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在法律中是如何认定「被执行人」的?它与失信被执行人有何区别?

回答
在法律实践中,“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是两个非常重要且相互关联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要理解这两者的区别,首先需要弄清楚“被执行人”的认定过程。

一、 “被执行人”是如何认定的?

“被执行人”的身份,简单来说,就是负有履行义务但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它的产生,离不开一个法律程序——执行程序。

1. 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前提:
成为被执行人,最根本的前提是必须存在一份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这份文书可以是: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 这是最常见的情况,例如,你在一场民事诉讼中败诉,法院判决你赔偿对方一定金额,如果到期未履行,你就可能成为被执行人。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比如,一些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如果约定了到期不还款就强制执行,公证处出具的证明也能启动执行程序。
仲裁机构的裁决;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仲裁,生效的裁决书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
行政机关的强制性义务文书; 例如,税务部门发出的缴纳税款通知书,如果依法不缴纳,也会进入执行程序。
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2.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仅仅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不够的,还需要权利人(也就是法律文书上享有权利的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申请执行需要有法定的期限,通常是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如果过了这个期限,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3.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并立案执行: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果符合,就会决定受理,并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一旦法院立案执行,原本在法律文书上写明的“义务人”或者“债务人”,在法律上就正式转变为“被执行人”。

所以,成为“被执行人”是一个法院主导、基于生效法律文书和申请而启动的法律程序的结果。

二、 “被执行人”与“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虽然“失信被执行人”也是“被执行人”的一种,但“失信被执行人”是在“被执行人”这个大群体中,因为存在特定失信行为而被特别标记出来的群体。

我们可以用一个比喻来理解:

被执行人 就像是 “所有没有按时交物业费的业主”。
失信被执行人 就像是 “所有被物业公司列入黑名单,并且公开曝光的,没有按时交物业费的业主”。

具体来说,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认定基础和条件不同:
被执行人: 只要存在生效的法律文书,并且义务人未依法履行,经权利人申请,法院立案执行,该义务人就成为被执行人。核心在于“未履行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 在“被执行人”的基础上,还必须同时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中列明的特定情形。最常见的,也是最主要的几种情形包括: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这意味着法院已经查明了被执行人有财产,但其仍然拒绝执行。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其他方法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 比如,转移财产、隐匿财产、通过虚假交易逃避债务等。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法院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但其不如实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例如,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但仍然乘坐飞机、购买高档消费品等。

所以,“失信被执行人”是在“被执行人”的行列中,因为存在明确的“失信行为”才会被额外认定。

2. 法律后果和限制措施不同:
被执行人: 主要面临的是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其财产,强制其履行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 除了上述针对被执行人的普通执行措施外,还会面临更为严厉和广泛的限制措施,这些限制旨在“让其不敢、不能、不愿”失信。这些措施非常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限制出境;
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办理信用卡;
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
限制在星级酒店、夜总会等场所消费;
限制在旅游、度假;
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限制成为相关行业公司的高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参与招投标;
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其金融信用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招聘时被优先排除;
在从事房地产交易、金融业务时受到限制;
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被限制从事某些行业经营。

“失信被执行人”的标签,意味着其个人或企业的社会信用将受到极大打击,其生活和经营的方方面面都可能受到影响。

3. 公开性和社会影响不同:
被执行人: 身份信息在司法内部掌握,一般不会对外公开(除非在特定公告或法律规定下)。
失信被执行人: 其身份信息,通常会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这使得其失信行为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会给其带来巨大的社会压力和负面影响。很多网站、APP都可以查询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 总结

简而言之,“被执行人”是执行程序中的基础身份,是指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的人。而“失信被执行人”是“被执行人”群体中的一个特定子集,是指那些在被执行过程中,有“拒不履行”、“规避执行”、“虚假执行”等特定失信行为,并因此被法院认定并纳入失信名单的人。

成为“被执行人”是执行程序的起点,而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失信行为的严重后果,意味着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和更广泛的社会信用限制。法律设置“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旨在强化法律的权威性,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一种信用惩戒机制,促使失信者尽快履行义务,回归诚信。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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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是一个诉讼法概念,主要存在于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之中。由于刑事诉讼法的执行中国家强制力的因素更多,因此在执行方面存在较少的问题,我们常说的被执行人就主要着眼于民事领域中了。

「被执行人」是整个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方,要明确被执行人的概念,需要先了解民事执行的过程——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一个案件审理结束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当事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上诉,在此期限内,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还没有生效。而如果法定的上诉期满,或者终审判决作出后,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履行责任的当事人就必须要履行。否则,民事执行机构(法院)就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拒绝履行义务的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民事执行也被称为民事强制执行。以上是整个民事执行程序。

所谓的被执行人,就是在法定的上诉期满,或者终审判决作出后,法定时间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的当事人。当被执行人执行了应该履行的义务之后,就不再是被执行人了,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就此宣告结束。


失信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区别关键在于失信一词上。
  失信被执行人属于被执行人的范围,它是指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但被执行人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恶意隐匿、转移财产,人间蒸发等手段,拒不执行甚至采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挠执行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存在下述情形的,被执行人就会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老赖——明明有钱可以还帐,偏说自己没钱,法院执行部门又暂时找不到其资产藏在哪里,既然你说自己没钱,那也应当没钱坐飞机头等舱、商务舱,没钱买奢侈品,那就直接限制这些行为,这是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一个逻辑。

而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一旦被列入实行被执行人名单中,将对信誉系统产生巨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具体如下: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通过法院判决或裁定,进入执行程序时,需要旅行义务的人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这一概念本身并没有道德谴责的意味。

此外,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都要被公示,以方便相关单位后续的执行和监督,也方便当事人了解执行进度。根据《规定》第 6 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近几年法院系统改革,倡导司法过程公开,这不仅包括司法文书公开,还包括执行过程公开,这就是今天我们为什么能看到王思聪成为被执行人的原因了。在互联网时代,司法顺应时代发展,这是一大进步。

相关信息可以进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了解,应有尽有,非常方便。

最后说一句,诚实守信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欠债还钱也是天经地义。古代的信用表现一般口头承诺即可,所以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古语,而如今的信誉信用则需要用合同来约束、用法律来限制,这是现代社会在信誉问题上更加规范的表现。执行难一直是司法中的老大难问题,如今有了阳光公开的互联网环境,执行难问题逐渐有了好转,受害人的权益保障也有了进步。利用好身边的互联网条件,有时候自我的权益保护其实并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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