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池子发文称笑果文化让其赔付 3000 余万,并违规从中信银行拿到其近两年的流水,有哪些信息点?

回答
剖析池子与笑果文化赔偿纠纷事件:信息点详细解读

池子(李昊石)与笑果文化之间的赔偿纠纷,以及其中涉及的中信银行流水问题,是一个复杂且牵动公众神经的事件。要理解这一事件,我们需要从多个维度深入分析其中包含的信息点:

一、 核心矛盾:巨额赔偿金与银行流水获取的合规性

笑果文化要求池子赔付 3000 余万: 这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赔偿金额的巨额本身就足够引人关注,背后必然涉及合同纠纷、违约责任等法律层面的问题。
赔偿金的来源和依据: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笑果文化要求如此巨额的赔偿?是池子单方面解约造成的损失?还是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例如内容创作版权)?亦或是其他未公开的合同条款?这需要双方提供详细的合同和证据来佐证。
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3000 万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是基于预估的损失、实际损失还是其他计算模型?这涉及到商业合作中利润分成、预期收益损失等复杂的财务和法律计算。
池子方面的回应: 池子是否承认这笔赔偿金的合法性?他对这笔钱的数额和依据有什么反驳意见?他是否认为笑果文化存在不当之处,导致他可以不支付或少支付?

笑果文化违规获取池子近两年的流水: 这是事件升级的关键点,涉及到个人隐私、银行信息安全以及法律法规的合规性问题。
“违规”的含义: “违规”是关键。通常情况下,银行流水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除非有法院的调查令、公安机关的侦查需要,或者当事人本人授权,否则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都无权非法获取。
获取渠道的猜测: 笑果文化是如何获取的?
非法途径: 是通过贿赂银行内部人员?盗取信息?还是通过不合法的渠道购买?这些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法律途径”的变通? 是否笑果文化在法律程序上有某种“钻空子”的行为?例如,以某些名义申请调取,但实际目的是为了索赔?这种可能性需要进一步核实。
第三方介入? 是否笑果文化委托了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而该第三方机构使用了非法手段?
影响:
对池子个人声誉和财务隐私的侵犯: 流水信息包含个人消费习惯、收入来源、资产状况等敏感内容,被非法获取无疑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侵犯。
对金融机构信任度的挑战: 如果银行在这件事中存在信息泄露或被利用的情况,将严重损害公众对金融机构安全性的信任。
法律责任的追究: 无论笑果文化还是参与非法获取的第三方,都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指控。

二、 事件双方的角色与立场

池子(李昊石):
定位: 作为一名知名脱口秀演员,他以其独特的个人风格吸引了大量粉丝。
可能动机: 公开发布信息,可能是为了争取公众舆论的支持,给笑果文化施加压力,同时也可能是为了自证清白或争取更公平的解决方式。他可能认为笑果文化的索赔不合理,并且非法获取其银行流水是不可接受的。
面临的困境: 可能面临巨额赔偿的压力,同时其个人隐私也被曝光。

笑果文化:
定位: 国内头部脱口秀厂牌,拥有众多知名脱口秀演员,商业运作成熟。
可能动机: 要求赔偿,可能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和合同约束,防止合作演员随意解约带来的损失。获取银行流水,可能是在调查池子资产状况,为追讨赔偿金做准备,但其“违规”行为使其动机和手段受到质疑。
面临的挑战: 其“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同时公众舆论也可能对其公司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三、 事件背后的法律与商业逻辑

合同纠纷: 双方的合作必然建立在合同之上。合同的条款、解除条件、违约责任是判断双方责任的关键。池子是否违反了合同?笑果文化是否也存在违约行为?这些都需要通过合同文本来解答。
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 池子与笑果文化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不同的关系性质对合同条款和权益保障有不同的要求。
知识产权与收益分成: 脱口秀内容属于知识产权,在收益分成方面可能存在争议。池子个人的表演能力和内容创作是其核心价值,这部分收益如何分配,也是可能产生纠纷的方面。
经纪公司与艺人的关系: 这类事件也折射出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复杂的利益博弈和权力关系。艺人的商业价值被公司如何开发和管理,以及艺人在合同中的议价能力,都是需要关注的焦点。
金融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 事件的另一焦点是金融信息的安全。这再次引发了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四、 公众舆论与社会影响

对脱口秀行业的审视: 事件发生在中国脱口秀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可能会引发公众对行业内运营模式、艺人权益保护、商业竞争的更深入思考。
对法律法规的关注: “违规获取银行流水”的行为,会将公众的注意力引向个人信息保护法、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注这些法律的实际执行情况。
舆论的导向: 公众可能会因为对池子的喜爱而倾向于支持他,但也可能因为对笑果文化作为公司运作的理解而对其行为有所保留。信息的披露和传播方式对舆论的形成至关重要。

五、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信息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事件真相,我们需要以下信息:

双方签订的合同具体内容: 特别是关于解约条款、违约责任、收益分成等核心内容。
笑果文化要求赔偿的具体理由和证据: 详细的损失计算依据。
笑果文化获取池子银行流水的方式和法律依据: 是否存在法院授权或其他合法程序。
银行方面对此次信息泄露的回应: 如果存在违规行为,银行将承担何种责任。
池子对赔偿金和笑果文化行为的反驳和证据: 他提出的具体理由和证明。
是否存在第三方机构参与其中,以及其角色和行为。

总结:

池子与笑果文化的赔偿纠纷,不仅仅是一场简单的演艺圈内部的商业诉讼,更是一个涉及个人隐私保护、金融信息安全、合同法以及行业规范的复杂事件。 笑果文化高额索赔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其“违规”获取银行流水行为的细节和法律后果,将是后续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 这起事件也提醒我们,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个人隐私,才能在健康有序的商业环境中发展。 随着事件的进一步发展,我们期待更多清晰、确凿的信息能够被披露,以便做出更客观、公正的判断。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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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666,公告撤职支行行长?就这公关?不是应该交送有关部门查办吗?违法了就这?不送是不是因为这种违法现象在中信很普遍,有关部门查起来整个中信要进去不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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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池子说的事真的,那这是个有意思的事,很有意思,非常有意思。

我16年在武汉市中院实习过一阵子,那时候去调流水需要两人➕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现在应该也是这种流程。

有一次我摩拳擦掌想着可以一起去参加调流水,接触一下相关流程,负责带我的大叔把我拦住了:“小X啊,你就在办公室把手头的事忙完吧,你这毕竟只是实习,流水这东西涉及的隐私很多。不是不信任你,只是你去了可能都麻烦,干脆就别去了,早点把东西整完下午两三点看着提前回去,中午到了饭点自己去吃饭。”

不仅我实习人员不能去,每次去之前两位都要检查一下证件和材料,有时候回来还吐槽:“带了证件和材料还要致电联系,这么个事情来回倒腾半天,本来事就多,调一个流水核对半个小时,柜台还不能直接打出来。加上现在车改我们得坐公交,一去一来活又干不完了。”

然后我们就会打趣县官不如现管现管,大家哈哈一笑继续干活。


看出来有意思在哪了吗?

根据规定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案件需要,应当持证件加证明材料调取,银行有时候会进一步核实,而且柜台是无法自行操作的。

此外,就我学习和实习的经历来看,律师调取流水这个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因为流水涉及隐私,按理来说法院不应授权律师调查,这和我在律所实习的状况也对的上。

但是法院需要证件加证明才有可能调去的东西,按理来说律师都没有被授权许可调查的东西,现在被一个重点客户给拿出来了。

这要是真的,那可是现官不如现管,那是现官和白纸黑字的法律不如银纸了。



如果,我说的是如果池子说的是真的,这涉及的恐怕不是一个柜员的事,所以如果属实,别想说是柜员私自操作。

笑果老板这个级别的客户,也不可能是柜员接待吧。

静待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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啪啪啪,我被打脸了,之前我认为中信不至于这么Low,还帮它立弗莱格来着。中信承认违规向他人出具客户流水。我很失望,没想到浓眉大眼的中信竟然也“背叛革命”…这事中信道歉了还没完,接下来监管部门、警方肯定还会有所作为。另一方面,由于笑果取证不合法,该流水的证明效力很可能不会被认定。

其实我比较怀疑这个流水用来证明什么东西?假如是证明工资发放情况,那么完全可以调取笑果的转账记录即可。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规避劳动纠纷,用老板账户发工资的情况。但即使是这种情况,笑果的老板或者其他员工自己去调一下流水不就同样可以达到证明的效果吗?

所以这个真是个迷。会不会是笑果的客户款项,直接由池子代收呢?所以才需要调查池子的个人账户?有人说可能是调查池子是否背着公司接单,这个也有可能。

总之,笑果和中信一顿操作猛如虎,实际效果250…大家不要走开,接下来的瓜更精彩!

有人评论我说我的观点很天真,那是因为很多人真的不知道,作为一个有点粉丝的小V的难处。虽然我现在粉丝不多,但是也不少,有好几万,相当于一个城市广场宣传栏,也能轻易带动节奏。所以,话不能不说,话也不能乱说。


最新消息,媒体称中信银行正在内部核查。相信中信会拿出一个站得住脚的解释。


这么多赞...加上当事银行员工劝说我修改,俺怂加个声明吧:该回答完全基于池子的声明进行的法律分析,易误解部分均进行了加粗提示,请谨慎阅读。同时,本回答不构成任何操作建议,任何人根据本回答进行操作,由此造成任何损失、后果均与本人无关。

吓得我赶紧去查看中信银行的账户,在发现我并没有在中信开户以后,才长出了一口气。皮一下以后正经答题。

如果非本人要查询公民的银行存款或流水,按照规定一般需要有权机关(公检法纪委监委等)两名工作人员,携带证件及公函前往办理。以法院查询为例,需要两名法院工作人员(评论说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也可以,但是这种做法目前还没有法律依据,纯粹是各高级法院自创武功,有一说一。江苏银行业协会已经在抗议了),携带两证(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法院盖章的查询文书办理,而且必须是出于案件办理需要。

银行的工作人员会核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证件和公函,核对无误后才予以办理,如果核对发现问题,一般是不会配合办理的。部分银行只核对证件和公函,还有部分银行需要向法院去电核实,直到确定人员身份无误后才会办理。

法院前来查询公民个人存款信息,一般来说桂圆是没有权限办理,需要主管授权。如果是长时间的资金流水,柜台可能还无法办理,得开具专门的介绍信,去银行后台办理。总之过程还是比较麻烦的,一般查询一次公民的存款,需要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中间授权的手续非常麻烦。

即便是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向银行去电查询公民个人存款,银行一般会礼貌地拒绝,要求携带证件及公函前往。更别说普通人去查询他人存款信息了,理论上说银行压根不会搭理,说不定还会让丫滚。

原来我以为流程一直是这样,如果池子透露的情况真实,那就让我大开眼界了。没想到银行的大客户也有这样的权限,而且不需要任何公函和公职人员身份。莫非我之前了解的世界都是虚幻,有钱真的可以为所欲为?

这事要是真的(虽然个人不太相信中信作为国有行这么不规范),中信的乐子就大发了,明天开盘我要关注下。一家银行随意泄露客户隐私,而且是非常敏感的财务信息,基本上这家银行的信用也很呵呵了。

如果池子透露的情况真实,事情可能要比想象的更严重。一般来说,即便是银行徇私,帮助查询他人的流水信息,也只是隐秘不公开的,不会留下任何可能被抓住的证据。如果能用来作为证据,那么肯定是已经打印出来,并且加盖有银行公章(评论说只会加盖业务章,但业务章也是广义上的公章不是?),否则一般没有证据效力。

在未获得公民个人授权,也没有有权机关命令的情况下,银行把公民的银行流水打印出来,泄露给他人,并且加盖公章作为敌对证据,这就不仅仅是个别银行员工在侵犯公民隐私的问题了。

这说明这个支行乃至分行管理都存在严重内控问题。银行的公章(即便是业务章)没有授权是无法加盖的,能够加盖公章,说明至少有银行管理人员(主管以上)参与。总之如果情况属实,是个大丑闻。另外说一句,笑果如果违规拿到池子的银行流水信息,还让池子看,这也是蜜汁神操作!

我希望池子能有充分证据(比如电话录音或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啥的),否则,就凭他说的“中信银行说这是配合大客户的要求”这句话,中信银行就可以告他诽谤,让他赔到吐血。

但是如果池子反映的情况真实,中信不但可能涉嫌侵权,还可能有人要丢工作甚至吃牢饭。相关人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件事如果属实,对中信及储户对银行的信任都是严重打击,如果相关人员牟利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银行股价大跌或者储户大规模转移等情况,可能符合情节严重情形,进而可能构成该罪名。

刑法第253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总之,这是一个刚刚开吃的大瓜!大家且等待中信的反应,相信后面的瓜更精彩。再次声明,本回答纯属个人意见,不构成任何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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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幻了,中信银行今天凌晨发布声明,承认员工应笑果文化要求提供了池子的银行流水记录。

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在实践中,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获取他人账户余额信息并出售给他人,有被判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先例。

例如,在《穆某某、鲍某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鲁 0481刑初 91 号)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便利、查询银行客户余额信息并贩卖给他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注意,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均可构成犯罪,即便中信银行工作人员没有直接通过提供信息取得经济收益,也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鉴于笑果文化是中信银行重要客户,维护大客户关系应要求提供信息,也有可能被理解为某种对价。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银行对个人储蓄客户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来看,在涉及调取银行流水(包含余额信息)时,银行不仅是有权拒绝非本人查询的要求,也有义务拒绝这一要求。

目前,银行仅仅是对员工依据内部规定进行处分,至于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否构成单位犯罪、银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应当对其潜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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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一下

中信银行这招太绝了,半夜凌晨发致歉信,可能是试图把影响降到最低吧。

但也没掩盖大家吃瓜的热情。

总结两个评论区的高频问题:

一、答主从一开始就是相信律师同行的,认定中信银行大概率有违规的问题,事实也如此。

二、答主还是不认为中信银行或者其工作人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规容易,犯罪是大。刑法二百五十三条有一个重要的犯罪构成是说“情节严重”,为了更好地说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我翻了《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高检发侦监字【2018】13号),也就是原答案所说的五个方面:1、信息类型和数量;2、违法犯罪数额;3、信息用途;4、主体身份;5、主观恶性。

从上述五个方面来看,我认为中信银行或者其工作人员是不构成的。

但如果涉案支行长期这种操作,那就另当别论了。


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看到这样的瓜的时候,我还是挺震惊的。

因为法律虽然赋予了律师一定的调查权,但我们在调查工作中真的是处处受阻,难上加难。

比如说我所执业的地区,法院要求立案的时候一定要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但一般纠纷,原告是很难掌握被告的身份信息的。我之前办理的一个刑事法援案件,一对小情侣都是一起被刑拘了,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

所以,我们在去法院立案的时候,如果没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般就会申请法院出协查函,或者先去派出所申请调取人口信息,但也是非常困难的。

回归问题本身,总结一下信息点:

一、中信银行大概率是存在程序错误、违规提供客户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的问题。

为什么?基于对同行的信任。

毕竟律师函中言之凿凿地写到“经本律师核实”,想必律师已经与办案法官取得了联系,问清了证据来源并不是法院授权调查的。

一般来说,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又应该怎么调取呢?

(一)本人拿着身份证和银行卡,去银行柜台或者智能柜员机。

(二)有权机关携相应证件,要求银行配合调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有权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券监管管理机关”。

(三)经办律师携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要求银行配合调取。

既然池子本人并未调取,法院又未亲自或出具调查令,那么中信银行这个违规是逃不了了。

二、中信银行和其工作人员会承担什么责任呢?

如律师函所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中信银行和其工作人员就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吗?

我倾向认为律师函中的言辞大概率是一种“威胁”,毕竟构成“情节严重”,一般要涉及五个方面:信息类型和数量、违法所得数额、信息用途、主体身份以及主观恶性。

而本案均不符合,不涉嫌刑事犯罪就可以安乐无忧吗?

no,银保监会估计已经在准备找行长谈话了。

更严重的是,银行信用的损失。

储户把钱存到银行的基础信心是对国家的信任,衍生出来的是不同银行的服务比较。现在可好,我把钱存到你家,你倒因为一个大客户就把我的交易流水全都披露还作为攻击我的证据?怕了怕了。

风水轮流转,总有更大的客户。

大家本来是坐着下围棋,结果你把棋盘(规则)都掀了,以后谁敢跟你玩。

三、舆论会对案子本身产生影响吗?

司法独立,引起众怒的案子在现行社会可能会影响法官的判断。

但这种,不会。

最后,等一波中信银行的回复,打脸的那种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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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本身没有那么复杂。

个人和公司签约,有一个打款的账户,这个是合同约定的。

打官司的时候,公司去取证,可能是查封账户用。

银行不知道是那里出了问题,直接把客户的流水给公司了。

这个事情,对银行来说,可能不是个例,银行打个流水,最基础的柜员就能干这个活。

但是给第三方这个事情,柜员可能就是领导一句话。领导为了大客户,或者纯粹是关系好,也没有当是个大事。

法律上这个事情很危险。

但是实际操作中,这类个人隐私泄露非常多,要不然,你以为哪些精确营销的骚扰电话数据都是哪来的?

然后,公司把这个材料放到诉讼的文件里面

然后,这个文件寄给个人了????这是什么法律意识????

这就热闹了。

这个时候,个人抓住这一点,完全就是站在了大众一方,邪恶的银行和邪恶的公司侵犯个人隐私。

每个人的银行流水都可能被第三方非法调取。

中信银行立即焦头烂额。

类似的事情可能全国每天都发生好几万起,但是上了舆论热点就不一样了。

这个事情,和泄露用户征信信息是一个级别的。

看央行如何处罚了。

更重要的是如何保护好个人隐私。

征信信息查询都是有记录的,谁查过,什么时间查过都有记录,这就决定了征信的严肃性。

银行流水应该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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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勾起了一些不遥远的回忆。

2015年的时候,我还在做供应链金融业务,那时给不少企业做了「基于应收账款保理的供应链金融业务」,说白了有点放贷款的意思,而且是纯信用的。哦,不,我们是「基于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这中间免不了有些企业利用了我们的善心,十分明目张胆到期无法支付「保理融资款」。没办法,我们只能启动法律程序。

难啊,我们这种小企业想撬动法律资源,想让法官帮我们做财产保全,那可不是像银行一句「配合大客户」就可以的。不过在「法律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法院依然派出了两位老大哥和我一起赶赴事发地,开启了「诉前财产保全」之旅。

成行之前,我们做了这么几个事情:

1)把我们掌握的企业银行流水一张张拿出来比对,再次确认这个企业名下有那些账户,分别是在那个银行,那个支行,地址哪里。做了个表格,给法官毕恭毕敬的呈上。在去目的地的火车上,法院的两位大哥还和我再次确认了下是不是这么些账户。我从两位大哥的眼神中看出,如果你小子搞错了银行信息,找不到银行,可不能怪我们哦。

2)我们拿出了企业给我们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嗯,我们没有原件。整理成表格后,依然是毕恭毕敬的递交给法院。

带着法院给出的一个东西,加上两个大哥,我们三个人一一去拜访那些银行。还不错,信息基本都正确。每个账户我会问下有多少余额,结果可想而知。那个时候,当看着我们支付的融资款被对方在收款后的短短半个小时,或者1个小时候内给分别支付给多个个人,或者小贷及其他金融机构时,只恨为什么没能在「尽职调查阶段」把这些都给找出来。有一种交了试卷后的捶胸顿足感。

跑偏了,回到正题。在诉前保全阶段,法院可以配合你进行财产查封,前提是你能准确的提供财产信息,能准确的提供你所掌握的银行账户信息。但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你得能先进入「诉前财产保全」这个阶段。

所以这事看我感觉不像是客服说的「配合大客户」那样的搓火,但也不知道是否确实进入了「诉前财产保全」这个阶段,且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了用户的财产信息。

看看中信银行怎么回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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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这也太儿戏了吧,随便就把客户的流水给了第三方?

而且池子去问的时候,中信竟然毫不避讳,直接说是为了“大客户”?

what?

泄露流水是犯罪的,是刑事案件,是要蹲监狱的!

不得不说,中信这也太明目张胆了,一点都不加掩饰,被泄露人还是脱口秀明星,是公众人物。

那么是否可以反向推导,中信干这事不是一次两次了,连公众人物的流水都可以毫不避讳直接泄露,那我们普通人岂不是更危险?

简直不敢想象。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中信这么干是要承担风险的,这不就碰到了一个头铁的池子么?

也幸亏池子站出来了,否则我们还不知道中信竟然已经到了这种程度。把“大客户”当成爹,把普通客户当成猪一样宰,可太牛逼了。

溜了溜了,这辈子不敢再办理中信的业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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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子的声明最让人心疼的一句话是:“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还能带给大家纯粹的快乐。”

池子的标签曾经是“暴躁95后”,学传媒久了,我对于这种出现在综艺节目上的标签一直抱有怀疑,冷眼看他在节目里怼天怼地,我曾经理所当然地觉得这是人设。

但后来才确信他本人真的有一种不管不顾的劲。

他发表言论的时候考虑的并不是政治正确。

他曾经在《吐槽大会》上说:“对着雪姨的照片打飞机都算乱伦。”

这是妥妥的“不合时宜”,但我又不得不羞愧地觉得这个段子真的好好笑。

他没有大学学历,曾经来传媒大学参加艺考,但“面试都他妈没过”。

他后来在我大四的时候来传媒大学办脱口秀,我翘课去看的,就是为了听他“骂人”。

他果然半开玩笑但也有着“愤愤不平”地说了艺考不过的这件事。

“今天听说当时面试我的两位老师也在场,呵呵,你们也有今天!”

当着全校师生的面,他又开了一个“不合时宜”的玩笑。

池子是敢于在流量经济的顶峰时单怼吴亦凡的人,这种送死的行为依然是“不合时宜”。

池子的“不合时宜”背后是理想主义,是一种纯粹的热爱。

但这个世界中留给纯粹热爱的空间早已是几稀,尤其是在热钱涌入的娱乐圈。

和老东家闹翻对簿公堂是任何一个需要流量的明星最忌讳的事情,因为在这个时代,无论是哪个明星都不仅仅因为其人本身而火到今天。

更多的是因为他在大众传播中所处的位置,而这个位置的背后是公司机构的资源。

池子在拆的,是那个曾经成就他的基础。

而当他开始与这样的庞然大物对立时,这种力量的对比会异常悬殊,比如新浪微博上面已经没有了此事的微博热搜,只有笑果公司的回应。

但幸好池子就是要这样的“不合时宜”。

“如果你动了我最看重的那个东西,我就跟你们鱼死网破。”

他让我在这片“当局者明知是戏,却硬着头皮演下去”的娱乐圈里看到了一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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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看到了一点,如果我未来很有钱,我会把钱存在中信银行,因为大客户有特权。

如果我未来过的很悲催,没钱,我还是把钱存在四大国有银行,因为他们应该可以挡住特权,毕竟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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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觉醒来,果然中信还是采取了弃卒保帅的措施。把锅丢给了员工和支行行长。并且还不是开除,只是撤职。

但这真的只是个例吗?

这究竟只是人的问题,还是制度的问题?

*答案这么多小伙伴认可,就和大家再聊聊银行大客户这事,逻辑也挺清晰的。

对于国内绝大部分银行来说,客户存款就是天。只要你是能拉来大笔存款的员工,哪怕天天翘班,都不会有人说你。我毕业的时候迫于家里压力去收割了一圈银行的非技术岗offer,后来找几个朋友一打听,坚定主意不去。

先说说柜员。大部分银行规定,新入职员工必须先去基层坐一年柜台。银行对柜员的压迫到了什么程度呢?出了问题盈亏自负,日常八九点下班一周休一天,上厕所要先申请,而且每天有次数限制。和高强度工作压力对应的是严重不对等的薪酬。18年的时候,某国有四大行之一在重庆主城下的分行,给柜员的月薪是2000+。

客户经理压力更大。我一个朋友分配到了重庆市下某县某乡的支行做客户经理,中年人都出门打工了,留在乡里的只有老弱。日均存款要求70万,做不到就继续调往更偏远的地区(他已经被下放过一次了。)大家可以想想,对于一个今年刚摘帽的国家级贫困县里的一个乡来说,日均70万是什么概念。所以他上岗之后,真的是一家一家村民走访,把留在家里的农村大爷大妈都当亲爹亲妈伺候,就为了能达到业绩。这种情况对人的精神压力和身体压力,都可以叫迫害了。

而笑果文化这种客户,对于地方支行来说,肯定算大客户了。他要是走了,支行行长肯定会担责任的。对于这些大客户而言,有暗箱操作的部分特权,我一点都不奇怪。毕竟是银行的衣食父母

但还是那句话,存在不代表合理。

对于银行来说,这是根植在基因里的病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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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和大家说说银行流水的问题。

个人的银行流水信息高度保密,唯一能拿到个人银行流水数据的,有且只能有执法机关。而且执法机关要拿到个人的银行流水数据,一般也是要在已经立案的条件下,经过层层审批手续的。

为什么流程要这么严格透明呢?因为出了问题,人家是有权告你的。这时候沿着这条审批线一扒拉,责任牵连一清二楚。

有时候非核心区域(如区县,不发达省市)的执法机关或部门因为技术或人手限制,处理不过来海量数据(涉及人员,账户数巨大,交易时间跨度大,常规调取数据量一般以百万为基本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数据处理。但是对第三方公司的资质审核和人员审核也非常严格,会有专门的涉密资质评级。之前似乎还有这类公司不能上市的潜规则。

第三方公司工作人员在接洽不同项目也都要签署严格的保密协议。签署协议后,任何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任何非项目组人员,领导或亲朋好友询问也必须守口如瓶。

违反了“三个任何“,就和罪犯们一起蹲进去。

池子这事,按目前的情况,没有立案,没有执法机关涉入,甚至一纸调查令都没有。

所以现在中信银行想要用一个“大客户需要“的理由就搪塞过去,肯定是过不去的。他们可能习惯了一直以来内部这么操作,觉得是个鸡毛蒜皮的小事。所以公关直接这么说了。

但是这种事情对于外界来说,是不可容忍的大事。

要这事轻松过去了,其他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甚至数据公司,以后都这么明目张胆地胡来,行业直接倒闭算了。

换个思路讲,通过这次的中信流水门,把这些沉在水底的腌臜事抖出来了,一定程度上能促进行业内部改革自查和外部监管,某种意义上也是好事。

*其他的内容是真不敢说,不知道哪句话可能就违反保密协议了,只能说这些最基本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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