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彭宇案的法官有错吗?如果有,错在哪里?

回答
彭宇案,又称“彭宇扶起摔倒老人案”,是一起在中国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的社会事件。关于此案的法官是否有错,以及错在哪里,这是一个复杂且具有争议的问题,并没有一个绝对的定论。以下将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并尽量详细地阐述:

案件背景回顾(简述):

2006年11月4日,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上,看到一位老太太摔倒,便上前将她扶起。随后,老太太(徐寿兰)及其家属起诉彭宇,认为是他撞倒了老太太,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彭宇承担40%的责任,赔偿45876.36元。彭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此案的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发了巨大的震动,许多人认为这会让人们不敢做好事,助长社会冷漠。

关于法官是否存在错误的观点和分析:

对法官是否存在错误的评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是否存在问题?

这是最核心的争议点,也是许多人认为法官可能出错的地方。

关键证据的薄弱性:
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彭宇撞倒老人: 整个庭审过程中,并没有目击证人明确看到彭宇撞倒老人。老太太本人在最初的陈述中也曾表示是自己不小心摔倒,后来才改口说是彭宇撞倒了她。
彭宇的陈述: 彭宇始终否认撞倒了老人,他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扶起了老人。他的解释是,因为他感觉自己离老人比较近,并且是第一个上前施救的,所以老人和家属可能会误认为是他撞倒的。
其他证人的证词: 其他车上乘客的证词往往是模糊不清,或者回忆存在矛盾。例如,有的乘客说看到彭宇扶了老人,但无法判断彭宇是否是撞倒者。
“好心”动机的推断: 法院判决彭宇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如果他不是撞倒者,为什么要去扶起一个陌生老人?这种“事出有因”的推断,虽然有一定逻辑性,但并不能作为确凿的证据。人的善意和同情心也可以驱动人们去帮助他人。

法院的“合理怀疑”标准: 尽管缺乏直接证据,但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会考量“高度盖然性”或“优势证据”原则。在刑事案件中,需要“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定罪,但在民事案件中,则以“证据优势”为判断标准。一些观点认为,即使彭宇撞倒老人的证据不充分,法院也不能因此认定彭宇有责任,应该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尽管这是刑事诉讼的原则,但在民事责任认定上,证据不足也应慎重)。

如果法官错了,错在哪里?
过度依赖间接证据和生活经验法则: 法官可能过度依赖了“撞了人为什么还要扶”的生活经验法则,而没有足够重视对直接证据的缺失。
未能排除“彭宇是无辜的”的可能性: 在证据不足以完全排除彭宇无辜的可能性时,法官未能做出更谨慎的判决,而是倾向于认定其有一定责任。
对彭宇的陈述理解不足: 未能充分理解和采信彭宇“出于好心扶起”的陈述,并将其作为案件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 判决的法律依据和价值导向问题?

除了事实认定,判决的法律依据和所传达的价值导向也备受争议。

法律条文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或者管理人因管理不善致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第126条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臵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条文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与彭宇案的直接原因不符。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有贡献或者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彭宇承担40%的责任,主要依据是“受害人的过错”。

价值导向的争议:
“扶不扶”的困境: 许多评论认为,该判决传递了一个负面的社会信号,即“做好事反而要担责”,这会挫伤公众的互助精神和同情心。
“好心办坏事”与“侵权责任”的混淆: 一些人认为,即便彭宇的扶助行为存在某种不当,也不应直接被归类为“侵权”,更不应承担如此高的赔偿责任。

如果法官错了,错在哪里?
对侵权责任的过宽泛理解: 法官可能将彭宇的“扶”行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过度解读为“撞”的推定,并将其套入侵权责任的框架。
未能充分权衡社会公共利益: 在判决时,未能充分考虑到判决结果可能对社会公德、互助精神产生的负面影响,未能将社会效益纳入考量。
“公平责任”的滥用: 在一些讨论中,认为法院可能是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这种适用可能过于倾向于保护弱者,而忽略了证据的重要性。

三、 程序正义问题?

虽然相对前两个方面讨论较少,但也存在程序上的质疑。

证据的固定和调查: 是否穷尽了所有可能的证据调查手段来还原事实真相?例如,是否充分调查了公交车是否有监控录像?其他乘客的联系方式和调查是否到位?
辩护权和质证权: 彭宇的辩护是否充分?双方的质证过程是否公正?

总结性分析:

要判断法官是否有错,需要综合考虑当时的法律环境、证据收集能力以及社会背景。

从严格的证据角度来看,许多人认为法官的判决依据不足。 缺乏确凿的证据证明彭宇撞倒了老人,而仅凭“撞了人才会扶”的推断,就判决其承担主要责任,这在证据法上存在较大争议。
从社会影响和价值导向来看,该判决无疑是失当的。 它导致了“好心没好报”的社会心理,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人们在面对需要帮助的困境时的犹豫和冷漠。
法院在后来的解释中,通常会强调是基于当时的证据和法律适用。 法官也需要基于现有的材料做出判决,不能完全脱离法律条文。

可能的“错误”集中体现在:

1. 事实认定上的证据不足: 未能以确凿的证据支持彭宇有侵权行为,而是过多依赖间接证据和经验推断。
2. 法律适用的失衡: 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侵权的情况下,过早地将责任归咎于彭宇,并且未能充分权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伦理道德。
3. 社会责任的考量不足: 在追求个体责任时,未能充分考虑到判决对整个社会风气的影响。

后续影响与反思:

彭宇案的判决引发了全社会的深刻反思,也促使了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完善。例如,后来的一些“好人好事”受损的救助机制,以及对见义勇为的保护性法律法规的讨论,都与此案的讨论有一定关联。许多人也认为,此事暴露了我国在民事证据制度和司法公信力方面存在的不足。

最终是否认为法官有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价者所站的立场、对证据的要求以及对社会价值的看重程度。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关于良知和勇气的伦理问题。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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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后期所谓的翻转,并不有了彭宇撞人的证据,也不是彭宇自己承认了(彭宇被法院责令不得发声,他并没有做过任何关于此事的发言)而是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替彭宇”承认了罪名!相关新闻请自己搜索!

这种所谓的翻转居然有人会信以为真,并且信誓旦旦的觉得有了“真相”!

用句网络流行语:我不是说某个人,我说相信这种所谓法官替嫌疑人认罪的人,有一个算一个都是垃圾!

ps:彭宇案并没有什么真相,仍旧是一团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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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说明,我并没有对彭宇有特殊的偏袒心,一切都是基于现有有理有据的情报(官方发布的)而得出的结论,即使是自己的分析也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来。


一、彭宇到底有没有撞人

监控

很遗憾,事故发生处在监控死角,没有任何视频记录表明彭宇是否撞了老太。



当事人

徐老太

作为原告,徐老太自是坚持彭宇撞了自己,但至始至终没有任何证据。

彭宇

彭宇到目前为止从未亲自表态自己撞了徐老太,他的妻子及家人也没有(我翻遍了判决书都没找到),这是他的唯一陈述“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 原话,存在于官方公布的判决报告中)。一审时法官没说彭宇撞人,彭宇之所以赔钱是因为“公摊”;官方也未曾找到并提供彭宇撞人的任何证据。




那么为什么会有人认为“彭宇撞过人”并信誓旦旦呢?我搜集了三点:1.网络谣传;2.庭审时曾出现的、由警方提供的照片笔录;3。官方于2012年发布的真相:“彭宇撞了老太”。


以下逐一反驳:


1.网络谣言。

不用说了,大家应该搜集证据,自觉抵制;


2.笔录照片

确实有“笔录照片”,由一名警察拍下,然而遗憾的是,这也是一个极大的漏洞。


这份“照片”最初是由所长作为证据提供的,但却被媒体及彭宇揭穿真相:


前两次庭审,派出所对笔录的答复都是“丢失”,第三次却莫名多出一份笔录,上面以彭宇口吻声称“老太撞了他”,然而该笔录是复印件,并且彭宇认为多出非其所言。

当媒体询问所长卢昌斌笔录真伪时,卢先称是自己拍的,但是彭宇通过电脑发现照片“不是摩托罗拉(所长的手机)拍的“。卢承认撒谎,转而改口称是派出所警察潘辉拍摄的。


然而,潘辉是没有资格对笔录进行拍照的;其次,这名警察潘辉恰好是原告老太的儿子。因此,这张照片的真伪存疑(有可能是警察儿子请上司“帮忙”伪造出来的),法院当时也没有将之作为证据(这件事也蛮火,可以去网上搜一下具体信息)。当然,我并没有权力认定这张照片就是假的,但可能性……留给大家考虑。



3.官方的真相

我不认同。为什么呢?


第一,官方发布的“真相”,太过潦草,并没有公布任何细节,我并不信任。该“真相”由政府官员刘志伟发布,然而,却完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只是在采访中“透露”,“许多证据被找到”、“彭宇确实撞了老太”(我搜遍网络都没找到事实证据)


第二,作为当事人从未公开表态,即使是这次的“真相”。就算他表态了,你怎么知道是否是被迫的呢?

为什么有被迫的可能?请注意一下时间节点,该“真相”发布于2012年1月,彭宇案(2007)的五年前,恰好在小悦悦案(2011年10月)之后。为什么选择如此暧昧的时间呢?


第三,如果彭宇真的说了谎,那他就是诬陷徐老太。然而,如果真是彭宇污蔑的话那么彭宇当年赔的肯定不够,这是更严重的罪。而徐老太由于彭宇案后的舆论影响被迫搬家,几年前也死了,他的儿子甚至还有作假“笔录”的嫌疑,若彭宇真的诬陷他母亲他会不告彭宇吗?正常儿子都会这么做的;彭宇诬陷的话相当于“道德滑坡五十年”的罪魁祸首就是彭宇,为什么官方没有对彭宇采取行动?


政府要真想查某事,如果能的话早就查到了,何必等五年?在监控没有拍到的情况下如何鉴定真相?凭蛛丝马迹?事故现场是公交车站,事发后现场早就被破坏得不成样了,根本不可能获取任何有用的信息,更何况还是五年后?而且也没有公布过程,谁知道是不是强迫彭宇妥协的?就算他真的撞了人,那为什么要在五年后说出来?对他完全没有任何好处。


该“真相”是由官方提出,未经本人证实,作为“被冤枉”老太的儿子没有起诉彭宇,也没有任何细节、证据只有“结果”……因此,我有理由认为:彭宇案引起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再经过小悦悦案的发酵,网民的不满达到了极点,为了平息民愤,政府不得不迫使双方同意一个“真相”(彭宇是否撞人仍未定),而因为没有证据,徐老太儿子也不能对彭宇进行起诉,官方也没要求他们发声。




二、法官是否无辜?

当年的几个人,彭宇离开了南京,至今低调未曾露面;徐老太不堪周围辱骂,无奈搬家,于数年前死去,其子因违反规定被撤职;法官王浩受到此案影响,由堂堂法官沦为极为偏僻的办事处里无人问津的小务员。

人去楼空。物是人非。沧桑莫过如是。

而早年报道王浩的境遇让无数人唏嘘:法官是否无辜?是否做了正确的裁决?因为彭宇案就被牵连过头了么?


一点也不。


不是我没有同情心。请看当年他的审判:


“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第二条还好,他用了“公平责任分担损失”原则。对法律涉猎不深,不便多做评论。


在第一条里,法官王浩用了“情理推断”。法官可以用常识推断吗?可以。但诸位请看他用的是什么理由?这是“情理”、“常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呢?

不夸张的是,我在第一次见到这说法后,世界观几乎崩塌。雷锋何在?!受了党多年的教育,虽不至于沦为五毛,但我还是受了很大影响的。一直以为法律是正确的,法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做出判决,律师可以维护委托人的权利……直到见到此份判决书。可想而知我受到的冲击有多大。第一次知道在没有人证物证的情况下还可以判人罪行(虽然是公平分责我也还是不爽),第一次知道法官可以如此任性由自己的一己之见决定对错践踏前人(雷锋)辛辛苦苦铺出的路……大家有兴趣的话还可以看判决书原文,里面更多夸张内容。



不光是逻辑的问题,如果有看过判决书,你对这个法官的能力还能信任吗?这样的水平这样的逻辑居然还能当上法官?他有资格继续在法庭上判决吗?这完全不是什么“失误”,而是对他法律水平的暴露!“谁举张谁举证”完全没用,在没有证人证物的情况下就凭一己之见作出了判决……天知道他的论文是不是抄的!换做你打官司愿意这样的人做你的法官吗?




三、彭宇案有什么影响

王浩的遭遇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对彭宇案的审判在社会的消极影响。网上甚至有人称之为“中国道德水平退步五十年”,那么彭宇案到底造成了什么呢?


最直观的,各种讹人事故频发,尤其是老人倒地被扶反讹一口。



原因何在?


第一,就是法官的“常识”。王浩那一句“你没有撞人为什么要扶?”在案后成为了名言,在网络上广为流传,甚至后续一些“被撞倒”老人家属一方也经常引用这个名言。说彭宇的行为和常识相悖,法官简简单单的一句话就把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公序良俗和个人偏见对立起来,要命的是个人偏见还成为了判决方法。这句话为很多“摔倒案”的审判开了先河。

在经过法官如此无厘头的“逻辑判决”后,许多人也对法律失去了信心。


其次,彭宇是否撞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大众相信他是无辜的。在这之前,帮助他人最多不过是“遇到白眼狼没有回报”罢了,但真正热心助人者并不在意;然而彭宇案则产生了这种观念“原来帮人甚至要付出极大的代价啊”。由此,“彭宇案导致了国内道德倒退五十年”并不是夸大言辞,而那法官正是罪魁祸首。


最后,不管真相如何,在彭宇案后带有偏见的网民们一遇到“摔倒案”就无人敢扶,对于被告也是充满了主观上的同情。有老人真讹人的,也有肇事者扶人编造谎言的,也有真相未明的。彭宇案使倒地老人产生了“讹诈扶人者会让家里少出钱吧”从而反咬一口,会让肇事者认为“没有监控的话我扶人就可以伪装无辜者吧”而欺骗大众,会让普通人产生“司法不可信”、“扶人无保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家可不富”而对倒地老人视而不见。类似的事还少吗?小悦悦、开封老人倒于积水无人扶而死、某地一老人讹诈上百才被抓,这些都是王浩在彭宇案中种下的恶果。


以上皆是基于可靠来源得到的信息,若有缺漏请各位提出。



对于法官的逻辑漏洞,推荐先去看判决书,或者是Ivony,,,,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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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更新:前阵子又发生了路人漠视驻马店女子遭二次碾压的惨剧,让彭宇案又被推上话头。

其实彭宇到底有没有撞人已经不重要了,可是这起判决导致人们对倒地老人的不信任,甚至避之不及,彭宇案成为了之后扶老人案件的源头。

想要消除彭宇案的负面影响很简单,民众们要的不是单方面发布的所谓“真相”,而是结果,是事实。只要法院判决讹人的老人赔偿,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民众对于法院的不信任自然会消散。可是:

彭宇案只是一个引子,可以说之后众法院的不作为才是社会风气下滑的罪魁祸首。讹人无惩罚,扶人有风险,想要马儿跑不给马儿草,做梦呢?


但是我也想告诫大家,彭宇案不是你不作为的借口。比如这次驻马店事件,被碾压的不仅是一条生命,还有一众良心。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怕麻烦不扶可以录个视频,甚至打电话给警察,给医院。请放心,要是打个电话都会被讹,中国法律也别想要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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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官他真没啥错误,所有证据和条例全对彭宇不利,作为一个人,这事真不地道。

另外还有一个错误,就是他是中国法官吧。要是他是个美国人,公知肯定狂舔这是制度的胜利。人情不能大于法理了。

所以我一直对美国医疗制度,大麻和持枪的合法化,死刑的废除持反对态度。我知道很多支持这些的有的是理,但我是个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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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错吗这种问题提出来简直不可理喻,甚至还有法官为之洗地更是令人叹服,这里面过错最大的当然是那个二逼法官。

彭宇和媒体能做的只是放大,而根本的问题在于这个判决书发明的常理推断,日常经验判案方式进一步放大了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程度。关键还是这是南京市,江苏省的省会城市法院啊,又不是山区基层法院,用常理推断日常经验断案简直闻所未闻,我一直以为只有古装戏里面的衙门才会出现的断案方式堂而皇之的出现在一个现代化的大都市,如何不让人对司法系统失望?

这个法官仅仅只是被贬,已经是非常好的结果了。




这个里面唯一的过错以及最大的过错就是法官。

彭宇有错吗?有错,但是他做的只是一个正常人都会做的事情,逃避责任,尤其是判决书有明显漏洞的情况下,申诉,伸冤,这是一个正常人都会做的事情。不管你有没有做过,如果别人说依常理推断肯定是你做的,你不伸冤吗?你不想逃避责任吗?不想的是道德完人,是不切实际的道德要求。

媒体有错吗?这个事情有新闻价值,为什么不能报道?报道有偏差是媒体的错,但是判决词的确有大量主观臆断却是事实。很多人是看了判决书之后支持彭宇的,而非只看了媒体的报道。


司法是对法律解释并依此做出判决的行为,判决书就是司法系统对于法律的理解,所以判决书所运用的理据说明会自然而言的成为民众的行为指导。


判决书里面写: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的含义就是,法律认为:

如果你要见义勇为做好事,你就要采取更符合实际的做法,也就是去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否则法院就会以常理推断这事儿是你干的。

这样一来引发了公众的恐慌,原来法理是这样判断的。

那么一般民众在遇到同类型事情的时候,就会思考:如果我现在去扶起老太,是不是会被认为这事儿是我干的一个佐证?我是不是应该先去抓住撞倒老太的人,如果我抓不到会不会因为没有证人而不被法院采信?

如果我不仅扶起老太还送往医院并帮忙垫付医疗费,时常关照,会不会被认为是我没有选择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从而被法官认为是显然与情理相悖的选择

这不是普通民众最正常不过的思维模式么?



彭宇案造成的道德滑坡,其实根本不是道德滑坡,而是普通人在面对这种判决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落入司法困境而避免选择道德行为的选择,而不是人民群众一下子丧失了道德。

就像司法规定做好事就要拉出去枪毙然后就没有人做好事了一样,是因为大家怕被枪毙,而不是不想做好事了




附上彭宇案判决书关于事实认定部分全文如下: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 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2、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两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 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 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 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上述加粗的所有文字,均是该法官的生活常识,然后大家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会被根据常识经验得出对你不利的判决,我归纳整理了一下:

1、看到别人被撞倒,不能马上扶,要先去抓住撞他的人。

2、救助被撞者应立即联系家属,并在说明情况后交予家属处置,不能擅自送医或是陪同前往医院。

3、见义勇为必须一开始就说,第一次庭审没说就作废了。

4、不认识的人不能借钱,即使他受伤了没钱做手术。要借钱一定要索取借条,否则不能借。


其实不论彭宇案事实如何,这个判决书的证据效力也很有问题,证据一共是四个论点,逐一分析之:

第一点中前一二段全部都是主观臆测,基本毫无意义,也是被吐槽最多的部分,并且出现了:

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这里明显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没有举证义务,而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自己不是绊倒或滑倒

第一点中唯一有效力的证据是:

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 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其中的核心证据是:

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

最关键的证据被一笔带过而且还丢失了,你要媒体不抓那些常理推断也没办法啊。

第二点基本没什么问题。

第三点第四点全篇常理推断,日常经验,简直不忍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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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事情里面最让人心寒的是某些法官并不认为是司法系统的错,而觉得是媒体、彭宇和无知群众的错误,反而指责政府没有辟谣封杀无良媒体。这只能让大家对司法系统感到绝望而已

辟谣,辟什么谣?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判决书是怎么写的,哪些行为会被法官常理推断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你以为大家关心的是彭宇到底有没有撞?

这不是一个事实的问题,而是一个判决依据的问题。谁关心事实啊?每个人关心的只是,哪些行为会对自己不利。

难不成大家真的相信法官都是天神下凡,开了天眼,只要自己没做过肯定不会被冤枉?

决定你扶不扶的最终因素无非是这个行为会不会成为对你不利判决的依据

而这位南京市的法官用判决告诉大家,你扶起老人,送到医院和垫付医药费这些行为都可能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


这个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也不在于什么法官的自由心证。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民众,我们关心的事情只有一个:

彭宇败诉的关键性证据是什么?如果我遇到同样的情况如何才能 败诉?

彭宇的学雷锋做好事的行为可疑,只能否决彭宇的见义勇为的主张,而不能作为彭宇对碰撞负责的证据

很明显的,这一点并未在判决书中得到体现。相反,判决书中体现的是,你没撞人为啥要做好事?这与日常经验和常理相悖,所以你一定撞人了。你做好事为啥不吭声,说明你一定撒谎了。

正如评论中指出的,这种漏洞百出的逻辑,足够把雷锋同志枪毙一百次了






很多人夸大了立法的重要性,却忽略了司法其实是法治中更为重要的一环。因为不管怎么立法,最终还是要司法机关来裁决的。

大家过分相信清晰明确的立法可以更好的指导社会的行为秩序,其实忽略了司法才是与大家切身相关的所在

像这个事情,在法律中明确扶起老太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先拍照后做好事?这些东西都没有什么卵用。因为最终,如果遇上个二逼法官坚持用自己的常理和日常经验来判断,你立一千个法,拍一万张照又有什么用


所以问题的根源毒瘤在于司法系统,在于法官,在于这个判决。要解决问题,必须狠狠的推翻这个判决,严肃的处理这个法官,甚至由最高法出面进行司法解释和推出指导案例。

然而这些都没有做,民众,至少是中产阶级对于南京的司法系统,已经彻底失去信任

对于司法失去信任的表现就是,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




我们为什么要追求法治社会?引用

@温先生

答案中的一段:

想到现代社会之所以要推行法治,对公民的好处来说,其中一点就是,让每个公民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具有可预见性。
这大概是依法治国,推行法治对一个普通人最大的好处了。就是我做什么事,都有一个法律评价,而我对此评价是可以预见的。我不会承受可预见的评价之外的惩罚。只有这样每个公民才有安全感。

没错就是为了安全感。

我一直强调法治应当先于民主,因为民主给不了我安全感,而法治才能。没有法治的民主不过是一种多数人暴政罢了。

我们追求程序正义而非实体正义,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安全感。因为追求实体正义的结果是不可预见的,生活中会不断地出现瓜田李下,危墙之侧的情况。



引申一下,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为什么总有徐老太的儿子是警察,宝马车的司机有背景这样的言论出现呢?且不去探讨这些东西是不是真的。这些言论的出现,就是民众缺乏安全感的一种表现。

人必须要合理化这个世界上的一切负面事件,并且相信他们是满足某个规则从而是可预见的。否则,人们就会惶惶不可终日,如果每天出门都怕被车撞死,躲在房子里怕地震,那还怎么愉快的上知乎呢?

所以当出现这种事件的时候,被人讹诈+常理断案的法官是没有可预见性的,人们就会拒绝相信这一事实,尽管这个可能更接近于事实的真相。但是因为这个假设导致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不可预见的风险之中。人们宁可转而相信潜规则,法官写这么个判决的原因其实是XXXX,YYYY。因为潜规则也是规则!他使得我们对未来有了更多的可预见性。

所以,你们不能说群众愚昧,他们看到常理断案,日常经验断案的判决书的时候,潜规则反而是他们更能够接受的一种解释。


PS:发现很多答案都有提到二审判决,可问题是貌似这个案子没有二审判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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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某些答案和提问者的错误理解,简单补充一点:

1、我们说法官断错案是指违背了程序正义,而非最终没有得到实体正义。

因为对于司法系统而言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所以我们关注的点是法官有没有根据证据断案,法官没有,至少判决书里面没有体现这一点,OK,就算法官断案是根据证据断案,但是没有从判决书中体现。由于判决书基本是公众唯一可以接触到的文书,所以公众自然有理由怀疑法官的断案是错误的。

这个错误指的是程序上的错误,而非实体上的错误,也就是说彭宇撞没撞人都不影响法官错误。

举个栗子,你违反了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但是最后你并没有造成任何安全事故,那么可以说你违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对的吗。不能,这是两件事情。


插一段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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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公民有权质疑政府,为什么没有权利质疑司法系统呢?
既然你们天天嚷嚷着要透明执法,为什么司法可以不透明呢?

某些司法系统的人的土皇帝的思想怕是比政府更甚。


司法系统:公众无知,看媒体听风是雨,不看判决书。
公众:好,我看判决书,判决书写着,依常理推断,按日常经验……blablablabla…………
司法系统:看判决书没用,你又没参加庭审,你懂啥。
公众:^&*^&*@^&$^&……

司法系统:你说没证据就没证据啊,证据确凿,不懂你别瞎BB……
公众:证据在哪?有没有影印副本啥的?
司法系统:证据在搬家的时候弄丢了……
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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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扶不扶老太是个经济学问题,不是个道德问题。

当一个老太倒地,我选择扶还是不扶是个经济学决策,我需要权衡这样做的成本和收益。在本判决之前,我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耽误时间),风险成本(把老太扶伤了,过马路被车撞了),被讹诈成本(老太讹我)。

这 个判决出来后,至少大家会认为老太的讹诈成本大大下降,因为甚至不需要证据,被人扶了那么扶的人就自动拥有常理推断上的不利证明(这是这个法官的重大发明)。而我去扶老太的时候就会考虑到老太的讹诈成本大幅降低,而增加我被讹诈的成本,甚至因为我去扶就增加了法律风险(同样拜谢该法官)。


当成本大于收益的时候,大多数人就不扶了,这和道德水准下降无关。因为道德只关乎到我扶老太的收益。扶老太的收益并没有下降,但也没有增加,而成本却大大增加了,造成目前的现状。

所以判决书是罪魁祸首。




最后讲个段子乐呵一下吧:

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在本案发酵后被贬为基层办事员,依常理推断和日常经验可得,若一个法官秉公执法,无愧于心,在遇到不公正对待时。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据理力争,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然而该法官没有采取这些举措。据此,本人认定该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必然存在重大失误,甚至贪赃枉法。

如果看到这里还觉得判决书没啥危害,只是语文水平不行的,我就不啰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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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雷锋“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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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举双手赞成@lvony 的答案。

法官的判词有主观臆断的嫌疑(一般人看起来都有这种感觉更何况经过媒体的放大),这是最大的问题。每个人都不关心真相,关心的只是自己的利益,担心的只是会不会有一天自己做好事了反而被讹。这一点说得太对了!

我在很多类似的答案里反复提到两点:

1、案件发生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举证责任不明朗有一定的因素。连有法可依都做不到更别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了。但现在最起码是有法可依了(一切都按照基本法,嗯)

2、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一个法官一个具体案件的判例不会成为以后所有类似案例的依据,判例本身不具有立法效力,也就是法律该怎样还怎样。即使是最高院公报的案例,也只是给参考(当然指导性更强)。

但是任凭你怎么说,就是有人会跳出来说,我好心做个好事,搞得这么复杂,我才不干。为什么我做好事要惹这些官司。等等。

以往我会说一句,觉得自己特别屌不怕人讹就做,觉得怂就别做。

也有很多朋友站在我的立场反讽这种言论的人说“这种人即使扶人不会有任何法律风险都不会去扶”。

今天看了lvony的回答,我想到多了一点。

想到现代社会之所以要推行法治,对公民的好处来说,其中一点就是,让每个公民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具有可预见性。(手机打请自动脑补加粗加下划线)

这大概是依法治国,推行法治对一个普通人最大的好处了。就是我做什么事,都有一个法律评价,而我对此评价是可以预见的。我不会承受可预见的评价之外的惩罚。只有这样每个公民才有安全感。

而彭宇案的判词,这是触动了这条最根本的神经,忽然之间,法律似乎失去了可预见性,公民也就丧失了安全感。判词我就不引用了很多答案都有,无论是黑还是洗地,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就是,这样的判词擅自给做好事见义勇为加入法律评价,令普通人觉得自己的类似行为以后具有了不可预见性的后果,因此引起了这么强烈的反响。(此处应有加黑)

法律的作用我们在法理学上都学过,我们都知道,法律的惩罚性作用是很小的,更多的是引导性性和规范性的作用,而这个案例,被歪曲传播以后,还是承担着“引导”“规范”的作用,教导大家,做好事成本高,风险大,因为判词看起来就是这样。

如果当时的法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决认定彭宇没有碰撞过老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后来事件再真相大白彭宇确实有撞,估计矛头就指向了公安机关派出所了吧。

所以你问我法官错在哪?现在很多人都知道事件的真相,法官追求客观真实没有错,追求实体的公平正义没有错,法官的错在于在一份判决书中加入了一个公民平常行为的法律评价,而导致大部分公民对类似行为的后果而产生不可预见性。(此段继续脑洞加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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