部分也要“归功”于冯象、贺卫方等人在上一个十年的大力宣传。比如我十多年前看贺卫方写过一篇博客把三权分立和三位一体硬扯在一起。当然的胡逼呓语现在被拿来“逆练”,也算是绝配。
天赋人权?哈哈哈哈。
意大利哲学家阿甘本曾经认真辨析过希腊历史上的“神圣人”概念。所谓的“神圣人”,可以理解为被排除在法律和祭祀系统之外,或者说是一个被社会所放逐的人。当然,我们也可以用一个更容易理解的例子来解释——无国籍人士。
按照世界主流的法律系统,大多数国家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两大类。比如,一个中国人在美国杀了一个德国人,中国法律可以管,这叫属人管辖;一个美国人在中国杀了一个德国人,中国法律也可以管,这叫属地管辖。
现在假设有两个中国人,主动注销了中国国籍,但又并未申请任何国家的国家,成为了无国籍者。且在公海(海面)上,一个人杀死了另一个人。请问,他该归哪国法律管呢?
对不起,哪国法律都管不着。你没有国籍,所以国家不能进行属人管辖;你被杀死的地方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的领土,所以也不能进行属地管辖。
简单点说,你死了白死。
这时候,天赋人权去哪儿了呢?一个人怎么连最基本的安全保障都不能有了呢?
答案其实很简单。因为在国家这个东西出现之前,所谓的“人权”就是个屁。
在森林里,一只老虎可以随意吃掉另一只羊而不需要负任何责任。而在国家诞生之前,一个人在森林里杀了另一个人,也不需要负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在脱离了“社会”、“国家”这个体系的背景之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赤裸裸的丛林法则,弱肉强食才是自然之理。
而在国家诞生之后,在不同的时代,对于“人权”的界定也在发生着变化。即便是在“人生而平等”的《独立宣言》发表几十年后,大美利坚已然是北美一霸,但黑奴只是财产,女人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人生而平等”又体现在哪里?
再具体一点去说,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在现代政治实践中被认为是一个天赋人权。可在有的国家,一个有犯罪记录的人是不可以参与国家领导人竞选的,而在另一些国家,有犯罪记录的人可以参加国家领导人精选。那么,如果选举权是天赋人权,到底哪个国家的规定才是对的?
任何一个时代,“人权”的概念其实都在时刻发生变化,并且在每个国家也有不同的理解。在某些国家,同性恋婚姻被认为是必须保障的人权,而在另一些国家,同性恋要被处以死刑。再比如,在关于堕胎自由的争论上,美国各州已经撕逼了上百年。有的人认为处理胎儿是个人拥有的天赋之权,但也有人认为胎儿一旦成型就是生命,纵然是父母也无权剥夺。你跟我讲讲,到底哪个是天赋人权?
所谓的“天赋人权‘’充其量只能说是一种政治理念,但政治理念要落实到现实中,就必然要形成具体的法律条文。当然,最最最最关键的是,所谓的“天赋人权”在现代政治实践中都是以国家为单位的。在中美法律不一致的情况下,一个中国人到了美国必然要遵守美国法律,反之亦然。而无国籍者理论上不享有任何现代社会的“人权”保障。(当然,在实践中,如果无国籍者生活在某一国的领土内,其基本的生命安全也还是要被保障的,但除此以外绝大多数的普通公民权利是没有的)
要说“天赋人权”,国家就是那个“天”。
又到了学外语防忽悠时间~
这个问题下我们又双叒叕看到了大量熟悉的面孔把「天赋人权」中的「天」解释为「上帝」,然后自然而然的把「天赋人权」等同于宗教的产物,等同于愚昧的产物。
等同于你不该追求的产物。
在他们口中,似乎你追求「天赋人权」就等于你跪在地上祈求某一个「天」把人权「赋予」你。
然而事实恰恰相反。
「天赋人权」其实是中文对拉丁语「jus natural」的一种早期错译。
看不懂没关系,他的英文形式是「Natural rights」,这下看懂了吧?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相对。
这也就意味着,这些自然权利并不是某个人,某部法律,甚至某个「天」赋予的,他没有被任何东西「赋予」,从应然角度讲,这些权利就是你自然而然应该拥有的。
这里的「天」硬要理解的话也应该理解成「天然」,就像我说你天生是个男的,难道我的意思是说你不是你妈生的?搞笑呢吧?
利用这种信息差来搞宣传,挺下头的,真的。
事实上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是紧密相关的,正是由于拥有「天赋人权」, 人们才能通过让渡出一部分自然权利,进而形成了社会契约,形成了法律,形成了公权力。
如果这些人权不是天然的,而是某部法律赋予的,那么人们又怎样让渡本就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呢?
更有甚者,历史上曾经有部分国家的法律本身就在侵犯人权,比如纳粹德国的《纽伦堡法案》直接不承认犹太人的人权,那么所以呢?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大屠杀不是侵犯人权?因为「按照法律」他们「本来就不存在人权」?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世界上就不存在「侵犯人权」这一概念了,因为那些有能力做到这些的存在完全有办法让你「从法律上就没有人权」。
事实上,为了解决天赋人权和宪法至高地位的矛盾,一般的正常逻辑是承认「天赋人权」先于法律而存在,而健康的宪法和法律是天赋人权的制度化体现,是保卫和实现天赋人权的的手段。
宪法和法律为了权利而存在,而非权利由他们产生。
总而言之,「天赋人权」的概念是保卫它自己的必要条件,我们应当理直气壮地认为人权是我们与生俱来的,它本来就是我们的,因此我们才要竭尽全力去保卫它。
如果把它看作了某个实体的恩赐,那么这个实体也就拥有了「收回」它的的权力,拥有了「收回」它的能力,这是不可容忍的。
天赋人权从来就不是某个实体的恩赐,我们需要牢记这一点。
不要为了任何故意扭曲原意的宣传,为了任何煽动你某种优越感的口号而轻而易举地放弃它。
绝不。
本题目下很多答主用“权利是争取来的/是现代社会保障的,而不是天赋的”来否定“天赋人权”这个概念,这种反驳方式乍一看的确很有说服力,但是实际上是混淆了应然层面权利是否正当与实然层面权利是否被履行这两个问题,或多或少都有点离题了。另一个犯了类似错误的论述是“中国的目前的疆域是解放军打下来的而非国际法/历史法统定义的”。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众所周知,互联网大厂的996违背了《劳动法》,但是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大家也都在996没人管。你觉得这个时候互联网的打工人有没有不加班的权利呢?答案取决于语境:如果是你在法庭上起诉互联网公司,你大可以举起《劳动法》,翻到某一页某一条某一款,说:“八小时工作制是《劳动法》赋予我的权利”,因为在这个语境下,你在讨论某一种权利是否正当;但是换一个语境,当别人问你:“你现在在互联网大厂里有权利拒绝加班吗”,那么回答大概是否定的,因为这里讨论的是在现实中某种权利是否被履行了,与该权利正当与否无关。如果有一天,执法部门真的严查了996,然后让打工人真的能够不加班了,那么我们既可以说是《劳动法》赋予了我们不996的权利——它提供了法理基础;也可以说是执法部门给予了我们不996的权利——他们履行了法律。
放到天赋人权这个话题上,这个逻辑也是一样的。天赋人权讨论的是某项权利是否正当,而“权利是争取来的/现代社会保障的”这句话讨论的是权利是否被履行了。真诚地支持天赋人权的人,绝不会排斥“权利是争取来的/现代社会保障的”这一说法。实际上,提倡“天赋人权”的那一批人正是历史上争取权利最积极的一批人,正是现代社会的奠基者。而真正要去争取权利的人,在争取权利之前,也需要明白自己争取的权利究竟是什么。“权利是争取来的”这句话并不能说清楚你要争取、保障的,究竟是君权、教权还是人民主权,而天赋人权学说,就是要回答“我们要争取什么”这一问题。如果没有“天赋人权”对于权利正当性的讨论,那么“权利是争取来的/现代社会保障的”这话很容易就变成了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另一种说法——奴隶主也可以说他们鞭打奴隶的权利是他们用枪用皮鞭“争取”来的,是“奴隶社会保障的”;地主也可以说他们称霸一方的权利是他们用自己的碉楼打手“争取”来的,是“封建社会保障的”。
当然,“天赋人权”这个词本身也是很有问题的,这主要是翻译的锅。“天赋人权”应该是“natural rights”,即“自然权利”的另一个翻译方式。“天”在中文里既有神灵的意思,又有自然的意思。很多人把“天赋人权”理解为“上帝赋予的人的权利”,这无疑是曲解了“天赋人权”的原意。实际上,“天赋人权”正是启蒙运动时期欧洲启蒙思想家用来反驳“君权神授”的工具,是用来反对宗教权威的,怎么可能依赖上帝的力量呢?很多答主说“天赋人权”是“感谢上帝”,这无疑是稻草人谬误罢了。
如果把「天赋人权」理解为人们与生俱来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和作为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话,中国宪法自然也存在天赋人权的色彩,宪法第二章就广泛列举了公民的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等,都是宪法原文。
如果将「天赋人权」理解为神赋予公民权利的话,不能说全部,绝大多数其他国家法律中也没有这一条。例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了禁止设立国教,政府不得将某一种宗教学说推崇为权威,不管法律说人权是上帝给的、真神阿拉给的还是飞天面条怪给的,这条法律都会因为违宪而无效。
从问题描述来看,题主看到我国《宪法》中「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一句,因而产生了困惑:法律没有规定,公民难道就没有权利了吗?题主进而理解为我国公民的权利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所创造的,而非与生俱来的。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我们只需要看《宪法》的序言部分就不难发现,《宪法》对中国各族人民在历史上争取各项权利的斗争基于了认可和高度评价。
例如:「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如果不承认公民享有与生俱来的民主自由权利,那么这种斗争岂不是成了非正义的、反动的?为了让国家获得正当性,宪法必须要承认革命的正当性、承认为了捍卫人们与生俱来的民主和自由权利可以突破当时的法律,否则就成了师出无名、得国不正。
对于现代国家来说,承认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是常规操作,意识形态虽然有所不同,但至少在这一点上能达成普遍共识。不信的话,可以对比一下中国和美国宪法全文,您会发现两者的结构其实非常相似,都包括:
序言 -- 明确制定宪法的背景和宪法的目的。例如我国宪法序言中的「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和美国宪法序言中的「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 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 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表达了类似的意思。
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设置和组成方式 -- 例如我国宪法中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美国宪法为议员选举和国会组织方式所制定的规则等。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例如中国宪法第二章、美国宪法的一系列修正案等(美国 1787 年宪法制定比较仓促,宪法原文仅仅确定了国家机构的组成方式,而没有具体阐述公民权利,因此马上通过修正案打上补丁)。
如果还会觉得不好理解的话,也可以试试这样想:
法律规定了不能杀人,是因为人生而享有生命权,法律对此加以确认和保障;不是说某个国家的法律发明了生命权、也不是说法律假手于神仙上帝,说这个权利来自于宗教。「天赋人权」这个「天」,理解为天生、天然更为准确。
天赋人权只是翻译过来的,符合了中国人接受的天理概念,它在启蒙时代算是基于理想主义的一种自然法概念,相当于人生来如何如何。
它的意思大概是人基于理性结成社会化的契约关系,人的社会化理性关系一定会诞生天然的向善需求。它无非是把以前的上帝换成了理性,一种抽象化人格化的赋权。
中国有类似但不一样的观念,在中国天道和人道是两回事,“天道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人要尽量遵从天理规矩,做到天人合一。
比如天道告你要锄强扶弱,你就要锄强扶弱。在西方原来可能是上帝,后来变成自己了。
看起来西方升级了,可说是自己,其实还是一种共同体抽象概念。就像我们常说人民,具体下来自己不是人民,却又是人民之一。
我国从孟子心端概念“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发展到王阳明时期也进化到心学“心外无物,心外无理”就差不多很接近了。
所以在翻译过程中,我国用天赋人权更能被体悟到。但从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来说,他们恐怕不赞同这种客观唯心主义,虽然对他们来说也只是主观化的变迁而已。
以上是概念层面,社会层面是生产方式变迁的结果。
中世纪欧洲是劳动力属于人身依附状态,既有生产资料,在付出封建义务后也能获得封建主不平等却对应的保护权利。
近代商业发展和封建解体使大量自由劳动力进入城市变成市民,彼时欧洲封建王国仍然延续封建的君主治理方式,并没有公共服务概念。
我们今天说的教育权选举权看起来是理所应当,当时君主只是白嫖市民税收。市民化原子化的个人只能依靠政府寄予保护,工人和商人联合起来向君王要权利,这也是法国大革命的导火索。
经过宗教改革后启蒙思想家不可能再拿上帝来压政府,部分封建君主短暂做到了中国皇帝一样的政教合一。客观唯心没用了就用主观唯心,高举理性这个新的抽象正义。
国家不再是上帝赋权,而是人民基于理性结成的社会契约。在这个社会契约下,基于共同利益最大化原则,国家应当赋予每个人应有的权利。至于这个权利是什么,谁来定,就轮不到大多数的工人了。
同时期中国还是农村自治,小农对村社的依附依然稳固,村社寄予小农基本的生存权。相反较早进入官僚国家结构,使士人产生了民本思想,它和欧洲的理性主义只是发源不同。
因为中国不需要解构上帝,没有宗教负担,但又没有资本主义。所以可以依托天人合一来制衡唯一的封建主皇权,欧洲只能靠理性另起炉灶来反封建。
缺什么就喜欢强调什么。
天赋人权——自然权利,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限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
吃肉的权利
杀戮的权利
交配的权利
一个生物能做到的所有,都属于它的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是一个理论,而不是某种指导思想。
我就不答题了,针对诸回答,想谈谈天赋人权的问题。很多人说“天赋人权”不对,实在太片面了。虽然总是在谈历史,却比较孤立。
“天赋人权”或者更专业来说应该叫“自然正当”,是主张人的种种权利不需要论证,天然地成立(反而是“天赋人权”才是中国译者头脑里的东西)。这个概念面对的问题是,你如何论证人的种种权利,什么生命权、财产权、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你要争取,得有正当性,得论证。“自然正当”则认为不需要论证,类似于“以下真理时不证自明的”。
正是基于这样的信念在人群中传布,才有一代又一代人以此信念而战斗,这一信念才变为现实。否则的话,要争取的是什么,凭什么争取这些,争取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在社会文化秩序中会引起混乱的。
枪杆子里出政权,而笔杆子却是指引枪杆子里要出什么样的政权的东西。
自然正当的理念是应然,斗争使之成为实然。
借用《信条》里面的逻辑来说吧。主角们所要去做的事情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在主角初期,是不知道已经发生,只是自然而然地促成其发生,但是游戏玩到后来,实际上类似尼尔等人是在知道要发生、发生了什么的情况下,视其为一种必然,所以义无反顾地去出演自己的戏码。尼尔明知必死,就自然而然地去死。这就是一种belief,影片因此带有宿命感,也可以说是一种fate,而尼尔称之为reality。实际上现实的存在就依赖于信条,而同时现实的必然发生又意味着这种信条必然存在于人心。
没有自然正当的理念,就不会有对自然正当的追求及其斗争,无论是诛独夫还是求平均的战斗理念最终带来的是代代循环。与此同时,自然正当的理念又是在社会历史的现实中生长起来的,它自身也是现实。
至于提中国人的人权是先烈所造,更不是什么特殊的东西,试问哪里的人权不是人的作为而来?
这个问题下面的回答好不专业啊,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比较中西方文化思想,然后落回到中国法律演变上。而当前许多回答连“天赋人权”这个概念都没做解释,连自然状态和自然法思想传统都没有提到。
问题一:我国法律存在关于“天赋人权”中的那些个人权的内容吗?
答:我国法律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权
问题二:我国法律是否有说明为何要规定保障那些个人权而不是其他类人权
答:没有
推论:我国法律默认承认普遍共识的人权的法理基础作为我国法律规定人权的法理依据
结论:即我国法律中有“天赋人权”的概念
天赋人权即先然存在、不需辩驳的人权,至于人权先然存在的原因是不是上帝赐予不属于法学问题。所谓“天赋”只是为自在永在找个根源而已,改成“自然成立人权”也无不可(可谓越南盛行“没有神的有神论”之一例)
与“天赋人权”相对的是需要辩驳的人权。
某些爆款写手口口声声“争赋人权”、“人赋人权”那么,为什么要“争”或者“人定”这些个人权而不是其他人权?怕不是心中还是觉得这些人权是先天成立的。可谓是逆练佐经的典范了,充分证明流量们虽然言必谈Marx,但其实连马原都没怎么学通。
佐经确实如爆款觉得的那样“不怎么承认资产阶级的那一套”,不过怎么也不至于提出这么()的驳论,佐经的思路比如有一条,简化得说,是不存在什么人的本质,自然也不存在什么自在永在的人权,人只从自身所处的历史出发争取权利。先搁置是不是合理要不要接受不谈,至少得先能理解围绕“天赋人权”在争论什么以及Marxism如何确立驳论,再来写爆款吧。
法律上为什么没有天赋人权?法律的根本是社会治安问题,知道历史中人权都是怎么争取的吗?闹GM !
天赋人权,最经典还是《独立宣言》里的这段话: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they are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不言而喻的、生而平等、被其造物主赋予不可让与的权利自所以说天赋,或者造物赋予是因为,除了造物主外没有其他任何存在有资格赋予人的这项权利,所以天赋人权说的是人之所以为人而具有的权力,事实上不是任何人赋予的,是天然具备的。
实际上天赋人权英文原译是Natural Right,也译作“自然权利”,所以不要纠结天赋人权的“天”是什么,天赋人权最直白贴切的解释就是“我喜欢,我乐意,你管不着”,我吃海参鲍鱼是我实力,我吃馒头是喜好,吃屎是爱癖好。
随着时间推移和社会发展,人权也有不一样的体现。
打地主分土地,这是人权,当基本的生活温饱都被剥夺了, 我就要站出来高喊打倒地主!这就是我的人权,哪怕付出我的生命,当然别人参不参与我也不管,别人也别干涉我打地主分土地。如果现在有一群人站出来,说996是福报,还有大批人盛赞他们,《劳动法》也成为一种摆设的时候,老子就要站出来争取我的利益,这是人权!生不生三胎,躺平不躺平,任何人都不能给我扣帽子,这也是人权。
任何人的权利都基于社会共识,这是最接近天赋人权的“天”,社会之所以有共识,就是人与与人的利益关系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但是如果资本或权力开始把这种社会共识引导成一种压榨(低福利环境)打破平衡的时候,是个人就应该有本能的站出来声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资本主张利益高喊996福利,我等屌丝躺平拒绝进厂,这就是人权!!!
我相信大家都遇到过那群普通群众,你说他们普通吧,他们甚至又代表了最高的道德、代表国家,但凡你和别人不一样,他们就指指点点各种给你扣小帽子试图纠正塑造你,还有目前各大主流媒体都有关键词评论筛选,还有各种舆情检测系统就更不用说了,这其实都是对人权的一种践踏,法律之内的基本言论自由都没有,何来人权之说?
这个环境里太多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患者了,马路上积水太深,他们就庆幸自己的车是辆SUV,996还对资本家感恩戴德,人本是一根能思想的苇草,没有独立意识的是猪,谈不上人权。猪之所以是猪,是因为生下来就被圈养在猪圈里。但我们生活在光亮里,看看那些可怜的野猪野猫野狗!
党的光辉万丈长!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求求了,各位,哪怕是百度一下呢
别在那发挥你们的天马行空的想象力,叨逼叨什么上帝了神了好吗?求求了
首先,"天赋人权"中的"天",原文是" natural",不是" god"。这不是一个宗教概念。
其次,"天赋人权"对应的是应然层面,是"合理"。
就好像面对校园暴力时,我们知道"你不该打我"。但是我们知道只靠说是没用的,要反抗。
但是归根到底,是要有"你不该打我"这个想法。如果连这个想法都没有,谈什么反抗。
现在有两种错误,一种错误认为靠"说"就行了,只要动动嘴皮子,人权就来了。
一种认为,反正你弱,干脆就连"你不该打我"这种想法也不要有了。
前者是幼稚(典型代表一共),后者是坏(典型代表法西斯)。
不要因为讨厌幼稚,就被坏人驯化了。
外文名Natural right
源于拉丁文jus nafural
中文习惯译为 天赋人权
这个翻译将nature——“自然的”“天然的”——翻译为了“天赋的”,出现了一个动词,于是含义出现了变化——“人权”获得了被动属性。
而这个词的原意,“人权”,是先验的,是原发的。
这个差异会令人敏感,主要原因在于——
“权利”,right,是个社会概念,是个关系的产物,A对象对B对象拥有“权”,实现“利”。
简单举个例子,在社会中,每一个A都可能对同样的B宣称拥有“权”“利”。
那么,如何实现这份很可能造成冲突的宣称呢?
于是诞生了“规范”,包括并不限于道德、法律、制度。
显然,脱离这些“规范”,“权利”只能作为一个抽象理念存在。
这就是为什么当nature right这个概念被提出的时候,如此振奋人心,令人向往,在东西方民众中都能实现一呼百应的效果。
因为在当时,它是反常识,反了那个在千百年以来一直是对广大民众不利的常识的——只有“规范”的制定者拥有真正的Right。
它所引入的这种新的观念,实际上是可以重构人类社会的基础架构的。
然而
然而,历史的进程从来不是锐角转弯的。这种观念在从当时至今的所有实际的推广操作中,不出意外地退而求其次地成为了一个口号,一种可以拿来谈判的筹码——通过将某个理念推广,获得尽可能大范围的共识,随后以此共识为筹码,来谋求某些利益上的扩张。
Natute Right,至今,只是一个筹码,可以用来成为筹码的“共识”
它是不是真的Nature,没人知道。
人类的个体,或许在某个平行宇宙,是可以在人类的群体——社会——中,天然地拥有某些特定的“权”“利”的。
但在这个时空,Nature Right迄今仍只是一个被制造出来的“共识”——用来博弈。
人在社会中的Right,需要去博弈,才会right。
没有哪个对象能“赋予”right,除了自身。
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唯一先验的Right,就是博弈——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也是人唯一先验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也还是自由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Nature才是关键。这才是人的nature,基因造就的nature。
什么时候人能突破这些nature,真正地广泛地彻底地接受人先验地拥有特定的“权”“利”,则几可宣告人类文明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甚至可认为人类已经进化为了一个新的物种——因为这恰恰违背原有的人的nature。
这就有点衔尾蛇了。
圆规正传
为什么中国法律没有强调“天赋人权”?
1.因为这是一个过时的不准确的翻译。
2.因为中国人务实。
3.因为本朝对于意识形态所能带来的影响有直观的认知,深刻的理解。
1与2指向不需要。
3指向不可以。
再说又要发不出来了。先看看现在这样能不能发出来。。。
天赋人权来源于自然法权利,要点不是天人谁赋,而是自然法权利本身的“不可剥夺性”,比如能否有条件下剥夺生命?杀人/死刑/自杀的争吵可见一斑。
为什么这么多人死扣"天"这个字
直接百度百科:
天赋人权,源于拉丁文jus nafural,应译为自然权利,中国早年译成“天赋人权”,后一直沿用,是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一个重要概念,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起码在这个层面做到了知行合一。
另外看到好多好多伪哲学爱好者否定天赋人权这个概念,而他们的原因居然是天不符合唯物主义,真TM笑死个人。
先不说唯物主义是一个极度唯心的概念,重点在这个"唯"这里。唯意味着把自己认知到的事物强行认为一定存在,并毫加不怀疑他的切实性,这种完全依赖于认知的理论,并且不考虑认知的存在,切实性和欺骗性。信仰这个和信神没有区别。这个就叫世俗信仰:folk religion,也可以叫世俗宗教。所以这帮半吊子压根就不懂天赋人权的意思:
天赋人权来源为:jus nafural,意思是自然权利,这里的天是一个形而上的概念,表现为自然存在的客体的一个集合。而天赋人权就是自然存在的权利。而英文翻译为natural right。
这里中文译为天我觉得不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因为老子在道德经里就已经区分过天和自然,见于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里在中国古代哲学里 天和自然之间还隔了一个道,就是规则。
但可能自然这个概念太过形而上,就被历史忘记了。
见不少人说什么人赋人权,这个就比自然权利低了一级,因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天赋人权这个概念既考虑到了社会赋予的权利能力,还考虑到了进化而来的,自然的权利比如呼吸,进食,交配,这些依旧是权利。而人赋人权仅仅考虑人以及人组成社会赋予的权利。
当由卢梭等人提出的自然法下的“天赋人权”(Jus nafural)发展为美国《独立宣言》中的“天赋人权”时,这其中“人”的概念就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卢梭中提出的“天赋人权”主要涉及较为抽象的人的生物生存权,社会性的自由以及财产与追求幸福的权利,而美国《独立宣言》的“天赋人权”则细化为A.生命、自由、财产、健康权;C.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B.政治、经济、文化权力;C.生存权、发展权、自决权。这种发展的核心就是“人”的概念由大写成为小写,也就是承认了个体的人的基本权力,而不是把个体的人仅仅看作是整体的部分。而中国社会传统上就不存在个体的人,要么是家族的分子,要么是皇权的附庸。甚至到了今天,这一点仍然也没有多少改变。因此,这种天赋人权自然也就不可能有市场。
好多人搞不明白天赋人权是什么意思就开始乱喷。
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坏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得以组织权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进民众的安全和幸福。
的确,从慎重考虑,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改变成立多年的政府。
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来恢复自身的权益。
但是,当政府一贯滥用职权、强取豪夺,一成不变地追逐这一目标,足以证明它旨在把人民置于绝对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这个逻辑怎么样?
文艺复兴时期“天赋人权”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为了对抗“神权统治”打破教皇对国家政权的控制
以前的时候,欧洲的皇帝继承皇位登记,必须要有教皇来加冕,可想教会的权利之大
支持天赋人权的基本上就是这些封建国王
我们国家从一开始社会伦理体系是儒家模式,即:父父子子君君臣臣,同时主张“仁”、“仁政”来约束上层统治机构
而现代法律中的人权,其实是公民为了建立这个政权,而获得国家机器保障。
看到问题下第一个回答说天赋人权的“天”是洋人信的基督耶和华,中国人不信这个。这当然是错误的见解,没忍住就来写一下。
错误在于望文生义把天当做某个神/至高存在,从而把人权视为某种被一个莫测存在赋予的馅饼,于是整个权利都变得虚构可疑起来。
其实这跟翻译的误导有关。Natural Right,既译作“天赋权利”,也译作“自然权利”。哪一个更好?恐怕后一个更好。
这个错误与翻译者和解释者多少有些关系。但这不是关键。关键在于这种望文生义的理解其实隐藏着更深层的思维方式——即拟人化。拟人化的思维就是把对象比拟为具有人类的某种特征,并以此对对象加以描述、理解、定性和操作。 对天赋权利的拟人化理解显然是这样的错误。实际上Natural Right并不涉及什么神对人的施受。Natural仅是指出自本性的,自然而然。
Natural的词根源自拉丁语natura,本意是指essential qualities或innate disposition。而这个词又来自对古希腊语 physis (φύσις)一词的翻译。在古希腊语中,φύσις本意则是指intrinsic characteristics that plants, animals, and other features of the world develop of their own accord。
而且,中国同样能寻觅回溯到“自然权利”的传统:
在汉语中,自然这个词出自《老子》一书。全书有四处用到“自然”,都是指“本来的样子”。
胪列如下—— 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 (十七章)
希言自然。(二十三章)
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二十五章)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五十一章)
孔子说,“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
孟子说,“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孟子·告子上》)
孔孟的表述侧重强调道德尊严,没有明确表述权利这个概念,但意思是存在的。
而基督教义的天赋人权论调反而是另一种情况:
近代科学兴起以来,以物质界为内涵的完全对象化的自然概念则是在中世纪后期才出现的。这一范畴与传统的自然概念有很大区分,最大的区分是,在这一自然观中,自然成为消极的、非人格化的事物,但同时也取消了自然自发这一含义。这倒是与柏拉图主义所一再贬低的物质有几分相似。 将自然权利与神或上帝的立法式的施受行动联系在一起,则是基督教神学兴起后的一种看法。教父奥古斯丁(Augustine)也承认了这种超越于世俗立法的人的权利意识。中世纪时,阿奎那Aquinas)等神学家在讨论自然法时,就将人的权利视为神的恩典,它不可剥夺。近代以来,以格老秀斯(Grotius)为代表的思想家们复兴了这一思想。
因此,将权利或者人格的平等尊严视为出自人之本性的一种特性,乃是与神的施受没有必然关联的一个说法。它可以与神或上帝无关。所以自然权利论绝非拟人化的思维产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老子说: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五章) 天地之间并无施受造化之主,这是老子的世界观。也是自然法得以立根的基础。
然而那些标榜严谨科学而反对自然权利及自然法的人士虽然口头上标榜着科学,其论证手法却是充满拟人化思想的色彩。这些人都认为,只有像科学事实一样可以被理解为能构造出来的事实,才能被理解和把握。
“这一观点出自科学实验式的施受动作——人对对象发出动作,对象给出数据和答案。而权利和法也是同样的,人对人发出意志性的立法动作,于是就造成了权利和法。”
法学实证主义的主要观点:
一,将法律看成这一种单向度的权威投射。
二,不关心法律做什么,而只关心法律从何而来,总是问:谁创造了法律?
三,从不考虑立法者必须与广大公民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只看重其独断的立法功能。
四,反对立法身上的任何道德和普遍伦理的职责。(见《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印书馆,222页~223页)
实证主义的唯科学主义常常以这样的角度理解定义权利和法律。这种思维把权利和法律视为拟人化的产物,只不过造物者不是神和上帝,而是人或者仿佛是人的东西——社会、集体、国家……
在这里,反自然权利论者所厌恶的神和上帝丧失了超越性,而堕落为世俗的可见的东西。他们只是厌恶陌生者罢了。
其实这些反自然权利论者只是因为思想贫乏,不能理解非感性的抽象事物,才对天赋权利说群起而攻之。他只是反对抽象性,反对非人格化,而不是反对拟人化。
而事实上更敏锐的人已经嗅到更深层的一种矛盾。即“拒绝一种神学式的拟人化解释,而采纳一种世俗化的拟人化解释”的背后所蕴藏的恐惧——其来源是:人的知识的无能。而自然权利主张则坦然承认这种无能也因此站在了不可知论的一边,也由此愈发坚定地反对这种以拟人化的立场为前提的观点。因为这种拟人化的立场暗含着这样一种知识论立场——我们可以对我们知道的一切加以详尽无缺的圆满理解。关于自然权利的理性知识就属于这种“无法知道得更多”的知识。
进一步更加夸张极端,如哈耶克们就开始进一步剖析揣测:
那些认为权利或法律可以由有知者构造和创立的人,其实都在隐秘地支持关于隐秘知识的特权主义思想。那些权利承认论者,迟早会落入这个窠臼——去寻找伟大而神奇的立法者,求他们恩赐自己权利。他们不相信自己也是参与权利的发现过程的一员。
天赋人权论实际上是在回答以下的问题:为什么人是平等的?为什么要存在政府?政府及附加的上层建筑存在是为了什么。
其实天赋人权以及支撑这个理论的重要架构之一的“自然状态”论也是现在颇为流行的安那其主义的一个重要基础。这个“天”不是指某种超然存在或者绝对意志,而是说“人权”这个“权利”即使在“自然状态”下也是不证自明的。
这个“自然状态”是一种真正的“无政府状态”,如果说安那其主义者仍然赞成为了维持一定程度的生产关系而保留合作机制的话,“自然状态”就是设法把每一个人都驱逐到社会之外,成为一个毫无社会属性的自然人。这其实是一种思想上的社会实验,我也赞成用自然状态这个场地去检验每一种社会建构,在检验的时候自然就会发现在建构之下隐藏的某些事物。
例如说,我们都赞成人生而平等,赞成无论种族、肤色、血统、基因的平等,那么自然就会将种族主义的系统性歧视视作不证自明的罪恶。因为我们看不出来,在回归自然状态后,一个非裔和一个高加索种在天地间行动时有什么因素会让他们中的某一个表现出显著的优越性。当数十个亚裔聚在一起时,假如他们均愿意为了共同谋生而签署“社会契约”,为团体的生存让让渡部分个人权利(例如自己打到的猎物与收获的粮食要分缴纳一部分到公社中),我们也很难看出那位居于领袖地位的狩猎领头人或者农耕组织者在道德与天赋上与接受他管理的人有什么显著的优越与低贱之差。这就是在否定以宗法制或别的等级制度建构的所谓“神圣性”。
中国人大多是支持天赋人权理念的,而且对其中的平等非常有感触——大部分中国人即使N words不停,一旦你要出台上查四代人的优生法,在网上大呼魔怔的也大有人在。毕竟虽然大家都嘴上不说,但都知道一个所谓“优越种族”与“低劣种族”的概念只需要一部法律几个字的定义而已。
否定这种种族间的优越低贱分野,并否定种族内的优越低贱分野,实际上与大泽乡那句惊天怒吼展现出来的卓绝意志是没有区别的。卢梭的推演路径中暗含了私有制是文明演进的标志的判断。而洛克则坚信自然状态并不因文明社会的出现而终结,反而一个社会中的人,只要没有人有权力对他们进行裁判,而且因自己的理性而选择生活在一起,那么也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
卢梭的推演最终导向了人民主权论。既然社会与政府是得到自然人的授权与私权利的让渡而进行治理,那么国家的主权就只能属于人民,那么政府就必须向所有公民而非某个高高在上自称优越的君主负责。独立宣言第一次将人民主权写进了法律文件里,并保证如果美国政府妨害了公民的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公民就可以推翻他——当然,美国的法律就和刚果的法律一样,假如真能做到全然依法治国,那就是人间的乌托邦,可惜就可惜在不行。
政府在马克思主义者的论断里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这其实是人民主权论的一个补丁。人民主权论无法解释,既然主权属于公民,那为什么还有如此多的公民挣扎在温饱线上,而另一群公民可以朱门酒肉臭?为什么一进行大选,就总有一帮人(而且次次都是这帮人)的声音消失不见了?那自然是一群公民属于专政者,而另一群公民属于被专政者。一个农民和一个地主,一个产业工人和一个跨过资本家,他们当然都拥有“天然具有”的平等人权,但谁来保证这份平等呢?
一个曾经新锐无比的革命性理论,在历史舞台第二次出现时很可能就成了反动派热爱的双加好鸭话话术。只有不断的批判,再批判,而不是抱着某个理论当神学捧,才有思想的活水能流淌的空间。
天有几杆枪?
人权分明是人民通过艰苦卓越的斗争争取来的。
大清朝难道是天上掉个陨石下来砸没的?
建议了解一下以下三个概念:
应有权利
法定权利
实有权利
天赋人权的意思就是人生而为人应该有的权利,只是在西方那种宗教氛围下表达成了“天”赋,区别与君主赋予,在中国古代,就比如替天行道,也有这个“天”,其实都是一个意思,都是自然法的表达,在古典自然法学派,“天”就是上帝,对应中国古代,就是老天爷,比如说“老天爷开开眼”这种,在当代,这个“天”就是公理公义的意思。
你了解的宪法和法律赋予,就是法定权利的意思,而天赋人权就是应有权利的意思,为了区分两者,随便举个例子,纳粹德国法律规定可以随意屠杀犹太人,那么犹太人就失去了法定权利,无论是生命权还是财产权都得不到保障,这种情况怎么办,就只能回到应有权利,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犹太人生而为人,就应该享有生命权和财产权,用应有权利去进行抗争。
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概念不冲突。
天赋人权,那么黑人的人权是什么时候被天赋的?为什么美国建国后,黑人的人权一直低下。
直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民权运动大潮中,黑人的人权才得到较大提升?
权利是自己争取来的,指望天赋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想得太美了。
中国人不需要。
你去翻看历史老黄历,所有的故事都会告诉你,别把他们当人就行了。无论是你喜欢的雄主大帝,还是忠臣栋梁,也无论你喜欢哪个大咖论著,还是喜欢谁家诗词秀丽温婉。你大可以风格各异,喜好自如,你可以把这些古人幻想成任意一种形态,但千万别把他们当成一群正常人。
因为这里面没有一个是人,有人权的那种人。
他们都是现代人的扭曲前体,更是后代人病态镜像的楷模。他们什么都想要,但就是没想过要人权。
帝王将相好理解,他们是人中顶层神兽,不要人权就是为了更好的控制人性,但是奇怪的是底层民众,他们本就是属于弱者,基本人权应该是保障他们基本生活自由与尊严的最佳铠甲和盾牌,虽然无力伤人,但多重自保措施总归是好事吧?很奇葩的是,底层人比帝王将相更痛恨人权这鬼东西。比如最没人权的是谁?太监呀!可是谁又最维护帝王剥夺人权?当然是太监呀!你不让他割卵子,他们不是跪下对你感恩戴德,而是从不反抗发怒的他们会罕有的拿起刀子找你拼命。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大抵上都是人权被糟蹋作贱的最惨最厉害的底层民众为了保护上层对他们人权进行合理合法作贱糟蹋而起来自发维护这种制度。
所以,不要惊讶于某些地方某些人群某些奇怪而又不合理的现象,如果这种不公平不正常的奇怪现象公开出现在你的认知世界里,那必然不是你看见了荒唐的现象,而是这荒唐的地方认为你没了解透彻他们的文化底蕴和传统。
大家都讨论天赋,其实这个不重要……
重要的是,我们不太承认人权……
比如生育权,这个不是老百姓有资格享用的权力。
比如正当防卫,保护自己不受不法侵害,这个就理论上有,实际上很难有……
比如……
算了。
天赋人权虽然天赋的概念被批判,但它实际上认为,人一生下就该有某些权力。
我国是法赋人权,法律承认你才有……
个别权力,法律承认你有,实际上你也没有。
当然,西方的天赋人权,也是各种骗局……
比如私人财产不可侵犯。呵呵,现在西方各国没收俄罗斯富豪,没收的不亦乐乎,哪有屁的私人财产不可侵犯?
去看看我们国家提倡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什么意思。
然后再看看我们国家在疫情来的时候是如何操作的,人人平等,尤其是生存权平等。
然后再看看西方国家在疫情防控之下死了这么多人,尤其是穷人。美国死了上百万的人,穷人居多。
再去想一想西方国家所谓的人权是什么意思。有钱人才有生存权和发展权,没钱的人有个屁的人权。
当然你可以吐槽上海的丁丁保卫战事件,这只是部分情况,不能代表全国。
权利是法制框架内由法律赋予的,古今中外莫不如是。
天赋人权这种狗屁我跟洋人已经吵过好几次了,每次都是以他们耍混结束。
你思考下这样一个问题:当你身处荒山野岭里的时候,谁来保障你的生命权不受威胁?
或者换个问题:一个生活在无人知晓地区的野人也有受教育权吗?
或者更准确点说:一个出生长大在南极洲且不知道父母是谁的人,天是否保障他的人权?
很明显,权利是依靠国家机器保障的。
而国家机器运转的基础是法律(这是理论,勿杠)。
问中国法律为什么没有天赋人权,那就要看你怎么认定天赋人权了。
如果你认定天赋人权的意思是“上天赋予人类应得的权利”,这种就是纯的基督教核心思想
《圣经•创世录》1∶26-29 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乌、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并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虫。”神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神说;“看哪!我将遍地上一切结种子的菜蔬,和一切树上所结有核的果子,全赐给你们作食物。”
这种“天赋人权”解决了一些问题,比如说人和猴子都是动物,凭什么猴子不能诉讼动物园院长非法拘禁?
因为人权是上帝特许给人类的权利。
《圣经•诗篇》8∶5-8 你叫他比天使微小一点,并赐他荣耀尊贵为冠冕。你派他管理你手所造的,使万物,就是一切的牛羊、田野的兽、空中的鸟、海里的鱼,凡经行海道的,都服在他的脚下。
这就是早期天赋人权的思想,为什么猴子不能控诉动物园院长非法拘禁,为什么猴子被人杀了只需要赔钱给主人不需要坐牢?因为上帝说了,这是人类的权利,别的物种没有。
文艺复兴开始,天赋人权的意思就多了一层:人类的权利虽然不是上帝赋予的,但是是与生俱来的。现在无神论者也可以安心享用“天赋人权”给自己带来的权利啦。
这种思想到现在仍然有很大市场,比如说国外很多地方喜欢推立法禁止堕胎,是因为他们认为法律应该保障所有人,不管他现在是八十岁老头还是三岁小孩,四个月大的胎儿或者仅仅是八个受精卵分裂出来的细胞。
然而我依旧认为,天赋人权的本质只是有神论者/有神论者衍生用来构建“人类神圣”思想的过时理论,在现代生物进化理论出现以后,天赋人权就变成了纯纯的玩笑,无论是天指的是“先天”还是“上天”。
原因:已经证明人类是由其他物种演变而来的,那么请问人类时候,进化到何种地步突然获得了所有的权利的。
问:森林古猿有没有先天性的权利?
问:河姆渡人有没有先天性的权利?
问:森林古猿的祖先:猴有没有先天性的权利。
问:尼安德特人有没有先天性的权利。
达尔文的进化论让大量人破防的原因就在于,如果人类是由猴子逐渐进化到猿类,再由猿类逐渐进化到人,那么人类这种人权的神圣性应当如何保障。
难道人类是进化到某个阶段以后,突然灵光乍现脑子一激灵:“噫,好了,我有人权了”,而在此之前一秒钟还是低贱如猿猴吗?
如果人权是随着进化逐渐拥有的,那猿猴不也应当享受部分人权吗?
天赋人权不能解决进化论的问题,所以天赋人权的支持者要么就是压根不相信进化论的基督徒,要么就是不想讨论这个问题的人:“我不知道什么森林古猿和尼安德特人,我只知道天赋人权,没了”
既然上天不能给我们人权,血统也不能给我们人权,那么总得要什么给我们人权。
所以就分出了自然人和社会人的区别。
我们也能很清楚的看到,在法律保护的人类权利的范围之内,人类的权利总是跟社会有关,比如诉讼别人非法拘禁或者非法伤害,控诉的主体永远是社会中的“人”。
所以就分出法律承认的“人”和生物意义上的“人”。
生物意义上的人并不能拥有社会人的完全属性,比如我打掉胎儿不代表我就该犯故意杀人罪蹲监狱,我sex带套也不代表我故意杀人,而继承遗产之类的权利也只是在肚里里面没有,出生以后赋予你人籍了以后才有。
同理我也可以给一些生物学意义上不是人的生物颁发人籍,不管你是森林古猿还是金丝猴,亦或是一条狗一只猫,只要社会接纳你法律允许你,你就可以作为人拥有人的权利(还有尽人的义务)
人的权利就这样从先天赋予的权利过渡到法律赋予的权利,而法律则赋予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以法律手段给予权利,比如说我不能随便说一个人不是人,主要他从一个社会人的子宫里爬出来还能喘气,那就必须给他一个人籍。
我对君子剑感到比较搞笑的一点是在于,我也不知道他是误导他粉丝呢还是他自己也不知道,用纳粹德国的法典宣布犹太人没有人权就是社会人自然人制度的缺陷。
君子剑此话像是在说:只要大家都实行天赋人权,纳粹德国就不会屠杀三百万犹太人,因为他们是人天生有人权,盖世太保杀他们之后要被法律审判,希特勒要是杀了他们自己还得因为侵犯人权上法庭呢。
知道我为什么说“自然人和社会人”是天赋人权的替代品而不是对立面吗?因为天赋人权的问题在于如何定义人,而他的可操作性也在于:
如何定义人。
纳粹德国当然可以用天赋人权说是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人权,但是也可以接着补一句只有雅利安人才能算是人,斯拉夫和犹太人,吉普赛人这些劣等人种不能算人必须清洗掉。
犹太人算人吗?白皮无毛直立猿而已。
殊途,同归。
所以我就不能理解君子剑为什么爱玩这种文字游戏,也许是觉得自己的粉丝也就能是思考到文字游戏这一步。
在将天赋人权中“如何定义人”的时候,我想用一个例子举例:
1904年美国圣路易斯奥运会,
人类学日比赛。
运动员被分成八组:非洲人、亚洲人(土耳其人和叙利亚人)、菲律宾人、日本阿伊努人、巴塔哥尼亚印第安人(来自南美)、柯柯帕斯人(来自墨西哥的印第安人)、普韦布洛人(来自北美)以及美国本土印第安人。
参赛的运动员主要进行泥巴战、掷标枪、爬竿、射箭、掷重物等各项比赛,而他们此前从未接触过类似的比赛。赢得比赛的运动员被授予的是美国国旗,而不是奖牌。组织者举办“人类学日”的目的在于验证与白人相比,这些“野蛮人”的体能到底如何。
据当时的报道称,这项赛事是“一次绝妙的成功”,因为它让那些殖民地的人相信:“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他们都是低人一等的。”
你觉得在主办方眼里,这些被强制发配去打泥巴战,爬树杆子,射箭的“野蛮人”,有人权吗?
在他们眼里,这些人是人吗?
他们拥有和白人同样的地位,杀死了要偿命,辱骂了要道歉吗?
他们能作为主办方看着一群白人在泥潭里面打泥巴战爬树杆子吗?
不能,不远万里来到美国参加这次运动会,受尽羞辱的两名非洲运动员,还要去参加接下来的世博会———作为大英帝国布尔战争胜利展览的展品。
一些人认为“天赋人权”,但是他们有权利决定那些人才算得上是可以有先天权利的人,非洲的黑奴不能算人,亚洲的黄皮不能算人,在发动战争的时候,他们也认为和他们同源同种的欧洲人也不能算人。
这算哪门子的天赋人权?
回答问题
中国法律不提倡天赋人权的原因是我国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不需要靠某些人类学带手子帮我们鉴定什么是人什么不是人,与其把鉴定人籍的权力集中在某些人手里,代表集体意志的法律更能保护作为人的权利。
换句话说,天赋人权是落后,野蛮且除人人权必先开人人籍的思想。
因为中国真有人敢碰天的瓷,提天赋人权最后搞不好闹出黑色幽默。
国外说天赋人权,那个“天”的意思差不多相当于某种超然的玩意儿,管你把天理解为啥,上帝也好,佛陀也罢,但总之,凡人对此要有敬畏之心,多磕头,少说话。
问题是中国人不这样。
我们不大喜欢过于飘渺的东西,而是一定会想办法把天具象化,实体化,接地气的,我们是真敢“天老大我老二”的。
你跟我解释一下“天公将军”是啥子玩法?
天子是几个意思?
上帝他儿子下凡又是怎么回事?
你要是敢在中国讲天赋人权,就一定有人敢跟一句“没错,我爹就这么跟我交待的,你们快来拜我,我现在就给你赋权,捐的功德越多我给你赋的也就越多”。
这么一来,天就超然不起来,就掉价了。
我们自古以来就有把任何仿佛高贵的东西拉扯成白菜价的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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