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中国人普遍“蔑视”程序正义?

回答


关于“中国人普遍‘蔑视’程序正义”的说法,这一观点本身存在一定的偏见性和不准确性。需要从历史、文化、制度和社会现实等多方面进行客观分析,并澄清对程序正义概念的理解。



一、什么是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 是指法律和权力运行过程中遵循正当的规则和程序,确保决策或裁决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和合理性。其核心是“通过正确的方式实现公正”,而非仅仅关注结果是否符合个人预期。例如,在司法审判中,即使最终判决可能不完全符合某人的利益,但如果整个审理过程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则被视为实现了程序正义。



二、为什么会出现“蔑视程序正义”的误解?
这一说法的产生可能源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1. 对“结果导向”与“程序正义”的混淆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观念深入人心。但部分人将这一原则简单理解为“只要最终结果合理,过程可以灵活处理”,导致对程序的重视不足。
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公众可能更关注案件是否得到公正判决(如冤案平反),而非审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 现实中的制度缺陷与执行偏差
在某些地区或领域,确实存在“重结果轻程序”的现象。例如:
权力干预:部分案件可能因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等导致程序被绕过。
司法腐败:个别案例中,程序正义被利益集团利用,反而成为权力寻租的工具(如“走后门”代替正当程序)。
这些现象容易引发公众对程序正义的信任危机。

3. 媒体与舆论的影响
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可能更关注结果(如“冤案平反”)而非过程细节。例如:
大量新闻聚焦于“被冤枉的人最终得到清白”,而较少解释司法程序如何保障其权利。
这种叙事可能导致公众对“程序正义”的价值产生误解。

4. 法治教育的不足
在部分群体中,对程序正义的认知存在误区。例如:
认为“只要结果好,过程无所谓”;
将程序视为“官僚主义”的代名词,而非保障公平的关键。
这种观念在缺乏系统法律教育的情况下更容易传播。

5. 历史与文化传统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中确实存在一种“重结果、轻形式”的倾向。例如:
古代的“明君”往往以“公正判决”为最高标准,而非严格遵循律法程序。
现代社会中,“人情世故”与“关系网络”可能被部分人视为比程序更有效的“实用主义”手段。



三、中国在程序正义方面的进展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近年来在推进程序正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不能简单用“蔑视”来概括:

1. 法律体系的完善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明确要求司法机关遵循法定程序(如证据规则、辩护权保障)。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强调庭审实质化,减少“先定后审”现象。

2. 司法公开与透明度提升
法院判决书上网、庭审直播等措施增强了司法过程的公开性。
“阳光司法”成为重要理念,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推动的“裁判文书公开网”。

3. 对程序正义的理论重视
学界和实务界逐渐认识到,“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无法实现”。例如:
陈瑞华教授等学者强调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
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辩护权保障等制度逐步完善。

4. 公众法治意识的提升
随着普法教育(如“法律六进”活动)和新媒体传播,越来越多公众开始关注程序正义。例如:
“正当防卫”案件中,公众对司法程序的关注度显著提高。
对“冤案平反”的讨论往往伴随对“程序瑕疵”的追问。



四、为何部分人仍存在误解?
1. 对“程序正义”的误读
部分人将程序正义视为“形式主义”或“官僚主义”,认为其与实际问题无关。例如:
认为“程序复杂会耽误办案效率”;
将“遵守程序”等同于“墨守成规”。

2. 对“结果公正”的执念
在某些案件中,公众可能因对实体正义的强烈诉求而忽视程序问题。例如:
对“冤案平反”充满期待,但未深入追问原审程序是否合法。

3. 制度执行中的矛盾
尽管有法律条文,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司法地方化等问题,导致公众对程序正义的信念动摇。



五、如何正确认识程序正义?
1.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
没有正当程序,即使结果看似公正,也可能因过程不透明而引发争议。例如:
历史上的“海瑞罢官”案例中,尽管最终判决可能符合民意,但若缺乏合法程序,则可能被视为“人治”。

2. 程序正义的局限性
程序正义并非万能,它需要与实体正义、司法独立等结合。例如:
法律本身可能存在缺陷(如旧法中的不公),此时需通过修法而非单纯追求程序。

3. 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提升程序正义的意识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包括:
媒体更客观地报道案件过程;
教育系统加强法治教育;
公众理性看待“结果”与“程序”的关系。



六、结语
将中国人“普遍蔑视程序正义”的说法过于片面。中国社会对程序正义的认知正在逐步深化,但现实中仍存在误解和挑战。关键在于:
澄清概念:区分“重结果”与“轻程序”的误区;
完善制度:通过司法改革保障程序正当性;
提升意识:通过教育让公众理解程序正义的价值。

程序正义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确保社会公平、防止权力滥用的核心机制。它既需要制度保障,也需要公众理性认知的支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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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程序正义”被神圣化了,被赋予了它不应该承受的压力。

首先剥开各种理论的外衣,直接看“程序正义”的实质。

人是会本能的追逐正义的,但是这个正义更多的是个人所“持有的正义”。因此正义从一开始就不可能有一个单一的标准。

但是人类社会不能无序,因此人们将一些容易在大多数人中达成共识的原则确认为社会秩序。其中“实质正义”是一个在长时间内被认可的价值,它的历史远远长于“法治”的历史。

但是实质正义自身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事物本质过于个性化导致探寻实质正义的复杂性太高,又比如不同的价值观所接受的实质正义之间会存在差异等。这些问题是一直存在的,各文明都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了处理,而法治给出的解决方法就是“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并非法治所独有,但是被法治发扬光大。举个例子,一些地方在处理难以辨明是非的事件时,采用宗教仪式,依靠“神的旨意”来确定对错,从本质上说,这也是“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的实质是赋予一套程序以权威性,任何符合程序所产生的结果享有这种权威。权威的来源是多样的,前面提到的例子是宗教,而法治的“程序正义”权威则是源于国家主权。

主权是现代国家的基础要素之一,法治则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维护秩序的工具。因此,由法治产生的“程序正义”被用于代替实质正义作为事实评判标准。

这里的代替是指功利性的使用,并不意味着可以真正意义的代替。

问题在于,随着现代国家的发展,法治被神圣化了,很多人忘记了法治只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方法之一。也许是目前最好用的方法,但不是唯一的。随着法治的神圣化,法治下的“程序正义”也神圣化了。现在很多时候程序正义不仅仅在操作层面和功能层面代替了实质正义,而是直接彻底地替代了实质正义。这时候,程序正义的问题就被摊开到桌面上,并被放大检视了。

具体到中国,中国的法治历史时间不长,尤其是以欧美法治为基础的现代法治并没有在中国完成彻底地神圣化过程,因此中国人对程序正义并没有太大的敬畏感。但是现代法治(以及法学方面学者)直接将依托于现代法治神圣化基础上的程序正义直接搬到中国来,被神圣化的程序正义承担的压力需要神圣的法治来化解,然而在中国,法治并没有被上升到这个等级。于是矛盾就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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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太多的人,将程序正义神话了

人民需要的是,结果正义

为了结果正义,社会制定了法律,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结果正义

法律的执行,需要一定的方式方法

为了达到更好的执行法律,最大限度的保证结果正义

就需要程序是正义的,这样才不至于冤枉好人

可以说,结果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

程序正义是达到结果正义的一种手段,是到目前为止最好的,最能被绝大多数人接受的手段。

但是,目的永远是比手段更重要的。

现在很多人,只想着程序正义,不论结果

这样的程序正义就毫无意义,只能让把程序玩的最溜的法律从业者多赚点钱。

为什么中国人普遍蔑视程序正义?

因为我们还没有被庞大的法律利益集团捆住手脚

中国人以朴素的价值观判断,认为结果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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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知道过去发生和现在发生的事情。

有些案子,你光看公安给的调查材料,是感觉不到有什么不对的,这种还算好了。但有些案子,哪怕单单看单方表述,都会让你觉得无与伦比的扯淡。

以前本科上法律诊所课,我们看的很多就是这种发生在00年左右,单看检察院出的公诉书,都满腔无语愤懑的。

最简单的,很多案子它定罪依据居然只有被告人口供!而且根据几次变化的口供去找受害人尸体&犯罪凶器都一无所获!

甚至连被告人口供都没有,唯一罪证只有一个测谎结果,被告人自己身上被打出来的伤倒是清晰可见。

荒谬不?荒谬,但法院也就是仁慈的“枪口抬高一寸”,判了个死缓,然后十几年二十年慢慢申诉去吧。

能上新闻的,是十个里才有一个的幸运儿。

类似案例看多了你就知道,为什么要强调程序正义,为什么会说刑法刑诉法这些,不仅是惩治犯罪者的法律,也是保护我们不受国家侵害的东西(本来想用挡箭牌,想了想我们外交部发言人的话,改成了东西)。

当然法治肯定是在不断进步的,现在至少不会像二十年前那样,某些时候就差把“颠倒黑白”写在脸上了。

但这些进步中,有这群只会臆想“青天大老爷”,鄙视西方白左,骄傲命案必破的人一分功劳么?

拿着各方努力下越发清朗的结果,去反过来嘲讽推动进展的一分子,逼逼叨叨逼逼叨着“不能矫枉过正”——靠了,这才哪到哪啊?

什么时候有罪率不是接近百分百,什么时候搜查至少都记得要带搜查证,什么时候不把一切刑诉法里以例外出现的期限要求当普遍...再来谈过正不过正的问题好不好?

有些人最喜欢纠缠的就是:到底是程序正义更重要还是实体正义更重要(插一句,我们官方说法是两者并重没有孰轻孰重的问题),然而我国司法实践里,我就没看过一起他们幻想的“证据都齐都保真,就是取证手段有点点瑕疵,于是被迫放掉了被告人”的案例。

非要开上帝视角,创造一个“我就知道ta是凶手”的情境,那还讨论个屁啊,哪怕某些人最爱谈的,“西方白左程序正义“污点辛普森,也没被实锤就一定是凶手了。

顺带一说,你总结总结二十年前的司法实践,你就知道为什么十年前法学教授们都喜欢谈废死了。

某个持此主张的教授,自己就是进去过和犯人们谈过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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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度排序第一的回答以及各种高赞回答恰恰不是正能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平等排在公正之前,可见公正应当是一种程序正义。

按这些回答的虾仁猪心,完全也可以说底层、穷人有了程序正义保障,不会被人没事找事,甚至成了各种替罪羊,有事也不会被不当回事或者对人不对事。

祝愿这些人有事不要找法律,法律本身就是程序正义,可以去跪求包青天维护正义,利维坦会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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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请看:

康德会怎样来回答「电车难题」?

西安一小学女孩被怀疑拿老师钱,不愿学校通知家长,从 20 楼跳下身亡,对学校和家庭教育有哪些启示?

义务劳动与诺齐克的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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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律分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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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果案在程序上是正义的。

一审死刑二审死缓,然后改判20年,表现良好+专利减刑。

每一步都走在程序正义上。

百香果女孩事件和灭门女婿全家事件,铁证如山的情况下,以“投案自首”“凶手女儿出谅解书”来从轻改判死缓,也是程序正义的。


片面追求结果正义是抽奖,运气不好抽个呼格案出来,后果严重。

片面追求程序正义是打氪金手游,不用担心运气,反正你打不过氪金大佬。


更新:

如果程序正义出了错,那证明你还不够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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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们的传统文化是守正出奇吧,你看流行的话本故事里面,什么施公案、包公案,尝尝出现一些鬼魂托梦、精怪帮忙的情节,总之也是处理结果大快人心的,一些直觉判断层面的东西,即使没有确切的证据也一样推进了。正因为如此,大众觉得青天大老爷开明、智慧又颇具人性,体恤民生。

程序正义是什么呢?是循着固有的规则去做事,不管这规则蠢不蠢,如果真要彻底贯彻的话,就等于体制化了,不可能有任何发展,这跟我国一贯的开放的价值观念是违背的,我们一直认为人与天是共通的,且是发展变化的,因地制宜,因时利导,从客观实际出发什么的,其实早就镌刻在中国人的灵魂里,突然不让搞这些了,必须循规蹈矩地去做,而且,那些“程序”还都特别复杂、曲折,且是某些人制定出来的,群众肯定不乐意——大家都是人,我凭什么要按你的道道走呢?明明很直白的事情,搞那么多弯弯绕干什么呢?何况,所谓程序正义也的确只会保护那些掌握规则和了解规则的人,对于普通人,反而是一种障碍,你要搞明白程序已经很艰难了,怎么可能一下就娴熟地利用它维护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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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普遍的误解和不讲逻辑。

目前的第二高票答案拿孙小果案试图证明程序正义会放纵坏人,天爷爷啊,孙案各种违规操作,19名涉孙案公职人员被判刑,你们管这叫程序正义?这明明是程序不正义好吧?!

你们是不是对什么叫“每一步都走在程序正义上”有什么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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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说。

一般认为对程序正义的不同态度主要源于不同国度和族群的文化差异,譬如题主提到的,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中比较注重程序,民众自然对程序正义的期待和要求比较高,而国内因为历史传统原因,“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影响比较深远。

然而问题在于,“重实体,轻程序”批判至少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通过公开网络能检索到最早提到“重实体,轻程序”的文章是发表于1987年《法律学习与研究》上的《重视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执行》,这甚至早于很多知友的出生时间。

从1987年到今天,三十多年间中国经济、文化、司法都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人普遍“蔑视”程序正义的判断在当下未必仍然成立


浙江工商大学苏新建教授曾于2013年以民众对程序正义的感知与评判为题,采用街头拦截形式随机选取调查对象,通过问卷调查在浙江、四川和江西三省随机抽取十个城市进行调研,该调研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27份,其中152份问卷调查对象与司法机关有过直接接触。

针对该152份问卷,以“是否信任司法机关”为因变量,以各程序及实体因素为自变量建立有序结果变量回归,整理“各因素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如下表:

对比调查结果,与国人普遍“轻程序、重实体”的传统观念不同,“当事人对结果是否满意”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并不显著(P>0.05),这意味着实体结果对司法信任的影响比我们预想得要低

有趣的是,“司法人员有无尽力收集证据”、“是否给当事人机会陈述案情和表达观点”同样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并不显著,这意味着真正影响司法信任的既非“实体”也非“程序”

表格中,影响力最明显的是“司法人员是否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以及“司法人员是否有礼貌”两个伦理因素[1]作者推测这是因为这两个因素更易为当事人直接感受。


根据调查问卷的分析结果,我们可以勾勒出这样一幅画像:

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司法机关的评价早已脱离简单的“以结果论”;但与此同时,由于司法程序不够公开透明,人们无从观察或判断司法程序的执行情况,程序正义也远没有深入人心。

比起单薄的结果导向和虚无缥缈的司法程序,人们更倾向于通过亲身的观察和感受评价司法系统。真正影响司法信任的既非“程序正义”也非“实体正义”,“司法人员有无充分尊重当事人”、“司法人员是否有礼貌”——这些看似无关司法正义却能够在司法活动中被人们直接观测或感受到的因素型塑了国人的司法信任。


回到本题:

引用研究展示了国人正义观的另一种可能。

无论是否赞同研究的观点或结论,我们都应该意识到:

民众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得到尊重,一些人(包括本题下的部分知友)粗暴地将民众对正义的追求矮化为“以结果论”,这本身就是一种自以为是的傲慢。

法治观念的普及、司法信任的塑造依靠的不是说教或迎合,尊重每一个个体,将之视为平等、独立的交流对象,受众自然会通过他们实际的观测和感受建立对法治的印象。


以上。

参考

  1. ^ 苏新建:《程序正义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基于主观程序正义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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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为职工李洪元因指出华为造假骗取国家补贴,被华为依法辞退并依法操作入狱251天。

2. 251天后李洪元因无罪被释放,全国老百姓依法集资支付其国家赔偿金。此时华为依法高调声明:有本事可以告华为。

3. 不支持华为不是中国人。

所以“中国人”普遍蔑视“程序正义”。不论你怎么搞“程序正义”,我还是想干啥就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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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程序正义根本就是个屁话,西方矫情出来的破词儿。

我一看回答,嚯,还真有人嘚吧嘚“没有程序正义一切都没意义”,真开眼了。

哪有什么程序正义,我们要做的就是努力维护程序,然后达到一个正义的结果。

司法追求的是什么?司法追求的是程序是否“正义”么?司法追求的是结果的公平正义,你都做不到结果的公平正义,你那个所谓的程序何来“正义”可言?

让你去办事儿,事儿没办成你说路可平坦了,有个狗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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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中国人受过阶级教育,不管学的好不好,多少朦胧知道一些,所以自然明白:程序是可以操纵至少影响的,而结果是大家都能看到的。


立法的是不是人?哪些人可以参与立法?是你一般人可以的吗?不管欧美议会还是中国人大,能进入的人,阶层比你高多少?他们和你的利益一定一样吗?如果没人代表你的意见怎么办?

司法阶段需要多少专业人员干?你请得起好律师吗?用法援律师能跟对方比拼吗?你有办法自己取证吗?不管是法官还是陪审团,你能打动他们吗?

执法阶段面对的基层人员更多了,你能从法警到狱警都安排到位吗?表现怎么样这种事,说谁好谁坏还能理由不充分吗?


所以程序重要不?重要;但能迷信不?不能。因为每一步程序都是人做的,而这每一步又具备极其重要的专业知识和海量的信息资源,以普通人的能耐,压根挑不出程序的刺在哪里,你质疑的程序会被对方轻易反驳掉。但只有结果,正义与否是在乎人心的,一个社会,众多普通人不需要足够的知识和信息,只要有良知,至少对于结果足够不正义的东西,就会反抗,至少能反向施压。这才是中国人更在乎结果正义的原因。


当然,外国人也不是都傻。老美如果真就迷信程序正义了,何必议会里每个法案背后都得有那么多高层势力角力?为什么为大法官塞哪边的人争得脸都不要?为什么有钱人都打官司时候都要好律师甚至自己花大钱取证?

对,都是一样的程序,但是我可以比你更会玩程序啊。

至于美国老百姓不知道咋想的,不过反正面向大众的超级英雄爽片,可从来不是什么维护程序的,都是玩天降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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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结果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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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并没有 “普遍” 蔑视程序正义。

相比那些形式上极为追求所谓程序正义的国家,我国人民主要有两个特色的呈现:

1,当司法对抗双方,是平等的个体时(如两个公民自然人),在文化上,要相对更倾向明显的被侵害者。或者说,在文化上,更倾向于为了降低第一类统计错误,而一定程度容忍第二类统计错误(或者相反,取决于H0是什么)。而这多少也体现了,我国人民,对我国公权力代表法律公平正义,相对更有信心。

(举个例子:辛普森若是在我国,几乎必死)

2,当司法的对抗双方,是明显力量不平等的个体时,如个体vs官员/公权力,或个体vs资本,或小资本vs大资本时,相对更倾向弱者。

在这两种情况下,我国民众确实更有可能表现为,一定程度无所谓程序正义,而去追求结果正义的实现。

但在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的其他情形,我国民众并未明显表现出对程序正义的蔑视。

而通常来说,对程序正义极为在意的社会共同体,如此设定的根本目标,也不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众的利益不受侵犯,而是为了保护资产阶级专政的 — 资本可以依靠程序正义,更好地利用自己拥有的司法资源的巨大优势,以及立法的必然滞后性。而附加在这种资产阶级专政和自由化上的利益群体,即讼棍群体 — 对,就是讼棍。我国的律师,都不该是讼棍,而应该是人民律师。

当然,这种通常意义上更加文化向善的对程序正义的蔑视,也要有节制才是。典型如,社会舆论,理应成为司法过程的重要参考。但社会舆论本身,并不必然成比例代表民意,更不必然代表真实和正义。随着社会舆论环境的愈发复杂,舆论更是容易被带节奏,甚至是基于造谣来左右舆论方向。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做法是,在肯定并保障社会舆论在司法过程中的重要性的同时,重点打击那些明显的谣言制造者。最终的目的也是,让社会舆论,更能起到一个有最普遍代表性的 “大陪审团” 的效果,而不是少数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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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程序正义往往是迟到的。

而很多人担心的和需要的,不仅仅是正义的“判决”(讨一个说法),而是能及时获得正义的“结果”(讨来的说法保证的权益),等“平反”的正义,对于普通人来说,不是那么容易。

而且维持程序正义的成本,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太高(也就是维权成本太高),导致很多时候“程序正义”有客观事实上的“偏向”(更倾向于不在乎维权成本,更耗得起的群体)。

如果程序正义的成本很低的话,或者有明确的成本走低的倾向,那么大多数人还是会倾向于合理合法解决问题的,因为这样至少可以降低“程序正义”被滥用和私有化的可能性,更公平一些地保障“结果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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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中国传统文化里面,没有程序正义的概念。

传统文化里面:

忠:定义了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孝:定义了长辈晚辈的关系;

悌:定了同辈亲戚的关系;

义:定义了朋友之间的关系;

信:定义了自己和外在表达的关系;

廉:定义了和财富的关系;

耻:定义自己和信念的关系;

礼:定义了上述的秩序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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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和中国人普遍且根深蒂固的利维坦崇拜有关。在典型中国人的认知中,利维坦可以绕过正当程序直接带来结果正义,程序正义反而是给利维坦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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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本身就是个伪概念 程序只存在是否违反规范的问题,不存在什么正义不正义的问题。

把法律程序用正义与否衡量,实际上就是把法律程序上升到了绝对客观存在于人类社会的高度。

但法律程序是人来设计和执行的。把法律程序所谓正义化 ,也就等于把设计和执行法律的人绝对客观正义化

但很明显设计和执行法律程序的人不可能绝对客观的。

这样所谓的法律程序正义,也就是成了极少数设计和执行法律的人的正义。

不少答案谈孙小果案,说是不是程序正义的问题。孙小果提前出狱,是程序违规的结果,自然不是所谓程序正义的结果。 但恰恰是因为我们现在还追求结果正义,孙小果才只能靠程序违规提前出来,并且最后被结果正义。如果我们也追求程序正义,那么孙小果提前出狱就不会有什么程序违规的问题甚至他根本不会进去,也不会再有对他的结果正义了。

@钜鸿 你要真尊崇所谓的程序正义,那么只要法官没有违规裁量,就不存在所谓的滥用裁量权罔顾刑法理论的问题,这就是程序正义的结果。你要无条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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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程序成为既定流程的时候,从长期来看,没有任何其他机制干扰的情况下,其会为了稳固自身合法性(程序正义)而逐渐侵占对「正义」需求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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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本身就是个伪概念,是洋老爷们欺骗洋草民的。程序最好是个中性的东西,而要正义就要有价值判断。

西方士大夫常玩这种花样,比如说把民主这种制度,搞成一种价值,还是先验的价值。

如果说健康的法制是一条河,那么它应该有两条堤岸,一边是符合当下社会普遍价值判断的正义取向,另一边是和这个取向保持一段距离,但是不背离的严格程序仪轨。

如果二者不相区分,那么河水就要断流,如果二者互相背离,那么河水就要满溢干枯。

现在老美那里士绅的片子递到法庭上,可以堂而皇之作为量刑依据采信,讼师可翻云覆雨,包税胥吏等威服闻于海外,哪有一点法治的样子?

我国司法实践中,则常常出现程序向目标妥协,社会压力推动案情进展。这也是司法尚且幼稚的表现。

我们现在是社会还在向上走,社会集体意识总体上比较正面,所以没闹出大乱子。

我们应该趁着发展机遇夯实我们的两条法制长堤。这样的话即便有一天我们暂时遇到低谷险滩,法制也会保护我们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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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否认程序的价值,但是也要警惕程序被滥用。如果你经历过一个完整的诉讼,可能会产生困惑,为啥一个诉讼程序耗时这么长?

举个例子,假如你是一个穷人,借给了富人一笔钱,现在富人耍赖不还,而你患有重病等着这笔钱救命,你去甲区法院起诉。好不容易立上案(为啥说好不容易,打过官司的都懂),你以为可以开庭了。

富人的律师提出了一个管辖权异议,说对不起,这个案子甲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移送隔壁区乙法院管辖。

你收到了法院送达的管辖异议申请,想不明白为啥两个法院都在同一个城市,为啥富人还提出管辖异议,这有意义?

这当然有意义,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有权提出管辖异议,而且法院一般必须处理。

但是好在似乎法院站在你这边,富人的管辖异议没有被法院支持。收到富人的管辖异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甲法院裁定驳回富人的管辖异议申请。你以为接下来法院可以马上开庭判决。

结果没想到的是富人对这个管辖异议裁定不服,上诉了。甲法院把案件移送到中级法院,花了一个月时间。

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又花了一个月时间。中级法院把卷宗退回甲法院,又花了一个月时间。

于是,4个月过去了,你的案件仅处理完了管辖程序问题,还没有进入实质审理。而你的病情越来越重。

好在不久,你接到了法院的传票,通知你于半个月后参加庭审。本来以为一次庭审可以结束,没想到富人的律师临时补充了一大堆证据,还提出要调查取证。

这样一来,这个庭一次开不完。还需要再开一次。好在法官比较公正,对富人的证据突袭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款5000元。富人表示无所谓,只要能拖时间,5000块钱就当捐款做慈善了。

第一次开庭后大概过了一个月,第二次庭审传票才姗姗来迟。这次庭审后不久,法院就宣判了,你大获全胜。

你很开心,病情似乎也好了几分。你以为富人会马上按照判决书换钱。但是噩耗马上传来,富人上诉了。上诉状只有二个字——不服。

一审法院向你送达上诉状后,开始移送上诉卷宗,经过送达、催费、移送等步骤,这中间又过去了一个月时间。

你的病情更重了。医生说如果不能马上治疗,可能有生命危险。于是你催促二审法院抓紧审理。

二审一看这个案子简单,没有开庭,直接书面审理,一个月后你拿到了终审判决。

此时,距离你去法院立案起诉,已经过去了8个月。实际上这已经算快了,按照法院的繁忙程度,这一套流程下来,没有个12个月以上休想。

你以为终审判决下来以后,富人会马上还钱。但是富人就是不还。法院也不管富人是否履行判决。

你去法院打听以后才知道,你必须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才管判决执行这事。

于是你又拖着病躯去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在法院立上案后,你感觉这波应该稳了。

但是过了两个月,法院给你打电话,告诉你,这个被执行人名下没钱、没车、没商品房,什么财产都没有。

你本能反应是不可能。你昨天还看到富人开宝马,玩嫩模,吃鲍翅。法院根据你提供的线索,查了一下,发现宝马是朋友借的,嫩模和鲍翅都是朋友请的。

他真的没钱。你孜孜不倦地要求法院再调查一番,法官对你很耐心,于是又查了一遍。最终法院终于查到,这个富人名下还有一套没有办理产证的拆迁房。

得,那就拍卖吧。你也很高兴,似乎终于看到曙光了。结果法院前脚带人上门评估,后脚就有个叫王富贵的人去法院提执行异议。

他拿出一份跟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告诉法院,这是我的房子,只不过因为是拆迁房,还没办法办理过户。合同签订的时间,正好在你跟富人打一审官司的时候。

根据法律,这种异议法院还必须要处理。经过处理,法院作出了一份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王富贵的执行异议。

你以为你的好日子终于要来了,没想到王富贵起诉了。这个诉讼叫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一立案,这个案子正式进入审理阶段。而且你神奇地发现,在这个案子里,你因为反对王富贵的主张,而成了被告。

惊喜不?本来是债权人,现在成了被告。你似乎想不通,但是法官告诉你,程序就是这样的,你就是被告。

你想了想,被告就被告吧,我跟你们干到底。由于长期没拿到钱,你的身体越来越差,已经连走路都困难了。

你好几次申请法院延期审理,让你有时间恢复身体。于是这个案子审理了半年。半年后,法院觉得王富贵没有道理,于是驳回了王富贵的诉讼请求。

你躺在病床上,听到这个消息大畅老怀,久病的身体都似乎康复了几分。

就在你以为房子要继续拍卖的时候,法院给你送达了王富贵上诉的材料。你想到又要审理一遍,拿钱遥遥无期,不禁眼前一黑。

等你醒过来的时候,发现自己已经在盒子里了。

而你的案子还没有移送到中院去。因为你嗝屁,你这个案子还必须中止审理,等候继承人参加诉讼。

你于是给你的继承人托梦,让他务必继续打下去,并且叮嘱说,王师北定富人日,家祭无忘告乃翁。

你的继承人听从了你的托梦,继续打下去。又过了三个月,这个执行异议之诉的终审判决下来了,你胜利了。

这次是大获全胜,所有的途径都走完了,从你打官司开始,到大获全胜,用时27个月。在接下来拍卖富人房子的过程中,虽然富人的律师又对评估报告等提出了异议,但都是小节,无损大局。

又经过了三个月,这个房子顺利拍卖成交,又经过半个月,钱顺利地打到了你的继承人的口袋。

在你的周年祭日,你的继承人,用法院退的款,多给你烧了几把纸钱,以告慰你的在天之灵。

你很欣慰,托梦给继承人,叮嘱他:要相信法律,相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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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很多时候路,程序是有成本的。而我们很穷,出不起那个成本。所以,我们走不起程序,并因此没有正义。

另外,很多时候,对程序的完善,实际上都是在增加它的使用成本;而增加成本的后果之一就是越来越多的人不配获得正义。法律以其神圣的平等和普适性,禁止穷人,也禁止富人,露宿街头、沿街乞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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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国内最初谈程序正义的人很多喜欢将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对立起来

要了程序正义就得放弃结果正义,那这程序正义的代价忒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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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下头好几个支持程序正义的大谈“海洋法系”的法盲是什么鬼?


我自己家里的民事案件,立案立了半年,一审又等了九个月,这一审开庭又过去两个多月了。

同样的双方当事人,同一家法院,本案被告当原告的时候,我家两审败诉,都特么执行终结了。人家从立案到一审判决才用了三个月。

程序?正义?

资本家的三个月=自由职业者的十八个月的程序正义吗?

哪正义了?这不正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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