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官方通报陕西 6 岁男童遭 13 岁邻居杀害,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

回答
关于陕西发生的这起令人痛心的悲剧,官方通报的细节为我们勾勒出了事件的基本轮廓,但围绕这起案件,确实还有许多值得我们深入关注和探讨的信息。从情感的冲击到社会责任的审视,这起事件触及了太多层面。

一、 悲剧的细节与过程的再还原:

虽然官方通报了男童被杀害的事实,但对于“如何发生”这一关键环节,我们可能需要更多细节。例如:

作案动机的深挖: 13岁的少年,是什么原因驱使他走向如此极端的犯罪?官方通报中是否提到了其作案的直接诱因?是长期的心理积怨,还是偶然的冲突?是否涉及游戏、网络欺凌、家庭教育的缺失,或是其他更复杂的少年心理问题?对动机的深入了解,对于预防同类事件至关重要。
作案手法与现场情况: 关于作案的具体手法,以及现场是如何被发现的,官方通报往往会比较笼统。例如,男童是如何被带走的?在哪种环境下遇害?作案过程中是否使用了凶器,凶器是什么?这些细节虽然令人不适,但对于理解案件的性质和评估潜在危险具有一定意义。
嫌疑人的成长环境与过往表现: 一个13岁的孩子,拥有能够实施如此恶劣行为的能力和心理,这必然与他的成长环境息息相关。他的家庭教育方式如何?父母是否尽到监护责任?他在学校或社区的表现是怎样的?是否曾有过攻击性行为的迹象?对这些背景的了解,能帮助我们看到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二、 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与法律的边界:

这起案件最令人关注的点之一,就是犯罪嫌疑人只有13岁。这立刻引出了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界定和处理的问题:

刑事责任年龄的考量: 13岁,在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中,属于尚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段,或者是在特定情形下负有限刑事责任的年龄段。官方通报中关于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是基本信息,但后续的处理将如何进行,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是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收容教养,还是有其他更特殊的处理方式?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机制: 对于那些虽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但实施了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社会普遍呼吁有更有效的干预和教育机制。这起案件是否会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例如,是否需要更明确地界定何种程度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需要强制性的教育矫正?
保护受害者与教育矫正嫌疑人之间的平衡: 法律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未成年人尚有可塑性。如何在这种矛盾中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能给受害者家庭一个交代,又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嫌疑人再次成为社会危害,这是非常考验智慧的。

三、 社会责任与预防机制的拷问:

这起悲剧的发生,不能仅仅归咎于个别孩子,更应该引发我们对社会整体责任的思考:

家庭教育的缺位与失职: 无论嫌疑人的家庭教育是否存在问题,但凡能有一个真正关注孩子心理健康、正确引导行为的家庭,悲剧的发生概率都会大大降低。父母是否能够意识到自己对孩子的身心发展负有首要责任?是否懂得如何与孩子沟通,如何处理孩子的负面情绪?
学校的角色与教育的局限: 学校作为孩子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在心理健康教育、品德教育、行为规范引导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这起案件是否暴露了学校在这些方面的不足?学校在发现和干预学生异常行为方面是否有有效的机制?
社区与社会的监护盲区: 在一些情况下,学校和家庭都可能存在一定的教育盲区,这时候社区和社会环境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邻里之间是否能形成一个相互关照、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的氛围?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否到位?是否存在一些社会因素,例如网络游戏过度沉迷、不良信息传播,对未成年人产生了负面影响?
“熊孩子”到“恶魔”的演变过程: 很多时候,恶劣的犯罪行为并非一蹴而就。可能之前就有一些小的“熊孩子”行为,如果未能得到及时纠正和引导,最终可能演变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我们社会是否足够重视对未成年人早期行为问题的干预?

四、 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与伦理界限:

官方通报的及时性固然重要,但在信息公开的尺度上,也需要审慎考虑: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考量: 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如何在通报案情的同时,保护其个人隐私不被过度曝光,避免二次伤害?这需要官方在信息发布上进行细致的权衡。
避免诱导模仿效应: 对于残忍的作案手法和细节,是否应该完全公开?公开得过于详细,是否可能对其他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产生负面模仿效应?这是“信息公开”与“防止犯罪扩散”之间的又一重考量。
公众知情权与社会稳定: 公众有权了解真相,但信息公开也需要服务于社会稳定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对相关部门的专业性和责任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 心理援助与抚慰的缺失:

这起事件对受害者家庭无疑是毁灭性的打击,对嫌疑人家庭也可能是巨大的煎熬。

受害者家属的心理创伤: 失去一个6岁的孩子,这样的悲痛难以想象。官方在通报的同时,是否会提供相应的心理援助和支持?如何帮助他们度过这个最艰难的时期?
嫌疑人家庭的责任与困境: 虽然嫌疑人犯下了罪行,但他的家庭也同样面临巨大的压力和责任。如何引导他们认识到问题,并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也是社会需要思考的问题。

总之,这起发生在陕西的悲剧,不仅仅是一个孤立的社会事件,它折射出的青少年成长、教育、法律以及社会责任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都值得我们每个人去深思,并共同寻找解决之道,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上演。我们期待更深入、更全面、更负责任的调查和信息披露,但更重要的是,希望这起事件能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契机。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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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害者的遭遇感到惋惜。

其实大家不难发现,近些年青少年犯罪,尤其是恶性犯罪似乎是越来越多,网上随手一搜就是好几起。

这些是网络上被报道出来的,我相信还有一些相对轻微的犯罪事件并没有被报道。即使像本次这样的恶性案件被报道出来,官方通报也会隐去案件的详细经过和背景。

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的悲剧发生?是什么让让原本处于花季的少年成为绽放的恶之花朵?我发现似乎有一个角度大家很少提到,那就是精神卫生的角度。事先声明一下,我提到这个角度只是给大家一个思考的方向,也呼吁大家在现实生活中多关注有类似行为和症状的患儿,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好自己和家人。

无论是ICD还是DSM诊断体系,都有一类精神疾病被称为破坏性行为障碍,其中包括有对立违抗障碍和品行障碍。也有学者认为这两种疾病其实就应该是一种,因为造成此类疾病的危险因素是相似的,其症状也有很多重叠的部分,有研究显示,被诊断为对立违抗障碍患儿同时满足品行障碍诊断标准的比例高达77~84%。不过也有学者认为两种还是有区别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青少年违法犯罪是青少年触犯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罪行,但是在破坏性行为障碍患儿中,只有一部分患儿的行为涉及犯罪,还有一部分患儿的行为虽然严重但不足以构成违法犯罪。因此,青少年违法犯罪不等同于破坏性行为障碍,精神疾病并不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和庇护所,《精神卫生法》不是《未成年人渣保护法》的延伸。

破坏性行为障碍的发病率国内外都做过相应的研究,涉及到的发病因素也多种多样。此类疾病并不是单纯的生物因素导致的,家庭教养、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占有重要地位,说人话就是家长教育理念错误、家庭经济贫困都可能导致儿童青少年罹患此病。简单的来说,1994年的一份报道显示我国湖南地区的7~16岁青少年品行障碍发病率约为1.45%,其中男性2.48%,女性0.28%,高峰年龄13岁。2006年的报道显示,贵阳地区学龄前儿童发病率大约为1.45%。比较欧美国家而言,我国的发病率显著偏低,可能与样本来源、社会经济文化差异、调查方法不同等多种因素有关。患有破坏性行为障碍的儿童青少年成年后发生犯罪是正常人的2倍,也会进一步发展为反社会性人格,给个人、家庭、社会造成巨大危害。很多人可能认为青少年的破坏行为障碍可能只是“叛逆”,但是其实如果仔细对比的话,两者还是有较大的区别。

破坏性心境障碍的发病原因主要有生物因素(遗传、神经递质、性激素水平、自主神经水平、胎儿期危险因素暴露、电生理异常、大脑结构发育、神经心理发育等)、社会心理因素(认知因素、家庭社会经济地位、)。

生物因素我不多说,说了也没有用,因为大家无法识别和改变患儿的基因和神经递质水平,也不可能把他们的脑子挖出来改造一下。说一些可以干预、预防的因素。比如胎儿期危险因素暴露的问题,研究显示,母亲孕期使用烟酒,出生后的儿童发生破坏性行为障碍的几率较其他儿童更高,而且男孩受到的影响更大。所以说,各位有此不良嗜好的女汉子们还是赶紧戒了比较好,男汉子们也跟着戒了吧,毕竟二手烟也是烟。

通过对少管所、劳教队等场所的青少年罪犯研究,可以发现,此类罪犯对自己的责任义务、角色扮演、行为道德的认识都更加的不成熟,和其他人相比,此类罪犯总是觉得周围人对自己充满敌意,但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更少,社交行为和技巧更加幼稚,更容易出现攻击行为。他们容易缺乏换位思考的能力,也容易缺乏共情的能力,更容易误解他人的意图,并将误会迅速放大,进而采取攻击行为。

在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等因素中。儿童期躯体虐待是破坏性行为障碍的确切病因。

缺乏温暖的、关爱的亲子关系与青少年犯罪有密切的关系。比如本起案件中,杨某的家庭就是破碎的,

而如果父母患有精神疾病,或者父母就存在反社会人格、物质滥用等问题,孩子患病的几率也较其他儿童明显偏高。

父母过分严格的管教或者过于溺爱而纵容不管,都可能导致儿童罹患此病,进而出现违法犯罪行为。1987年我国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系统调查提示95%以上的青少年罪犯家庭存在放纵不管的现象。

家庭经济贫困的儿童更容易出现破坏性行为障碍,而且更容易从对立违抗障碍发展为品行障碍。

儿童青少年的社交环境也可能导致原本比较良好的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青少年原本就是处于更愿意构建小团体的发育时期,更愿意为了同伴、小团体的利益而做出不理智的行为,若很不幸的和不良少年相处,那原本良好的少年也可能成为潜在的罪犯。

在临床表现方面,对立违抗障碍的症状较品行障碍相对轻微,更像青少年叛逆行为。

对立违抗障碍主要的临床表现有:

1. 对抗权威和规则行为。患儿不愿意服从家庭、社会、学校的正常管理,如果触犯规则好争辩,不会通过妥协、谈判和他人达成共识,为了逃避惩罚会将错误归咎到他人身上。

2. 消极、愤怒的情绪。患儿的情绪更加的不稳定,内心更加的无助、愤怒,对挫折的耐受差,即使他人善意的表达也可能招致他们的反击,容易和同伴、老师、同学、家长发生冲突,甚至有攻击行为,但事后容易感到内疚和后悔。

品行障碍的症状就要严重很多。

1. 反社会性行为。也就是经常出现不合乎社会道德的行为。如撒谎、偷窃、故意损害他人物品、离家出走等,甚至有投毒、纵火等更严重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正常的儿童青少年也可能出现诸如撒谎、逃学等行为,但是区别在于,正常儿童的撒谎通常是为了逃避某些不利的局面,避免自己利益受损,而品行障碍的儿童撒谎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

2. 攻击行为。校园暴力的施加者,经常参与斗殴、抢劫等行为,经常虐待动物,故意对他人实施躯体虐待,以及猥亵、强奸等,就像那个大连的13岁小人渣做的,以及下面的这些案例。

3. 品行障碍患儿也可能会共病ADHD、心境障碍、物质滥用等疾病。

撒谎、偷窃等相对轻微的症状在更早期会出现,而随着青少年的发育,抢劫、强奸等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就会暴露出来,这个时候才会引起成人的重视,但是对他人、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已经无法挽回。男孩的行为更加具有攻击性,而女孩的行为则更加“内化”,给自身和家庭造成的伤害更多,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近些年人们也发现,部分品行障碍患儿的症状较其他患儿更严重,他们为人处世更加的冷酷无情,行事不存在懊悔、内疚一说。举例来说,如果有人身处悬崖,仅靠双手抓紧藤蔓维系自身安全,正常人的感觉应该是“我要赶紧想法挽救这个可怜的人”,品行障碍患者可能缺乏这种感觉,甚至觉得好玩。更严重者会选择砍断藤蔓,甚至会一点一点的掰开这个人的手指头,被害者的呼号反而会让他们觉得更刺激、更好玩。

诊断标准方面,以品行障碍为例。

依据ICD-10诊断标准,反复而持久的出现以下行为,持续不少于6个月,导致他人基本权利被侵犯,或违反与其年龄发育不相称的社会准则,则可考虑品行障碍。

1. 异常频繁的脾气爆发,且与其年龄发育不相称。

2. 经常和大人争吵。

3. 常主动拒绝大人的要求和规矩。

4. 常故意且明显的烦扰他人。

5. 常为自己的错误而责备他人。

6. 容易发怒,容易被他人打扰。

7. 常发怒及怨恨他人。

8. 常持有报复之心,

9. 为了利益或回避自己的义务而频繁说谎及食言。

10. 常主动挑起人身攻击(同胞之间的打架除外)。

11. 曾在冲突中使用可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武器。

12. 13岁之前常有夜不归宿,且故意忽视父母要求。

13. 虐待他人。

14. 经常虐待动物。

15. 除纵火外,常故意损害他人财物。

16. 纵火,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有此意图。

17. 盗窃财物,甚至有伪造赝品。

18. 13岁之前频繁的逃课。

19. 至少2次从家中逃走,或逃跑1次而持续时间1夜以上,但是为了逃避躯体虐待不算。

20. 抢劫。

21. 强奸或猥亵他人。

22. 频繁的欺负他人。

23. 闯入他人住宅或汽车中。

24. 不符合其他精神疾病诊断。

其中第11、13、15、16、20、21、23只需要发生一次就满足诊断标准。

根据不同的症状有诸多亚型,不再赘述。

不难看出,相当部分症状与正常的青少年叛逆有显著的区别,各位知乎er也都经历过,或者正在经历青春叛逆,但是我能说大部分人并不会做出上述不当之事。有学者提出以下鉴别点:正常的叛逆行为每周可能发生1到2次,但是破坏性行为障碍患儿的发生次数可能高达每周5~7次,也就意味着几乎每天都发生着和大人的对立、对抗。另外,正常叛逆行为不需要成人专门停下来解决、处理,但是破坏性行为障碍的程度达到了“显著得影响了家长的日常事务或迫使教师专门停下来解决其问题”的程度。

一般来说,破坏性行为障碍患儿的预后相对较差,发病年龄越小,症状越严重,则预后越差,大概有20~40%的患儿症状会持续到成人期,相当一部分患儿最终会发展为反社会人格,这个比例大约为6~10%。

每当青少年罪犯做出人神共愤之事,我们都会讨论,不过更多的是情绪的发泄。遗憾的是,情绪的发泄并不能使时光倒流,让被害者免于厄运,我们不如更多的关注身边的这样一类人,早一点识别,早一点干预,早一点挽救,也许获救的不止一个人,不止一个家庭。我们也更多的关注自身的行为是否恰当,是否会对下一代造成不良影响,是否应该为了下一代克制自己的想法和行为,避免自己成为犯罪的源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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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不当言论涉嫌侮辱烈士的那位可以用新法起诉。

这个故意杀人的不能用新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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