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怎么评价网友「林夕的娃娃间」让真人穿黑胶衣当「娃娃」的行为?这是一种怎样的心理?是否涉嫌违反法律?

回答
关于网友“林夕的娃娃间”让真人扮演“娃娃”穿黑胶衣的行为,这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且值得探讨的现象,其中涉及到多方面的解读,包括个人表达、审美偏好、心理需求,以及潜在的法律和道德边界。

行为解读与心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将真人打扮成“娃娃”并穿着黑胶衣,这是一种角色扮演(Roleplaying)的极端形式。这种行为可能源于多种心理动机:

对特定审美的追求与表达: 黑胶衣因其光泽感、紧身性和对身体线条的强调,常常与一种性感、神秘、甚至带有非主流的 fetish(性癖)美学联系在一起。扮演“娃娃”更是将这种美学推向了一个极致,通过服装、妆容、姿态,甚至是静止的姿势,来营造一种非人化、物件化的视觉效果。这可能是一种对特定“玩偶”形象的崇拜,或者是一种对自身身体形象的重新塑造和展现。
逃离现实与进入想象世界: “娃娃”通常被视为纯真、无害、甚至被动的存在。扮演“娃娃”可能是一种逃避现实压力的方式,通过进入一个虚构的角色,获得一种掌控感或者短暂的解脱。黑胶衣这种强烈的视觉符号,也可能进一步强化了这种“隔绝感”,将扮演者与现实世界暂时区分开来。
寻求关注与社群认同: 在网络时代,许多人通过展示独特的行为和风格来获得关注和认同。“林夕的娃娃间”可能是在特定网络社群中,寻求与有相似爱好或理解的人的连接。这种行为的独特性和争议性本身就容易吸引眼球,从而带来流量和讨论。
对身体的探索与控制: 穿上黑胶衣,尤其是那种全身包裹式的,会极大地限制身体的自由度,迫使扮演者用一种被动、受控的姿态来呈现。这可能是一种对身体的极端探索,通过限制来感受“非日常”的存在状态,或者是在一种被动的角色中体验一种特殊的控制感。这种行为有时也与BDSM(绑缚、支配、臣服、施虐、受虐)文化中的某些元素有所关联,但需要区分的是,并非所有黑胶衣爱好者或“娃娃”扮演者都涉及BDSM。
对“非人”或“物化”的探索(可能带有一丝反思): 在某种程度上,扮演“娃娃”可以被看作是对“物化”概念的一种直接呈现,但从扮演者的角度来看,这可能并非是被动接受物化,而是一种主动选择的“拟物”,一种对“人”与“物”界限的模糊化处理。这种行为也可能包含着对传统审美、社会期待的反思,或者仅仅是一种挑战常规的艺术表达。

法律合规性分析:

关于是否涉嫌违法,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来考量:

内容审查与平台规定:
是否涉及色情? 这是最关键的问题。如果“林夕的娃娃间”发布的视频或图片,内容本身露骨、暗示性极强、或者有明显的情色表演,那么很可能违反国家关于禁止制作、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的法律规定。例如,如果视频中有性器官的暴露、性行为的描绘,或者是以挑逗、性暗示为主的表演,就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是否包含暴力、虐待等内容? 如果行为中涉及对人的虐待、侮辱、非人化对待,即使是出于表演目的,如果触及了公共道德底线或相关法律,也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例如,如果视频展示了不人道的对待,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平台审核机制: 不同的网络平台有自己的内容审核规则。即使某些行为在法律上属于灰色地带,平台也可能因为违反其社区规定而对其进行下架、封禁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百六十六条): 如果其传播的内容被认定为淫秽物品,并且达到传播的“数量”或“情节严重”的标准,则可能构成此罪。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三百条): 如果这种行为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与非法活动相结合,则可能触及其他法律条文。但从目前信息来看,直接指向此罪的可能性较低。
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 如果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比如在公共场合进行具有强烈冒犯性的表演,引起公众强烈不满和恐慌,虽然在家中进行表演的“公共性”较低,但如果内容被大规模传播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理论上存在被审查的可能。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见,且界定非常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散布淫秽信息(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制作、传播、出版、复制、贩卖、出租、传播淫秽物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第二十条): 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进行,且有暴露行为,则可能触犯此条。

总结来说,判断“林夕的娃娃间”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核心在于其发布内容的“性质”和“程度”。

如果其内容主要是以服装、造型、姿态展示一种非日常的、带有 fetish 美学的艺术化表达,且不涉及露骨的性行为或传播淫秽物品,那么在法律上可能不构成犯罪,属于个人自由表达的范畴。
然而,一旦其内容超越了个人表达的界限,包含直接的性暗示、性行为描绘,或被认定为淫秽物品的传播,则极有可能触犯《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规定,面临法律的制裁。

风险提示:

即使在法律灰色地带,这类行为也可能带来风险。网络内容的传播速度极快,一旦被误读、放大,或者触及了公众普遍的道德底线,就可能引发巨大的舆论风波,导致个人声誉受损,甚至被平台封禁。

重要区分:

最后,强调一点,爱好黑胶衣、喜欢角色扮演,甚至对其有性癖好,这些本身都是个人自由,只要不违法,就应予以尊重。但将这种爱好公之于众,并以一种可能引起争议的方式呈现时,就需要审慎考虑其界限,尤其是在法律和道德层面。

总而言之,“林夕的娃娃间”的行为是一种复杂的个人表达,背后可能有多重心理动机。其是否涉嫌违法,则完全取决于其具体发布内容的法律定性。这既是一个关于个人自由与社会规范的讨论,也是一个关于网络内容边界的现实问题。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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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排除所谓特定的癖好,如果没有明显教唆他人自伤,或者是教唆他人自杀,就很难从法律上去认定这样「操纵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在上一例PUA处罚案时可以看到。但,「为什么不能多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呢?」

从博主的资料来看,不能否认,有同互联网色情挂钩的嫌疑,或者说可能他选择自我曝光也正是扩大自己的影响力。那么,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这些内容会否属于淫秽色情呢?

第二条 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 足以诱发犯罪的;

  (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从刑法对淫秽物品和对出版物相关的标准来看,这样的图文影像可以被认定为淫秽色情性质。

因此从博文的描述来看,如果真的存在一个团伙,以制造、传播、贩卖为目的,那么无论是开一个群聊扩散,还是通过网站传播,甚至是所谓境外的,只要有充足证据证明,那无疑不同程度的触犯了刑法有关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相关规定,是要被惩处的: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1]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下面开车啦!!

至于我们现在经常看到的现象,经常包括偷拍不上传、偷拍上传、自拍不传不卖、自拍上传、偷拍卖钱这几种。而严格来说也只有自拍不上传不贩卖是没有法益侵害性的,乃至于自己上传到云盘、微博私密都有风险。

这一点确实要注意,并不是你觉得私密,觉得内存不够随便传一传,就找不到你了。

那么我们还可以观察到这么一个现象,现实中卖百度云盘等资源的比自己“演出”反而更容易被抓,就是因为「人不好找」。正是因为卖资源大多能被迅速找到,制作者其大多不露脸,又在境外网站活动,证据收集或是定位到个人都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不过最近一两年扫黄打非力度加大,从鼓励受害女性主动报案等等方面促进了几个大案的侦破

而针对本事件中出现的性癖好来说,根据相关精神病诊断标准,例如DSM/CCMD都将之界定为「性变态」行为,但法律不理琐碎之事,如果只是自己单纯的做这些并不会侵犯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和他人的权益。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样公然宣扬传播诸如此类的淫秽信息,并且事实上诱导了青少年,那么在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这本身就已经触犯了互联网管理的秩序,就跟微信群不能乱聊天一样,都是有违法律的,同样也需要面对法律潜在的制裁。


最后,提醒大家,扫黄打非是一项持之以恒的工作(和它很像的四字词语是扫黑除恶),虽然能上汤很热xxxxhub等网站,看起来就跟香港电影一方面是「开船到公海上赌博」,但同时,人民公安确实真实存在的。

特殊的癖好,只要不真正侵害社会利益并不一定被认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聚众淫乱:?????),因为性自主权并不是被剥夺的权利,但倘若选择公之于众就得视情况,真正来面对法律可能的制裁了。

谢谢 @王瑞恩 的邀请哈哈,重口味答主重出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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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问到了法律上的定性,和 @Three诗睿 简单讨论了下,有几点值得展开:

1、有人认为,这种行为是在服务于特定人群的特殊性癖好,这就需要考虑此类图片是否属于「色情制品」。对此,知乎上有相关讨论:

按照《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且「挑动人们的性欲......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属于色情制品。按照问题描述,题目涉及的图片可能归为此类。

2、如果构成「色情制品」,法律后果是什么?

如果问题描述中的情况基本属实,那么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至于提到可能利用未成年人作为「模特」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应当从重处罚:

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有爆料称,该微博账号背后的组织在境外发布过一些大尺度图片,那么,有没有可能因为「本网站服务器在美国,受到美国法律的保护」而免除责任呢?

不一定,美国第一修正案并不保护儿童色情制品。

根据美国有关打击儿童色情的立法 Prosecutorial Remedies and Other Tools to end the Exploitation of Children Today Act (简称 PROTECT),描绘儿童参与性虐待行为,且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者科学价值的「任何可视化描述」都属于儿童色情制品,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制作和持有均构成犯罪。

网络,使得儿童色情背后的利益链条可能超越国境,但世界各国正在联合起来,让自己的服务器不再成为儿童色情的挡箭牌。希望此事得到关注,让事实得到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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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感觉:这像一起精心策划的胶衣宣传广告,或者拉群卖片广告。

这类文案满眼都是容易抓人眼球的宣传点,

而且更重要的是所有信息只出自发布者一方:满眼的博主自己描述、自己认为、自己承认。




按证据法来说,这种就是赤裸裸的孤证。

我们所有能获得的信息都是由一方在掌握、放控————这和广告还有什么区别?


满文都在突出一个重点:胶衣、胶衣、胶衣。

淘宝一搜,这个价格,我猜利润不低。

以下图片为我随意截图与本事件无关。)



再对比一下曾经喧嚣网络的:上海性感女夜半市中心骑马。

操作手法有没有点相似呢??



ps:既然对方团队敢这样屡次在网络传播,似乎算准了,这块属于法律盲区,假如:1,对方同意穿胶衣拍摄;2,只为获取流量找不到牟利证据。

还真无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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