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事情,关键是如何“处理”!
女孩的家长很无奈——女儿被欺负,而对于欺负自己女儿的人,她打也不能打,骂也没有用,报警?且不说取证难,认定难,就算是有铁证证明,这个男孩和他的监护人都是有问题的,但是,很遗憾,10岁.......又一个“未成年免罪牌”的经典案例........
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残酷的现实——在现在这个网络发达,信息爆炸的时代:“作恶不分年龄!”以前很多人会说:“孩子小,不过是在模仿大人而已.......”但是,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句话显的越来越苍白........
这是十几年前的一个则新闻,这就是著名的“赵力宝案”,13岁少年,性侵女孩,因为不满最低刑事年龄,被释放,为报复这个13岁的少年,又持刀杀死了女孩的母亲.......
可悲的是,因为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个杀人犯至今“隐姓埋名”,所谓的“赵力宝”不过是个化名,到现在也没人知道这个杀人犯的真实姓名,以及他目前的情况。
你能想象吗?这件事情已经过了15,6年的时间,这个当年13岁的杀人犯,已经快到而立之年了,但是却很少有人知道他曾经做过的恶........这个人可能就在你我中间........
这几年类似的例子还少吗?我想不用我多说了,回到题目中的事件——这个10岁的男孩,如果此次事件对他没有任何惩罚的话,试想一下,再过5年,10年,15年......会不会有其他的人遭殃?没人敢说百分之百,但是几率很大.........
我们就这么看着,看着这样一个“潜在的威胁”在几年之后,或者几十年后爆发吗?
有没有解决办法?肯定是有的!
个人想到了3点,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再补充:
1.降低“最低刑事年龄”!
这是当务之急!要知道,某些相关法律条文已经用了几十年了,那个时候的“未成年人”吃的是什么?喝的是什么?玩的是什么?接触的是什么?现在的“未成年人”呢?
以前有个词叫“早熟”,但是,现在这个词可能已经过时了........所以,针对“未成年人”群体的变化,相关法律是不是也应该做出调整?“最低刑事年龄”就是最直接的一条。
2.增加对于“监护人”的追责条款。
为什么有人说:我国有2块免死金牌——一个是“未成年”一个是“精神病”?因为,每当遇到这样2种人的时候,受害方往往只能自认倒霉.......除了“最低刑事年龄”“发病”等问题之外,最重要的是——“监护人无责任”!
如果,法律条文里有类似“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有严重犯罪行为,监护人将负连带责任!”的条款的话,相信像题目里这种情况会大大减少!
只可惜,现行的法律规定里,缺少了对于“监护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罚措施,让这些“监护人”有恃无恐!
特别是在题目里这个事件中,难道就没有人觉得,这个10岁小男孩的做法,不像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能想到的,如果存在“模仿”因素的话,他模仿的是谁?是现实中有人当着他的面做过类似的事情,还是说,他通过其他的方式了解到这些事情的?而他的“监护人”全然不知?
我个人非常怀疑,这个男孩的“监护人”们在家里是不是也做一些“见不得人”的事情,让自己的孩子耳濡目染........
这样的“监护人”不应该接受惩罚吗?
3.让“犯事者”感同身受!
现在有些地方有“模拟产妇分娩”的机器,很多男士在感受过分娩的疼痛感之后,就深切的了解了自己妻子“生产”的不易!
同样的,类似的方式,为什么我们不能用在这些“侵害者”,特别是这些“未成年”侵害者身上呢?——让受害人的疼痛感在这些“侵害者”身上重现,又不伤及他们的身体和性命,根据罪行的轻重,选择不同的次数,让他们自己去感受“被害人”的那种痛苦........
或许,这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一定会让至少一部分“未成年”侵害者明白,“做错了事情就要接受惩罚,他们做的事情并不好玩!”
最后,我真的希望孩子们永远都那么“天真无邪”,但是,很遗憾,面对屡屡“逍遥法外”的“害群之马”,是该所有有正义感的人出手的时候了!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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