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有几个问题想请法律专家和行政专家解惑一下。
虐猫并发布虐猫视频是否违法,是否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他法律?
虐猫并发布虐猫视频是否违反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校依据哪个条款做出开除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处罚法及其他相关要求,山东理工大学是否全程说理式执法,能否提供处罚决定书。
以上两个问题没有搞清楚之前,我个人对开除一事保留意见。
PS:关于答题动机。
本人属于基层公职人员,非法专业,但是职业需要经常做出行政决定,职业敏感。
我本人也会遇到很多看不惯的事情,但是始终秉持一个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
某理这个声明写的也实在不尽不实,孔子曰“不教而诛谓之虐”,作为一个公告,既要有严明纪律之实,也要有警示后来人之意。恕我直言,这两点,一样都没做到。
凡事多问个究竟,总没有错。
暴民政治是最极端,最可怕,最难以纠正的一种人治,同样是人治,它比一人度才式的人治要恶劣得多。这次山东理工大学的举措和中文互联网的呼声,完美诠释了这一点。上到国法,下至校规,在一片喊口号的声音里,成了废纸。
山东理工大学这一处理是不合法的,
按照学校的规定,范同学要有违法行为,
学校才能依据执法部门的结论
对范同学给予处理,
执法部门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动作,
这说明范同学没有做任何违法情形。
也没有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对范同学心理健康问题的评估文书。
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
范同学杀百把只猫跟揉碎路边花坛的树叶没有区别。
山东理工的处理是权力的越位,
是对网络舆论的盲从,于法无据!
建议范同学坚决维权到底,
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毕竟这不光关系到本科学位,
还关系到研究生,对范同学自己不是一件小事,
对我们其他人也不是一件小事。
我很熟悉这些流程,也认识不少媒体记者,
如果范同学需要帮助,请和我联系,
我QQ:2931867991 注明山东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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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人范同学传播暴力视频,
还有人引经据典,说他涉及血腥暴力。
比如这位答主,
但是在我们国家司法体系中,
暴力血腥需要经过认定。
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没有执法机关的认定,
范同学发虐猫的视频,
和小女生发跳舞的视频,
厨师发做菜的视频没有区别,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
虐猫和撕作业本没有区别,
学校处罚范同学于法无据。
我有时会想,
我们屠宰动物、吃动物的肉、喝动物的奶,
我们小时候曾经一只只地踩死地上的蚂蚁,
这些事情和虐待猫狗有什么区别呢?
我不禁想起电影《超脱》里的一个情节:
男主是一位教育者,有一天他看到一个男孩把猫装到袋子里,一刀一刀地杀死了那只猫。
事后在心理辅导室里,他淡淡地问那个男孩:
How do you feel about this?
男孩苦笑着回答:
I feel……trapped, like the cat.
那一刻男主的眼神充满了作为一个教育者的悲哀和无奈。
这段情节固然有背后的深意,但我们撇开电影的内核,在这里只谈虐猫这件事。
男主为什么会感到悲哀呢?
我想,或许是因为,男孩明明能感受到——他能体会到猫的痛苦与不安(trapped),但他仍选择把刀刺向那只猫。
我们吃动物的肉、喝动物的奶,甚至我们踩死那一只只蚂蚁的时候,我们并没有见识和体会到动物的痛苦,那时他们在我们眼里不是生命,而是食物和玩具,仅此而已。
但当人的行为由屠宰变为虐待时,有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就在他眼前,那是一条对自己没有任何威胁和利益可言的生命。他能体会到动物的感受,猫的惊恐和痛苦都能被他的听觉和视觉感知到,但即使这样,他仍然选择了施虐,甚至以此为乐。
这就是共情吧?被不少知乎er诟病的“共情”。
但我觉得这是个宝贵的品质,它作用在人身上就是“同情心”,作用在动物身上就是“爱心”,这种善良不应该被挖苦。当然,前提是你不会因为这种“善良”而去伤害别人。
有人常常说,你为什么只对猫狗的虐待共情,而不对昆虫共情?
这个答案,某位心理学家在对“动物虐待”的定义里已经提到了。
这和所谓动物的权利无关,虐待者能感受到对方的痛苦,但却不能产生应有的同情;
这和法律、道德无关,这是一个人心理的扭曲,更是家庭和学校教育的一种悲哀。
杀害生命的人可能很可怕,但眼睁睁看着一个生命在眼前流逝、没有丝毫同情和援助的人更可怕。
小注:有些心理研究显示,虐待动物确实和心理不健康问题存在一定关联,如下:
当然,这些研究并不能证明虐杀动物者一定是潜在杀人犯,因此我们也不应该以此为名,实施网暴和人肉,这样只会让虐待者心理更加扭曲,于事无补。
我不知道,假如我是一个教育者,我要如何让这样一个三观基本成型的大学生改变思想。
我们不能用法律去惩罚施虐者,我们只能用道德谴责,让他承担所谓施虐的报应。
但现实是,微博上,上万条评论用不堪入目的语句侮辱着虐猫者,他的一切信息(姓名、地址、家人、手机、照片)都被挂在网上,有人叫来亲朋好友一起开骂,有人每天都私聊诅咒他,有人把他的照片做成遗照,我甚至怀疑有人在现实生活中也在对他施压。
我看到,有人挂出的私聊截图里,他本人愤怒地对侮辱者发出了威胁(原话是“你想 si 是不是”)。
客观来说,这种舆论的疯狂确实可以警示其他虐猫者,在一定程度上打压这个市场。
但单单对于这个山东理工大学的学生,虽然我不同情他,也不想为他发声,但这样的谴责和惩罚,真的会让他悔改吗?他被退学以后,就不会继续虐猫和发视频盈利了吗?
难道他今后就真的无药可救了吗?
我没有答案,我想他的学校也没有,最终只能迫于舆论,选择让其退学。
或许他不是无药可救的,但我们已经把他逼到了悬崖。
我只希望在未来,任何虐待动物并且以此为乐的人,多多少少能被这次事件震慑到,即使他们心理依然扭曲,也能因为舆论的力量而有所忌惮。
生命已逝,人们不会对鸡鸭鱼狗猫的逝去表示默哀,但应该对生命留有敬意,即使你身负着屠夫的身份。
如果一个学校因为社会压力就能随便开除一个学生,那我只会感觉到恐惧。一个连人的权利都能随便侵犯肆意践踏的地方,又何谈保护动物呢?
首先让我们确定一点,范到底有没有错?有错。错在哪里?错在被人发现虐待猫狗,引起人的不快。下面来说学校的错误,一个学校总要有规章制度,如果违反规定当然应该退学,但是范某明显没有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中的任何一条。这样直接退学难道不有失公正?请注意我捍卫的不是范某而是全体学生的利益。试想如果今天范某被无理退学,那么明天学校就有能力用其他一个莫须有的理由退学任何一个学生,权力滥用的后果是严重的(就如吹哨人的遭遇)。我们已经见过太多这种事了!可能这次可能的处理的人没错,可下一次呢?下下次呢?这样不负责且没有担当的处罚,可以休矣!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就是虐猫和反社会没有必然联系!我不认为为了饲主自己方便给猫狗做绝育不是虐待。我也不认为将猫狗囚禁在笼子里不是虐待。
所以仅仅因为虐待猫一件事就将一个人一棍子打死,再踏上一万只脚使其永世不得翻身是非常不合适的。
人养动物本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包括口腹之欲和玩乐等都是人的需求。比如为了更好的口感杀鸡取血让鸡缺血窒息而死,比如为了玩乐看动物表演将海豚囚禁在小池子里导致海豚自杀,又比如农村人为了发泄抓到老鼠青蛙之类的动物虐待至死。人的快乐往往是建立在对动物的索取上的,所以仅以虐待动物来判断一个人必然是片面的,因为这些人很可能在社会中是大多数人的评判标准下的好人。
最后流浪猫狗本是家畜不是野生动物,不属于自然。让其在城市内游荡本身就是错误的,流浪猫攻击城市野生动物的新闻还少吗?据统计光在美国本土流浪猫每年杀死14—37亿只野生鸟类和123亿只野生哺乳动物。新西兰更是颁布禁猫令灭猫来保护当地野生动物。
说了这么多我奉劝网络暴力群体,不要仅仅因为个人片面的价值判断来自我感动,所谓的道德不是素质和暴力的遮羞布,极端动保不等于爱护动物!
好了,极端分子和猫狗贩子们可以来骂我了!!
一罄怂啦,怂啦!鉴于他现已删除对我的诽谤了,所以这次就不挂人了哈,希望以后不要再网络暴力了,知错能改,善莫大焉,peace。
貌似那个一罄被放出来了,出来第一件事儿就是匿名发帖实施人身攻击,真可谓是极尽污蔑之能是。此人不但造谣摸黑,挂我主页,还妄图把自己伪装成一个受害者模样来掩盖自己网络施暴者的真实身份。我哈哈哈哈,您连实名都不敢,是怕别人发现你玩大小号唱双簧吗,真是不要心虚的太明显了吧。不过放心,我是不会和你一样背后捅刀子的,因为我始终相信,邪不胜正。
嘛,网暴嘛,倒还真是有微博那味儿了。不过抱歉,这里是知乎,是讲理的地方,不是这些网暴的天堂。所以你以为我会怕?会和网暴妥协吗?不!绝不!
好了,既然你自己送上门来了,那不要怪我再挂你一次,不是污蔑我删除不利言论吗?那我就偏要把你的言论晒出来见见阳光,揭露网暴的嘴脸。(不过话说回来我现在还是不知道鲍毓明是谁XD)你说这谣造的可不可笑?罢罢罢,还是那句话:
禽兽之变诈几何哉?止增笑耳。
可喜可贺,看来知乎还是理性的朋友更多呀,更加说明极端动保和网络暴力在知乎就是纸老虎,你强他就弱,你弱他就强,没什么好怕的。这些网络暴力者和极端动保不光有大小号切换骂人的操作,更有甚者居然还有宣扬教唆杀害未成年人的言论!这让我不禁怀疑这个极端动保群体都是些什么人?为什么爱自己的猫狗更甚于一个他们的同类?不过果然我乎,直接一套全家桶套餐,真是干得漂亮,大快人心!最后我还想对他们说:
禽兽之变诈几何哉?止增笑耳。
评论里看见一种观点:“可以杀不可以虐”。现在层层剥开,探究这种比较级。
如果今天有人带枪威胁,杀你or虐待你,你会选哪个?如果你选择了求生,意味着你已经认为死亡是最高刑罚,死亡比被虐待更难接受。
但现实情况是杀动视频引起讨论,相比虐待即使不至死也会更容易被舆论原谅。这种看似舍本逐末地对待,究竟是为什么?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专条,是这事件的直接对应条款,注意看看条文路径。
已经足够明显,虐待根本不是对于动物的角度而言,而是从对于个人和大众的心理影响角度。
——
现实中,人类没法停止杀害,但可以停止虐待。于是100分的不是恶,因为我们也在做;80分的恶是真的恶,因为我们可以不做。
于是乎聪明的人类在两者之间划开了一条线,把价值判断的标杆精准地插在上面。无外乎试图把自己的行为尽可能做的粉饰太平一点,以此求得内心的平静和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自豪感。
大到鹅肝、熊掌、鱼翅、鳄皮、象牙,小到笼子关鸟、猫狗去爪&绝育。“虐”和“杀”之间,何曾有过明显的分野?孟子早就给过我们回答:君子远庖厨,不忍见其死尔。
“杀”的是身,兽身;
“虐”的是心,人心。
可以杀而不可以虐?度动物,还是在度自己?
(以上,驳斥:自诩是站在动物角度、带有天然正确的人,请回到一般社会人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我是本乎被判7天有期徒刑刚刚刑满释放的素人,在服刑期间默默的关注了这个时态发展的全过程。
这个事件目前以学校将范某退学而结束,下面我来说说我的看法。
这件事情的一开始完全是极端爱猫人士和恶趣味虐猫群组这两个圈子的无间道。有些人的兴趣爱好异于常人,而且这些兴趣爱好虽说未必违法但绝对上不了台面,比如约Pao、换 妻子、群飞、充电宝(可插可被插)、SM、养小Gui等等,范某则是一个以虐杀猫为乐的不健康兴趣组织中的一员。他们这个圈子的成员既可以是观众也可以是导演,谁录制了虐杀猫视频就会在这个群里售卖,片子时长不固定,价格2元到20元都有,谁看谁买。
这个群里虐猫者的猫源是两种,一是自己诱捕流浪猫,二是混进流浪猫救助组织当义工或者当领养者来骗这些被救助的流浪猫。有做救助工作的爱猫人士察觉不对劲,便潜伏进了虐猫群(我是挠破脑袋也想不到有这种组织,但是有的爱猫人士能想到),于是便发现了虐猫行为的证据。
事情到了这步,我们是不是觉得这两个圈儿的人要开始对撕了?结果是爱猫人士过来的卧底莉莉很冷静,他们伪装成购买者,随后一系列操作获取了范某的真实信息资料。
随后爱猫人士们将范某的信息资料和虐猫证据通通发到日活跃用户2亿的网络平台微博上,在各地小动物保护组织和爱猫人士以及宠物基金会 它基金的造势下立马成为一个热搜事件。
这件事就是:有人 虐杀猫 并制作视频 在特定的群里 出售。
爱猫人士这个群体里面也有操纵舆论的高手,他们将这件事陈述为:山东理工大学大四学生范XX两个月虐杀80只猫咪,并将视频网上传播销售。
这种陈述看似很客观,可是你仔细推敲发现其带节奏效果很强。
山东理工大学(具体大学名称,强调真实性)
大四学生(再不处理俩月后就跑了)
范XX(具体曝光其人)
两个月(时间之短)
虐杀(用主观动词 虐 突出此人性格残暴变态)
杀(表结果,不是虐待,是杀了)
80只(数量之多)
猫咪(淡化流浪猫无主属性)
制作视频(爱好奇葩)
在网络上(让读者感觉传播范围之广。他们那个小圈子QQ群也是网络)
售卖(性质恶劣,网络售卖暴力血腥视频)
这样的标题很吸引人,很容易激发人们的愤怒。
微博用户很多,这个消息犹如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很多微博用户们愤怒地无以言表只能口吐芬芳。
微博用户们争相表达愤怒之情,有人把范某个人信息家庭情况翻了个底朝天,甚至有人往范某家里寄花圈,还有人扬言雇社会人对范某实施物理伤害。
很多人开始要求学校开除范某,要求有关部门判处范某死刑。凡是这种评论都有四位数五位数的赞。可见微博用户群情激愤到何种地步。
随后越来越多人开始艾特范某学校的官方微博,跑到学校微博下方各种评论,内容无一不是要求学校开除范某,更有甚者辱骂学校,说学校不作为。
每天都有热心网友给山东理工大学打电话要求学校开除范某。这期间有极少部分的微博用户在评论区表示开除也得按照……额……也得依法依规!人肉搜索是违法行为,范某再恶心,他也是个人,我们要尊重人权。此等评论一出,立马被庞大的愤怒人士口吐芬芳发 马图案 给辩驳下去。
4月9日,学校姗姗来迟发了一则声明,表示关于本校学生范某虐猫一事他们已经对该生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下面将进一步调查研究,依法依规处理。
此声明一出,微博舆论几乎一边倒骂山东理工大学,指责学校偏袒罪恶学生。更多的人参与到给山东理工大学打电话的浪潮中去。
又隔几天,山东理工大学出了一则通告: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对范某作退学处理。事情到此基本结束,山东理工大学的电话开始消停了。
……………………
我的观点:流浪猫是无主之物,也不属于受我国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范畴,诱捕杀害流浪猫没有侵犯他人财物,也不是破坏生态行为。杀流浪猫跟扫帚捂蜻蜓、香烟烫蟑螂、铅笔刀切蚯蚓、放大镜烧蚂蚁有何本质区别?
有人说生命是平等的,我说你吃肉吗?他又说人就该吃人该吃的东西,我反问你不是说生命平等吗?他说屠夫宰杀动物都是一刀搞定,不虐杀。范某是虐杀流浪猫,不是杀流浪猫。这是白马非马?我就纳闷了 虐杀不也是杀吗?
不少微博用户说虐待动物是违法的,可是我们国家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说不能虐待动物。我们国家受法律保护的动物只有几种性质:个人财产、生态链不可或缺的一环、珍稀濒危物种。而流浪猫哪条不占。
至于说范某网络传播暴力血腥视频并且以此牟利。我们国家法律定义的暴力血腥的对象是人而不是动物,力王猛地一拳那叫暴力血腥,马路上一只猫被压成猫片再被传到网上算不算血腥值得商榷,但是范某卖片这个没得跑,他的确是卖钱了。
范某因此被退学,眼看再过俩月就是大学毕业开启人生新篇章了,结果这事儿整得,大学四年学费白交了白耽误四年功夫,以后的人生路大概率没啥光明可言。学校所谓的依法依规站不站得住脚呢?校规里面有明确说杀猫开除吗?如果拿给学校名誉带来负面影响这个口袋来套的话,好像勉强说得过去。但是学校要是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应该是顶住微博压力,对范某实行强制心理干预,直到他深刻反省为止。
哪怕就是让他休学一年也比这种处理方式更人性化更能纠正他的心理。
这次事件最可怕的地方不在于范某虐杀多少只猫,而在于网络舆论又一次干预干扰甚至企图绑架司法,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依然得不到惩戒,学校被骚扰得不厌其烦迫于舆论压力不得不作出迎合网络舆论的决定。微博上多数人对范某喊打喊杀多数人觉得对范某的处理开除还不够,人肉搜索范某并将信息公布于网络的行为居然得到很多人的赞同。
社会分工越来越多,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人的思想认识不断在变化,我们任何一个人都会在多数派和少数派之间不停切换。我不希望未来的某一天少数派的权益因为他是少数派而被剥夺。
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
太长不看系列:
反对最高赞,最高赞并没考虑处罚时间与该生行为的时间,该生确实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从法律角度站得住脚,第五十四条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该生在4月9日经学校教育批评后,发布道歉言论,然而并未真正认识到自己错误,在4月13日、15日又多次违背学校训诫内容,符合多次批评教育不改的,符合国家提出的大学生管理规定
该生确实违反大学生管理规定,我们先看时间线:
事件之初学校对其谈话,以及让学生道歉时间:
该学生貌似也道歉了:
这样看起来似乎没问题,但是在4月13日,该学生又发布了这种言论:
这就有问题了,前面高赞提到学校开除学生的不合理性是因为没有按照学校规定,但是,该生属于在劝诫后(参见第一条49学校声明),依然发表不当言论,这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中有规定的: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这就是劝戒后不遵守,经教育不改的,学校加重处罚是没问题的,我们可以看到,在处罚决定之前,是他变本加厉的违反规定:
请注意时间:该生在4月15日又多次发布不当言论,属于严重违反学校劝戒内容,于是在该生发布这些言论后,对其进行处罚:
请注意该生发布多条不当言论时间,以及学校对其进行的处罚时间的时间,完全符合屡教不改,更不用说这几天这个学生已经变成这样:
第二,除此之外,他还有违规(注意)行为,因为国家网信办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规定》中,有明确的要求: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内容(关于本事件的):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
这一条难点主要是程序问题,但依据这两条,国家网信办可以责成当地网信办和执法部门进行依法查处,确定对方的行为责任。如果确实有违规行为,可以进行处罚。
所以开除他没毛病。
第一次知道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虐猫事件,是微信群中的一个倡议。
这份倡议很能表达多数人对该事件的情绪。
倡议的内容很简单:
内心上,我是比较同意这封倡议书的内容。不过,最后我没有签字或转发。
作为一个猫奴,我对这人的行为真是深恶痛绝,甚至在心底有一些不知为外人道的疯狂诅咒。但是冷静下来之后,几个矛盾点让我重新反思这件事:
1、退学处分,到底有没有什么正面的作用?
我觉得很有限。如同倡议书所说,这人心理上存在很大的问题,甚至可能深化,演变成对人的伤害。而退学,到底会导致他的怨恨,加速这一进程,还是真得能起到惩戒作用,我说不好。
至于心理干预,倡议中也只是轻飘飘的一句话。心理干预是有成本的,而且在我国这种不注重心理治疗的国度,不见得会有人费心费力做这种事。
唯一可以确定的是,他被劝退了,关注这事件的人获得了巨大的精神胜利。
2、劝退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倡议书中,也只列举出了该生的行为违反了2020年3月1日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发布“暴力、凶杀”视频的条款。
一些知友也在回答中说,该生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山东理工大学开除学籍的条件。
那么很简单,他被退学,就是一次典型的舆论胁迫法制的事件。
3、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如何过渡?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不违反法律,不一定就道德。
同时,法律普适、强制,这导致法律的制定必然滞后、谨慎。
所以,当出现这类违反道德、不杀不足平民愤,但是法律又管不着的事件,我们应该怎样处理呢?
当然,舆论监督、道德谴责是一个很好的途径。
但是,舆论监督很容易过界,最后演变成舆论暴力。
这个结果,可能更可怕,而且更难控制和约束。
君不见哈尔滨新冠聚集性感染事件。
4、制定专项法律?
那么,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谁来承担?
有许多人倡议增加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内容,对城市流浪动物加以保护。
我也希望这样。
但是,成本太大了。
不要说把流浪动物保护起来,就算是全都抓起来人道灭杀,也是一笔不菲的成本。
当这笔成本增加政府支出、挤占社会福利的时候,恐怕会有许多人不开心了。
愿人间,天朗气清,惠风和畅。
我强调一下,是否要求学生退学是学校的权力,但这么做不解决问题~
非理性的说,我巴不得把这种人碎尸万段、挫骨扬灰,几年前我和朋友曾经举报过这样的一个人,青岛的,最少有20只流浪猫狗被他用各种残忍的方式肢解,导致打那以后我长时间的失眠和厌食,最后被我们举报以后也是被其学校开除,当时我们很高兴,但是实际上现在冷静下来,这事儿注定没有胜利者。
很多事儿,现在都是这么解决的,比如说有的人猥亵妇女,还有参与过校园暴力的孩子,以及虐待动物者,现在很多人的逻辑就是让这些社会渣滓远离我们,把他们开除到自己看不见的地方,但是实际问题解决了吗?他休学了,退学了,被辞退了,并不影响他继续施虐,甚至说这种人现在我知道的国内至少有上万人,已经形成了产业链,指望退学开除甚至有可能会导致其变本加厉。
所以正确的方式是什么呢?就是判刑,但这还不够,德国虐待动物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除以社会劳动,而服刑期间,如果证明这个人的心理存在问题(几乎是百分百的)那么他必须强制接受心理咨询和药物治疗,确保其不会再犯。出狱之后他会被登记在宠物协会的黑名单上,避免其二次购买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宠物。
判刑不是目的,是为了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制止犯罪者进一步危害社会,做出可怕的事情,后续的很多配套制度要跟上,学校不是执法机构没有义务让施虐者接受治疗,开除此人的结果就是维护学校和单位的清誉、平息社会愤怒,但问题是这并不能让他放弃自己的心理问题,如果家人不陪他去强制接受治疗,那么他会不会继续这么做,其实很难预料,也很难限制。
所以我的看法是退学与否是学校的权力,但应该休学,服刑,治疗,限制行为,确保其不会重蹈覆辙,这才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但因为目前法律缺失,开除和道德谴责已经唯一能做的,抚慰的仅仅是我们自身,而不能保证其不继续作恶!
进档案没?
进档案用人单位好好注意一下。
我代表我自己,不想和这种变态做同事。
我也有个小公司,我代表我自己,不想给这种人创造就业机会。
关于虐杀流浪猫和在网上贩卖流浪猫的行为法律性质,之前我已经分析过,有兴趣的点击下方链接。现就对学校退学处理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先说结论,从《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来看,虐猫学生尚不符合退学处理情形,学校退学处理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即便是学校根据该校内部规定对该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从学校通报看,山东理工大学是依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虐猫学生作退学处理。从教育部发布的1983版、2017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来看,退学分为4种 :1、学校做出退学处理,这是一种行政行为,学生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2、勒令退学处分。3、学生主动申请退学(包括经学校做工作后学生申请退学,简称劝退),经学校批准。4、开除学籍。
这4种退学有一定区别,第三种属于学生自愿行为,学校经说服教育无效予以批准,一般不存在违法的可能。关键是第1、2、4种情况,存在学校违法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处分的可能。
从通报来看,尚无法得知学校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还是退学处理,不过后者的可能性大,教育部2017版学生管理规定中已经无勒令退学相关规定,山东理工大学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出台于教育部2017版学生管理规定后,学校不太可能依据已经失效的1983版规定制定规定。不过这几种退学还是值得分析。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的区别在于,勒令退学是一种内部处分,属于高校自治范畴和高校内部管理行为,一般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过也有判例认为勒令退学也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1]
根据教育部1983版规定,学生被勒令退学的,可能还保留了学籍,学校还可以发给学历证明(即毕业证书),但不能发学位证书。而被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就丧失了该校学籍,也没有学历证明、学位证明。从此学生可能走上打工之路。所以,开除学籍、退学处理,学生可以复议、可以诉讼。
如果山东理工大学是对虐猫学生进行退学处理,那么可能存在依据不足的问题,即合法性方面可能存在问题。从《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看,虐猫学生尚不符合第51条规定的退学处理的情形,除非该学生主动申请退学或者二甲以上的医院确诊其有精神病。虽然第51条第1款第6项规定了其他情形,但是查看了该校规定,虐猫行为、发布视频的行为不符合任何一条退学条款。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恢复学籍手续的; (二)应休学而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休学手续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性病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六)符合本规定其他退学条款的。 学生主动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家长同意,学校研究批准后,办理自动退学手续。
换句话说,该退学处理很可能实体违法。学生如果不服可以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目前共识认为,高等院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可以实施行政行为。退学处理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大学生身份,因而不属于内部管理行为,具有可诉性。
如果虐猫学生有符合第51条规定的行为,学校进行退学处理并无不当。因为各高校发布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属于学校自治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是有效的。学校根据该规定,对学生进行处分、处理,法律、法院一般尊重学校的决定,而不会过多干涉。
如果山东理工大学是对该学生勒令退学处分,那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因为2017版的教育部规定中已删除了勒令退学的相关规定。
如果山东理工大学是对该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根据教育部的2017版管理规定第52条,可能确有合法理由,比如第六项,该虐猫学生的行为说是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给与开除学籍处分也无不可。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要注意的是,通报上学校不是依据上述规定对学生进行处分,而是依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但查看该校规定,并无开除学籍的相关规定。换句话说,如果学校依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虐猫学生进行开除学籍处分,也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总之,理解学校的为难和舆论压力,但如果不是劝退或者学生主动退学,学校的处理方式是值得商榷的。即使要作退学处理,我建议重新审视处理依据。
喷我的人,我觉得有可能没看懂我的回答,也没看过我对虐猫大学生行为的分析,建议再仔细阅读下我的回答的最后一句。另外,麻烦点开下面我就大学生虐猫的法律性质的分析。
关于虐猫和在网上贩卖虐猫视频的法律性质,可参阅:
表达一下我的立场
我只是单纯的不喜欢把猫看的比人重要罢了
在反驳我之前,请微博法庭为那个北大女生伸张一下正义,我无条件,全方位赞同。
置顶
我看了看一些专业法律人士的回答,发现虐猫不违法,但是虐猫之后贩卖和传播虐猫视频违法,只不过没有相关条例规定这种行为应该受到什么处罚。所以我评论里说的,他没有违法是错误的,很抱歉。
所以也希望国家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规,能够对这种行为做出合理完善的处罚,而不是现在的微博法庭,私以为这种处理已经完全的超出了他应该受到的惩罚的范围,并且现在的这种处理方法,除了让微博法庭的人集体嗨翻以外,不会对虐猫这个行为,虐猫者,和被虐的猫咪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善。
最后我依然坚持我的观点,学校的处理只是在推卸责任,实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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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舆论的导向真的可怕。。。
如果这个问题换成了,流浪汉虐猫,还会有那么多人关注吗?
如果这个问题换成了,流浪汉虐待老鼠,热度还会这么高吗?
可能有人会说我偷换概念。
但是大家可以仔细想想,从本质上来讲。猫和老鼠有什么不用呢?流浪汉和这个大学生又有什么不同呢?猫和老鼠同样是哺乳动物,流浪汉和大学生同样是人,又有什么不同呢?
如果硬要说有,那么只能说是网络舆论赋予的刻板印象不同。
猫在很多网民眼中代表着可爱,高贵,干净,纯洁。人们期望猫能过的好
而老鼠呢? 代表着肮脏,疾病还有下水道,而人们期望老鼠永远不要出现在我面前。
人们的同理心更多的给了猫,而不是老鼠。
流浪汉呢?人们对流浪汉的期望是什么呢?是“请你不要打扰我”,再善良一点的人们期望或许能加一条“希望你能过的好一点”。
那么大学生呢?人们印象中的大学生应该能够积极,向上,造福社会。
当事情脱离了人们的刻板印象的时候,或者说违背了人们的期望的时候,人们就开始谴责。
流浪汉虐老鼠,是为民除害
流浪汉虐猫,是残忍无道
大学生虐老鼠 是心理扭曲
大学生虐猫,就罪该万死了吗?
当然我没有任何的想要给这个大学生虐猫这个行为洗白的意思,我只是想让大家稍微理性一点,把自己对猫的同理心分出来一点给这个大学生,毕竟从物种的亲缘关系上讲,人总是比猫要近
我是一名医学生,第一次接触动物实验的时候,师姐让我处死一茶缸的乳鼠,原因仅仅是因为乳鼠活着会浪费粮食(乳鼠是实验动物不小心怀孕生的)而且必须让我开膛破肚,剪去心脏,确保死亡。剪到最后,我差点吐了,好几天没吃甚至不敢看粉色的东西。
正常人来说,你去虐猫,绝对下不去手的
大家看到了大学生虐猫,觉得猫可怜,但是与此同时是不是也该关注一下,这个学生内心是不是有问题,为什么会这么扭曲?我不认为能做出来这种事的人心理是健全的。这个大学生难道就不可怜的?
而作为教书育人的大学,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是直接退学,真的是让人心寒。事件发生之前,它没有做好育人的工作,当然这不怪他,毕竟学校人数众多,不能面面俱到。但是事件发生之后,学校依旧没有去发挥它的育人作用,反而选择了屈从舆论导向,直接开除,息事宁人。真是可悲!!!!
最后,郑重声明,虐猫绝对是不对的,但是当这种事发生的时候,请先关心关心人,再去关心关心猫。在人云亦云的时候,多多换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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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我有必要说一说,到底什么是虐待的问题。我对这个问题思考了很多,可能表述的不好,也可能和大家的观点不一致,请见谅
我有这么几个疑问
最后 还是那句话,先关心关心人吧。
退学还是合理的,学校是有校规校纪的地方,残忍虐待动物,并在社会上传播售卖相关视频谋取利益,当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可以按照顶格处理。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影响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影响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意思很明确了:这个事情到此为止,打着动保旗号想搞事情的圣母极左媚洋分子可以歇歇了。
总感觉这个事情之所以这么大热度,是有人在刻意推动舆论以达到输入西方价值观的目的。
深圳禁食狗肉之教训在前,不得不防。
没什么,不过是网络暴力对无辜受害者又一次成功的施虐。
既不是第一次,当然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山理大的这位学子,所虐的猫,既不是国家保护动物,也不是偷的抢的,并不侵犯他人的私有财产。
对其虐猫的错误行为,告诫和劝导就足以了,事实上该学子也诚恳的公开道歉愿意悔改。
但道歉悔改这个结果显然不是爱猫人士想要的。
众所周知,网民断案,死刑起步。
于是乎,在该学子公开道歉后,爱猫人士依然继续进行大规模的各种辱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人肉(搜索出该学子的个人信息家庭地址及照片并在网上广泛传播),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传播(该学子偷偷卖虐猫视频,爱猫人士正大光明的公开传播虐猫视频),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第五款: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的不良信息。
造谣(网传的八十只猫,但实际上只有二十只左右。)
诽谤(该学子公开道歉悔改后,爱猫人士却公然诽谤捏造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后爱猫人士凭借着在网络上造成的强大声势,强行逼迫学校将其开除。
虐猫不对,虐人就对吗?
虐猫是心理变态,虐人就不是心理变态了?
(顺便说一下,以上行为皆违法,好孩子不要学。)
爱猫人士是如何通过编织谎言,捏造事实,微博造假,来刻意营造该学子“死不悔改”的假象的呢?
来来来,瞧瞧爱猫人士在该学子道歉后,迫不及待“替”他发的微博。
怎么样?
内容是不是很刺激?语气是不是很嚣张?是不是把能得罪的都得罪了?你是不是看了之后就一腔怒火冲上头?
没错,爱猫人士们要的就是这个,你情绪如果不到位,这假岂不是白做了。
有人会问,可是321这个微博号又没有被封杀啊,打开新浪微博一搜不就真相大白了,更何况谁会在风口浪尖上还四处树敌?那些喊打喊杀的人是傻吗?为什么会相信如此拙劣的作假啊?
呵呵,不装出一副信以为真的样子,怎么配合爱猫人士的正义之举呢?
然后你再看看爱猫人士在网络上疯狂传播的该学子虐猫视频,是不是立刻心中燃起了。。。
“等等,大哥,好像哪里不太对,不是说传播血腥视频是违法的吗?为什么你们还要传播?”
你TM傻啊,这可是控诉虐猫者的罪证,不大规模传播怎么让更多的人看到?
不让更多的人看到怎么去挑逗。。。啊不。。。去激发他们的愤怒?
再说了,这怎么能叫传播血腥视频呢?
这叫匡扶正义,拯救喵星人大作战!这叫让虐猫恶魔的罪行公示天下!
“可。。。可这种四处传播,让青少年看到了是不是不太好。。。”
谁TM管青少年怎么想,我们只在乎猫。
你这个思想很危险哦,你这样下去可是会犯错误的哦,你离虐猫恶魔只有五十米了哦,你要再痴迷不悟,信不信我人肉你。。。
有件事很奇怪,“猫奴”们(爱猫人士的自称,并非侮辱)对猫的爱那么浓烈,却丝毫不妨碍他们兴高采烈的将猫阉割,还颇为自得的认定,这可不是虐,这叫爱。
爱它,就阉了它!
这种爱,你值得拥有!
是啊,这世间还有怎样的行为,能比的上将生殖器官阉割,令其永久性的丧失生育和性欲能力更能体现那深深的爱意呢?
毕竟只有这样,才能“养起来没那么多麻烦”,更好的被“猫奴”把玩,让“猫奴”们玩的更方便更开心更爽快更尽兴呢。
那么问题来了。
你说某大学生虐猫,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变态”的快感,是可耻的。
可“猫奴”们阉猫,不也一样是为了满足自己“更好的伺候主子”的“变态”快感吗?
大家都变态,怎么猫奴的“变态”就义正言辞大义凛然了呢?
有人说了,难不成动物就不能被阉割吗?
当然可以,但请实话实说,不要以爱的名义,皇宫把人阉成太监,目的显然不是为了爱这些人。
猪马牛羊鸡鸭鱼等牲畜养殖业,一样有阉割,有绝育,但养殖户们比较憨直,不会打爱的招牌,人家的目的很单纯,就是出最能跑的马,产奶量最高的牛,养肉质最好的猪,育羊毛品质最好的羊。。。
所以养殖业言行一致,我们养牲畜从来就不是为了爱牲畜,我们既没那个善心也没那份闲心,我们辛辛苦苦忙忙碌碌就是图它们的肉,它们的奶,它们的皮,它们的毛。
而一天到晚高举着爱之旗帜的宠物行业呢?
以爱之名,绝大多数品种的宠物,都是在违背动物的自然发育,以人类的喜好为唯一需求而强行扭曲培育出来的,而且不乏很多改变会给宠物带来肉体上的痛苦和各种不便。
以爱之名,绝大部分宠物,离开了人类的饲养都无法生存,它们几乎被完全剥夺了独自生存的能力。
以爱之名,每年宠物被所谓的“爱心主人”离弃后死亡数量是极其庞大的,城市里那些流浪猫的源出处,恰恰就是一个个爱心爆棚的“猫奴”。
以爱之名,养殖——出售——把玩——遗弃——这是一个利润极为惊人的产业链。
说的直白些,养宠物,和古代宫廷里刻意在民间找一些畸形儿,比如侏儒症患者,然后给其穿上华丽的衣服,教其翻跟头。。。本质上没什么不同。
这哪里是什么宠物,分明就是玩物。
可为什么明明是玩物,却非要叫宠物?
这就是宠物业的营销技巧,别看玩物和宠物只有一字之差,但意义却天差地别。
玩物是玩弄,宠物是宠爱,
前者是将对象当做玩具去玩,玩具嘛,玩坏了就坏了,可修可不修,砸了就砸了,扔了就扔了,还有更好更新的玩具等着你。
后者是将对象视为家人去爱,注意,“家人”这个词已经隐含了等同人类的意思,家人当然是要全身心的去爱的。
将玩物说成是宠物,会给养主一种高贵的心理暗示,既“俺这可不是在玩弄它哦,俺是在爱它!”,“这不是动物,这是俺的家人!”
玩弄是一种欲望,这种欲望本身并不可耻,但通过巧妙的心理暗示,给这种欲望套上一个“爱”的贞节牌坊,立马就会使其显得高大上,占据道德制高点。
这会让养主发自内心的相信,自己养猫,可比那些养猪养牛养鸡的不知道高到那里去了。。。
但有得必有失,时间一长,会导致一个心理认知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养主会潜移默化的,发自内心的,真情实意的,真的以为宠物是特殊的,真的认为宠物远比鸡鸭鱼猪马牛之类的地位更高。
甚至接近或等同于人!
这种认知一旦形成,就会对宠物拟人化,且共情代入宠物,这就叫情感的异化!
他们不明白一个道理,
人类的同情心是针对人类而言的,人类的价值观是以人为本,人类的道德观是以人为对象的。
尽管培育宠物的主流一直就是在外观上向着“可爱,萌萌哒,看着就想要亲亲抱抱”的方向努力,但一个理性的人应该清楚。
猫咪外表再萌,再可爱,它也是猫,不是人。
喜欢共情代入宠物的“猫奴”们,大概没几个见识过他们心目中“萌萌哒”的小猫咪是如何残忍的长时间虐杀老鼠,鸟等比猫更弱小的动物的。
说句扫兴话,你家里萌萌哒的小可爱之所以没有像对付老鼠一样,先长时间的戏弄你,再慢慢的咬断你的四肢,最后一口口的活吃了你,仅仅只是因为你比它更大更壮而已。
事实上,大多时候,猫会仅仅因为乐趣(而非饥饿)去长时间的折磨猎物最终杀死猎物。
当然这一点“猫奴”们是绝不会承认的。
他们不但将人类的情感代入到猫狗身上,而且对宠物进行拟人化想象,进行着最美好的幻化,宠物在他们心中,成了“真善美”的化身。
这种情感异化带来的最直接后果,就是他们对那些没有被“异化”的人,会获得一种“你们都是冷血的家伙,看我多有爱心”的优越感。
如果仅仅只有这种优越感倒也罢了。
坏就坏在,这种优越感极易被固化,深化,强化。。。最后化作深入骨髓的价值观。
而他们一旦形成这种价值观,那么看待其它还没有“异化”的人,就必然会在情感上反感甚至憎恨。
对他们而言,但凡是不认同他们价值观的,轻者扣上“三观尽毁”的帽子,重者则直接开除人籍。
古人说过“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而他们则是倒过来——“其心既异,非我族类”。
你竟然不像我一样爱猫,你不是人!
既然你都不是人了,那么再恶毒的手段对你都是正义的!
这种价值观一旦大规模的扩散,对社会而言是相当危险的,很多的无辜者会因此而受到陷害。
比方说这位山东理工大的学子,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啥?你说今日能虐猫,明日就杀人!必须严惩!
很难想象都2020年了,这种极端愚昧的有罪推定还居然有市场。
按这个逻辑,今天你打了我一拳,明天你就能杀我全家,所以警察今天就该枪毙你以绝后患,对吗?
按这个逻辑,玩电子游戏的,今天能在游戏中杀人,明天就能在大街上砍人,对吗?
按这个逻辑,看A片的,今天能在屏幕前看死夜恶,夫目前侵,明天就会在现实中强暴妇女,所以政府就应该把看A片的人通通阉割,对吗?
这种欲加罪何患无辞的谬论在逻辑上是多么滑稽可笑不值一辩,我就说一个事实。
希特勒其实是个素食主义者,曾想战后让禁烟合法化,还极为爱狗,希特勒,格林等纳粹高官是真正意义上的动物保护的支持者,世界上第一部动物保护法就是纳粹德国颁布的。
1933年11月,纳粹德国通过了一部旨在保护动物的法律《Tierschutzgesetz》,在随后的三年时间里,有数百人因为“没有学会尊重动物”被送进了监狱。
纳粹坚定的认为人和动物是平等的,数学告诉我们,如果A=B,那么必然可以推导出B=A,表面上看是提高了动物的伦理地位,实际上却降低了人类的伦理地位,这样的认识也就注定了犹太人的悲剧。因为在纳粹眼中,杀人也就和杀死动物没什么区别。
至于山东理工大,呵呵,本次事件中,我看不到学校对学生的关心和保护,只看到一个堂堂的大学,仅仅只是因为一些网络上的叫嚣,就忙不迭的划清界限,把自己的学子一脚踹出门外。
一声叹息……
虐杀个猫也算暴力,我看大家就干脆永远过童年得了。
有人说虐杀猫有快感就是心理变态,这就更扯淡了,谁小时候没有碾死几只蚂蚁拍死几只蚊子,你知道那蚊子是因为怀孕了要给蚊子宝宝补充营养才来咬你的吗?
别跟我扯猫狗不同,我不养猫狗,对猫狗没感情,在我眼里猫狗和蚊子一样,我怎么没有虐杀猫狗的权力了?那你虐杀蚊子又怎么说?
你们知道他虐杀的猫怎么来的吗?还不是你们养猫的人抛弃的。你们谴责抛弃猫的人,这样才能让他没有虐杀的来源。
我觉得城市里流浪的猫狗都应该扑杀,给市民一个干净的城市。
一群虐猫都不敢的人,很难想象这些人能做成什么事。
一个虐猫都不不能接受的群体,很难想象他们能上战场。
一个虐猫都要喊打喊杀的民族,很难想象他们能继续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失去人性,失去很多,失去兽性,失去一切。
北宋宋徽宗书画一绝,北宋也是文明极了,被后金把高层男的抓去当奴隶,女性抓去当性奴。皇后赤裸上身被像羊牵着行牵羊礼。这就是没有兽性的下场。
本身就是在群兽民族之间生存,你跟我说看个虐杀猫的视频吓到你了,你跟我说禁止虐杀猫是政治正确,那可真是吓坏宝宝们了。
去看看美军是怎么坐着直升机无差别扫射伊拉克平民的吧,去看看比基尼岛民当年是怎么被当成核试验天然标本的吧,去看看isis是怎么虐杀外国人的吧。
这些网上都有视频,可真是别吓坏你们这些可怜的乖宝宝了。
本段被举报后添加:
说不准虐待动物的,
喝牛奶的看看牛奶怎么来的,一次次让奶牛怀孕然后堕胎取奶,牛奶就是这样一口口送到你口里的。
吃猪血的看看猪血怎么来的,猪死了还能放血吗?当然是趁猪活着的时候借助猪自己的心脏来放血了。
还有数不清的鸡鸭鹅,这些动物的死亡过程,怕不是要吓坏你们这群新中国小宝宝。
还有一个核心问题:他虐猫的猫怎么来的?流浪猫除了你们所谓的猫狗粉以外,给城市里的其他人带来了什么?你知道他们的感想吗?
我不是说虐猫就正确,但它也不错误。
人类首先就是保障人类生存,保障人的权力,保障人的发展。
至于动物的一切,应该是不被保障的。
一个社会,一万种声音,能达成共识的东西必须是足够普适的,动物保护显然不够普适,因为全中国吃肉的占绝大多数人。
动物保护既然不能普适,那么对猫狗的格外保护也谈不上人类或者说中国人的普适意识,因为养猫狗的比不养猫狗的要少的多的多。
你以为文明是什么?文明就是伴随着血腥成长起来的。
依我看就是和平太久了,把你们都惯成fw了。
你以为你们猫狗粉就能代替整个人群吗?其他人只是没发声而已。
一群fw。
我算是理解明中后期倭寇入境几个倭寇海贼追着几千个大明群众跑是为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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