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图书馆向读者借阅书籍是否需要取得图书版权所有者的同意?

回答
当然需要。图书馆向读者借阅书籍,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复制和传播的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核心是受到著作权法(在中国称为版权法)的约束。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创作性,其中包括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最为关键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一系列财产性权利。

图书馆的借阅服务,虽然不是直接向读者销售书籍,也不是随意将书籍内容上网传播,但它仍然涉及到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某些权利的行使。

1. 图书馆的“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

这里需要区分两种概念: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或称强制许可):这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著作权人无法拒绝的、法律规定的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方式。在著作权法中,通常会包含一些公共利益导向的规定,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例如,一些国家允许图书馆为了满足读者需求,制作少量复制品(比如复印部分章节),或者在馆内进行数字化展示,但这些通常有严格的限制,比如数量、用途和是否营利等。

合理使用:这是指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出于学习、研究或评论等目的,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合理使用的范围非常有限,通常是引用作品的少量部分,并且需要注明作者和作品出处。图书馆的借阅行为,本身并不是直接的“使用”作品内容,而是将作品“借出”,让读者自行阅读。从这个角度看,它与“合理使用”有所不同。

2. 图书馆借阅行为的著作权考量

图书馆向读者借阅书籍,最直接触及的是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复制权:虽然图书馆的借阅行为不是直接将书籍内容“复制”成新的副本出售或传播,但从更广义的著作权保护角度来看,图书馆作为一个实体机构,其购买和流通书籍的行为,实质上是在“复制”发行链条中的一环。当然,法律也考虑到了图书馆在传播知识方面的公益性,所以在某些情况下,会允许图书馆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复制,比如为方便读者制作盲文本或者其他辅助性复制品,但这同样需要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

发行权:发行权是指通过销售或者赠与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图书馆购买正版书籍并提供给读者借阅,这看起来像是对作品的“第一次销售”。根据著作权法的“权利耗尽原则”(也称为“第一次销售原则”),著作权人一旦通过销售等方式将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合法地售出,那么其对于该特定复制件的发行权就耗尽了。也就是说,购买者有权对该特定复制件进行转售、赠与或者在某些情况下进行出租(这就是图书馆借阅得以存在的理论基础之一)。

所以,图书馆之所以能够合法地向读者借阅书籍,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购买正版书籍的合法性:图书馆是通过合法途径,向出版社或书商购买了书籍的原件。一旦书籍作为商品被合法售出,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出版商)的发行权就对这批特定的复制品“耗尽”了。图书馆因此获得了对这批书籍的所有权,并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使用(包括出租/借阅)。

著作权法对图书馆公益性活动的默许或规定: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认识到图书馆在传播知识、促进教育和社会文化发展方面的特殊作用。因此,法律通常会允许图书馆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一些与传播知识相关的活动,包括借阅。这可以看作是对图书馆公益性功能的认可和支持。

不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复制和传播:图书馆的借阅行为,是将书籍这一物理载体提供给读者,读者自行阅读。图书馆并没有在借阅过程中对书籍内容进行额外的复制,或者将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给公众。尽管读者在借阅过程中可能会阅读到书籍的内容,但这种“阅读”行为是读者个人的行为,图书馆仅仅是提供了阅读的载体。

但是,即便如此,也并非没有限制和需要注意的地方:

复制限制:如果读者需要复制书籍中的一部分内容(例如为了学习或研究),图书馆通常可以提供复印服务,但这必须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比如不能超过合理使用的范围(通常是篇幅的一定比例),并且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数字化传播的限制:图书馆进行数字化馆藏,为读者提供在线阅读或下载服务,则会触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行为通常需要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除非符合法定许可的特定条件。例如,一些法律允许图书馆在特定的“数字借阅”模式下,在控制的系统内向读者提供数字副本的临时借阅,但同样需要遵守版权方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未授权的销售和流通:图书馆不能擅自将购买的书籍进行销售(除非是作为旧书处理并遵守相关规定),更不能将书籍内容进行非法复制并传播。

总结来说,图书馆向读者借阅书籍,并不需要每次都去联系图书版权所有者本人来逐一获取同意。这主要是因为:

1. 图书馆是通过合法购买行为获得了书籍的“物权”,而著作权法关于“第一次销售原则”的精神,允许合法持有复制件的权利人对该复制件进行“二次利用”的某些形式,借阅正是其中一种被法律默认的形式。
2. 著作权法本身对图书馆的公益性功能给予了特殊的考量,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知识的传播和分享。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图书馆在所有环节都可以随意行事。在涉及复制、数字化传播等更复杂的行为时,就必须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必要时需要取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所以,虽然借阅本身在著作权法框架下是允许的,但图书馆在运营过程中,依然需要时刻关注著作权法的最新动态和要求。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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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领域有一个权利穷竭原则,就是书籍在初次销售之后,权利人就再也无法控制被销售出去的书籍。

被用于销售的书籍,是作品的复制品。著作权人是作品的著作权的享有者。著作权人如果对销售出去的复制品还享有权利,那么就会与复制品持有者的物权相冲突。如果著作权人还拥有权利,就会限制复制品物权所有人的权利,也不利于知识的流通。

因此著作权人应当在初次销售的时候为自己设置好合理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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