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什么是法律中的「孳息」?

回答
在法律世界里,“孳息”这个词听起来有些古老,但它实际上非常贴近我们的生活。简单来说,孳息就是 “果实”或者“收益”,是某项财产或权利本身在正常使用、管理或维护下自然产生的额外价值。你可以把它想象成你种下了一棵果树,然后它结出了果实,这些果实就是孳息。

为了更清楚地理解,我们来拆解一下这个概念:

1. 孳息的来源:

孳息的产生,离不开一个 “本金” 或者 “原物”。这个本金或原物是孳息的根基,没有它,孳息就无从谈起。

动产的孳息: 这是最容易理解的部分。比如,你有一头牛,这头牛生了小牛,这些小牛就是牛的孳息。你有一块土地,种了庄稼,成熟的庄稼就是土地的孳息。你有一笔钱存在银行,银行会给你利息,这个利息就是钱的孳息。
不动产的孳息: 这里的孳息通常指的是 “天然孳息” 和 “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 这是指依附于原物、自然生长或者周期性产出的东西。除了上面提到的牛生小牛、土地产庄稼,还可以是果树结出的果实、羊身上的羊毛、森林里可以砍伐的木材(在可持续采伐的情况下),甚至是房屋的出租收益(虽然这更多时候被归为法定孳息,但从自然产生的角度看,房屋的居住价值本身也可以算作一种天然属性)。
法定孳息: 这个就比较明确了,是根据法律规定,因为享有某项财产或权利而产生的货币收益。最典型的就是 利息。你把钱借给别人,对方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给你的就是利息。此外,股票的股息、公司利润的分红,也可以算作法定孳息。

2. 孳息的性质:

孳息之所以被法律重视,是因为它具有一些关键的性质:

从属性: 孳息是依附于本金或原物的。这意味着,一旦本金或原物发生了转移,孳息的归属权通常也会随之转移。比如,你把房子租给别人,租约到期后,你把房子卖给了张三,那么张三就有权收取在他购买房子之后产生的租金,之前的租金可能仍然归你。
收益性: 孳息是为所有者带来收益的。这种收益可以是物质上的,也可以是金钱上的。
独立性(相对而言): 虽然孳息是从本金或原物产生的,但一旦产生,它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一种独立的财产。这意味着,孳息可以被单独买卖、赠与、继承,甚至被强制执行。

3. 孳息在法律上的意义和应用:

理解孳息,在很多法律场景下都至关重要:

所有权归属: 谁是孳息的所有者?这通常取决于本金或原物的所有权。法律上有一个基本原则:“果随树走”,也就是说,孳息归原物的所有者所有。但这个原则也可能被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改变。比如,你把房子出租,虽然房子是你的,但在租赁期间,房子的使用收益权(即租金)是属于承租人的。
抵押权和质权: 在抵押或质押的情况下,孳息的归属也很重要。如果抵押物(比如房产)产生了租金,这些租金在法律上就可能属于抵押权人的权利范围,用于优先受偿。同样,质押物(比如股票)产生的股息,在法律上也可能优先归还质权人。
继承法: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不仅继承原物,也继承原物在继承开始时所产生的孳息。
合同法: 很多合同都涉及孳息的约定,比如借款合同中的利息,租赁合同中的租金。这些约定明确了孳息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和归属。
侵权责任: 如果某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导致该财产产生了孳息,那么侵权人可能需要将这些孳息返还给权利人。

举个例子来加深理解:

假设李先生有一套闲置的公寓。

1. 出租公寓: 李先生将公寓租给王女士,约定月租金为5000元。那么,这5000元的月租金就是公寓的 法定孳息。
2. 抵押公寓: 如果李先生用这套公寓向银行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在李先生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银行(抵押权人)就有权就该公寓的租金(孳息)优先受偿,以弥补其损失。
3. 赠与公寓: 如果李先生在租赁期满前,将公寓赠与了赵先生。在赠与生效后,赵先生就成为了公寓的新主人,他将有权收取租赁期内剩余的租金,也就是公寓在赵先生拥有所有权期间产生的孳息。

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孳息的界定: 有时候,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界限可能会模糊。例如,房屋的出租收益,既可以看作是房屋自然价值的一种体现(天然),也可以看作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货币收益(法定)。在实际操作中,法律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来界定。
孳息的产生与享有的时点: 什么时候产生的孳息归谁?这通常取决于权利人对本金或原物享有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时点。
孳息的法律规制: 法律对于孳息的产生、享用、转移等都有规定,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总而言之,“孳息”在法律上是一个基础且重要的概念,它连接着财产的“母体”与其自然产生的“子嗣”,涵盖了从简单的利息到复杂的收益分配等多种形式。理解了它,你就能更好地把握许多经济活动和财产关系背后的法律逻辑。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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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因孳息之内容过于庞大,于此仅可做到解释其一般含义及应用,且以概念的发展视角来陈述,不过于展开学说的分异与争论。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使得大家对孳息有所了解。

一、从一个日语词汇的展开的叙述

果実[かじつ]①孳息。②收益。③果实。

在果実一词的释义中既有本义应包含的“果实”,同样也有今天我们要说到的主角“孳息”。现有法律体系之中,法律意义上所称的孳息之意涵来源是自“罗马法”:指原物(物及权利)所生之收益。

其分类学说经过多次变化,以我国在清末沈家本修律时确立的《大清民律草案》为切入则可以很好的微缩的看到各国立法对于孳息分类的态度。

在清末因出于完整学习日本法律体系的目的,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了《日本法典》丛书,其中的第二卷民法编的总则就像我们展示了学习德国民法典的明治日本民法典对孳息的分类法:





我们可以看到,因为译介的问题,现在被称为孳息的法律概念,当时则生硬的采取了字侨的形式称其为“果实”,但这也并不影响我们对观察到清末修法沿袭了日本法当时将孳息分为“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的方法。而这一沿袭,同日本学习的时代背景是密不可分的:

明治民法典:
第 88 条规定, “依物之用法所收取之出产物,为天然孳息。以其为物之使用之对价,所受之金钱或其他之物,为法定孳息”。
《大清民律草案》
第 173 条规定,“称天然孳息者,谓依物之用法所收到之出产物。称法定孳息者,谓使用该物之对价所受金钱及其他物”

而这一分类法,同《法国民法典》(亦即著名的拿破仑法典)的制定时正赶上孳息三分观念成熟之际不同,故而顺利成章地采纳了孳息的三分法。该法典以第 583 条、584 条两个条文对“自然孳息”、“人工孳息”和“法定孳息”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接着俗称大陆法之中心的德国则以更为严格的表述形成了“四分法”:直接实物孳息,间接实物孳息,直接权利孳息,间接权利孳息。 在此限于篇幅就不展开叙述了。仅以我国法律体系中继受的主要概念做阐述。


二、民国后逐渐解释清楚,发展成型的“孳息”理论

出于众所周知的时代发展原因,大清民律草案并未真正实施便迎来了我国的中华民国时期,随着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两个时期对于旧有法律的继受和新创制,进而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法制体系。

在民法编的总则部分便用两个条文对孳息做了诠释,并且确定了一般归属原则:


第 69 条
  称天然孳息者,谓果实、动物之产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获之出产物。
  称法定孳息者,谓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
  第 70 条
  有收取天然孳息权利之人,其权利存续期间内,取得与原物分离之孳息。
  有收取法定孳息权利之人,按其权利存续期间内之日数,取得其孳息。


其中,天然孳息同它在日文中表现出来的汉字“果実”(果实)有琴瑟和弦之妙:谓之果实、动物之产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获的的出产物。对于这之中所提到的“依物之用法”之概念,现在随着社会生活和学说的发展,应该认为以原物而为的种种用法均可,而不一定要求为“经济效用”。出产物的概念,则包括“果实”“动物”此类有机物,也包括“矿物”“砂石”此类无机物。

法定孳息 ,谓之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而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了一切的法律关系(行为与规定)。收益则体现在生活以利息与租金最为普遍,以至于都特意列出。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天然孳息的归属上向来有“罗马法主义”和“日耳曼法主义”之分异,从字面理解也不难得知,其中大陆法中的“原物主义”则支持归于本人所有,而英美法中的“生产主义”则支持归于“生产人”所有。

而经检索可以发现:在民国时期,因为法律体系的较为完善,遍布于物债之中均存在孳息这一名词,而不是向清末民初译为”果实”般的尴尬,因此也有众多著作来发展“孳息”相关的理论:



可见,我国法律上言之的孳息这一概念,源起清末继受日本法的过程中,而发展于民国时期。


三、建国后继续沿袭的“孳息”概念

在建国后,法治建设长期处于停顿状态。虽然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孳息的探寻上,并未有突破性进展。即便是目前已公布实施的《民法总则》依然没有如同清末、民国的民法典一样在总则篇明定“何为孳息”,而只是在现行有效的《物权法》中规定了归属原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而目前得以审议的民法典分编草案依然只是延续了这一条文: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即便于此,《物权法》第 116 条仍然是废除六法全书以来,首次区分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不同类型,并分别就其归属作出正面规定。

同时在《物权法》的其他条文中也中还有大量关于孳息归属的规定,在此不多赘述。与此,《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单行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有不少关于孳息归属的规定。例如在《合同法》第 163 条对买卖合同中涉及的孳息归属问题进行了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这同物权法的规定是有些许冲突的

这些分散的立法不但不成体系,而且其中某些法律之间还存在着冲突,因此理想之状态,莫过于能借机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一并纾解。



四、彩蛋

严格来说,孳息一词是土生土长的,早在晋的《列子》与《三国志》中就有了孳息的叙述:“生聚孳息三四十年”“其民孳息也”。大致之意便如同“生长”“成长”所含,就此而言,以此来描述西方法律体系中的“孳息”概念,较日本的“果实”还更为贴切,且有几分古典美学。








参考文献

前清文献检索自鼎秀古籍检索系统,散见于各书

民国文献检索自中国文献总库,同见于各书刊

法律条文均可自北大法宝“国内法规”“台湾地区法规”查询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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