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卢梭在《爱弥儿》中说法律都是偏袒强者的?

回答


卢梭在《爱弥儿》中关于“法律都是偏袒强者的”这一观点,深刻揭示了他对法律本质、社会契约与人类天性的批判性思考。这一观点并非简单否定法律,而是从哲学和政治学的角度,揭示法律在文明社会中的结构性矛盾。以下从多个层面详细分析这一论断的逻辑基础和思想背景:



一、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对比:法律的起源问题
卢梭在《爱弥儿》中提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且理性的人,他们通过“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形成文明社会。然而,这一契约的形成并非基于平等,而是建立在强者对弱者的剥削之上。
自然状态的平等性:卢梭认为,人类在未受文明影响时,是“自由的个体”,彼此之间没有压迫与服从的关系。法律在自然状态下并不存在,因为人类不需要强制规范来维持秩序。
社会契约的异化:当人类为了生存和安全而结成社会时,法律被创造出来作为“公共意志”的体现。但卢梭指出,这种契约的缔结往往由强者主导,他们利用法律来巩固自身权力,而弱者则被迫接受这一契约,从而成为法律的“臣民”。
法律的偏袒性:卢梭认为,法律本质上是“强者的工具”,因为社会契约的缔结者往往是那些掌握资源、权力或暴力的群体。法律成为强者维持秩序、压迫弱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而弱者则在法律中失去自然权利。



二、法律的工具性: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卢梭对法律的批判核心在于其工具性,即法律并非中立的规范,而是被用来服务于特定群体的利益。
法律与暴力的关联:卢梭指出,法律的实施依赖于国家机器(军队、警察等),而这些力量的控制权往往掌握在少数统治者手中。法律通过强制力维护社会秩序,但这种秩序是为强者服务的,而非全体人民的福祉。
法律对自然权利的侵蚀:卢梭认为,法律剥夺了人类的自然权利(如自由、平等、财产权),将个体置于国家的管辖之下。例如,法律通过财产制度和契约关系,将个人与社会绑定,但这种绑定往往以牺牲个体自由为代价。
法律的“虚伪性”:卢梭批评法律的“公共意志”本质是虚构的,因为真正的公共意志无法由统治者代表。法律被设计为“为所有人服务”,但实际却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成为维持不平等的工具。



三、教育与法律的关联:卢梭的“自然教育”观
在《爱弥儿》中,卢梭通过教育理念进一步批判法律的偏袒性:
教育应顺从自然:卢梭主张教育应遵循人的自然发展规律,而非通过法律或社会规范来规训个体。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而自然状态下的个体是自由的,教育应帮助孩子保持这种自由。
法律与教育的冲突:卢梭认为,法律通过强制手段(如惩罚、刑罚)限制人的自然发展,而教育应通过“消极的自由”(如不干涉孩子的选择)来培养独立人格。因此,法律的偏袒性也体现在它对个体自由的压制上。
法律的“非自然性”:卢梭认为,法律是文明社会的产物,而文明本身是人类的异化。法律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将人从自然状态中“异化”,成为社会秩序的奴隶,而非自然的主人。



四、卢梭对法律的批判:与他其他思想的关联
卢梭的这一观点与其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密切相关:
人民主权的虚伪性:卢梭认为,社会契约的缔结者是“人民”,但“人民”在现实中是被统治者,而真正的统治者是那些掌握权力的精英。法律作为社会契约的体现,本质上是统治者对人民的统治工具。
法律的“暴政”: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往往以暴政的形式存在,因为统治者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力,而人民则被迫服从。这种“暴政”是法律的必然结果。
对法律的否定与重建:卢梭在《爱弥儿》中提出,真正的法律应是“自然法”(natural law),即基于人类自然权利和自由的规范,而非人为制定的法律。但他也承认,这种理想状态在现实中难以实现,因此需要通过教育和道德来重建人的自然状态。



五、现实意义与哲学启示
卢梭的这一观点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在于:
1. 法律的中立性是虚构的:法律并非中立的规范,而是权力的工具。
2. 法律与权力的共生关系: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往往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而非全体人民的福祉。
3. 教育与法律的冲突:教育应避免通过法律规范来压制人的自然发展,而应通过道德和自然教育培养自由的人。
4. 对法律的批判性思考:卢梭提醒人们,法律的偏袒性是文明社会的结构性问题,需要通过社会变革和教育来解决。



总结
卢梭在《爱弥儿》中说“法律都是偏袒强者的”,并非否定法律的必要性,而是揭示法律作为社会契约的产物,本质上是强者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他通过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对比、法律的工具性、教育与法律的冲突等角度,批判法律对自然权利的侵蚀和对弱者的压迫。这一观点不仅体现了卢梭对社会不平等的深刻洞察,也为后来的民主理论和人权思想提供了重要的哲学基础。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谢谢邀请

题主你要知道,《爱弥儿论教育》这本书本身是讨论教育哲学的,而非法律学或者别的什么,想看卢梭的法律思想要去《社会契约论》里看。而且假如题主你对十七十八世纪的欧洲文献读的多话,你会惊奇地发现,这些人类科学文明史上璀璨的科技明星和我们现在的正统当代科学家们一点都不一样,比起严谨的科学家,民科和神棍这两个词更符合他们的作为。这些人固然有着过人的科研天赋,但是由于时代所限,他们根本没有掌握严谨的叙述能力和学术能力。

你经常能看到一个欧洲学术大佬的作品中,前面还在严谨地描述一些被当代所承认的思想,笔锋一转就开始天马行空地瞎JB想象,或者开始diss某些人或者某些事。就我图书馆中的内容而言,前者中比较典型的就是拉普拉斯的决定论(Essai philosophique sur les probabilités)和康德的外星人)(Allgemeine Naturgeschichte und Theorie des Himmels),假如你看他们作品看的多的话,你能一眼看出来这是这俩人又开始瞎JB扯淡了;后者的例子简直数不胜数,你可以在各种文献里看到各种科学家们含沙射影地diss甚至指名道姓地对骂。

这种扯淡的情况在他们书里的脚注更为常见,那个时代的脚注的瞎JB乱写程度和我这篇文章的脚注的瞎JB乱写的程度大致相当Pure Data教程一。而题主提到的卢梭说的法律总是偏袒强者,欺凌弱者的,就是这段话的脚注:

在自然的状态下,是存在着一种不可毁灭的真实的平等的,因为,单单是人和人的差别便不可能大到使一个人去依靠另一个人的程度。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的权利平等是虚假的,因为用来保持这种平等的手段,其本身就是在摧毁这种平等,同时,公众的势力也有助于强者压迫弱者,从而打破了大自然在他们之间建立的平衡。

脚注说到:

所有一切国家的法律的普遍精神,都是袒护强者欺凌弱者,袒护富人欺凌穷人。这个缺点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没有例外的。

这明显就是卢梭为了加强语气瞎JB乱写的,前后没有任何推理和证明,这就是那个时代人写书不严谨的一个典型例子。与此同时,你联系上下文可以发现卢梭在这一段中要表达的是:我们在培养孩子的时候,要告诉孩子社会和大众的决断不都是对的。比如,你不应当跟着大众跟着“法律”一起去欺凌弱者,因为这是法律的缺陷。卢梭要表达的核心意思是让孩子不要与民众随波逐流地前进,而应该自行思考自然的秩序,成为世界的锻造者,而不要去被别人和社会随意锻造。

去伪存精,这种精神不能只对我们自己的祖宗留下的东西使用,而要对自己接受到的一切事物秉持着这种精神。卢梭和其他哲学家科学家一样,限于时代,在其书中说了许多值得吐槽的东西,我们都要批判吸收,去伪存真,比如下面这些:

医药这一门学问对人类的毒害比它自认为能够医治的一切疾病还有害得多。就我来说,我不知道医生给我们治好了什么样的疾病,但是我知道他们给我们带来的病症实在是足以害死人的,例如懦弱、胆怯、轻信和对死亡的恐惧;所以,虽说他们能治好身体,然而他们却消灭了勇气。

我声明,我没有替我自己请过什么医生,因此,除了爱弥儿的生命确有危险以外,我也是绝不替他请医生的,因为医生只有把他杀死,此外就没有办法对他施加更大的毒害。

我总觉得,女人同医生的联盟是巴黎最有趣的怪事之一。医生之所以出名,是依靠了妇女,而妇女之所以能为所欲为,是依靠了医生。我们由此可以推测,一个巴黎的大夫,需要有什么样的才能方始可以成为名医了。
——《爱弥儿·论教育》

与法律学的稚嫩一样,医学在那个时代跟跳大神没什么区别,所以卢梭对其极为鄙弃也情有可原,但我们绝对不能因为这些话是卢梭说的就奉之为圭臬对吧?

他们也是人类,和我们一样,两个肩膀扛一个脑袋,他们也会意气用事,也会犯想当然的错误。而我们这些处于历史下游的研究者,要有勇气下判断,勇敢的指出一个前辈说的不对的地方,即使这个前辈是天选之子,是伟人。你连判断都不敢下还好意思说自己是专业解说?

正如卢梭在这段文字中所表达的一样,我们是历史的锻造者,而不应当被历史随意锻造。卢梭是铁打的学术强者,我们应当如他教育哲学理论的核心所言:不屈从于这个强者,不为强者的胡言乱语寻求合理性解释和背书,要有自己的想法和理念。

最后说一下有关法律的问题,法律是人为的制定一种正义实践机制,以程序正义的手段达到逼近实质正义的目的;其中实质正义的内容和程序正义的机制都是有权力制定法律的人来定义,其他国家不清楚,中国经过共产主义革命之后,实现了人民民主专政,使得全体人民成为了有权力制定法律的人,不分强者和弱者,也没有偏袒和欺凌。

以上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