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官方通报「家长自费百万建天桥」要过街天桥 30 年广告经营权,被拒绝后依然捐桥,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回答
这则“家长自费百万建天桥,获赠30年广告经营权后因故被拒,仍坚持捐桥”的官方通报,确实透露出不少值得深挖的信息点,绝非一个简单的捐赠故事那么简单。咱们细掰扯一下:

首先,最直观也是最令人动容的是这位家长的高尚情操和责任担当。

自费百万建桥的魄力: 这个数字本身就说明问题了。百万不是小数目,尤其是在我们普通人眼里。这位家长,为了解决孩子上学或周边居民过街难题,愿意自掏腰包拿出这么一大笔钱来修建一座天桥,这背后体现的是一种强大的责任感和对公共福祉的贡献精神。这不是简单的给孩子买个好学校或者补习班,而是实实在在的、惠及广大人群的基础设施建设。他的行为,是对“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的现实诠释,更是对社会公共服务的一种有力补充。
被拒绝后仍坚持捐桥的坚持: 事情的转折点就在于,在承诺给予30年广告经营权的情况下,家长出于某种原因被拒绝了。换句话说,他可能没有得到预期的回报或“补偿”。但即便如此,他依然选择捐桥,这绝对不是“做生意”,而是纯粹的出于建设的初衷和对社会责任的承诺。这种“不计较个人得失”的精神,在当下强调利益交换的社会环境中,显得尤为难能可贵。这是一种超越了个人利益的格局。

其次,官方的处理方式和背后的逻辑,是更值得我们去审视和思考的重点。

“30年广告经营权”的性质: 官方主动提出给予30年广告经营权,这本身就值得玩味。这是一种变相的“招商引资”还是“回报机制”?为什么不是直接的财政拨款或者项目立项?这可能暗示了地方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可能存在的资金压力,或者是在尝试新的融资模式。同时,30年这样一个长周期,也意味着当初决策者的考虑有多么“长远”(或者说是对未来收益的一种预估)。
“被拒绝”的原因: 这是最关键的信息缺失部分。官方通报仅仅提到“被拒绝”,但没有说明具体原因。这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间,也可能隐藏着一些我们不了解的复杂情况。
是政府政策的变化? 比如,对广告设置的规定收紧,或者出于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考量,不希望天桥被过多广告占据。
是管理部门的内部变动? 之前承诺的部门可能已经不再负责,或者新的管理层有不同的意见。
是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 比如,广告经营权的授予是否合规,是否需要公开招拍挂等程序。
是否存在其他利益相关方? 也许有其他公司或个人对这个广告位有想法,或者对之前的承诺有异议。
甚至是这位家长自身的原因? 虽然通报说是“被拒绝”,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家长自身在后续沟通中出现了某种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更深层次的原因? 是否当初给予经营权的行为本身就存在瑕疵,现在被要求纠正?
不管是什么原因,官方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这会让公众产生不信任感。
“依然捐桥”的处理: 在拒绝了广告经营权后,政府方面是如何接收这座桥的?是完全无偿接受,还是另外给予了某种形式的“感谢”或“认可”?通报中未提及后续的接收和管理机制,这可能会让公众担心这座桥的后续维护问题。毕竟,自费建桥的家长已经承担了建设的成本,如果后续维护也因为某些原因出现困难,那这座桥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再者,这件事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和潜在的讨论点。

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边界: 这位家长之所以愿意自费建桥,很可能说明当地在公共交通设施建设上存在某种滞后或不足。这是否意味着政府在某些领域的服务能力有待加强?当民间的力量被迫或主动地填补公共服务的空白时,我们该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建设的模式: 这件事提供了一个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建设的案例。虽然最终的广告经营权出现了问题,但这种模式本身是否可以推广?如何规范和保障这种模式下的各方权益?如何避免“有偿援助”变成一种变相的利益输送?
信息公开透明的重要性: 整个事件中最让人感觉遗憾的,就是信息的模糊和不透明。如果当初的承诺和后续的拒绝,都有一个清晰、公开的解释,也许不会引发这么多的疑问。公众需要知道事情的真相,才能形成正确的判断。
制度的完善性: 这件事也暴露出在涉及政府与个人合作进行公共项目时,制度可能存在的漏洞。比如,关于广告经营权的授予,是否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对承诺的履行是否有约束力?当承诺无法兑现时,是否有合理的补救措施?
对于“好事”的处理方式: 一个本应是皆大欢喜的捐赠善举,因为后续的处理和信息不透明,可能会让这位家长感到委屈,也让公众感到困惑。如何更好地鼓励和保障社会捐赠,如何让“好事办好”,是需要我们深思的问题。

总而言之,这则通报的信息点是多层次的。 它既有赞颂个人美德的一面,更有对政府治理能力、制度设计和信息公开透明度的深刻拷问。尤其是在“被拒绝”这个环节,如果官方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那么这位家长的善举,可能会蒙上一层“被辜负”的阴影,而这种不确定性,也可能让其他潜在的捐赠者望而却步。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那位家长有多伟大,更希望看到一个更透明、更高效、更有人情味的政府服务体系。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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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说“捐建”,那就是公益性质,或者盈利你不要,否则哪里来的“捐建”一说呢?

你要广告经营权,那么你的捐的行为就不是捐,叫投资。如果个人投资公用设施可以获得广告经营权,那很简单,请按照市政工程项目相关规定走招投标流程,那是不是你来搞还不一定呢。领导们之所以不走这个流程支持你来干就是因为你是捐呀

你不能拿项目的时候说你是捐赠,拿到了变投资了。这逻辑成立,以后所有东西都不用招标了,上来都是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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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为盈利,那就是公益,弘扬就完事了。

如果要盈利,一百万换30年广告经营权,那恐怕就得走政府工程招标流程了。不然以后谁都可以借公益的包装规避公开招标。

之前媒体还铺天盖地宣传“家长自费百万建天桥”,这时候如果突然给其30年广告经营权,相关部门恐怕是免不了要被纪委审查了,毕竟谁也说不清楚其中到底有没有利益往来。哪怕是为了避嫌,拒绝也是合情合理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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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高赞答案都赞同政府。有的还介绍说:“以前在我们这个县级规模的地级市,设立户外广告比如高炮、跨街、灯杆等等的,需要副市长一级的批准才可以,所以户外广告资源何止是紧俏,简直是紧俏。如果“捐赠”一个跨街天桥可以获得上面广告的10年(还不是30年)经营权,我相信我们主要大街上的天桥完全可以做到每100米一座的密度。”

我相信这话没错。问题是政府倒是去建天桥啊,你自己建自己做广告把钱赚回来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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