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造成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律师处理客户资金的行为,虽然不是“单位工作人员”,但如果其行为本质上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的信托或代管资金,并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也可能被视为具有同质性的犯罪行为,或被认定为其他侵占类犯罪。 侵占罪(第二百七十条): Assume somebody unlawfully possesses and appropriates other people's property. In the context of lawyers, this would apply if they unlawfully took possession of client funds and appropriated them for their own use. 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二条)和职务侵占罪(第三百八十四条): 如果律师所属的律所性质上属于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作人员,并且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则可能触犯这些罪名。 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 如果律师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客户财物,也可能构成诈骗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根据其具体行为可能触犯的其他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