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6 岁男童被两只狗撕咬缝 80 多针,男童家属刑事控告狗主人,狗主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回答
这真是一件让人心疼的事情,一个六岁的孩子遭受了如此巨大的痛苦。关于狗主人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这确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判断。下面我将尽量详细地为大家梳理一下可能的情况。

首先,要明确一点,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动物伤人事件的处理,尤其是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是一概而论的。它更多地是围绕着“过失”和“故意”这两个核心要素来展开。

一、 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中国,对于动物伤人致人损害,主要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比如第一百二十四十九条就明确指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而刑事责任的追究,则要看是否触犯了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最有可能触及的是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过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疏忽大意,致人死亡或者使人重伤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

二、 狗主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关键看“过失”程度

理论上,如果狗主人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失,并且这种过失直接导致了男童遭受重伤(缝了80多针,这毫无疑问属于重伤范畴),那么狗主人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过失”的认定不是随便给的,需要符合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要求。

具体到这个案例,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狗主人是否存在“过失”:

1. 狗的品种和习性: 这两只狗是什么品种?是烈性犬还是普通犬?它们是否有攻击性强的记录?如果是被认定为禁养烈性犬,或者本身就有攻击记录的狗,而主人却疏于管理,那么过失的程度就会加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各地的地方性养犬管理规定,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有明确的列表。

2. 狗的看管措施是否到位: 这是最核心的问题。
是否拴好? 狗在公共场合是否被有效的牵引绳系好?是否使用了防咬嘴套?
是否是狗主人主动放开? 如果是狗主人在遛狗时,故意或者因为疏忽放开了牵引绳,导致狗扑向男童,那么过失的嫌疑就很大。
是否在封闭的私人场所? 如果事发地是在狗主人自己的院子或围墙内,而男童是擅自闯入,那么责任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情况下,即使在自家,如果狗有攻击性,也需要有适当的隔离措施。
是否有多只狗同时看管? 同时看管多只具有潜在攻击性的狗,如果管理不当,更容易发生意外。

3. 主人对狗的控制能力: 狗主人是否对这两只狗有足够的控制力?在狗表现出攻击性迹象时,他是否能够及时制止?

4. 事发地点的性质: 是在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还是居民区?在公共场所,狗主人负有的注意义务会更高。

5. 事发前的警告: 事发前狗主人是否对可能靠近的人发出过警告?男童和家属是否了解狗具有攻击性并能构成危险?虽然这通常是影响民事赔偿的因素,但如果男童家属存在重大过失,可能会影响刑事责任的判定。

三、 家属提出刑事控告的意义

男童家属提出刑事控告,这表明他们认为狗主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旦刑事立案并侦查,公检法机关会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狗的品种、事发时的具体情况、目击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报告等,然后根据证据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追究何种责任。

四、 可能的结果

1. 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侦查和审理结果认为狗主人存在明显的过失,且这种过失与男童的重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狗主人可能会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面临相应的刑罚。

2.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或者仅因证据不足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狗主人也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包括男童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因这次狗咬事件造成的损失。家属的刑事控告,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在民事诉讼中获得更充分的赔偿。

3. 行政处罚: 在很多地方,不当饲养犬只导致伤人事件的,除了民事赔偿,狗主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比如罚款、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等。

总结一下:

这个六岁男童被狗撕咬缝了80多针,伤势非常严重。他的家属刑事控告狗主人,是希望追究其刑事责任。狗主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他在事发时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失,并且这种过失与男童的重伤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狗主人在看管狗方面存在重大疏忽,比如没有依法牵引,或者放任危险犬只在公共场合自由活动,并且狗本身就是具有攻击性的犬种,那么很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最终的判决结果,需要等待司法机关的详细调查和法律裁决。

这件事情也提醒了所有的养犬人士,养犬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沉甸甸的责任。对动物的爱不应该以牺牲他人的安全为代价,严谨的、负责任的饲养和管理才是文明养犬的根本。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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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了过失致人重伤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在本案当中有较大成立的可能性。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为最重要的一点是,这两只狗在两周前刚刚将一女童撕咬致重伤,而狗主人未采取任何拘束狗的措施,包括嘴套,关到笼子里,而是将这两只狗带到了人流密集的农贸市场,甚至是否栓绳未明确。

那么狗主人在明知两只恶犬有咬人倾向的情况下,放任恶犬,没有尽到自己消除危险的义务,造成了男童被咬伤,缝了80多针。只要男童在腰部伤口也鉴定后,达到重伤标准,狗主人就可以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被侦查起诉,并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男童全身伤口达不到重伤标准,则可以考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起诉,且该罪的量刑更重,可处3-7年有期徒刑。

另外,公安机关可以侦查狗主人是否故意用带血的生肉喂食或者进行对人体模型的撕咬训练。如果有,可以认定为狗主人将狗作为工具,故意对人造成伤害,则可以考虑对狗主人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且女童和男童案两案合并审理、分别判决,刑期累加,有望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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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上升到爱狗人士的批判上!

我爱狗,自己也养着狗

但是我坚决支持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

遛狗栓绳,确保自己的狗在自己的控制范围中,若是做不到,请不要养狗!

害人害己又害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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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没必要刑事责任。

中国的很多事情其实根本不是刑事不刑事的问题,就是民事赔偿没跟上。

因为赔的太少,而且执行不力。主人不在乎。

莫非你以为美国的狗就不咬人了?在美国这种有前科的狗没有扑杀,然后直接这么严重地再咬一次人,主人直接大半套房子就出去了。

其实经济手段足够处理咬人问题,没必要喊打喊杀的。

问题就是经济惩罚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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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只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2.除非,能够证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故意,即这里的2只狗,变成了实施犯罪的“工具”。当然,这样的证明难度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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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岁男童被两只狗撕咬缝 80 多针,男童家属刑事控告狗主人,狗主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男童家属这种勇敢的斗争精神值得赞扬。这种斗争,其实是推动社会进步,有利于解决狗患问题。

狗主人在伤害发生后往往态度不诚恳,逼得被害人只能走司法程序,在身体受伤之余又接受了精神上的再次伤害,狗主人的性质已相当恶劣。

必须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只有像“高空抛物入刑”,“抢夺方向盘入刑”,“醉驾入刑”一样,让狗主人承担刑责,才能震慑养犬人,保护群众安全。

狗伤人,必须立即将狗捕杀处置,并且狗主人要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承担刑事责任,狗主人应该坐牢。这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这里强调一个问题,对咬人的狗,必须捕杀,这点也很重要。现在有时会特别迁就爱狗人士,连咬过人的狗都不捕杀,导致狗多次咬人。

乱象必须用重典,让失责者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才会让其基于后果而心存敬畏。将恶犬伤人行为纳入刑法,是以法治乱的重要措施,具有极为重要的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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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栓绳的狗,人人得而诛之。

我曾经杀过两条狗,都是别人家养的田园犬。

一条是小学的时候,用高锰酸钾毒杀。某天上学路上,这狗在窄巷追了我二百多米,我险些被咬。

于是我花三块买了两瓶医用高锰酸钾,倒进狗食里。之后那条巷子就再没见到追人的狗。

另一条是用红砖拍死。老旧小区里有只不栓绳的中型犬,常年趴在主人家的窗子下面,见到小孩就追,见到老人就叫。

某日我路过此地,拐进楼门后,黑狗如发疯一般向我冲过来。但看我摆好架势等它,它竟然从我裆下钻了过去,贴在他家主人门口。

于是我从外面找来一块红砖,十虚一实(虚晃十下,真砸一下),把砖砸在狗头上,耗时半小时,疯狗终于七窍出血没了动静,死在了自家门垫上。隔壁老大爷全程围观,拍手称快,可见也是深受其害。

讲这两个故事是什么意思呢?

如果你养狗不规范,不牵绳,不办狗证,就别怪别人心狠手毒。

奉劝各位养狗人士和爱狗人士,不是每个人都喜欢狗,给狗栓根链子不是为了保护别人,是为了保护你们自家的“宝贝”。

如果不管好自家的狗,我觉得狗惹了我,我是不介意看看谁比较狠的。我不是手无缚鸡之力的小学生,也不是逆来顺受的老人。如果狗不守规矩,它是注定要被人教育的。和熊孩子一样,你不教育自有人会替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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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不能沉。

刚下班,人在路边,看到这个问题觉得有必要停下来回答一下,贡献一点流量,希望这个问题不要跌下热榜,更希望相关机关可以顾虑一下社会的影响。

对于“6 岁男童被两只狗撕咬缝 80 多针,男童家属刑事控告狗主人”一事,在我看来:要杀狗,也要诛心。

我是养宠人,我多次在知乎上呼吁治狗,重在治人,但这事我很清楚两只狗存在什么问题。

就算花重金请训练师纠正,也没有意义。

更重要的是,决不能让这两条狗,重新回到它们的主人身边生活。

狗品见人品,这种家庭不配养狗,更留不得狗。

而且这件事狗主人和当地的相关部门都必须给正面的表态。

毕竟事发前两周,当地还有一位4岁女童被这两只狗咬成重伤,做了三次手术。

荒唐的是,这两条狗子如今又导致一名男童再次受伤。

狗主人因为对犬只疏于管理,导致两位孩子受伤严重这分明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无论怎么靠也涉嫌刑事犯罪。

这就是狗主人对法制社会的漠视。

为什么在狗犯下重大问题的情况下,不但没有重视问题,反而我行我素。

说到底就是惩罚不到位,教训不足。

如果两条狗在第一次伤人的情况下,狗主人就面对所有的医疗费和其他罚款,甚至刑事风险,就不会有如今这件事。

试想一下,如果本次事物警方、检方依旧没有给予重判的话,或判为普通民事责任的事故。

那么养狗的好处,无疑将成为法治社会bug般的存在。

什么道德、人性、维权与正义,在宠物狗子面前都是可以击碎。

严惩狗主人,并希望把这种恶犬伤人纳入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与民事刑事双重处罚最好。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威慑到其他不规范养宠物的人!

天下苦狗久矣!

要不让普通百姓成为文明养犬人最大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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