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孙杨被禁赛 8 年?

回答
孙杨被禁赛八年,这无疑是中国体育界乃至国际体育界的一件大事,其影响深远,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要全面看待这件事,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一、 事件的起因与过程:

核心争议点:检测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事情的起因可以追溯到2018年9月,国际兴奋剂检测机构(IDTM)委托的检测人员在杭州对孙杨进行赛外兴奋剂检查。在检测过程中,孙杨及其团队以检测人员资质不全、证件不符等理由,拒绝了本次兴奋剂检查,甚至发生了用容器(如血样瓶)破坏样本的行为。
国际泳联(FINA)的裁决: 国际泳联最初对孙杨做出了禁赛四年的处罚,认为他违反了兴奋剂检查规则。然而,兴奋剂检测机构(WADA)对这一裁决不服,认为处罚过轻,将案件提交给了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的第一次裁决(2020年2月): CAS经过审理,最终裁定孙杨在2018年9月的兴奋剂检查中存在违规行为,并对其处以禁赛八年的处罚(从2019年2月17日开始计算,至2027年2月17日结束)。这次裁决推翻了FINA之前的判罚。
孙杨团队的上诉与CAS的第二次裁决(2020年12月): 孙杨方面对CAS的裁决不服,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当时CAS仲裁小组中的一名仲裁员存在不当言论,可能影响公正性。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2020年12月撤销了CAS的裁决,将案件发回CAS重审。
CAS的第二次重审裁决(2021年6月): CAS对案件进行了重审,仲裁小组的组成有所变化。在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后,CAS再次做出了对孙杨不利的裁决,维持了对其禁赛八年的处罚。尽管此次裁决的理由与第一次裁决有所不同,但核心依然是孙杨团队在检测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二、 处罚的合法性与争议:

规则的严苛性: 兴奋剂检测是体育界最严格的规则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一旦被认定违反相关程序,即使没有检测出禁药成分,也会受到严厉处罚。孙杨被处罚的关键在于其团队阻挠了兴奋剂样本的采集,这被视为对兴奋剂检测规则的严重违反。
对“阻止检查”的定义: 关于孙杨是否构成“阻止检查”仍有争议。孙杨团队认为,他们有权质疑检测人员的资质,并在资质不符时拒绝检查。然而,国际体育仲裁规则明确规定,运动员在质疑检测人员资质时,应尽可能配合完成检查,并在事后通过申诉解决。直接破坏样本的行为则被普遍认为是不可接受的。
样本破坏的后果: 破坏样本的行为是直接阻止了检测的进行,这在任何兴奋剂检测体系中都是一项严重的违规。即便孙杨认为检测人员有问题,正确的做法也应该是配合采集并随后申诉,而不是直接采取破坏样本的行为。
法律程序与公正性: 孙杨方面曾提起上诉,质疑仲裁员的公正性。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也确实以仲裁员的偏见为由撤销了第一次裁决。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律程序中的瑕疵是可以存在的。然而,第二次重审依然维持了八年的禁赛,表明核心的违规行为仍然被认定存在。

三、 孙杨个人的影响与责任:

职业生涯的终结: 对于一名运动员而言,八年的禁赛几乎意味着职业生涯的终结,尤其是对于像孙杨这样已经年过三十的运动员来说。这是他为自己行为付出的最直接和沉重的代价。
声誉的损害: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次事件都对孙杨的个人声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即使他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但阻止兴奋剂检查的行为本身就容易引起外界的质疑和负面评价。
对团队的依赖与管理: 这也暴露了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测过程中,如何管理和指导其团队(包括教练、队医等)的重要性。如果团队的专业知识或判断出现问题,可能会将运动员置于不利境地。

四、 中国体育界的应对与反思:

对兴奋剂零容忍态度的体现: 中国体育界一直强调对兴奋剂零容忍。此次事件的处理结果,也表明中国体育部门在遵守国际反兴奋剂规则方面的决心。
反兴奋剂教育与培训的加强: 这也给中国体育界敲响了警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教练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反兴奋剂知识普及和培训,确保他们在面对兴奋剂检查时能够遵循正确的程序和规定,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运动员经纪人及法律团队的专业性: 未来,运动员在处理此类敏感事件时,需要更专业、更有经验的法律团队和经纪人来提供指导和支持。

五、 国际体育界对华态度的影响:

挑战中国体育形象: 国际媒体和部分国际体育组织对孙杨事件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际社会对中国体育的看法。一些人可能会将其与一些国家过去的兴奋剂丑闻联系起来,对中国体育的诚信度产生质疑。
维护公平竞争的必要性: 尽管存在争议,但国际体育组织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决心是毋庸置疑的。中国体育界需要积极应对,用透明和负责任的态度来回应外界的质疑。

六、 不同群体的看法:

支持孙杨的观点: 一部分人认为孙杨是被冤枉的,检测人员存在违规行为,他是在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可能更侧重于质疑检测人员的资质和程序的合法性,并认为八年的禁赛处罚过重。
批评孙杨的观点: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无论检测人员是否存在问题,孙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规则,破坏样本的行为是不可饶恕的,处罚是合理的。他们更强调公平竞争和运动员应有的职业素养。
中立的观察者: 也有很多人持中立态度,认为此事复杂,涉及规则解释、程序公正和个人行为等多个层面,难以简单评价。

总结来看,看待孙杨被禁赛八年的问题,需要理性分析以下几点:

1. 规则的严肃性: 兴奋剂检测规则是全球体育界最核心的规则之一,任何挑战和破坏都可能面临严厉处罚。
2. 行为的性质: 孙杨及其团队的核心问题在于阻挠并破坏了兴奋剂样本的采集,这被普遍认为是严重的违规行为。
3. 程序的公正性: 尽管孙杨方面曾质疑程序的公正性并一度成功,但最终的重审依然维持了对他的处罚,说明核心违规行为被认定。
4. 个人与团队的责任: 运动员及其团队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需要提升处理此类事件的专业性和法律意识。
5. 反思与进步: 这次事件也促使中国体育界进行深刻反思,在反兴奋剂工作上需要做得更细致、更专业。

最终,孙杨的八年禁赛是一个复杂的事件,它不仅仅是一个运动员的个人遭遇,也折射出国际体育规则的严苛性、运动员在面对规则时的选择以及中国体育在国际化进程中的挑战。理解这个事件,需要超越简单的“支持”或“反对”,而是深入到规则、程序、行为和后果的每一个环节去审视。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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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提什么“疑罪从无”,说不该让孙杨自证清白,说这个判罚违背法理,甚至还有一些所谓的法律人这么说,明显是不懂反兴奋剂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说是故意偷换概念。


“疑罪从无”是刑事领域的逻辑,注意,是刑事领域,这个逻辑并不适用于反兴奋剂领域。反兴奋剂工作,秉承的是有罪推定,是有罪推定,是有罪推定!用更专业一点的名词来说,就是“不利推定”。从大的逻辑上讲,反兴奋剂组织就是认为每个运动员都用了药,然后要求你接受检测自证清白。你不接受检测,那后果自然就很清楚了。


如果在反兴奋剂领域秉承刑事领域完全的“疑罪从无”,那这个工作就没法做了。道理很简单,运动员只要一律规避药检,甚至暴力逃检抗检,你就永远无法抓到任何一个用药的运动员。逃检抗检本身不违背刑法,反兴奋剂组织又不是公检法组织,无法对运动员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这和警察查酒驾查吸毒是两码事,警察查酒驾和吸毒是属于刑事领域,有公权力赋予的强制力。你拒绝检查,警察可以把你抓起来慢慢查,反兴奋剂组织不可能这样做,也没权力这样做。


其实这就是一个很简单的法理逻辑。用药这种事情,获利很大,而又极其私密性,属于非刑事范畴,不可能套用刑事案件的逻辑。否则为什么查出来用药,以前的成绩也要被推翻?如果用刑事案件的逻辑,抓到一个毒贩,只能以这次贩毒的行为来量刑,以前他贩毒再多,没有证据也不能给他定罪。按这种逻辑,运动员就算现在查出用药,又不能证明他以前的比赛用了,凭什么剥夺成绩?结合上一段所说,如果用“疑罪从无”的逻辑,那么你要查我,我就逃检抗检,没有检测到,我就是清白的,就算我被检测到了用药,你又不能说我比赛时用了,我的成绩还是应该有效。那反兴奋剂组织的工作就用不着做了,解散算了。


至于抗检判得比被检测到用药都重,也是合乎逻辑的。如果抗检的代价比被检测到用药还轻,那以后就永远不可能抓到一个用药者。你要检测我,只要我知道这次检测通不过,那我就抗检,抗检判得更轻,还能保留以往成绩,稳赚不赔。你三个检测人员难道还敢动粗?动粗也是运动员的团队更厉害啊。


孙杨这个事,如果他用了药,那现在对他来说就是最优解,是他的团队深思熟虑后的选择。道理很简单,要是被查出来用药,那他以往的成绩就废了,身败名裂,代言合同什么的全部嗝屁,还要赔很多钱,粉丝基本盘也会崩。暴力抗检,最多禁赛,还能保留以往成绩,禁赛以后还能绑架一波爱国情绪,打造人设,粉丝的基本盘不会丢,以后可以转型娱乐圈。


如果他没用药,那现在的状况就是最差解。一个顶尖运动员的团队商量那么长时间,还请示了领导,得出这么一个最差解,就有点不可理喻了。


不过考虑到孙杨团队的核心是他母亲,那这样的结果也不是不可能。从他母亲朋友圈的长文来看,这个时候还在甩锅给组织,从头到尾没有认为自己有错,而且把以前的事都掏出来想鱼死网破,要拉整个中国体育圈下水(想想国家体育机构为了袒护运动员搞“假处罚”是个什么概念)。她绝对不是一个理智和专业的人。

扩展阅读:


要说这件事带给我们什么教训,那就是运动员团队不该有不专业的亲属参与,专业的事就该交给专业的人干,亲属这种天生的关系难以切割,就算错得再厉害也只能自食苦果。孙杨以往那一堆负面事情,几乎都有他母亲的原因。近有孙杨,远有邹市明,邹市明的拳击生涯也是他老婆断送的。


最后再提一句,孙杨公布三名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是既下作又违法的行为,公布别人身份的结果就算是白痴也想得到。这事和人家有什么关系?履职尽责而已,为什么一定要整死三名无辜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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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次“抗检”事件前前后后的细节,很多回答都说了很多。很多人觉得,是WADA先违反规则,那孙杨就没错。

事实上,做为一个运动员,可以说无时无刻不在和规则打交道,而在这方面,孙杨的争议是从始至终的,我列一些事件大家可以捋一捋孙杨(及其团队)的行事风格。

2011年武汉全国游泳冠军赛期间,孙杨母亲要求搬进运动员入住宾馆照顾孙杨,这显然不合规,遭到泳队反对,但是在孙杨坚持下,他的母亲还是搬进去了;

2013年2月,孙杨因为谈恋爱及商业活动多次缺席训练,和主管教练朱志根(12岁就带孙杨,反目前情同父子)爆发冲突,孙杨向上级要求更换教练,当时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对孙杨通报批评,三停处罚,一个月后,以孙杨做出深刻检讨,向朱志根道歉暂时告一段落;但是好景不长,到4月孙杨还是坚持要求换教练,最终只能更换张亚东为孙杨的代理教练,并以张杨组合参加了当年的巴塞罗那世锦赛,世锦赛结束后在张亚东斡旋下,孙杨重回朱志根门下,结果到2014年朱杨又爆发冲突,只能张亚东二次救火,当年仁川亚运会也是张杨组合;

2013年10月全运会后,孙杨在未向泳队报备的情况下,擅自离队去泰国旅游,泳队和他联系不上,导致错过一次飞行药检,由领导出面解决,最后不了了之;

2013年11月,孙杨驾车与公交车发生刮擦,本来一个小事故,结果交警查出孙杨为无证驾驶,被罚款2000元,拘留7天,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对孙杨做出“无限期三停”处罚,一个月后孙杨就重返泳队参加训练。而在这之前,他女友就发微博说孙杨开车带她出去玩,但是没驾照,很快删掉了,孙杨也多次被看到开车外出,而出事后据张亚东说,之前专门找孙杨问过,他一直自称是有驾照的,所以学院也不知道他一直是无证驾驶。

2014年5月,在全国游泳冠军赛赛后药检中,孙杨被查出服用曲美他嗪,当时调查原因是国家反兴奋剂手册出错,所以对孙杨从轻处罚,禁赛三个月,孙杨队医巴震(也就是抗检事件中出现的医生)负主责,禁赛一年。这个是我们事后知道的官方说法,事实上这件事当时并没有对外界通报,而2014年5-8三个月恰好是没有比赛的,紧接着是9月的仁川亚运会,而这个处罚直到半年后才向外界通报,按规定应该是20天内通报,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解释是因为太忙所以耽误了时间,WADA对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做出警告,但是认可了对孙杨的处罚,没再追究。

2014年9月仁川亚运会,孙杨参加了,而且他的队医巴震和他形影不离,在赛场中也为孙杨做按摩。注意,按规则,巴震处于禁赛期,是不允许进入赛场的,而且中国报名的随从工作人员中也确实没有巴震的名字,却堂而皇之的出现在赛场内;但是当时外界无人知道对孙和巴的处罚,所以也未引起争议,直到11月公布处罚结果后,大家才发现巴震违规参赛,在2015年5月原禁赛期满后巴震被中国反兴奋剂中心追加处罚。

2018年的雅加达运动会,安踏是中国代表队的赞助商,按规定国家队成员都是统一着装,但是孙杨在200米自由泳决赛夺冠后的颁奖仪式中却穿着361°上台,当时中国队包揽前三,安踏是白色服装,361°是黄色服装,所以看起来象是两个国家的运动员,这件事儿迫使安踏公开发布谴责声明,在之后的比赛中孙杨登台穿上了安踏,但是会披上国旗把安踏logo遮挡。

之后就是2018的抗检事件,其他细节都不说了,只说一个,当时药检人员看到实在难以拿走血氧,所以只好求助WADA的一个官员协商怎么解决,当时这位官员向孙杨提议,可以把血样由双方见证送至中国的反兴奋剂实验室保存,在之后拿到孙杨认可的授权文件后,WADA再取走血样,但是被孙杨拒绝。

可以看到,在屡次和规则的对抗之中,孙杨都是赢家,直到这次翻车。孙杨确实是不世出的天才,无可替代,所以领导才会一直对他破例保护。而且数次不痛不痒,象征性的处罚,都是由领导出面反复安抚,求着哄着让他接受,换作其他人,都已经违纪处罚了,还要考虑你的情绪,看你的脸色?

但是就是因为长期的特殊待遇,导致他认为这一切是合理的,在这次案件的辩护中,孙杨方有一个重要的点,就是药检人员没有郑重、明确的告诉他砸了血样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可想,孙杨的意识中,一直以来我都是我行我素,从来没出什么大问题,这次怎么就这么严重,怎么不早点说。

今天,孙杨母亲自己爆了一个料,让我十分震惊,就是关于2014年曲美他臻事件,当时内部听证会,对孙杨的处罚并不是禁赛,而是口头警告,罚款5000元,直到10月领导找他家协商,说这个处罚结果向上报,可能无法通过,反正现在亚运会已经结束了,我们就说成禁赛了三个月给个交待,不会影响成绩。如果这是真的,也就是当初官方说法所谓的禁赛三个月,因为太忙所以没有及时通报实际上是在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官方在帮孙杨打掩护,是半年后回头找了个合适的禁赛时间应付。领导给平了这么大事儿,换作其他人,那就偷着乐,感谢组织的关照吧,但是孙杨母亲的想法里,当初接受这个后补的所谓“禁赛”,完全是给领导和组织面子,是我们识大体,现在这样,这面子我也不用给了,都给你抖搂出来,我们闹个鱼死网破,在我看来简直是迷惑行为。

这一路看下来,他们家其实一直在危险的边缘疯狂试探,炸弹早已在事情一次次被摆平的时候埋下。

在第一次国际泳联的判罚中,支持孙杨无罪,但是在裁决报告中指出“尽管这样的策略最终取得了成功,但距离失败也一步之遥。这样的成功,来自于反兴奋剂委员会对‘样本收集人员该提供怎样的官方文件’的理解,孙杨将整个职业生涯压在对这样一个复杂情况的主观判断上,让反兴奋剂委员会感到极度愚蠢。”而在听证会上,由孙杨和国际泳联任命的仲裁员Philippe Sands教授反复向孙杨团队提问“你们有没有停下来想过,万一对授权文件的理解是错的,怎么办?”,他很疑惑,孙杨方当时对这个问题避而不谈,但是如果了解了孙杨的往事,那这个答案也就顺理成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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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我这是翻旧账,没有就事论事,如果看过两次裁决的报告文件,以及仲裁庭的录像,就知道,他这些过往的行为,都是他翻车的伏笔,抗检不完全是孤立事件。

如果孙杨历来遵纪守法,在仲裁庭上老实承认自己和WADA对规则理解存在偏差才发生此事,那么虽然干扰检查的定性不会变,但是量刑上是有弹性的,最低可能降至2年(当然,如果孙杨是这样的人,压根不会发生此次事件)。

而事实上,孙杨团队在仲裁庭审前无视规则威胁检查团队,在庭审时又无视现场规则随意叫没有报备的人过来,包括他的医生巴震,曾经有过案底,又无视处罚,而破坏样品的建议又是巴震给的。

这种种无视规则的行为叠加在一起,是难以给人孙杨团队是为了维护规则的公平正义才做出此举动的,完全没有说服力,所以只能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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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内容,由新京报发布,还原检测当晚五小时发生的

m.weibo.cn/search?

我LBW没有开挂!砸掉电脑是因为我觉得调查我的蓝洞工作人员没有全部出示有效证件。(手动狗头)

理性看待吧,游泳项目一直是兴奋剂的重灾区,就事论事来说游泳队本来就是一裤裆屎。九十年代国家队总教练周明治下的游泳竞技也是一种意义上的黑暗时期。WADA针对的并非孙杨服用了违禁药物,而是对阻挠药检作出处罚。处罚基于2014年孙杨药检显示曲美他嗪阳性的基础上加罚。

我同意体育竞技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演变成了国家之间的交锋。各国通过科技,培训,人际关系等方式帮助国家在各项赛事上取得好成绩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

本身也不是针对哪个国家,而是出于运动员生命安全和公平竞技的原则考虑,兴奋剂这种东西在赛场本身就要被消灭掉。自从1986年东德教练克劳斯鲁道夫将这种功利化的体育“捷径”带入中国泳坛后就成了光鲜成绩背后的一道伤疤。

WADA虽然是有的放矢,但是我们也不是无懈可击。

孙杨的主要漏洞是在血样已经被提取封存到WADA的专用容器(血检助手负责抽血,然后在主检查员和运动员以及两名检查助手共同监督下将尿样和血样封存到WADA提供的专用容器中,该容器目前全世界都无法用非暴力方式打开,这也就是保证一旦样品被封存只有WADA的检测中心可以打开。不可能掉包。)中后砸开容器损毁血样。而在血液抽取和封存过程中并无异议,也没有提出任何血检助手不专业的投诉。也就是该护士抽血过程是符合专业要求的。根据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相关文件,飞行检查人员必须是异地检查。不得是当地的,而IDTM公司在中国进行的几千次检查也全是这个流程。并无改变。孙杨损毁血样的行为找不到合理的解释。主检查员在2017年曾因为作为检查助手参与对孙杨的飞行检查受到孙杨投诉,而那次孙杨并没有进行拒检,说明孙杨清楚知道拒检的后果。在本次检查现场孙杨和其队医还向中国国家反兴奋剂中心核实了主检查员的检查官资格并得到确认。

(继续更新有关运动员飞行检测的规定)

为什么飞行检测官员能够突击检查孙杨?

因为孙杨这个级别的夺金选手会被国际泳联放入一个叫做药检登录名册(Registered Testing Pool)被放进国际单项总会药检登录名册的RTP选手,除了接受飞行药检,事前还需要在期限内确实向运动禁药管制行政管理系统(ADAMS)填报自己的行踪资料。资料包含选手明确的行程、训练、赛事和过夜地点等等,以一季三个月为单位。在填报行踪资料时,RTP选手每天要指定一小时的特定时间,让药检人员可在这一个小时内,不受阻拦、不用事前通知就能找到选手本人进行不预警药检。

为什么拒检严重违规。

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5.2条的规定,任何对运动员有检查权的反兴奋剂组织可随时随地的要求运动员提供样本,不能拖延或者拒绝。因为兴奋剂检测具有时效性,这也是为什么利尿剂也会加入检测范畴。即使对于检测有意见或者质疑也是要等到采样完成后进行申诉维权。





个人认为这件事发生也非偶然,而是许多个侥幸下的必然。国家游泳队的发展一直伴随着兴奋剂的阴影。

新华社12日中午发文证实中国女子游泳运动员陈欣怡在8月7日里约奥组委实施的赛内兴奋剂检查中被查出A瓶氢氯噻嗪阳性。氢氯噻嗪是一种利尿剂,被广泛应用于应付兴奋剂检测中的尿检(加速尿液排泄,减少体内兴奋剂留存时间)。

1994年广岛亚运,中国得到23块游泳金牌,而昔日的亚洲泳坛霸主日本只得到了7块。日本泳协向国际泳联上诉,要求对中国队进行飞行药检并提供了证据录像带。原来,在中国运动员居住的房间内被事先安置了窃听器,中国运动员在房间内注射吃药以及随意丢弃的针头,都成为服用兴奋剂的铁证。

1998年帕斯世锦赛,原媛携带生长激素被当场查出。

08年北京奥运会前夕,泳坛名将欧阳鲲鹏就倒在了兴奋剂上,欧阳鲲鹏被终身禁赛,其教练也被永久性取消了教练员资格。

宁泽涛也因为瘦肉精事件争议不断。

至于这次孙杨事件也是有迹可循的,官方公布的理由是孙杨因为心脏问题而服药,但是在此之前从未有孙杨心脏问题的相关备案。对于被检测出药物曲美他嗪的官方报告更是在半年后才公之于众。至于暴力抗检一事孙杨方的说法也未必能服众,但是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是义务。

就曲美他嗪而言,根据某百科的曲美他嗪作用原理解释,曲美他嗪阻碍长链HADHB生成,从而抑制脂肪酸β-氧化并促进葡萄糖的氧化。在缺血的细胞中,要得到同样多的能量,与脂肪酸β-氧化相比,葡萄糖氧化消耗的氧气更少。因此,曲美他嗪使细胞缺血时也能获取足够的能量,并维持其代谢。这样,缺氧或缺血细胞内的ATP浓度便不会下降,这保证了离子泵与跨膜钠-钾运输的正常运作,保持着细胞的动态平衡。也就是在低血氧饱和度时也能保持较好的体能。

(3月2日修改,关于孙杨三个月禁赛说法)

源自搜狐体育:m.sohu.com/n/406336086/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于2014年11月24日公布孙杨在5月17日一次尿检中被查出使用了违禁物质曲美他嗪,遭禁赛3个月处罚,时间从5月17日至8月16日。

8月中禁赛就结束了11月底公布。时间刚好处于休赛期。是否有自罚三杯嫌疑?




仅以个人观点来说,兴奋剂事件并非中国独有,最令人担忧的是被上升的民族主义绑架的民意。只要出现对中国的质疑声,我们往往趋于先反击,认为这是西方国家阻碍中国大国崛起的阴谋,是来自西方的嫉妒,网络上意识形态的趋势盖过了追求事实的呼声。这丛浏览网友的留言不难看出。另一方面,得了金牌的收益(商业代言等),失去金牌的压力(舆论讨论,退役待遇等)。这无形中给运动员增加了负担,也助长了不择手段获取金牌的方式。

历史上的体坛过分强调集体荣誉而忽略了个人价值,如果用国家荣誉的大山压在一个运动员的肩头又是否合适?体育竞技金牌至上的态度又是否能够强壮国人?

时代的一粒尘灰在一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

我相信运动员都是干净的,但是我认为将兴奋剂带入他们生涯的人心都脏。

(修改)

更新一下,孙杨在微博发布一个签字照片和视频,不论法律效应,把人家个人信息和身份证号放在公共社交媒体真的可以?

庭审中有提到IDTM相关人员不出庭作证。

原因我觉得部分是因为三位中国同胞可能因此被此事牵连。但是这给人名字身份证号都曝光了,相信以广大网民的能力不出多久便可人肉出来。所以这场舆论的风波还会波及到这三个参与者?

更新微博截图

已经开始扣民族败类的帽子了,看事态会怎么发展。


三月三日更新环球时报总编胡锡进在微博对于孙杨抗检事件的看法,有没有官话十级的大佬解读一下。


最新更新,《检察日报》发声,认为孙杨在一系列事件中无视规则,缺乏尊重。

孙杨相关自证微博均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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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说这么几个点:

首先,讨论孙杨是不是真的吃兴奋剂了没什么意义,更遑论往上加道德判断了。首先血样已经销毁,说是或者不是都是在猜,然后吃兴奋剂本身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事情。我们现实生活中有一些「非黑即白」的判断,很多情况下仅仅是因为利益不够大,检测成本太高或者效果不够明显,所以作弊方和反作弊方才显得那么泾渭分明。而像顶尖的体育竞赛这种,道德上的「作弊」和「不作弊」的界限是模糊的。因为竞争非常的激烈,往往只差毫厘,所以运动员肯定会想尽一切办法来提高自己的运动水平。这些办法中,有一些会划归到「兴奋剂」,有一些没有或者暂时不被算作兴奋剂。

这本身就是一个规定,是一个人为的概念。反兴奋剂组织的列表肯定无法穷尽所有的方式,更不用说还不断的有新的方法被开发出来了。说个架空的例子,如果以后可以基因融合了,那么搞短跑的融合一个豹子的基因肯定有优势。而因为父母的改造和遗传,这个时候不可能要求运动员都是100%的人类基因。那么这个时候公平性可能就会体现在「运动员的非人类基因不能超过5%」这个规定上面。而谁的技术先进,能够达到4.99%的,那肯定比4.9%的有优势,但是这依然是某种意义上公平的——如果没有这样的量化标准,只会引来更大的争议。

所以在「吃兴奋剂」这个问题上加太多的道德倾向是无谓的。既然反兴奋剂组织规定了哪些是兴奋剂,哪些不是,还有各种例外情况;同时也规定了用什么指标来判断是不是吃了兴奋剂。而这个列表对全世界的运动员都是公平的,不会说中国的运动员吃A药违规,美国的运动员A药就不算违规。

换句话说,如果你能开发出一种药,能够吃了检不出来并且依然能显著的提高运动员的竞赛水平,那这种药从规则上来讲,就不是兴奋剂,就可以吃。或者甚至于可以赌一把兴奋剂的检测窗口,先进的兴奋剂的检测窗口都比较短,如果在窗口期不会遭遇飞行药检,那就赌赢了,显著的提高的自己的运动成绩,赌输了认栽禁赛。

诚然,上面这个陈述肯定不是大家心目中「真正公平」的规则,但是事实上因为不同的人心目中有不同的公平并且无法量化,那么一个折衷的选择就是在给定的可执行的规则下,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适应规则和利用规则。所以这个问题并不在于「吃没吃兴奋剂」,以及和其他吃兴奋剂的人比「被惩罚的程度」。

其次,反兴奋剂组织坚持上诉,不一定是因为阴谋论,或者说是刻意要针对孙杨这个人的。如果把现在持阴谋论的人放到反兴奋剂主席的位子上,可能也会对这件事不依不饶。因为反兴奋剂组织不是类似于国家政府这样的公权力,它并没有法定的强制力,所以这种反兴奋剂检测很大程度上需要运动员的主动配合,这是一种「默契合约」——我检查,你配合,检查合格了,我替你背书你的成绩有效性;不合格,对不起愿赌服输,该怎么罚怎么罚。

所以对孙杨的这次直接抗检毁样的行为,反兴奋剂组织非常的敏感。因为反兴奋剂组织已经进行了无数次类似的检验,包括对孙杨之前也进行过如此的检验。如果默认了这次抗检是有效的,那么这等于给自己之前检验的合法性埋了一颗雷,也给以后的检查行为设定了更高的门槛:一方面显著的增加了每次检验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能会让更多的运动员以各种理由来直接抗检,那么反兴奋剂组织在未来可能会面临更多类似的麻烦。

第三,运动员背后的国家实力和在相应细分领域的势力,对判决有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味的强调这一点不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因为这就跟把生活中的一切不爽都归结为穷一样,正确是正确,但是于事无补。生活中99%的问题——基本上除了这个世界的客观规律限制之外——都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现有的资源来解决。一倍不够十倍,十倍不够一百倍,总有能解决的时候,但是这除了想一想暗爽之外,无助于解决问题。因为任何人本身都是在既定的资源和条件限制下,寻求一个最优解。再说,等资源真的极大丰富了,第一个失业的就是经济学家,因为经济学是研究稀缺的社会科学。

退一万步,即便是仲裁法庭被一个国家所垄断——事实上这已经基本不可能了——那法庭也要考虑到舆论压力,自身的信誉和形象,以及客观的证据支持和规则限制等等,不可能说无底线的去袒护或者针对谁谁。历史上并不乏在有偏见的法庭上慷慨激昂陈词,然后被判无罪的案例,所以两件事情要分开看,不能因为「中国体育曾经在一些体育赛事和仲裁上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推出「这一次一定也是这样的,孙杨并没有任何问题」。高赞的不少答案已经贴出来了这次听证会的记录和分析,可以看出孙杨团队无论是在应对准备上,还是临场应变上都存在不少的问题。很难说就一定是某种阴谋的牺牲品。

第四,「大义」的名分是重要的,「道之所在,虽千万人吾往矣」。人们选择支持一个观点,一件事情的时候,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会同时希望自己同时也代表了大义。人们也无法长期做到认知失调:「因为孙杨是中国的运动员,所以出于荣誉感和我自己的自尊心,尽管我不确定孙杨是不是有问题,但是我就是支持他!」

所以这才是这个问题下的争执所在。立场有好几个,但是每个立场都会表示自己掌握着大义的旗帜,而偏偏这些立场又是互斥的。所以在讲道理的背后往往混杂着捍卫个人尊严的动机,所以要求互相说服也是很那指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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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裁基本没戏,瑞士联邦法院大概率会驳回了孙杨的撤销申请。孙杨之后还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维持仲裁裁决的司法判决本身会构成了一个《欧洲人权公约》下的自然人与瑞士联邦之间的纵向法律关系,欧洲人权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享有管辖权,如果欧洲人权法院认定瑞士法院的司法审查不当,是可以认定瑞士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并判处瑞士承担国家责任的。但是根据《纽约公约》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仍专属于仲裁地即瑞士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理论上是无权撤销CAS裁决,至多判令瑞士承担国家责任。

比如在佩希施泰因案(Mutu and Pechstein v. Switzerland)中,德国速滑女将佩希施泰因要求公开听证但未获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同意。CAS作出裁决后佩希施泰因申请瑞士联邦法院撤销,瑞士联邦法院驳回了撤销申请。随后佩希施泰因在欧洲人权法院起诉,欧洲人权法院最终驳回了佩希施泰因的大部分请求,但审判庭同意CAS的听证应当公开,瑞士维持CAS裁决的司法审查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侵犯了佩希施泰因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最终判决瑞士向佩希施泰因赔偿8000欧的精神损失费。

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救济只剩下向瑞士联邦法院提出撤销CAS裁决。根据《瑞士国际私法典》第190条第2款,瑞士联邦法院只能在(1)组庭不合规则;(2)无管辖权或错误地拒绝行使管辖权;(3)超裁或漏裁;(4)仲裁程序违反平等原则;(5)裁决有违公共政策这五种情形下方可以撤销CAS的裁决。

其中第190条第2款前4款是程序审查,最后一项公共政策有可能涉及实体问题,一个有可能的点是,一般认为《欧洲人权公约》本身构成瑞士公共政策的一部分,从佩希施泰因案来看《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对CAS仲裁程序的要求可能会高于CAS规则和瑞士法。

然而实践中瑞士联邦法院仅在一个涉及既判力问题上援引过公共政策撤销CAS裁决,各国法院对于依据公共政策撤销仲裁裁决都会相对谨慎。总体而言瑞士联邦法院以此撤销CAS裁决的概率相当小。

从本案CAS的仲裁程序来看很难找到有瑕疵的地方。瑞士法院已经驳回了孙杨方三次的更换首席登程序申请。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已确认对仲裁程序和管辖权无异议。至于广受诟病翻译问题,根据杨明女士朋友圈和CAS的通告,翻译是当事人自行聘请的。即便庭审时有翻译失误,各方也会通过书面笔录来澄清和确认。

现代体育和2000年前希腊天体聚会的不同在于,现代体育是高度专业化的领域。和运动员训练、医疗、运动设备等其他专业领域一样,体育规则的解读当然也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体育法本身已经是国际私法中高度细分和前沿的内容,又依赖大量先例,其对专业性的要求非常高,不是通过朴素情感和打几个比方就能理解。

比如很多人就不理解为什么阻挠检测的处罚会比服用兴奋剂高,因为这是《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第10.7.1条第10.7.1条规定处罚是(1)六个月;(2)第一次违反导致的禁赛期的一半;(3)将第二次违反视作第一次违反并予以两倍的禁赛期。根据《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第10.3.1条,故意阻挠检测是四年禁赛,阻挠检测但非故意是两年禁赛。因为孙杨在2014年被处以禁赛三个月的处罚,如果认定故意阻挠,则根据第10.7.1条在六个月、一个半月、八年中取最高即八年。若认定非故意阻挠,按相同计算方式处罚则为四年。这是一个确定的定值。

关于WADA检测人员团队的证书问题,这是一个在保护运动员和检测效率之间的的利益平衡,是国际体育治理中很现实的问题,而包括我国在内的体育界也在不断完善保护运动员利益和隐私的制度建设。然而当前普遍的原则和实践就是采取运动员严格责任,详细可以参考在另一个问题中 @姜源引用的材料:

关于孙杨团队的动机我就不做揣度了。但在我们依然始终要回答,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下更好地保护好我国的运动员这个问题。三呼入关和国际赛事割裂就真的对我国运动员有好处吗?

作为运动员团队,在一个可能导致运动员被禁赛4年或8年的问题上,理应高度警觉并咨询专业人士,而不是依赖运动员亲属和不看体育总局官网的队医。你让牙医给自己开刀,发生什么事也不要觉得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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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为刘翔感到惋惜了,

他明明什么都没做错,即便摔倒了还坚持跑完所有的赛程,即便被人破了他的记录,他还平了对面的成绩。

赛场生涯的晚期,他都是带着伤的,更重要的亚洲飞人也是孤独的,万一无一的

他给国家带来了荣耀和金牌,给世界证明了中国人的速度

但是呢,刘翔12年,08年摔倒的时候,多少人在骂他,多少人在诅咒他。当时刘翔的微博底下那些人叫的有多难看啊,还包括现在帮孙杨站队的大v,我现在都可以搜到当年他们骂刘翔的话。

你们在乎的是这个莫须有的荣耀还是运动员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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