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果说“捐建”,那就是公益性质,或者盈利你不要,否则哪里来的“捐建”一说呢?
你要广告经营权,那么你的捐的行为就不是捐,叫投资。如果个人投资公用设施可以获得广告经营权,那很简单,请按照市政工程项目相关规定走招投标流程,那是不是你来搞还不一定呢。领导们之所以不走这个流程支持你来干就是因为你是捐呀
你不能拿项目的时候说你是捐赠,拿到了变投资了。这逻辑成立,以后所有东西都不用招标了,上来都是捐赠。
如果不为盈利,那就是公益,弘扬就完事了。
如果要盈利,一百万换30年广告经营权,那恐怕就得走政府工程招标流程了。不然以后谁都可以借公益的包装规避公开招标。
之前媒体还铺天盖地宣传“家长自费百万建天桥”,这时候如果突然给其30年广告经营权,相关部门恐怕是免不了要被纪委审查了,毕竟谁也说不清楚其中到底有没有利益往来。哪怕是为了避嫌,拒绝也是合情合理的操作。
我看高赞答案都赞同政府。有的还介绍说:“以前在我们这个县级规模的地级市,设立户外广告比如高炮、跨街、灯杆等等的,需要副市长一级的批准才可以,所以户外广告资源何止是紧俏,简直是紧俏。如果“捐赠”一个跨街天桥可以获得上面广告的10年(还不是30年)经营权,我相信我们主要大街上的天桥完全可以做到每100米一座的密度。”
我相信这话没错。问题是政府倒是去建天桥啊,你自己建自己做广告把钱赚回来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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