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答案都看了一遍,想点赞,但是又不是很认同一些观点,我有不一样的见解,还是自己写一个吧。
彭宇案影响大不大?肯定大。自从2006年以来,各路媒体的渲染下,不说别的,就连中学生写作文都经常引用来作为例子来使用。后面又出了很多这样的新闻,每一次媒体都不会放过任何可以煽情或者讥讽作为卖点的机会,大肆的翻炒冷饭。广东的小月月案就是例子。
我们能做什么挽回?
其实我们早就有挽回的措施了。
那就是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由四个要件构成:
一、侵权人有主观过错。
二、侵权人有实施具体的侵权行为。
三、被侵权人产生了实际的损害后果。
四、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这四个要件虽然没有直接了当写在条文中,但是却体现在整部发条中,尤其是特殊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比如说: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这一条就是推定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的。
再比如说: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
然后我们回来,上述的都是特殊侵权,而彭宇案只是一般的侵权。一般的侵权案件,侵权四要件全部的举证责任都在原告方,原告方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以及不利的后果。
所以,如果彭宇案放到今天,老婆婆要告彭宇,起码要准备这四方面的证据,而根据当时的证据情况,我觉得起码两点是没有办法能够得到证明的,一个是行为人的过错,没有证据显示彭宇当时有过错,第二是侵权行为到底有没有实际发生,彭宇承认是第一个下车不等于就是彭宇撞了她,最起码的,老婆婆是自己摔得自己撞的还是被别人撞的还是撞得别人都无法确认,你必须先确认老婆婆一定是被人撞了,而附近没有了任何的其他人只有在车上下来的人有撞的可能,而彭宇是唯一一个在车上下来的人,这才足以说明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这是关联性问题。根据常理这一段论述摆在今天的侵权责任法中,分分钟是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或者再审的节奏。
所以我反对
DoonnerDie的答案。当时没有侵权责任法,运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的优势证据原则和法官的自由心证这个判决能勉强说的过去,但是如果用现在的观点再为当时的判决去洗白,我就觉得不合适了。
可以说,2010年之后,倒地的阿婆放心的扶,不怕被讹。因为最核心的侵权行为她无法举证证明,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彭宇案对我们来说印象太深刻,加之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媒体的引导又没做好(没新闻价值没噱头没动力),才会让时至今日的人们依然对扶老人心有余悸。
真的不用怕,放心扶。法律保护你做好事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之后,真的不会再有“按常理推断”了。
深夜写完,女票在一个钟前说了一句:“你就快变成第二个知乎上的警察叔叔
@一笑风云过了。”然后就睡了。我哑然无语但还是默默地敲下这个回答。
=========================================================
关于评论的疑问都比较有代表性的,在这里统一回答
Q:很多人担心走法律途径走诉讼花钱费精力,吃力不讨好,打赢官司之前饱受麻烦的侵扰。
A:首先发生被讹的情况完全是可以不理不睬的,用流氓的方式对待流氓,钱是不赔的了,有本事你去告我,出门左转法院在那边谢谢。
然后万一他真去告了,在他没有证据证明事实发生经过的情况下,完全都可以不去应诉,该上班上班去,该干嘛干嘛去。
Q:09年到现在还是有很多讹人的新闻出现?侵权责任法的作用没有显现。
A:这就是我最后说的,媒体的舆论引导没做好。讹人的情况时有出现,这就是彭宇案的后遗症,大家都怕了,所以息事宁人给点钱了事,反而嚣张了碰瓷党的气焰。但是碰瓷真正走到打官司的,我在各个公开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并没有类似案例。
被讹钱的原因是彭宇案的影响,是当事人自己想息事宁人。并非执行机构问题。只要是碰瓷的你真报了交警他就灰溜溜的走了。
Q:质疑法理是一回事,判决是一回事?
A:其实当时的判决是基于优势证据原则,其他答案有法官说了,这个认定是没错的,只是中间的推导过程伤了国人的心,到现在这个法律基础没了,国人还担心法官和稀泥,这也是彭宇案的后遗症和影响,而事实上,法官判案大多数都是公正的,这个社会没有那么多人有关系可以让法官冒着职业生涯的险来乱判的。至于你说会不会有不公正的情况,就像说每个行业都有坏人,每个国家都有腐败一样的问题了。
Q:判决书上写的是公平责任,而我大谈侵权责任?
A:侵权责任里面就包含有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方和损害方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但是存在事实的侵权行为),是可以要求事实侵权行为方承担公平责任,这是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但是这个案子一来本就没有确定侵权行为有没有实际发生,二来当时的法官也没有侵权责任法可以参考,只能根据一部简单的民法通则和若干可怜的司法解释来做出判决。所以我谈侵权责任和法官的公平责任其实是一回事,只是当时那个法官没有这个法律作为参考,只能按民事一般法理来说。
最后补充一下,我女票说我是第二个
@一笑风云过警察叔叔大哥,并不是因为说我像他这么正义,而是说我沉迷于知乎,没抽出时间陪她,尤其是她都准备上(x)床(x)睡(o)觉(o)了。⁄(⁄ ⁄•⁄ω⁄•⁄ ⁄)⁄
我不是象牙塔里的警察同志,我是有两年实务操作经验的民事律师,都是职业经验之谈。
最后再总结一下:
1、当时的判决基于当时的法律来说其实勉强说问题不大,问题在于推导的过程和理由,难以令人信服。
2、现在虽然有了侵权责任法,可惜大多数人受彭宇案影响,让碰瓷得逞。加上媒体引导,以至于恶性循环。
————————————————第二次更新分割线——————————————————
有不少人纠结于侵权责任法的第二十四条,双方均无过错的,根据公平原则承担责任。我们说四要件,四要件,就是四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所以这个法条是这样理解的:存在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存在事实上的损害后果,并且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还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双方又无过错的情况下,为了公平起见,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而彭宇案、扶老人案、碰瓷案,均无法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要素不完整,也就根本不存在要考虑主不主观过错的情形。
有人说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有冲突。首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其次新法优于旧法。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本来就是弥补那民法通则的不足,开宗名义说了侵权民事行为参照本法。我的理解不是民通的132条完全不再适用,而是在侵权民事行为中不再适用。
最后再次补充,提主问彭宇案的影响,答:影响深远至极。有无挽救措施?有,有人大制定的法律保护好心人。法院现在在审判过程中是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
有人说做好事惹官司做不起,OK那就不做呗。
有人说就算不打官司有些流氓老人带着一家几口无理取闹赌啊闹啊就报警啊。闹一次报一次。
要是感慨做好事成本高,那就不做呗。你又感慨道德沦陷世风日下,我该说什么好呢?
广州市出台新的中小学生守则了,其中有教导学生,见义勇为要量力而行,先确保有能力保护好自己。
其实不早说学生,成年人也是,见义勇为、做好事也需要量力而行,你觉得怕成本高,怕应付不来,OK可以不做,这就是量力而行。而有能力应对的,比如我,我是果断的,坚定的,会去扶的,因为我知道有法律保护我做好事的权利,这也是量力而行。
=============第三次更新分割线=======================
本来都不想再更了,因为有什么该说的都说了,不过看到这样的评论,我真的不更不行了,虽然我打心底里觉得回应这种言论真的是浪费时间。
然则我们“法师”天天去法院开庭是作法捉妖的?你现在没被人砍死是因为有我朝法律,你借钱了有期待别人还是因为有我朝法律,你不会随便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搜身不会随意被破门而进家门都是因为有我朝法律。请不要把逛网易的智商带来知乎。
另一位朋友说,说这么多没用,需要有判例。我还真的利用检索工具认真检索了一下,发现真没有相关案例。原因我觉得一个是如果是职业讹人的碰瓷党,有这心思去跟你打官司还不如去多碰几次瓷,何况他心知肚明自己赢不了;另一个原因是之前法院立案是审查制,初步的证据材料都不足是立案不成的,也就卡住了没能真正走到判决的环节。(现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不知道会不会有类似情况)
还有很多朋友说四川那个什么举家搬迁退回好人奖什么的啪啪啪打脸,我觉得和医闹差不多性质,为什么医闹?你以为他们抬尸体横在医院门前之前没咨询过律师吗?恰恰相反,他们咨询过太多律师,太明白如果好好的走法律途径必定是输才会去闹,讹人和碰瓷也是一样的道理,碰的就是你虚,你虚了就赶紧息事宁人赔点钱了事,就像医闹中的医院方,赶紧悄悄赔点钱,结果医闹更加凶,结果讹人的更加狂。这不是法律的错,也不是执法者的错。
还有人说新闻天天播,那么多例子,却没有一个“强奸不成反被草”的大快人心的案例。我觉得跟飞机失事差不多。有一段时间飞机失事报道得很多,大家觉得坐飞机不安全了。其实飞机是最安全的交通工具,事故率最低。(现在可能让位于中国高铁了)报道出来的特例是少数,讹诈不成的是多数。毕竟明知会被反草还坚持去强奸的人是少数中的少数,更何况是那帮精过鬼的碰瓷党。
我国的法律有用吗?有用。
谁说有屁用,请先过我这关,再过我身后茫茫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那关。
那天我国法律没用了,我就转职做法师。
=============最后一次更新分割线=========================
是不是我不加黑字体就不会找重点了?好吧那我加黑让阅读障碍者着重看。
对于那些说法理是这回事,实务操作是另一回事。我想说,你们想象中的是那回事,而实务操作就是这回事!
君不见我们在一般侵权的案件中律师是如何艰难的取证的,被人侵权的当时保留证据的人太少了,还有各种其他的证据,律师要去取证那是难的。按评论中的这些人的逻辑,是不是我们的取证都是多余的,只要在法庭上作作法,夸夸其谈,或者叫当事人各种闹各种赌,就可以胜诉了呢?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
认为法院判决不讲证据的才是幼稚。
这种论调真是让广州执业的9000几名律师哭晕在厕所。我们表示不那么严格讲证据规则的司法才是理想化啊!
成都老人讹小孩缺失让人愤怒,偶尔有些讹人成功的也让人无奈。不排除有些法官确实和稀泥。但是因为一个案件全体否定中国司法界,不觉得因噎废食吗?所以抓了一个刘志军就整个政府都腐败咯?所以政府没p用就应该解散咯?能不能不要带着网易的智商来逛知乎?
有些人就是这样,你好心给他们普法吧,他说中国法律没鸟用,讲潜规则。等他们遇到麻烦了,哭哭啼啼来找律师说当初不知道。对于这种人吧,我想说,就算法律给了他们足够的保护,他们也不会去扶老人!
06年的司法环境可能真的不能跟现在比。现在全国法院联网,所有的判决文书都必须在网上公开接受大家的监督了,每个公民都可以查得到,想弄虚作假也不那么容易了,理由也不能再写得这么牵强了。真的要枉法裁判真的没键盘侠想象的这么容易的。
当时没有法律了一堆人喊着要有法可依。有法可依了,又说公权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我说有二审再审救济途径,他们说做个好事这么麻烦。我说那你嫌麻烦就不做吧,他们又说道德的缺失沦丧啥啥啥。
给阅读障碍的人再说一次,扶不扶,量力而行。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我从来没有鼓吹过要大家一定要去扶,我是说,现在去扶了不怕被讹因为有了相关法律的保护 。
那个说下个套然后大家被讹之后请律师然后创收的同志,我真的呵呵了。亏你还说家里有司法职业人员还说自己是学法律的,不觉得羞耻吗?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说个我父亲的事。
我家住八楼,六楼有个行动不便的老太太平时没人照顾,都是左邻右舍照应着没出事。
十几年前老太太还在的时候,有一天我父亲下班回家,爬到六楼听见老太太求救,进去一看有劫匪进来打劫了老太太,一片狼藉,我父亲一看赶紧拿小灵通报警。
当时是晚上八点半,接线员接了电话,我父亲说哪里哪里有人入室抢劫,接线员就开始问我父亲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被害人是谁,住哪里,身份证号,和被害人什么关系。半天不问现场是什么情况,也不问老太太有没有受伤。然后高潮来了
直接问为什么要报警,是不是你干的,不是你干的为什么要报警,我父亲听了人都傻了然后破口大骂,接线员听了让我父亲呆在现场别动,马上有警察来。
反正到后来12点我父亲也没回八楼的家,在周围邻居的作证下也没进局子
热心市民见义勇为?反正我家是不干
作为一个冲浪时间较长的老网民,我只想说,我在新闻里见过的彭宇太多了。
彭宇案的社会影响大,可能是因为他把“不是肇事者却救人与常理相悖”写在了纸上。
在之前,“不可能有人无端行善”只是一个暗逻辑。
听说过“他胃疼关你什么事”吗?
以下引自宁波晚报2009年9月16日报道:
昨天,网友“善良的被骗”在缴了1万元罚款并声明放弃申诉的权利后取回了自己的车。他写的帖子题为《无辜私家车被课以黑车罪名扣押,扣押过程野蛮暴力》,10日发表在爱卡上海论坛。
网友“善良的被骗”,也就是白领张军(化名),他是圣戈班集团中国磨料磨具公司的市场经理。他在帖子里描述了事件经过。
9月8日中午1点多,他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问能否带他一段路?张军拒绝,因为马上就要到达工作单位所在的闵行开发区了。但白衣男子继续央求,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他家就在前面不远。张先生心一软就答应了。其间张还表示有事马上要到公司,要白衣男在前面下车。白衣男提出给他10元钱,张说不要。
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当时他第一反应是碰到强盗打劫了。张军称自己当时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他想打电话报警,电话也被抢走。
张军说他年收入超过20万元,当时正赶往公司去参加一个内部会议,怎么会去开黑车挣钱呢。
张军称,自己随后打电话到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投诉,对方问他为什么要让不认识的人坐车,张说那个人说自己胃疼得厉害,对方继续质问“他胃疼关你什么事?”
张军第二天到交通执法大队的上级部门闵行区建交委交通科反映情况,一位姓王(音)的女性工作人员接待了他,“王女士回答说这些不是执法大队的人,是一些协管人员,并坦率地说觉得我运气比较差。”张把这段对话录了音。
张军开始上网发帖,并不停地跟帖报道最新进展。他的帖子被韩寒在博客里以《这一定是造谣》为题转载,引发更为广泛的关注。
9月11日,他又到上海建交委要车,交通科的万科长说,没有雇社会人士诱骗车辆,“没有这种人”。“那很有可能是一部分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在配合执法”。
9月12日,张军在跟帖里表示,“如果是因为拿车,要写《认罪书》我也只会写:我错了,我不该有同情心,不该三十多了还这么天真,不小心就带来不认识的人,我一介平民还想和雷锋同志叫板。”
最后妥协交钱领车
但他没有真的这么写。他说,因为急于拿车,他妥协了。昨天,他还是按贴在柜台栅栏上的标准声明写了:“我放弃陈述、申辩”。另外他还要在《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判决书》上签名。缴了1万元罚款、200元停车费之后,他终于把车领了出来。
帖子在爱卡论坛几天开出了80页,成为最热帖,很多网友都表达了愤慨甚至悲凉,担心这样的事情会让人们不敢帮人、不敢做善事。
爱卡论坛资深网友“东方银欧”等网友都说,如果遇到这样的事,自己也会中招,但以后“不能再听任自己同情心发作了”。
张军说,女儿始终不能理解为什么爸爸帮助别人还会被人害,他自己也在考虑是不是以后不要“多管闲事”。
还有我之前有回答提到过的孙中界,也是因为好心让人上车却被诬陷开黑车,最终断指自证清白。
他在接受大河报记者采访时说
我很想帮助这些人,可我再也不敢轻易停车了,我已经为这付出一个手指的代价了。
远的不说,最近我还看到这么一条新闻
事情发生后,横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是个误会,并不是碰瓷,老人以为是黑衣小伙将他撞倒的,在警方的调解下,双方解开误会,现在已经和解。
这回是得亏有行车记录仪。
你猜小伙子下次还会做好事吗?
就这还想挽回什么?
我已不再年轻,言辞不再犀利,却还希望黑白分明。
我跟大家相反:
彭宇事件最让我愤愤不平的恰恰不是法官的判词,而是后来传言彭宇向记者承认撞人。
首先:根据和解协议双方不再对外谈论此事,逻辑上情理上法理上彭宇更不可能接受采访,并承认自己撞人!
后来一查果然,是一个法委书记几年后,接受记者采访[替]彭宇承认的。
公然违背协议。考虑和解协议还是保密的,内涵颇深。 天若昭彰,真理永存,公道自在人心。
补充一点当年的信息:
指正彭宇"承认"的唯一的证据原始笔录"意外"丢失了,嗯,神奇的是他们居然知道原始笔录会丢,事先用手机把他照下来,更神奇的是,拍下来的居然是誊写后的口供。最最神奇的是照片是老太太的儿子拍的。其中的内涵不言而喻。
再者:协议内容既然是保密的,原告撤诉,和解内容未公开,彭宇最后赔偿1万的消息大家是怎么知道的?又一个据内部消息的媒体透露的。建议公开协议。重审此案,相关不合规的人员一律追责,以正视听。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虽然没有说“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的原话,但是这段话恰恰就是表达了这个意思:不是你撞的,你就应该把撞人的人抓住让他来扶,结果你没抓住人又去扶了老太太,那你就是撞人的人。
-----------------------------------------------------------------------------------------------------------
很多人总是拿着彭宇承认撞人的报道在说事儿,下面我只是说说我的看法
从网上找不到任何彭宇亲口承认自己撞人的采访、视频,有的只是南京政法委书记刘志伟的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专访时的说法。奇怪的是,彭宇案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要求当事双方均不得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法院要求双方均不得发表相关言论,那何来彭宇在事后亲口承认自己撞人?而且关于彭宇“亲口”承认撞人,媒体也只是有这么一句表述而已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何时、何地、哪家媒体在哪里对因为什么事儿进行过采访?不得而知。。。
反观网络上流行的最广的报道中,接受采访的是南京政法委书记,而有关彭宇承认撞人的说法也是从他口中流传出来的。为什么这唯一的真相会从他的口中说出来?其实这很简单,从这位刘书记的职位来看就很清楚了,他是政法委的书记,而政法委是法院的领导和监督机构,这就好比手下小弟出事儿了,大哥脸上哪有光彩?
这次“彭宇亲口承认撞人”的报道,是真是假无所谓,彭宇承没承认更无所谓,反正彭宇不能就此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即便你啥都不管说了也不怕,反正我说真就是真,更何况还有一帮学了法律却只会生搬的条文的人给官方洗地。
所以,关于彭宇承认撞人的报道无非是政法系统的一次事后的危机公关罢了!
彭宇案判决的问题不在于事实如何,正义与否,问题在判决书本文与法律精神相违背,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违背了证据和证明的规则、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也没有达成社会效果,给本案的判决书差评也毫不过分。
附判决书链接:
南京彭宇案判决书(完整版)1、公序良俗
法律的价值有很多,公平、正义、诚实等等,但法律的最高价值应当是“秩序”。正所谓“枪炮作响法无声”,没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法律的作用根本无从发挥。我们国家的民法向来提倡“公序良俗”,提倡好人好事,《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换言之,法律应当“善待公民”。
然而彭宇案的判决书却对公民提出了过分的要求,让好人不敢做好事。判决书说:“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在这里,法官提出了“实际情况”和“社会情理“,然而这两个标准是十分模糊的,当有人需要帮助时,情况通常十分危急,以至于普通人没有足够的判断力去思考”实际情况“是什么,”社会情理”又是怎样,这样的情况下,公民面对着两难的选择:帮,则使自己陷入危险的状态;不帮,则使别人陷于孤立无助的境地。在两难之下,明哲保身成了唯一的选择。正如有人说的那样,扶不起,我还躲不起么?
本案的判决为助人为乐者添加了过高的义务,提高了公民帮助他人的成本,从而给了社会一种不良的指引,让社会原有的公序良俗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严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给本案的法官下一个”缺乏民法精神“的判断毫不为过。
2、证明规则
我国实行”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和”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明规则。
”高度盖然性“意味着如果有一方的证明达到了明显的优势,那么应当以该方证据为准。
”谁主张谁举证“意味着z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主张某一事实存在、障碍和消灭的一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那么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彭宇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法院据以认定彭宇碰撞老太太的证据有二,其一是所谓的”生活生活规则“;其二是”询问笔录“复印件。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举个例子,甲汇款1w元给乙,然后甲主张该笔汇款系借款,要求乙返还,而乙主张该笔借款系赠予,拒绝了甲的主张,那么法院根据该条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汇款系借款而非赠予。也就是说,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主张存在缘故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法官两次运用所谓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第一次法官推论开门的瞬间,没有旁人,因此老太太要么是自己跌倒的,要么是彭宇撞到的,被彭宇撞倒的可能性极大。第二次法官推论彭宇不应该无缘无故借老太太钱,因此他给老太太的钱一定是”赔偿款“。
我们看到,第一次的所谓”生活经验法则“并不能推定出另一事实,而只是一种可能性,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第二次的所谓”生活经验法则“则对公民提出了一种极为恶毒的猜想,要求彭宇自证清白,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正常情况下,法院要么认定这是一笔“借款”,要么认定这笔款项缺乏法律上的原因,属不当得利。走前一条路是正常的选择,即除非有其他证明,否则一笔转账将被认定为借款。
第二件证据的证明力极为微弱。首先,”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也就是说,彭宇在笔录中的主张是老太太跌倒的是撞到了他,而不是他把老太太撞倒。其次,”询问笔录“的存在形式是电子文档,属于复印件,效力比较弱。最后,”询问笔录“的原件已经毁损灭失,真实性存疑。要硬伤的话,这个询问笔录的战斗力约等于5,不能再多。
如果说一开始的时候双方的证明力是50:50,那么现在原告方得到了战斗力为5的证据一项,双方的证明力大约为55:45,这样的配比显然是不符合”明显大于“这一要求的,法院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定彭宇没有撞到老太太。
有人提出,彭宇在后来的采访中承认自己撞了老太太,然而这已经与本案无关,本案关心的是老太太作为原告能否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彭宇的侵权责任成立,如果老太太不能完成证明责任,则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
总之,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谁都无法了解,我们只能依靠证据形成“法律事实”,作为一名法官,眼里除了法律事实,没有别的事实存在。
3、”不告不理“原则————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不告不理有两层含义,其一,当事人不起诉,法院不得主动作出判决;其二,法院必须在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作出判决,而不能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前者好理解,就是“民不举官不究”嘛。后者可能一般人就毕竟迷糊了。后一种不告不理又包括种类和数额两种情形。
甲被乙打了一顿,构成侵权责任,但甲偏偏要诉乙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违反了社会契约”,法官大囧,于是向甲释明,如果甲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侵权责任,将有可能胜诉,但如果坚持违约责任,则必败无疑。甲坚持违约责任,那么法官只能判决甲败诉,乙不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直接判决乙承担侵权责任。
再假设甲被乙打了一顿,花去医药费1000元,甲起诉乙要求乙赔偿888元,因为比较吉利,法官看了发票之后向甲释明他有权要求1000元,但甲不听,于是法官最多只能支持888元的赔偿款,而不能自作主张让乙赔偿1000元。
在本案中,法官就超越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裁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官却判决被告承担公平责任。
根据本案判决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000元、伙食费 3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残疾赔偿金719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使用的是”赔偿“一词,可以判断老太太主张彭宇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书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也就是说,判决认为彭宇应当承担“公平责任”,也就是支付补偿金。
侵权责任和公平责任是典型的互斥关系。侵权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以”过错“为基础,无过错则无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以当事人”无过错“为前提,这就排除了”过错责任“的可能性。
公平责任以”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为必要,这就排除了”无过错“责任。
总之,公平责任和侵权责任只可能是二选一的,法院超越了原告"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被告承担”公平责任“,这显然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PS:本案按照公平责任来判,说明法院觉得彭宇有没有撞到老太太并不重要,撞,你也得掏,不撞,你也得掏,公平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也就是说,谁弱谁有理。
4、社会效果
人民法院案件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案件审理的结果不仅直接决定了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法治意识的认同,而一个国家制定法律,设立包括审判机关在内的各种国家机构,正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国家运转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社会因素,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总之一句话,为了安抚”民意“,为了社会和谐,法院有时候会做出一些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更多的时候是利用调解的形式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做出讨好民众的判决。
从法律效果来看,彭宇案已经是失败的典型。
从社会效果来看,彭宇案的失败是史诗级的。
我很想邀请该案的法官来谈谈的他的考量,因为我实在很难理解本案判案的逻辑。
身为一个法官,你首先应当遵从法律的规定。
身为一个官僚,你首先应当考量社会的稳定。
客观的真相有那么重要?重要。
实体正义那么值得追寻?值得。
但——
谁能决定客观真相是什么?
谁又能决定怎么样才正义?
我们不是神,只是卑微的人类,我们没有时光机器,可以回到过去看一看,也没有什么特异功能,能够看透世间公平正义。我们所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严格地按照程序,让当事人充分地举证,在必要的时候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程序正义之下,所得到的法律事实哪怕偏离了客观真相,我们也应当坚决守护,在程序正义之下,所得到的裁判结果哪怕心中不爽,我们也应当信仰它,尊重它。
就在今天,2015年9月8日,我接待了一位当事人,他与人合伙11年,没有立下任何字据,只在每年年底分一次红,一直相安无事,直到合伙企业的地块拆迁,拆迁的巨款被合伙人私吞,他才着急。但因为无法提供任何书面材料,法院判他败诉。他不甘,他愤懑,他也知道他缺乏证据,但他就是不甘心。我们对这位当事人很同情,但没有办法,事实不会说话,我们只能相信证据。
法官已经用离职给我们作了一个交代,但彭宇案却持续发酵,在此我想引用培根的一句话,希望法院的同仁能够深思——————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英]培根《论司法》
彭宇案只是一个开端,天津的许云鹤等案件是他的后续,这并不是法院判决奇葩,这恰恰是我国立法理念的体现。
和奇葩的交法原则一样,让有钱的人出钱,救助没钱的一方,比让全责的一方自己承担伤残后果更有利于政府。
听不懂吗?
很多人违反交通规则,落个重伤,又没钱救治,给政府施加压力,你得判对方赔钱,要不我就死在政府院里,或者干脆拉到医院,我没钱,政府敢不敢看我等死?
一个老太太,自己摔了,只能自认倒霉,你去扶她,好,她到处撒泼耍赖,找各种部门,施加压力,这不是给政府添乱吗?
几个案例判下来,没人扶了,最多就是多死几个人,政府可以少很多麻烦。
@袁大宸
我是淮南师范学院的一名大三学生,今早扶了一个摔倒的老太,看到情况严重就给她拨了120,结果老太家属赖上我了要我全权负责,监控显示我跟老太的距离是不足够撞上她的,但是后面的部分是监控死角,没拍出来。寻求今早路过师院大门口对面的目击证人,请给大学生一个公道吧。谢谢了
2淮南·淮南师范学院新区新鲜热辣的的案例。
不知道上面谈笑风生的各位认为现在法律已经能很好解决的法律专家能给他提供什么帮助?
影响,至少对我来说,很大很大。
就在上上周,早上,我一如既往站在朝阳妇产医院对面的眉州东坡打车上班搬砖,一个满脸皱纹白发苍苍的老婆婆走到我身边。
她费劲说了半天,我摘下耳机听了很久才听明白:她风湿发作了,关节疼,问我能不能扶着她往前走一段。
老婆婆眼珠都是浑浊的。
我本能掐了烟就要伸手扶。
手伸一半,身体里像突然有个人拉着我。
我以前常常喜欢跟人吹逼,哥是什么人:
小时候对头隔着防盗门捅西瓜刀我拿棍子回捅;
老爸被绑我一个人抱着存折首饰逃到亲戚家;
长大在拉各斯领着基督徒和穆斯林打群架;
一个人蹲在茫茫黑人堆里,看着民兵扛枪走过身边;
在马尼拉一个人蹦上吉普尼跑到贫民窟转悠;
采访菲部长动作过大保镖手按在枪上;
年轻血旺,总觉得老子tmd怂给你看?
那天,怂了。
表情都是僵的,把老婆婆扔那,掉头就走。
一边走,脑子里一边闪过一大票被讹的报道。
第一个,就是南京彭宇案。
没什么好辩解的,这就是懦夫的行径。
当天下午难受,打了点钱给朋友支教的学校。算是为我那颗脆弱矫情的心脏做一点点挣扎式的补偿。
但你就是再给我十次机会,我想我也是掉头就走。
我不敢,莫名的不敢。
一义士受辱,则万众齐喑;
一善人蒙冤,则天下心寒。
不求国家引导,但求下次再有人因公认之善行而获罪,法律部门能否详查细审、明列证据、严合逻辑、公诸大众?不说百姓伏理,至少也要有说法可依吧?
否则,公序良俗,真的很像股市的信心,一崩盘,不知何时见底。
影响大不大?
我记得自己是06年买车的,那时候还没行车记录这种东西。彭宇案后没两年,有一次,我听同事聊天,知道了市场上出现叫行车记录仪的东西。再过两年,行车记录已经是私家车必备配件了。也算中国特色了。
我身边也发生了两件事印象特别深刻:
第一件,14年我在云南出差,有次周末在曲靖的街道出来采购东西。迎面走来一位老太太,下台阶时,突然摔倒了。这老太太还向路人伸手:拉我一把!那时候路人瞬间像看到了鬼一样,瞬间都躲得远远的。我也躲啊,我那时候害怕极了,万一这老人讹上我怎么办?那我这辈子岂不是毁了。杠J和道德婊别跟我BB,真到那时候,我就问你怕不怕?
第二件,有天下午,我在家休假睡得正美。突然我妈打电话给我,电话里泣不成声,话都说不清楚,半天我才听明白一件事,我爸出事了。我妈哭着要我过来,我问你在那啊,我妈那时候彻底慌了神,说了半天都说不清楚。我问你身边有没有人,她说有,但是没人敢接电话。于是让我妈手机外放,我在大声询问下,才问清了地址,立马驱车前往。
原来,我父亲和我母亲去附近新华书店看书,我爸蹲在地上看书,看的时间太久。老年人身体又不太好,起身的时候,一整贫血性眩晕,就眼一黑,一头栽倒到地上。顿时把我妈吓得六神无主,我妈年纪也大,扶不起我父亲。周围人无人敢上前帮忙。我妈拼了老命才用背部把我父亲顶起来,给我打了电话。我到场后,也没怪其他人,换成我,我也不敢上去扶啊。当即背起我父亲往医院跑。好在没大碍,但是嘴唇被磕破了,缝了几针。
你问彭宇案影响大不大,影响就是这么大。现在大家看到有路上跌倒的老人,都避之不及。谁都不敢去冒险。谁敢自己的全部身家去赌这老人会不会讹上自己?
如何挽回?
抱歉,现在的法律,对碰瓷,讹人,污蔑人的惩罚力度非常小。那些碰瓷的,几乎是无风险。只要成功一次,就能日进斗金。好人如果没有石锤的证据就百口莫辩。我记得前两年有谁号称成立什么见义勇为基金。有用吗,本来好心拉一把路边的人,要弄到最后对簿公堂,就算最后不用赔钱。被浪费的那些时间,精力,谁来赔偿?污蔑人只要一张嘴,可是要自证清白却要跑断腿。谁还会再去做好人?
先说答案,是。
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实际上这种情况想要查明真相并不难,只要对双方测谎即可。还记得之前的一起普通的劳动仲裁案都上了测谎仪,最终判定公司主管撒谎判赔了。
但是谁都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有时候法官判扶老人者赔钱,并不是因为法官认为他撞的,而是因为这么判对自己也最省事。
谁都害怕老人闹,找上自己麻烦,打不得骂不得,连拘留所都不敢收老人,怕老人在里面出事,就算老人犯法了都很少有实刑的。
但凡只要有第一个法官敢不惧风险,开个先例判老人敲诈勒索罪,绝对就是一件振奋人心的大事。可惜这是囚徒困境,谁也不愿意当第一个出头鸟。
入道前我跑过美团外卖,在路上扶了个小伙子,帮他到医院看病,压了2000块钱,他家里人来了后不仅没有感谢,给我说的就是这句话!(不是你撞得为什么要扶)2000块钱 我最起码跑10天,我老婆刚生了孩子20天,坐出租车给我把钱送到医院,我当时真的好想哭,感觉特别对不起我老婆,大冬天的,那么冷! 从那时起,我发誓,我不做好人了!我做不起
发了挺长时间了,突然被翻出来收了这些个赞,实在是受宠若惊!!!!
————突然好多赞???什么鬼
————————————十分感谢各位的关心。钱最后给我了。
前段时间下山遇到一个落水的小姑娘,当时犹豫了一下,我还是下去救了,眼睁睁的看着不伸手我真做不到。当时我让边上的人帮我录像,算是留点证据吧
有人在所有答案下面评论说彭宇承认自己撞了人,如何如何,这是没有搞明白如今网络舆论的发展逻辑。
以网民为代表的议论者,或者叫做键盘侠也罢,最关注的从来不是当事人是否被冤枉,也不是当事人的命运如何。区伯将来会怎么样我们并不关心,而是关心如果我们自己与公检法发生矛盾是否也(划掉)会被陷害;郜老师是不是真的不愿意离开不愿意惩罚家人我们也不关心,我们关心的是明摆着几十上百个参与人口买卖的犯罪者没有受到惩罚,我们和我们的亲人将来会不会也遇到这样的悲剧;一样的,彭宇到底撞没撞人大家其实也没人关心:关心的是司法能不能在我被讹诈的时候救我一把为我主持公道。
彭宇案只不过是个导火索,引起社会对老人讹诈事件的关注的巅峰——然后事实比以往更加清晰地摆在你的面前。在彭宇案过后,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救扶老人是件切实有巨大风险的举动:这有可能给你一定的道德满足感,也有可能直接毁掉你和你家人的生活。悲哀的是,后者的概率并不低,而遇见后者的时候司法并不一定能为你支持公道。
抛一枚硬币,正面朝上则赢得100元,背面朝上则输掉20万。这个游戏只要智力正常的人都不会去玩,然而彭宇案相当于向所有人提出玩这个游戏的要求。如果之前没人提过,当人们遇见老人时还有可能因为一时的公义去救扶;然而当所有人都对这个游戏进行仔细思考过后,这游戏就再也没人玩了。
彭宇案其实是有一个逻辑隐线的,就是很多人喜欢说的:
“在高墙和鸡蛋的选择中,我永远选择鸡蛋”
一边是青年人,一边是老人
是把问题推给一个不知道是不是存在的真正的肇事者,让老人无所追责;还是让已经上了法庭的逃不了的青年人被追责,这是一个问题。
彭宇案对见义勇为有所影响,但他实际上更影响了很多人的思考方式。
仔细想想,讲茶大堂里如果有位法官,他会不会让六子补一碗粉钱呢?
我就记得有一年有个案件,关于出租车司机和突然越过栏杆横过马路的老太太案件。
我只大概记得,出租车以正常速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马路前方出现一老太太,越过栏杆横闯马路,司机幸亏及时刹住车,没有造成死亡事件。但由此老太太惊吓摔倒,出租车司机送老太太去医院,后来老太太儿女状告司机,要求巨额赔偿。事情闹到法院,司机觉得很冤,就要求验伤验车,以及要求调出当时的出事地点的录像。老太太没有撞伤,车子没有撞到人的痕迹,录像显示,是老太太先违规。但最后的判决结果是司机败案,赔了不少钱。至于过程我记得不太详细了。(如有错误,不介意指出)
但我清清楚楚的记得当时法官的大概判词。
录像显示,司机没有违规超速撞到老太太。医院等资料显示,车子不存在冲撞痕迹,老太太没有撞伤。虽然没有显示撞伤老太太,也不能说明没有撞到老太太,更不能说明由此排除导致老太太摔倒的责任balabala,所以判定司机需要赔偿老太太×××元精神费之类的。
好吧,我其实也有点被法官的逻辑绕晕,大概意思就是这样。
简直直面冲击了当时我的世界观,原来法官判词还可以这样玩。
因为有人始终持有“受害者心态”。
自2007年以来,舆论与大众已默认了一个共识,那就是将路人的冷漠和无措,归结为南京彭宇案的社会影响,有甚者称之“导致国内道德倒退五十年”。
在一轮又一轮将路人冷漠“归咎于彭宇案”之后,最高法终于忍受不住,在2017年6月7日“驻马店女子二次被碾”事件之后,主动“领受”这份“黑锅”,发文《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意图一举翻案,甩掉舆论批评扣在法院背上的这口“黑锅”,却弄巧成拙,成功地把法院系统再次抛入自杀式舆论漩涡。
这篇受到最高法加持的文章,属于驳论的一种,所驳斥的观点就是“因为法院判了彭宇案所以没人敢见义勇为”。
应该说,在彭宇案之前,见义不为、不敢为的集体心态确实存在,甚至不乏“互害型社会”的典型案例。将彭宇案之后的所有“冷漠式围观”事件都归咎于彭宇案事件,也未免有失偏颇,也太小看社会道德的自我修复能力。
但是从实际效果上看,这篇驳论不仅没有实现“恢复法院名誉”、平息舆论的大目标,甚至连讲道理、讲逻辑的基本目标都没有达到。事实上,这就是一次失败的“蹭热点”之作,属于舆论碰瓷未遂。
在说理能力薄弱这一点上,最高法推出的这篇驳论,与彭宇案一审判决书可谓不相上下。而正是因为一审判决表现出来的法学专业素养的缺失,大量使用“如果”“常理分析”“生活经验分析”等极不专业的含糊说理,令社会得出了“人不是你撞的,凭什么要去扶”的观感,凉了人心。此篇驳论一出,恐怕舆论甚至要对最高法的专业能力产生质疑了呢。
最高法的这篇驳论,无非是想通过揭露“彭宇承认撞人”的所谓真相来自证清白。但彭宇案的恶劣影响之所以不绝于途,并固化为见义不敢为的社会忌惮心态,与这个事实并无因果,而要归结为一审判决以及二审稀里糊涂的和解。
直到此篇文章出炉之时,最高法还在为彭宇案的社会影响忿忿不平,将此后出现的社会病态归咎为媒体煽动舆论,从未真诚地反思过法院在处理彭宇案上的不足,无视一审文书的缺陷与二审处理策略失当,始终以受害者心态抗拒专业上的检视与修补,这是很让人遗憾的。
如果说一审中的优先证据认定尚有漏洞可抓,法官可凭借“本院认为”强行补足派出所丢失原始笔录等硬伤,那么在讲政治、讲大局偏偏不讲法律的原则下,彭宇案二审选择调解而不是判决,就是法院最终失守法治的最大败笔,从而将法院彻底钉死在耻辱柱上。
可怕的是,随着法院乃至于司法系统对背上“彭宇案审判导致国内道德倒退五十年”这个骂名日益不满,他们对舆论的认知也越来越扭曲——包括最高法在内的法官,一直没有意识到他们的所作所为也是舆论的一部分,而是自我赋予受害者身份,将媒体割裂出来视为敌人,视为甩锅的“稻草人靶子”,最终陷入迷途难以知返。
甚至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彭宇案当时必须屈从舆论,不敢得罪舆论,进而得出舆论过度干扰审判这个时髦的标签。(见《司法审判不应受舆论过度干扰》一文)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把法院在彭宇案中的首要责任撇除干净,先是让彭宇那个“撞人真相”背锅,再将锅甩给舆论,法院倒成了无辜受害者。
最高法之所以在驻马店车祸事件后试图引导舆论,其出发点也来自于此种“受害者自我辩解”:它似乎始终认为彭宇案是彭宇碰了法官的“瓷”,是舆论碰了法院的“瓷”,而始终不敢/不愿承认,恰恰是大言不惭的一审文书冲击了见义勇为的社会底线,遗毒十数年的“扶与不扶”的纠结,皆源自彼时法院对法律的失守。
总之,彭宇案与互害的社会相互衬托,一审判决的逻辑贻害深远。而今,如论以何种态度释放出一个所谓真相,也是无法将盘旋其中的司法错漏摘除干净的。
彭宇案反思若不彻底,流弊则永无被清除干净的一天。
彭宇案的问题不是为什么不积极挽回的问题。而是在于,就算你想,怎么挽回?
首先看彭宇案的主审王浩,只要说起彭宇案的已经都把王浩骂成狗了。但问题在于是,你除了调走他,还能做更进一步的处罚吗?不能在法律上对其进行处罚,没有法律支持要对法官的错判误判进行追责,也不能有,因为这会让法官在审判时畏首畏尾,让法律失去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或者这么说吧,如果因为一个法官错判就把法官扔进牢房的话,以后就没人做法官了。当然更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毕竟,行政不能干预司法是基本的社会共识。
所以,就算王浩是个人渣,是个ZZ,也不能再对其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处罚了。
实际上,最好的挽回应该是高院在二审的时候,完全推翻一审王浩的判词。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原告徐寿兰提供彭宇撞人的证据(依照当时情形原告必无合法证据提供)。可惜二审法院以“莫须有”的调解,让彭宇赔了一万块息事宁人。这等于默许了王浩的判词。现在再去挽回,已经不可能了。
然后,再说跌倒老人徐寿兰。第一,她确实跌倒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是故意想要讹诈钱财。然后,她起诉了,剩下的事情就就交给了法院了。你不能因为一个人起诉没有胜诉,就判她诬告,更不能对其进行追责。事实上,一直到最后,大家也不知道彭宇有没有撞人,甚至彭宇自己也不知道。
然后是徐寿兰老人的儿子,潘辉。其以警察的身份,非法对证词拍照,知法犯法。这可能是这个故事里面唯一一个绝对“恶行”的人吧。问题在于,处罚潘辉,对于维护社会公德,是否有作用呢?能挽回什么吗?警察体系内部这种程度的违法行为基本是潜规则的通例。
但是,如果不对事件进行追责,仅仅是事后大力宣扬“善”的一面的话。就会给人一种,恶人逍遥法外,天天鼓吹善人跳火坑的感觉。就算现在宣扬法律维护怎么怎么好(实际上差得远了),也无法改变“不扶啥事没有,扶了就有可能洗不清”的事实,更不用说还有可能老人家属时候闹事的烦恼了(这一点潘辉要付主要责任)。
当然了,司法系统也不是没有试图挽回彭宇案的影响。大约在2012年的时候,就通过一些媒体试图宣扬,彭宇承认与老人有相碰撞。要不怎么说高层想问题,不是二十年脑血栓都看不懂啊。想要以此来证明,王浩虽然乱用错用司法逻辑,但是还是维护了事实正义的假象。草,是一种植物。第一,彭宇就算碰了徐寿兰老人,也与其跌倒没有因果关系,需要证明其碰撞力度足以造成老人跌倒。第二,彭宇案中,大家真正关心的是法官滥用司法逻辑对公民进行迫害的问题。
如果真的想要在不追责王浩的情况下,挽回彭宇案的影响,靠司法系统现在这套“和稀泥”加“泼脏水”的组合拳是没有用的。需要直接承认和彻查基层司法系统陋规(王浩这种zz是怎么混进来的),除了短时间内司法威信的极度下降外,更不知道要掀多少人饭碗,揭多少人案底。
何时见过一国政府有如此壮士断腕的勇气?恐怕也就是革命年代的解放区有这样的魄力和勇气,要知道,那时候领导中国人民的可是共产党啊。
社会公德的维护,本质上,是一个囚徒困境。 当你不违反,我不违反,他不违反的时候,可以运行的很好。但是一旦出现第一个叛徒的时候,其他人就会自发迅速向着叛徒转化。王浩的判词,只是第一个叛徒,揭开了了社会公德最脆弱的一面而已。
第一个问题:影响非常大,非常恶劣
第二个问题:想挽回,先从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开始吧。
这个案子,但凡一个负责的媒体人,只要全程关注了这起案子——也就是从老人发生碰撞,到因为赔偿问题闹到法庭,到第一次开庭和第二次开庭这一系列过程——就会发现彭宇在这个案子中宣称自己做好事的说法,本身存在着更大的疑点,也就根本不会贸然写出“做好事被讹”这种扯淡的报道。
一个简单的分析是:
彭宇与老人碰撞发生在2006年11月,当时双方就做了笔录。如果彭宇是做好事被讹,为什么当时不提出?
更重要的,在老人起诉彭宇后,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是2007年4月,那时彭宇还是没有提出做好事被讹的说法。双方争论的主要内容更是【该赔多少】,而不是【赔不陪】。一个专业的记者应该注意到这一点。
恰恰是在二审开庭前,派出所在装修时丢失了这起小案件的笔录后,彭宇才在2007年6月,在案子发生大半年后,突然提出自己是“做好事被讹”。这难道不该引起媒体的怀疑?
可悲的是,媒体不仅没有怀疑,反而偏听偏信。再事件最终于2012年被澄清后,又没有媒体道歉承认自己的错误,舆论都是将责任一股脑地推给了那个法官。殊不知那位法官恰恰是在对上述这些情况的综合判断下,才说出了那番本身也本媒体断章取义和歪曲的话语。
所以,不负责任的媒体报道,才是制造了彭宇案的罪魁祸首。也是我给出上述答案的原因。
是很大
彭宇案道出了这种一个事实,且这个事实在彭宇案前后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演:
讹诈路人,如果被识破,得到的处罚轻则只是批评教育(尤其对于老人或者小孩),重则也只是拘留或者罚款;而如果不被识破,讹诈成功,至少可以从路人身上得到少则几千,多则几十万的赔偿,路人甚至会因此遭到牢狱之灾(与拘留有着本质不同)
对于这种讹诈而言,失败的苦果,和成功的收获,之间是完完全全不对等的。换句话说,成本远远低于收益。一心求财的人怎么可能不心动。按照马克思的说法,100%的利润就足够让人玩命了
这才是真真正正的体制问题(具体说是法制),为什么没人说?
九几年的时候有部学雷锋教育的主旋律电影,相信很多人都看过,叫《离开雷锋的日子》。刘佩琦饰演的乔安山在影片中驾车救了一个因车祸奄奄一息的老人去医院,结果老人的子女到了医院二话不说就指认乔安山就是肇事司机。幸好老人清醒后道出实情,否则电影中的乔安山跟现实中的彭宇有什么区别?而即使是在真相大白之后,老人的子女也只是道个歉就完事了,没有任何人追究他们什么。要知道,假如老人就这么死了,没人说出真相,乔安山必然是要获刑的,赔偿更是在所难免;而与此对应的补偿,仅仅只是道歉。这可是主旋律电影的价值观哦!
现实生活中,我们都不是电影主角,指望不上陌生人的良心发现,尤其是在金钱的诱惑如此之大的情况下。我们能指望的是,司法的裁决能公平客观一点,然而彭宇案又狠狠扇了一巴掌
你说这怎么挽回?
有人说的好:40多年的学雷锋教育,1个彭宇案打回解放前
亲身经历,过年在老家,一个晚上开车回家.当时这条路还没有路灯. 突然,在车前灯光中,一个摩托车带着两个人从路边飞出来,重重砸在路中间.开车的男人当场不省人事了. 他老婆爬起来大声喊他.
原来从小路到大路是一个上坡.男人喝了点酒,又带个人,想冲上坡结果油门轰大了.就这样飞出去,落在我车前十米的地方.
那一刻我真想到彭宇案,此时如果我停下车去救助他,这里黑灯暗火没有监控,铁定是我要锅了.加上本地民风彪悍,不被打个半死才怪.
所以我轻打方向,绕过现场,(现场车很多,并且我车离开有十米,不怕他们告,而且现场紧急,老婆只想救人,估计也不会找我麻烦)把车开回家后,半小时后,我再走路回去看了一下,现场已经清理了,应该是送医院了.
至今我在想这是我这辈子做过最明智决定之一.
PS: 指责我不报警几位,好象没看清条件,在伤者一定能获救的情况下(现场人多,同伴无碍并已经打电话,医院就在几百米处),把车停在伤者面前,打电话是把自己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
这个在前几天看CNTV 视频(找到再放链接),两兄弟喝醉在路中撒酒疯拦车,一人被车撞成重伤后逃逸.后面的车停下来报警, 首先就被赶来家属打一顿.然后交警扣车,最后是因为有监控才放出来,这样结果几位勇士能不能承受? 不要用行人之间的互助来说事.
我认为彭宇案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是由于和另一个国情相结合。
对于浅层社会法律问题的执法力量不足,导致执法过程和稀泥、谁闹谁有理。
这里的浅层是相较于命案不破这种级别的严重问题而言的。
十年前由于执法力量不足、最上级的法律精神贯彻不到位,面对这种能大而化之的问题,那就是谁闹谁有理,故此大量的碰瓷人员到处惹是生非,并且由于执法力量不足,知道他们是碰瓷的也没法给与法律惩罚,导致违法成本相当的低。
换句话说就是,彭宇案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基层无法挽回。
这几年来,最上级法律精神有了改观,杜绝按闹分配方面有所进步。
希望未来能更进一步。
积极挽回的唯一方式是:将老太太一家,诛三族。判案法官,车裂。对于已死的,扒祖坟,挫骨扬灰。并在央视花一个星期进行重点报道,全电视台别的不干了,一个星期,就报道这一件事情,然后人大常委会下发新的法律工作指导意见,对于敲诈勒索的,必究,不追究就追究当地执法机关责任。对于老人和青少年,修改立法,触犯刑法的,60以上和18岁以下,一律从重执行死刑。
杀伐决断。法律不是和你计算违法成本的,让你计算那我坑个人,我有好处,被发现了,也不怎么追究……法律是惩戒用的,说白了,既然犯罪,就别想着好好过了。
这种能挽回一部分人心。
但如此操作,与现代法律精神不符,成本也太大,代价也太大,正常国家不会采用。
好奇怎么挽回。
鄙人上个月中秋报警了,理由很简单,有个熊娃抢我跟怀孕妻子手中的零食,还推倒我妻子。
这熊娃抢东西,推倒人就想跑,我一把抓住这熊娃,等他监护人来。另外路人看到了,帮忙报警以及叫救护车。
事发地离派出所960米,约1个小时左右警察到达现场,三个辅警,一个正编警察。
救护车接走鄙人妻子后,警察拉着我说了一些悄悄话:
1、这个熊娃脑子有点问题的,他们知道,加之未成年,管不了
2、只能建议走司法途径,警察顶多可以做一个和事佬,让双方坐下来聊一聊,但是过错方不愿意坐下来聊,警察也没办法
3、这种情况做不了笔录,除非去起诉了,可以事后补一个;愣是要回执,可以提供一个报警记录
4、对过错方,他们管不了,顶多约双方在派出所聊一下,过错方不来,他们无法约束。但是,受害方敢去拦过错方或者上门试试,随时抓回来!
只说事实,不做评价,总之多次想打020-12389,还是忍住了,因为地方小,我只有感恩。事后很感恩出警的民警,我愿意多加班多努力赚钱缴shui,他们太辛苦了。
影响很大。主要体现在,官方身份的法官依靠个人的逻辑对他人搞“有罪推定”,且以“假设对方道德有问题”作为论据,简而言之就是“先把你当做坏人,然後论证你肯定有问题”。这就导致好人陷入道德困境,谁也没法保证手握多少证据才能自证清白。另一方面,坏人栽赃好人的成本无限趋近于零。这么一来,没人扶伤者就是必然的。
为什么不积极挽回?
挽回的前提是认错,你觉得他们会认错吗?
彭宇案这破事最恶心人的是,最后,内容保密了。
无论内容结果是彭宇撞得,还是老太太讹人,内容公开,最后都可以得到一个定论。如果确实是彭宇的问题,那么以后并不会有很多人因此拒绝帮助他人,因为好人们会觉得这事并不是善有恶报。
证据公开是老太太讹人,那结果也不会大家变得拒绝帮助别人,因为结果意味着法律保护好人,善有恶报如果发生了,法律会去修正他。
然而这破案子最恶心的是,为了保护在地方司法机构有关系的某些当事人,和稀泥式地和解完以后,内容保密了。
内容保密了???
保密了,大家就会猜忌,就会不信任,就会以为确实是善有恶报,就会怕摊上事,宁愿不帮助陌生人,就会真的严重的社会影响。
也就是说,在司法机关看来,保护某些领导,某些有裙带关系的当事人的面子,远比造成全国道德水平下滑这种严重的社会影响,造成大众普遍认为善有恶报的这种恶性结果,更重要。
所以你说为什么不积极挽回?积极挽回了,某些领导和他们裙带关系的面子往哪儿搁?社会影响有领导和他们的裙带的面子重要么?至少能去管这破事的领导们认为他们的面子比什么社会影响力重要多了。
毕竟他们有司机,有警卫员,有保姆,有护理,有秘书……他们可以看到的有生之年,摔倒了没人扶这种,社会冷漠导致的结果是不会反馈到他们头上的。
至于摔倒了需要陌生人帮助的普通人,会因为社会冷漠恶果而受害的老百姓。你以为这些当官的认为你们这些没有背景的普通人的命比他们的面子重要?
对一个学习法律的学生,影响很大 -- 偏偏这是我学习法律以来,第一个完整读了全文的判决书。
那是大二的时候,刚报上法律双学位,去上第一节法学绪论课。双学位嘛,不怕您笑话,的确是抱着水过的心态去的,特别是面前摆开电脑来“记笔记”时就更加控制不住自己了。
已经忘记前因后果是什么了,只记得当时老师上课提了一嘴彭宇案,我当时就想着,光说对法律感兴趣,自己还没真正看过一个法院的判决书长什么样呢,于是搜索了一下,第一次拜读这样的法律文书。
一下子下巴就给惊掉了:难道...这就是判决书?!
摘录几句至今记忆犹新的话: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那时我正式开始学习法律还不到二十分钟,还远远不能随口抖出“举证责任” “高度盖然性” 之类的行话黑话,我所具备的只不过是一个19岁,具有正常智力的大学生的常识与生活经验。
而我发现,这位法官的生活经验和我的不一样,在这位法官的世界里,人被外力撞到了,不是赶快看看自己伤没伤着,赶快爬起来,而是 “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 在这位法官的世界里,如果有人见到他人摔倒了,想做点好事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不是把人扶起来,而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在这位法官的世界里,如果做好事帮助了遇到困难的人,那么当对方家人到来时,应该果断选择“自行离开”,否则就“显然与情理相悖”了。同样,在这位法官的世界里,没有无条件的慷慨解囊济人之危,而仅有自己给他人造成了伤害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垫付医药费...
我当时就想,如果有一天我面前是一位这样的法官,我该如何说服他,如何让他跳出自己的“生活经验”来做决定。
--
在美国法学院学习的过程中,我逐渐意识到:判例是学习法律最好的工具之一。当然,在美国这样的判例法国家,判例本身就是法律权威。而在我国,虽然一般的法院判决不能作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依据,然而,仅仅从帮助理解法律规则来说,判例都是帮助理解法律的钥匙 -- 看一次别人怎么运用法律,自己也可以有样学样跟着运用了。
读一个判决,抽丝剥茧,找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锁定成为判决依据的关键事实,并跟随法官的思路,看如何以这些事实为基础适用相关法律,这是一个将抽象的法律赋予形体的过程。结合了事实,法律就活了,就可以伸胳膊动腿,让人们看到如何与现实世界结合在一起。
五年以后我在读彭宇案的判决书,这一次没有太因为法官的生活经验而大惊小怪,而更多地把目光放在了法律适用上:
“...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 较为适宜。"
@逻格斯 已经提到,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告的是侵权责任,法官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自作主张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彭宇案的影响是不是很大?如果是,如何挽回? - 知乎)另外,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这份判决也明显令被告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无过错,而这同样缺乏法律依据 -- 有句法谚说得好,“谁主张谁举证”嘛。这些个槽点放下不提,单说“公平责任”这一块:读了这样一个判决,我还是不能明白这40%是怎么来的,是法官自己拍脑袋拍出来的,还是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可以量化的计算方式能够加以支持?
就算法官手里拿着一本糟糕的菜谱,上面没有列出各种原料的分量,而只是概略地写道“盐少许,生抽适量”,那可不可以也给出个理由,让我们能够信服,而不是诉诸神秘的“相关因素”。
--
彭宇案,对于我这样一个法律学习者来说影响很大。
在学了二十分钟法律的时候,我感到不服气:你的生活经验和我的不一样,我觉得你的经验是错的,所以不服这个判决;
在学了几年法律以后,我同样感到不服气:你的判决违背了诉讼程序的原则性要求,而且对于判决的关键点也没有做出足够的法律论证。
法治建设,能不能令人信服,很重要。我们都说,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由国家暴力保证实施的,这是句大实话,可这样的话说出去让人觉得很窝囊。总不能让人们仅仅因为法律得到了国家暴力的背书,因为被国家机器指着脑袋,而选择被动守法。理想状态下,社会要形成一种氛围,让大家因为觉得法官说得对,觉得判决有道理,从而越来越尊重我们的司法程序。
这一种氛围,需要慢慢积累起民众对于司法系统,对于法官队伍的信心.
不幸的是,信心倒了,就很难重新扶起来。多少次直中要害的庭上辩论,多少份叙述事实得当,援引法律条文完备,适用法律准确的优秀判决书,抵消不了像这样一个判决所造成的创伤。
如何挽回?前人欠的债,我们努力还呗。
影响非常大。我奶奶八十多了,之前每天自己下楼在家附近走走,活动活动筋骨,记性好也乐观开朗。三、四年前有一天自己在路边晕倒了,醒来发现没有劲起不来,就向周围的人求救,希望有人能扶一把坐着顺下气。可是大家懂得,整整半个小时没有人敢去扶,期间奶奶一直说我是自己摔倒的,麻烦你们帮下忙,我不讹人,我就住这附近。。。我不知道这段时间她有多绝望。后来好不容易奶奶能够自己坐起来了,慢慢扶着路边的栏杆站起来,遇到一个拉三轮车的,奶奶以前坐过他的车,奶奶求他半天他才敢送奶奶回家。全家都很感谢那个三轮车夫,想给些钱感谢一下,但是他没要酬金,收了普通车费就走了。只是从此以后,奶奶越来越不自信,在家里走路完全没问题,但是再也没敢下过楼,有时候儿子媳妇提出想陪她下楼走走,她都摆手拒绝,眼里全是恐惧。之前说到彭宇案和碰瓷我们家人都是调侃,现在没有人敢提这种事。真的,我对彭宇案的法官恨之入骨。
一个很无奈的现实就是,法律在处理老年人上有些无能为力。
在很多事情上是谁穷谁有理,谁老谁有理,谁死谁有理。
扶老人最理想的状态是监控齐全,老人本质上不讹你,他的子女不闹你,然后给你送箱牛奶送个锦旗。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监控或者视频不清,你无法证明清白,老人和他的儿女们就会抓着你不放,然后无休止的报警调解甚至上法院,最后不清不楚的就这么过去了。或许你没赔钱,但是这一辈子你不会做好事了。
最惨的就是人家就是要讹你了,像新闻中一个碰瓷的老人所说:我年纪大了,没本事,子女过的苦,我就不要脸了,给他们赚点钱。一个上午专碰一个小区转弯处的车,一上午讹了6000元,事后警察调查,他是薄利多销,不多要,你给个500-1000就行,好多车主不想惹麻烦,就认倒霉,他一个月最多赚好几万,你会说这人应该进监狱啊,抱歉啊,人家有两种癌症的,谁敢关。
其实这事儿很多,各个地方都有
为什么南京这事儿闹这么大
因为当时大家都还不知道蹭流量这事儿,但是各路媒体已经有了这个雏形了
各路媒体自媒体高高兴兴蹭了一波流量
然后大家就都知道了,还是不扶了吧········
其实这个就类似于到了旅游季,实际上每个地方都有宰客的,但是只有第一个爆出来的省,是最倒霉的,因为大家为了蹭流量就会全部都蹭过去·······
各地服不服的事儿其实很多,但是谁让你产生了热点了呢
所以我对南京法官不是狠讨厌
讨厌的是各路媒体
二、成本问题
大家还记得几年前那个炸公交车的人吧?
按照法律规定,他是不合格的,毕竟你当年为了当兵把自己年龄改大,现在专业了分配工作又要把自己年龄改小,好处不能两头都占啊
但是,这位跑到公交车上一炸
各路领导纷纷倒霉
我记得有一次去开会,真有领导说:不就差这几年吗,你给他不就完了吗。
以后还有类似的人来闹,你会不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这就是一个很尴尬的问题
以前还是多做多错、少做少错
现在成了你根本就不知道这事儿,都可能要背处分了······
三、
第二个成本问题
大家都说过,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那么,是为什么大家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呢
马未都说过一个事儿,是一个商人要买一个古董,请他去掌掌眼,结果卖古董的人认识他,说马老师,你要是那啥,我可就去您家里吃了。
然后马未都就没明说这是假的·只能侧面说这个是假的··
同样的,你找人作证,肇事者天天去人家家里闹,谁受得了?
四、
对政府机关来说,成本也高
我以前挂职的时候,当时协助分管民政么,剥夺了一个虐待孩子的家长的抚养权,我还请学法律的同学帮忙参谋了,都没问题,但是架不住家长有“高人”指点啊,天天往省里市里跑,还叫嚣要去北京····最后我光应付各个检查组就花了快半年,我当时有次急了,我说人家普通群众去上访也没见你们下来检查这么勤快啊····
不过当时还好,当时媒体还不是特别发达,不然一些蹭流量的媒体再操作一把,我就真完犊子了
周末刷微博刷到一个姐妹儿,当地拆迁,小媳妇儿身患绝症,丈夫一家就想把她拆迁分到的东西贪下来,走正常法律程序呢,等下来,这小媳妇儿早就不治身亡了,气的小姑娘带着几个民兵穿的破破烂烂的,冒充小媳妇儿的娘家人,连哄带吓的才把钱要回来
然后那一家人被“高人”指点,四处举报。小姑娘的领导没护住,背了个严重警告,小姑娘直接试用期不通过,回家了。
也就是说,你想办点事,反而要背处分了
五、
其实有朋友说老罗你怎么这么不喜欢法律界
我说不是不喜欢,比如经常搞法律援助的,我就特备佩服
我现在反感的是啊,一群法律界人士天天废除死刑啊、给宠物立法啊,天天不干正事,有这时间
就不能琢磨琢磨基层执法难题?
六
其实就是回复题主的
没办法积极挽回,成本太高
老头老太太有的是时间,天天去闹,再找几个媒体。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还是政府,谁都扛不住·····
徐老太的儿子和那个法官王浩都是一个系统的,有一定概率是认识的,可能对审判有一些影响,从我混基层的经验看,更大的可能是法院在甩锅,原因在于对包括法院但不限于法院的部门来说,他们也怕人闹,讹人者大概率不是什么好人,被讹者大多是比较讲道理的,要是法院判讹人者输,那这个法官大概率会被闹上,为了省事,法院就判被讹者输,那法院的锅就甩出去了,至于公平正义和社会影响,公平正义和社会影响是什么,能吃吗?
新鲜出炉,不邀自来
我居住在一个老小区,因为小区内停车位不够,小区门口原本的双向两车道,被小区内停不下的车停成了单车道。以上为背景。
昨天晚上我加班到10点多,加完班就开车回家。
距离小区门口大约还有30米的时候,我看到路中间有一个人在拄着拐杖挪动,我就放慢车速,然后看过不去就停了下来。大约1分钟过去了,大约就挪动了50公分。我车还是过不去。
不知道她是累了还是怎么的,基本就在路中间不动了。我也只能停在那不动了。。。
这一分钟,我进行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到底要不要下去,如果他讹上我我该怎么办,我甚至都开始思考我有没有什么可靠的法律界的朋友能帮上忙。
这个时候后来来了一辆车,他应该看不到我车前面有个挪动的人,按了两下喇叭,见我没动,主驾上下来个人,往我的驾驶室走来,我把车窗摇下来准备和他解释的时候,他大约往前走了几步,看到前面那个挪动的老人。
他才到我的车后门位置,就掉头回去了,然后我就看他点了根烟,也不按喇叭了。我也就放弃了我的思想挣扎,他都下车了他都不去,我没下车我就更不用去了。虽然想法很卑鄙,但我当时就是这么想的,我甚至想这哥们要是被讹上我一定要请假给他证明。我甚至可能还有点庆幸有个人来,和我做了同样的事情,以此来减弱我的道德负罪感。
然后,我俩就在那安静的等着,大约过了5 6分钟,反正我俩烟都抽完了,那个老人终于挪到了我们能顺利通过的地方。
我俩一前一后进了小区,然后停车回了家。
我也怕,我宁愿多等几分钟,甚至有一些道德负罪感,也不愿意冒着有人质问你,你没有碰到他,你为什么去扶她的风险去做一件好事。
10点多,万一被讹上就是要去派出所说明情况,万一对面家属素质不行还要被问候家里亲属。解释清楚了,我可以走了,我浪费的时间,我请的假也没人陪给我,我每个月已经尽力的加班才能完成预定的任务。实在不想有什么插曲了。
我也义愤填膺为啥那么多讹人的人,一点处罚都没有。但想想万一我被讹了,我真的也有可能想快点结束这破事,回到工作岗位上,多加点班,多完成点业绩,多拿点奖金。给老婆买个扫地机器人,换个该死的洗衣机,给孩子多报几个兴趣班,多买点爱吃的冰激淋。 而不是在这破事上没玩没了,浪费了大量的时间,才能得到我加班2个小时就能得到的加班费。
我也是普通人,打工人,社畜。
要脸,匿了。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