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海本地人,大概2017年年中,我路过普陀区石泉路附近,看见一个老太太趴在地上喊救命。我思前想后,战战兢兢地走上去问,老人家你怎么了?
老太说她不小心摔倒了,站不起来,问我能不能扶她一下。
我想了想,终究没忍心转身就走,我就说这样,老太太,我开个手机录像,你说一下你不小心摔倒了,是你要我帮忙扶你起来的,你摔倒和我没关系。然后我就扶你起来。
结果我都惊呆了。
那个老太太看我开着摄像头,立刻蹭地一下跳起来大喊,你录什么录?你录什么录?中气十足动作干净利落,完全没有任何受伤的迹象,爬起来的动作比我这个40岁的中年人都利落。
我不理睬她,转身到大概距离最多100米的派出所,向报案柜台的警察说了一下事情经过,要求他们管一管,这讹诈都讹到你们派出所门口了啊。
那个警察大概50多岁,他头都不抬,眼皮子耷拉一下看看我,说,那你被讹了没有?我说没有啊。
于是他说——你又没被讹到,报什么案?
任何社会上都有忘恩负义,卑劣无耻的人,这不是问题。问题是,该管的部门有没有管?
所以徐老太不是问题,问题是南京法院的法官以及徐老太的高级警官儿子。
真相是彭宇撞人了
2015年2月9日焦点访谈专门辟谣
最高法也有专门解释说明。
很多人,现在还在信谣言。
http://3gtv.people.com.cn/ShowMobileVideoPortal/?id=27618939&cid=387922&share_token=726a34be-b903-4ecc-911c-f955b8123390&tt_from=copy_link&utm_source=copy_link&utm_medium=toutiao_android&utm_campaign=client_share?=央视《焦点访谈》披露彭宇案真相:6年后彭宇承认撞人-... ... - 今日头条
https://www.zhihu.com/video/1470128306280861696彭宇撒谎,各路公众号,媒体煽风点火扭曲事实,和温州动车案一样。
铁道部那个发言人和彭宇案那个法官一样,水平不行丢了丑,但事实没错,最后黯然离岗。
徐老太七十岁不敢回家,租房住在外面,12年含冤而死,邓府山庄的居民,也受了几年媒体骚扰。
可惜的是,最终彭宇没有被绳之以法,还被很多人当做他冤枉了。
我是南京彭宇案判决影响的直接承受者。
我是重病患者,至今透析已近5年,去年,在下楼准备去医院时,在楼前跨路沿石摔倒,当时陪护人员只有我母亲一人(当时78周岁),她一人把我扶不起来。此时正是中午,小区人少。
无奈之下,我母亲就到路边找人帮忙,平行楼那边过来个30岁左右的男青年,个头很高,应该有185+。这人开始就很犹豫,我知道他怕被讹诈,就解释了几句为何站不起来,也说了只要能扶我半站我就可以站起来。他很为难,最后说:还是算了吧,你们找别人吧。
最后,是一位40岁左右的大姐(其实比我小,这么叫表示尊重和感谢)和我妈一起把我扶起来的。很感谢她,但我也不抱怨那个男青年,因为我也是资深网名,了解社会公德倒退的原因所在。
事后几个月,社区干部来探访,建议多去户外活动活动,我就讲了这个例子,表示一来怕摔倒二来更怕给人添麻烦,如果再有类似不敢扶的尴尬,我也实在不好意思去求助。社区干部听完沉默了好一会,没说什么,只是一声叹息。
在这种案例判决的影响下,我这情况,恐怕还是不出门对大家都好。
另外,我在新疆乌鲁木齐,这里离南京很远很远,但一样受到该案的直接影响。但其实,乌鲁木齐是个社会帮扶气氛很浓的城市,这几年,尤其是冬天零下二三十度的时候,透析出来经常会打车被拒收车费(乌鲁木齐有个交通广播台,出租车基本都是该频道的粉儿,倡导好人好事有二十年历史了吧,所以有这种帮扶的传统),也有人顺路方便就专门来接送我,也有已经驶过又调转车头来接我的私家车,真的很多。但是,路上摔倒,这一极其相似的场景,敢扶的人真的少了很多。
南京彭宇案的判决,影响真的是太大了,我觉得,一代人的时间,未必能消除这个影响。
保密协议这一举措,其实是个大败笔:案件被保密协议终结了,但社会人与人的善意信任也被保密协议打垮了,因为这个协议可作为司法标杆来参照,那么普通民众只能选择不予帮扶才能保护自己不被讹诈。
除了叹息,还能怎样呢
彭宇撞不撞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在无实证时的判词——以下源自判决文书(“彭宇案”一审判决书全文_张博律师_新浪博客)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两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所以别怪我看见老人倒地,不敢扶只敢离得远远的打120了,毕竟我真不知道谁撞倒的她啊。
再说了,就算我扶了,送到医院后老人没钱要我垫付款项怎么办?这不成了标准的仙人跳?
这种问题,都已经全国关注了,就不能直接测谎吗。
之前还看到个新闻,一桩劳动仲裁案就测谎了。
现在深度学习技术已经相当成熟了,以后这种没证据的案子直接统统测谎不行吗。
是不敢还是怕影响还是怕摊上事偏袒老人?
今天回想彭宇案,才发现这起十多年前的案子已经在我脑海里斑驳不清了,答个题梳理一下。
我的逻辑是,判断这个人是否做了某事,只要看他愿意付出的代价就好了。
事发日期,06年11月
一审判决,07年9月,判赔4万8
二审和解,08年3月前,判赔1万
当年彭宇月收入6000+,事件发生后,因为官司,彭宇案发后有3个月没上班,但单位对其工资和奖金照发。后来,彭宇忙于应诉,无心工作,干脆从公司离职。也就是说彭宇当年为了应诉,起码损失6万元。
如果不是为了讨回公道,而是心里有鬼,他会放着4万不赔宁可丢掉工作也要打官司吗?至于后期为什么接受调节,大家看看哪些国家队出面就该清楚了,如果再不妥协,恐怕就该有人被迫消失了。
很多年前,我在等公交车的时候,遇到过几次这样的事:
因为我会开车,所以大致上能够预判公交车停下的位置,经常能较为准确地站在离车门很近的地方,其他人就略差些,尤其是不会开车、对速度和距离之间的关系难以理解的大妈和少妇们,经常就会看到车从她们面前经过,然后她们追着车跑几步。在人少、车上有座的时候,大妈和少妇们尤其会追车,要抢着上去找座位。
有那么几次,车子向我开过来,大妈追着车子向我跑过来,我站在那里一动不动,然后大妈一头就撞到我身上来了(她们一边跑一边看着车,不看前方的路),然后她们就会横眉冷对,指责我撞了她。
我一般是不理不睬,直接上车。
后来彭宇案出来了,我就在想,是不是彭宇也像我一样站着被人撞然后又被诬赖是撞了人?
大妈们的智商是很低的,她们可能真的以为是别人在撞她们,并不是故意诬赖。
彭宇错就错在不该做好人,他要是像我一样对撞过来站立不稳的大妈不理不睬就好了。
我记得前几年在别的答案里说过这件事,或者是在微博说过。如果你看着眼熟,不要急于指责我抄袭——你看到的原文也是我写的。
新冠肺炎全球爆发后,我国援助多国,但也有诸如印度之流的国家声称病毒是中国制造的,找中国要赔偿
我只想说幸亏印度没告到南京法院,要不然中国妥妥的败诉——病毒不是你造的,你为什么要援助???
这个案子从发生到现在,可以说王浩是很成功的。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它本该被双规,到监狱里好好反思。
可现实却是只是调了职。
并且,到现在还有很多人觉得这件案子的重点是法官说的“不是你撞你为什么要扶”这句话。
这也导致了很多人傻乎乎地被骗了以后,出来帮它们洗地。
这句话当然是重点,不过还有一个更重的点。
话不多说,直接上证据
两张图都来源于判决书。
在图一中,彭宇表示笔录真实性无法确认、笔录没有原件、且笔录里面很多话都不是自己说的。
图二中,审案法官表示对笔录全部采纳。
光看裁决书,稍有常识的人都能看出这里有什么问题了。
再说说媒体调查时得出的点:
徐寿兰受伤后第一时间通知它儿子潘辉,它是当时在职的警察。
然后彭宇做笔录的地方就是它儿子工作的地方,事后笔录原件丢失,做笔录时候的录像丢失。
最后在法庭上,由潘辉拿着手机上的照片作为笔录证据。
然后法官王浩表示笔录采纳,彭宇提出的质疑全部驳回。
就其实是不是彭宇撞的重要吗?
法官说的“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重要吗?
比得上这个黑吗?
媒体报道:
当时在天涯讨论这事。
我说:这事轮不到彭宇自证清白,需要徐寿兰证明是彭宇撞的。
一个法律工作者说:这种民事案,“高度盖然”,法官就可以裁决。
(应该说再法律上,“高度盖然”是有其法理依据的。)
然后我就说:既然扶老人有可能被法律“高度盖然”的承担赔偿责任,我就不去扶老人了呗!
毕竟家里只有一套房子,没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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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凌晨,鉴于有人说:
这个案子呢,所谓的高度概率/基本证据是不充分的。
我个人是认可这个观点的,于是回忆一下此案的进展。
当初是在法庭辩论 审理,需要彭宇的询问笔录。
派出所装修,丢失彭宇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卢所长搞出个用自己手机拍笔录的照片(04年的手机拍照肯定不清晰),有人说有修改的痕迹(没见过该照片,存疑),,还记得有人提醒:不是原件也应该不能当证据。
然后又被彭宇带着南京地方电视台记者采访卢所长,通过技术证实是卢所长做伪证,其实是徐寿兰儿子手机拍的(查看对方询问笔录都违法,何况是拍照)。
彭宇方的人证,陈二春旁观者的身份被徐寿兰否定,陈二春拿出和徐寿兰亲属的通话记录,才证明自己确实在场亲见。
然后陈二春的证言“彭宇上前走了2步,扶起老人”,没有被法庭认可。
该派出所有有2名民警,出具书面报告,且到法庭证明:凭忆记,做询问笔录的时候,彭宇承认过撞了徐寿兰。
=========说实话,这个也是大家诟病此案的一个重点:1.派出所笔录丢失,2.卢所长伪证,3.让对方当事人子女(公安8处LD)违法查看 且拍照彭宇的笔录。
这时候,法庭又允许该派出所民警出庭,用记忆证明彭宇承认撞人了,非常明显的不妥当。
法庭就算不考虑卢所长做伪证的问题,难道没考虑就是这2民警有丢失询问笔录的过失,和涉嫌允许对方查看 拍摄彭宇询问笔录中的违法行为么?
这种人明显合徐寿兰一方有明显的利益关系,他们的证言证词,怎么能证明彭宇的确撞人了!
彭宇案,法官比那个老人(如果没撞)或彭宇(如果撞了)的罪恶都更大。
你没撞你为什么要帮助他。
——我的天,这世界上好人还少吗?这世界上没有伤害别人也去帮助别人的人,明明是很多的好吧!
地震的时候帮着一起挖废墟里的人的,都不是人?地震是这些人造成的?
给重病的人捐钱的,病是他们传染的?
这世界上本来就有无私的好人。
但这个法官一句话,这世界上就没好人了。
你做好事,那就是因为你先做了坏事。不然你为什么做?
所以才没人做好人了。
而这个法官,又是中国一些官员向来懒政、和稀泥、踢皮球的作风的产物。
所以彭宇案的本质矛盾不在鹏宇和老人,在官民之间。
彭宇案的核心并不是彭宇到底撞了没有撞,因此讨论这个毫无意义。
彭宇案的核心是证据原则问题: 参与救助的行为能否做为肇事的(或然)证据。
由于民法判决接受或然证据,而救助者就是肇事者的比例是比较大的,因此如果完全不考虑社会影响,这样判决似乎符合民法的原则。这也是彭宇案影响非常大的原因: 这个案例给所有人普法教育,救助行为会导致民法上的赔偿义务。
彭宇案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其原因也在于此。
想消除彭宇案的影响,搞什么见义勇为基金是没有用的。真正有用的是必须从证据原则上否决彭宇案的判决逻辑。也就是要明确规定救助行为不能做为肇事的证据,连做为在场的证据都不行,要彻底切断两者在民法判决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你想主张民事赔偿,必须有独立的其它证据才可以。
这样的证据原则当然会让一些肇事者逃脱赔偿责任,但你是希望肇事者逃逸来避免赔偿,还是想让肇事者积极救助来逃脱赔偿?正常人都希望后者吧?
但现在没有任何迹象做这方面的事情,也许是彭宇案的法官后台太硬吧,宁可让整个社会道德滑坡,也绝对不动这个法官的判决逻辑。
彭宇案中,也许彭宇真的是肇事者,老太太被舆论讨伐很冤枉;也可能老太太就是想欺负好人,彭宇很冤枉。但这些并不重要,重要的是: 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民事判决应该怎么判?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你再处罚当事人都没有用,而且我们也不知道他们双方谁是被冤枉的。
有人说,彭宇案的法官已经被调离了法官岗位。但要我说,只要彭宇案的判决逻辑不被否决,彭宇案的法官就永远活在我们的身边,活在司法一线。
以下是摘抄另一个主题的回答过来。底部有链接。
不去扶!真人真事
前年5.1的时候。女朋友妈妈住院。带女朋友去医院的路上!是个小路口。我停车等红灯。
右侧车道来了辆电动三轮车。骑行的挺快的。翻车了!骑车的是个老奶奶。
我的车离三轮车有个4-5米的距离吧!
我在车里和女朋友说,我想下去扶一下。看着老人年纪大,挺可怜的。女朋友让我别多事。绕过去了。赶紧去医院!
当时的我,丝毫没犹豫(哎!怪自己太年轻了啊)。打开手机录像。我从车里开始录。还自带解说。特意还拍了我等红绿灯,下车,去问话,扶人的全过程。
我把老人扶到路边。准备要走。老人就一把抓住我。说我撞了人想跑。
没法脱身,无奈我只能打110报警。老人也打电话给儿子。
110转给了交警。交警没到,老人的儿子先到了。
我试图和老人儿子讲清楚事情。老人和儿子说是我撞的。
我说我车都离你们的车怎么远。我怎么撞的啊?我车上也没有碰撞痕迹啊。
沟通无效,我只能寄托于交警来说清楚事实。
过了会,协警骑摩托到了。过来了解情况。
协警就先叫我拿行驶证,驾驶证,保单!
然后去看老人伤情。
协警听完老人的话,就过来问我是否撞人了。
我又和协警说了一遍情况。并且把录像给协警看了。
协警表示自己无法处理,要等交警来!
交警来了以后。老人就开始哭诉。我撞了人。她怎么挣扎的爬起来。身上有多疼。
无奈啊!录像都给交警看了。对方儿子说我作假。撞了人以后倒车回去,才拍的录像。
我的天呐。第一次遇见这种说不清楚的情况。就感觉像吃了苍蝇那么恶心。
交警表示回去查监控。先进行登记,伤者先送医院。车辆先扣车。让我拿走车里的贵重物品。
因为是5.1。需要放完假后才有人处理!
处理完了现场,打车去医院看女朋友妈妈。
被女朋友家里人“一顿教育”
我是 手工 分割线!!!!!!
过完节了去交警队处理了咯!
交警查完监控录像,证明车辆未发生碰撞。
办完手续。签字。拿了证明。我就打车去停车场取车。
本想着交警给我证明了。我这次虽然麻烦了点。也不至于心寒。
接下来的事。真的让我心寒了。
老人和两个儿子。居然找到我工作单位来了!
来了各种吵,各种闹!
无奈只能报警。派出所过来进行了解,登记出警!
派出所进行协调。
第二天,又继续来。
又只能报警。派出所又过来。
之后前台就开始拦人了。不在放人进来。一次次的报警。
真的辖区派出所都已经烦了!
老板让我抓紧处理了这事!
在公司会议室。老人。老人的两个儿子。辖区派出所民警。
我就直接问民警。这事得怎么办。民警也说没办法。也不敢怎么样。老人都70多了。能咋滴!
又继续调解呗。又一次的我证明自己没撞人。老人儿子又一次的说我撞人了,说我造假。找人。托关系!
又是死循环。完全讲不通道理。
后面老板也过来了。劝我。让我吃点亏。赔点钱把事情处理了得了。整天来公司闹,一把年纪了。万一出点什么事。责任更大。
老板出面来做调解。表示我不懂事。老人年纪大了也不会和老人好好说话。吧啦吧啦的一堆马屁。
最后表示愿意出一千块钱,给老奶奶作为营养费。买点吃的喝的。
也让民警出个面。做个证。
老人小儿子不同意。觉得我就是撞了人了。现在就赔一千块钱。问我良心会不会痛!
我的天哪!遇上这种不讲道理的。真的是无奈啊!
最后的终于是解决了。一番讨价还价之后。给了三千五。把这事解决了!
最后!!劝大家!别扶 千万别扶
别说什么正能量。我的事。希望是个例。
但是谁遇上这样的事,不糟心啊
痛恨、痛恨,也许自己亲身痛过,才更恨吧。
撞了没有,重要吗?
去年夏天,我在北京玩,被电瓶车撞倒了,
30多度的高温,我感觉自己被撞的仰面拍在滚烫地上,手撑了一下,没撑上力,胸口着地砸在地上,眼前都是黑的。
我缓了几秒钟,手撑了下想爬起来,钻心的痛。
痛的我躺在地上打滚,这时候才意识到嘴唇也很疼,咸咸的,意识到满嘴的血。
周围有许多人在围观,他们围成了一个圈,似乎还有人在拍照。
有个好心的大叔帮我把我散落在地上的手机、包、零碎捡起来,放在我身边。
但是没有人来扶我,没有人……
但是我完全理解他们,毕竟他们没有抓到撞倒我的人,怎么敢扶,而且我依然非常感谢那位帮我收拾起东西的大叔,让我在一个“外地”,后续可以拿手机付挂号费和医疗费,没有丢掉我的手机。
我在地上缓了,大概有五分钟?反正对于那时的我来说,感觉很久,很久。然后靠着肩膀和腿脚使力自己爬起来。
抱歉我很难描述具体怎么个爬法,太阳顶在头上,我感觉眼前都是一黑一黑的。
我不是法官,我也不想追求什么真相,彭宇撞没撞人,我一点,一点,一点也不在乎,
但是,写下“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的这位法官,
不配为人。
这个问题的讨论知乎能放出来,已经说明了官方和社会的倾向。
可惜,悔之晚矣。
南京彭宇案,是2006年末发生在江苏南京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彭宇案发生后,类似讹诈搀扶者的案件越来越多地被报道出来,抑或是遇到摔倒的老人不敢上前搀扶。彭宇案成为一种社会现象。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发表“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的评论,重申了“彭宇案”的法律真实性,并表示“‘彭宇案’不能再成为我们逃避的借口”。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陪同一名在路上跌倒的徐寿兰老太太前往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徐寿兰股骨骨折,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徐寿兰随即向彭宇索赔医疗费,彭宇自称是乐于助人,怎么反倒被指成是肇事者,拒绝了老人的要求。后在各种调解失败后,于2007年1月4日在鼓楼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审法官王浩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对此案的结论是“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并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2007年10月15日下午,南直隶巡抚木子在十七大江苏省分组讨论会上发表讲话,专门提到了彭宇案,以其为案例介绍江苏省“大调解”机制,作为其工作政绩的展现。此讲话可视为省政府影响此案调解、审理结果的证据。同时标示着官方公开表示此案以庭外“和解”告结。
和解结果:和解结果并未对媒体公布,相关细节不得而知。据悉,该案和解的结果是彭宇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传言为“第三方”支付,但此传言未获官方确认。
2012年1月16日,瞭望新闻周刊发表文章《彭宇承认与老太碰撞 “彭宇案”不该被误读》。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指出,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当时徐寿兰(徐老太)经过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彭宇正从这辆车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彭宇先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其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其家人将老人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事件最大的争议来自于一审法院的判定书,其判定大量的使用“常理”,而不是“根据证据”的撰写方式,并不符合社会认识。
一审判决书所用常理:“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由于法官所用之“常理”具有法律效力,将强制性的修正社会原来的常理认知。 相关政府法律部门,也没有公开宣传一审“常理”不符合审理规则,表明杜绝此类“常理”。 彭宇案使社会认知到,做好事可能遭遇被一审“常理”甚至被二审终审“常理”的巨大威胁。 自此,一审法官所用之“常理”在逐步成为新的社会规范,社会道德风气剧烈滑坡。
另外,次要争议来自民事诉讼是否可以无证据仅凭常理推断。 中国民事诉讼准则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而法院却在原告方未能提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运用“自由心证”的逻辑推理分析判定彭宇应承担责任。为彭宇作证的陈先生在得知结果后激动地说“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另一些观点则认为“疑罪从无”适用于刑事案件中,证据不充分则是无罪,而民事诉讼不适用“疑罪从无”、“无罪推定”。民法中即使理由证据不充分,法官也可从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出发,依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案件中各方的责任,民事审判追求高度的概然性。
为保护救助他人的人不受到讹诈,中国大陆的部分省市对此做了立法,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于2013年8月1日正式生效。
2017年3月颁布、同年10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宣布严厉打击碰瓷行为,可根据不同情况而以不同罪行处罚,例如实施“碰瓷”及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以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实在搜集以上资料的同时,我还看到台北一起“玻璃娃娃案”,比彭宇案早,各位有兴趣的话有空再来说说……
新冠大号流感,不是你为什么扶?这两样政策直接最受伤是哪一批人?
这一批人突然没有,对于社会支出。。。。
罗生门,但前朝故都有司的处理真是集官僚主义之大成。
一审判得像坨翔也就罢了,造成这么大社会影响,二审原本有机会擦屁股。
又不是什么无头案,一审事实认定不清就该发回重审,如果查明是彭宇撞的就该理直气壮驳回上诉,顺带把一审判决书说理荒谬的坑补了。末了还是习惯性和稀泥,搞什么调解,还弄保密协议,简直是人间迷惑行为大赏。
由于二审的不作为,现下即便彭宇有错,有司也是黄泥掉进裤裆里——不是屎也是屎了。
由此造成的社会影响更是难以挽回。
捎带,彭宇案迄今十余年了,要说社会道德败坏的锅都由一审法官背,那也太看得起他了。他也配?
彭宇案不过是导火索罢了,河蟹时代以来,和稀泥执法,无休止调解,按闹分配,谁弱谁有理,如此种种充斥社会,这才是道德滑坡症结所在。
只听说过碰瓷、敲诈,试问有几个碰瓷的、咬农夫的蛇被明正典刑,追究诈骗、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的口袋罪不是用得挺溜么?
恶人作恶成本太低,必然导致好人行善成本太高。
正如韩非子所言,人群中道德无比高尚的大善人十不存一,大多数人都是唯所染之的素丝,既然社会的整体环境不利于行善,自然对行善不感冒。
可笑的是某些有司不在严格执法上下功夫,反而搞什么条例,靠免除民事责任来激励见义勇为。
问题来了,即便可以免除责任,打官司的诉讼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捎带心理阴影谁来买单?末了一合计,只要不见义勇为不就什么责任都无需承担了嘛,还用得着老爷们大发慈悲来免除?
脱裤子放屁,此之谓也。
如果见义勇为需要斗智斗勇,如临大敌,还得面对受助者的反咬一口,回家哭诉都得被三姑六姨当作笑柄,嘲一句“真傻”——刨去个别青云之士,恐怕都会敬谢不敏。
总之,反面案例拉的屎只能靠正面案例去擦。
这儿的正面案例不是什么见义勇为者历经一审二审亦或摄像头加持终于自证清白,而是大批敲诈勒索的皓首匹夫、苍髯老贼捎带帮凶被投进监狱——
如果继续表演妇人之仁选择性执法,那就甭抱怨人民选择性避害。
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
不管碰了没碰,彭宇案8年后,2020年 6月24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预计下半年实施。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鼓励公民自愿对处于困难的人以适当方式提供帮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知道这个法案最终实施起来会不会有效果,但是在我看来这种法条没太大的积极意义。法律最大的作用不在于鼓励好人做好事,而在于惩处恶人坏事——无论用什么方法鼓励好人好事,只要恶人还是做恶事受不到应有的惩罚,最终好人法案都是无疾而终。
彭宇撞没撞,在看见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内心就已经自动回答了“就是没撞,没证没据的就不能这么判,罚一分钱都不对”
但这个法院严重缺乏远见和勇气,严重低估的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对中国社会氛围造成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从此碰瓷这个老行当披上了法律的新盔甲。
从此路遇老弱病残者皆敬而远之。
从此新车落地先装记录仪。
从此十多年社会不敢帮扶。
从此大人教育小孩路遇伤者不要理。
至今,没想到至今两会还在提要让好人敢做好事。
10年我还在物业公司的时候亲遇一个老人在众目睽睽之下摔倒,满面留血,面部朝下,无法翻身。当然也没人敢扶,我也不敢,我们保安马上报警了,我们则用雪糕筒把老人围了起来。看着像凶案现场一样实则老人一直在哀嚎,但说不出话。我们都心知肚明,路人也心知肚明,我在现场给大家搭了台阶下,我喊道“可能伤到筋骨脊柱什么的,大家都别过来,大家都别动老人”。围观者欣然接受,都避而远之。就这样持续了几分钟,我一边在收集着老人掉落的物品,一边隔着一米假装询问老人家人,我知道我根本听不懂他说啥,这几分钟在众目睽睽下就像几个小时。善心的路人大妈还会小声叫我别靠太近了,我自然清楚,我也清楚我们的监控有一半是坏的。后来民警赶到,离着几米远就停下了,蹲下来想询问老人住址电话什么的,自然是啥都问不到,也理所当然地没去扶他。就这么我和民警尴尬地胶着状态下等了10多分钟,社区卫生站的医生终于来了。他们看见有警察在,上来就是问是怎么摔的啊?自己摔的,路边被我劝留下来作证的大妈抢答了,民警也点头了。两个医生才安心地给老人翻身处理伤口。最后老人当然无大碍了,家人来了也是一顿感谢,还要送锦旗什么的。实则我实际的心路,就是如此,和全部看见和参与这个救助的所有人一样
“我怕被讹”
法官都说了: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她?
这混蛋玩意竟然还能在公务员队伍?
就这玩意,凌迟都不足以挽救中国的道德滑坡。
谁主张,谁举证,法官没有证据,纯属自由心证做出这个判决,难以服人心。
加上笔录丢失,庭上提供的笔录照片是主张方儿子的手机拍的,主张一方的儿子作为警察不但不回避,还要去看笔录还拍照,照片显示还有修改痕迹。派出所所长也就给他看了,还让他拍照。这个新闻也被记者爆出来。
这个案子一审庭审结束后,陈二春对记者喊,这种判决,以后谁还敢做好事。
这个镜头南京新闻有播,很多外地新闻也有。
这个案子真的对社会道德滑坡影响重大。
我不管他到底撞了没有,
现在出门遇上老人我都是绕着走的,
保证就算老人摔倒也摔不到我身边,
这就是彭宇案后我的做法
这个完全可以参考王浩法官的自由心证:你要是判的正确,为什么会被调离?
真相重要吗?在法律层面很重要,但是作为吃瓜群众,看的是热闹。就和没人在乎吃没吃两碗粉一样。
按照官方说法及彭宇的说法,他是撞了,可能是无意带倒,但是没有明显感觉。可是给全国人民普及的是老人倒了不能扶。
前段时间看过两则新闻,一个老人买完水果,刚走出水果店摔倒了,老板叫了120,又买了点东西看了看,毕竟是老顾客,但是他的子女却告了人家,在监控明确显示老人是自己摔倒的情况下,在老板明确表示门口的路不是我修的情况下,讹人家,理由就一个,与你无关,为什么你打120,为什么你买东西看他,肯定心里有鬼。
另一个新闻,差不多剧情,一个老人出了便利店摔倒,老板不敢扶他,更不敢打电话,还是路人打的120,老板解释说,自己害怕一旦打了电话,就说不清楚了。
最关键的不是撞没撞
而是:“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此话一出,你还敢扶?
很多人,包括某法官之前都在纠结这件事情里面的判断逻辑。
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
问题的关键就是,扶,或者说见义勇为是一个需要被鼓励的行为,而不能被审视。
见义勇为不能被审视这个应当是最大的原则。
因为见义勇为不符合人类利己的天性,不符合人类逐利的天性,而这个行为带来的是社会总效益的提升,所以这个行为只能被鼓励,不能被审视。
因为被审视就意味着风险,哪怕有一点点风险都可以成为压死骆驼的稻草,尤其是绝大多数人都是风险厌恶的。
这和证人隐私保护原则是一样的,保护证人的隐私才能有更多的人愿意做证。
所以不管你怎么断案,你必须把扶人、垫付款项等行为排除在逻辑之外,因为见义勇为太脆弱,经不起任何审视……
也就是说,最大限度来说,你只能排除见义勇为的证据不予采纳,而绝对不能用这些证据来支持你的判案逻辑……
这是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一眼就能看明白的事情……
反正有些瞎子你不管摘多少次判决书他都会怪罪于媒体的,但我还是把判决书摘录在这里。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总有人不瞎。
我的观点很简单,这一段必须改成:
对于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庭不予采信。
大家都不知道,彭宇撞没撞……
但全中国每个人都知道一件事儿,你没撞为什么扶?是法官堂而皇之判案的依据……
所以全国人都知道了,不能扶,扶了法官就可以判定是你撞的……
全国人都知道了,做好人,特么有罪!
这是一次中国特色的法制宣传……
宣传效果杠杠的!
不重要。
前几天,我看到江北区法院一个案子,直接惊呆了。
一起名誉案,A说B在网上骂他,提供了一堆公证材料,但是公证的内容全部都仅仅是,A被骂了,完全没有B骂A的证据,并且B在法庭上也否认骂A。
于是法官以B骂A结案,要求B赔偿道歉,承担一半诉讼费用。
B不服找法官,法官给B的理由是:只有你会骂他,因为你们有过节。(全程无直接证据和证人)
到底有没有骂,或者说徐寿兰到底有没有被撞倒,其实不重要了,只要它觉得是怎样的,客观事实就是个P。
根据这个案子的材料,我总结了一套很骚的操作:
我就碰到过一次。
过去很久了,但直到现在我都恨那个老太太恨得牙根痒痒。
我感谢那个处理了事情的交警同志。
回来哭了一晚,睡不着复盘时发誓自己今生再也不做“彭宇”,同时发誓如果自己老了,变成我遇到的这样倚老卖老,无理取闹满嘴谎言的老太太,那我就翻翻这事,提醒自己直接死了算了。
但是不得不说,让我决定这辈子再也不会扶人的不只是那个老太太,还有交警的处理方式。我真的理解他,也感谢他把我从泥潭里揪出来,让我没有什么实质性损失地离开了这一地鸡毛。
但执法者的处理方式,才的的确确是我这辈子不做“彭宇”的最大原因。
我骑的电动车。
正是下午下班点儿,非机动车道电动车很多,前面不远处有个红绿灯口控制车流,除了少数比较着急的会不停见缝插针地过,大多数人都是顺着车流往前走。速度绝对算不上快。
我旁边是一个骑电动车的老太太,前面站着她孙女。不知道是踩到挡风了还是什么,她就突然歪着脑袋,斜侧着身子,一只手去扒拉挡风。
因为一只手扶把,斜着身子,前边还站着小朋友,重心不稳,不受控制得往我这边偏。我赶忙打喇叭。她发现了直起身子,把车往另一边拐,重心更不稳了,摔倒了。
全程我们的接触就是,她摔倒时,翘起的腿踢到了我。
后边的车流绕过她,接着往前走。
我也可以直接走,但是当时的我多么天真啊。我把电车靠边停在了前边。把老太太和小姑娘扶起来。经过老太太的同意把她的电车也扶起来,停在了路边。免得堵塞交通,也不安全。问了她们的情况,并递了纸巾给她们。
她给自己老伴打电话,只说自己摔倒了。给了位置,让过来接。
我见没什么严重的,而且也叫了家人。便给老太太说没其他事我就先走了。
她就在那哎呦哎呦地,不停的说自己情况多么糟糕,自己很害怕,我就不能陪陪她吗。等家人过来就行。
我现在都想给自己两巴掌,我竟然真的等了。
等了一会儿还没来,我再次提出离开,她变了嘴脸,说是我把她撞倒的。我想着你这老太太怕不是摔蒙了吧,我又解释了一下,老太太便撒泼,暗讽我没教养?估计怕我直接走,她也拦不住,又说:我也没说是一定是你撞得,你就等我老伴来,我这不是害怕吗?
这次我没搭理,我说:您如果坚持是我撞得,那咱让交警过来吧。
我报了警。
她老伴先来的,老太太立马撒泼,说我把她撞得怎么怎么样,我还要走。
她老伴指着我鼻子就开始喊,倒是没骂人,就是很大声地说:你今天不能走...
我试图还原场景,但他一直打断,仿佛他就在现场般,一口咬定是我撞的。
我见他也是个不讲理的。便闭了嘴,说:我报警了,等交警来了再说吧。
真的害怕,但还强撑着。
偷偷看了四周,机动车道倒是有监控,但是这边有点儿远,且两边有大树,估计也照不到这边。我怎么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老爷子见我一副打定主意等交警的样子。先带着孙女去擦药了。
我和老太太接着等。(主要是我太紧张了,又是路痴,报错了街道位置。真的很麻烦交警同志。)
中间老太太陆续讲了许多,说自己儿子儿媳都是大学老师,高级知识分子,自己接触的人多么有教养,自己是一个多么有阶层多么讲理的人。
交警来了。
我心定了很多。
我和老太太分别讲述经过。
我讲述时,老太太无数次插嘴打断,交警也都制止了。要不然,我真的在这样撒泼的人面前占不到半分话语权。再次感谢他。
轮到老太太叙述时,我就听到了这样的版本:“我可能真的偏了一点点,但是主要是她骑得太快了!把我撞的老远,我孙女撞飞出去好远。”
当然具体话语我是记不住的,就清清楚楚地记得一个“飞”字。
中间又是一番论述。
老太太之前说了一句很经典的话:“你没撞我,那你扶我干什么?”
我本来还情绪平静地补充描述着,但是复述到她这句话,突然就绷不住情绪,大哭起来。
主要是交警来了。要不然打死我,我也不会在老太太那里掉一滴眼泪。
最后她也看出完全没有索赔的可能性,但还是一口咬定,本来没想让我赔钱,只是我说话太没有教养,所以一定要让我道歉。
我真的不愿意道歉。
从头到尾,我唯一的错就是停下来扶起来她们。
但是老太太死不松口,交警打圆场劝我道歉。
天气很冷,我又气又委屈,止不住地发抖。也觉得站在这里接受着旁边路人目光很丢人。
我可以接着耗,但交警也很为难。
我哭着道了歉。
老太太心满意足地指着我鼻子,发表了得胜宣言,趾高气扬地走了。
我越发委屈,眼泪流的更急。
交警安慰了我一句什么,我是真的是忘记了。
就记得我反问了一句:“那我今后直接走吗?”
袁绍让陈琳写了讨伐曹操的檄文,陈琳在檄文中把曹操家底都翻出来了,将他祖上是太监的事儿宣扬的天下皆知。
官渡之战曹操打败了袁绍,捉住了陈琳。
看着跪在脚下不断颤抖的陈琳,曹操怒斥道:“你居然敢辱骂我祖先!是不是不想活了!”
陈琳磕头如捣蒜:“丞相息怒,丞相息怒。。。您祖上绝非宦官,都是小人见事不明,受到了袁绍的胁迫。”
曹操继续黑着脸:“胁迫?我看你写的文采飞扬,不像是受到胁迫呀!”
这下不要说陈琳,就是在账外绑着的陈琳的家小都吓尿了。
陈琳完全匍匐在地上,颤颤巍巍的说:“丞相的祖上是汉初的丞相曹参,您家世代功勋天下皆知。不受胁迫我怎么敢写如此大逆不道的文章!”
曹操的脸色这才稍稍好了一点:“你承认是你写错了对不对?”
陈琳的头都要扎到土里了:“我错了!我错了!”
曹操微笑道:“我可没胁迫你,是你自愿认错的。”
陈琳道:“绝对自愿,我早就想向丞相负荆请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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